雖然我國現有法律尚未明確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但是從司法案例來看,虛擬貨幣已逐步被認可為侵財犯罪保護的對象。
既然可以作為侵財類類案件的犯罪對象,犯罪數額直接影響行為人的定罪量刑,虛擬貨幣的價值認定實際上就具有了重要意義。
司法實踐中存在平臺交易價、鑒定價、銷贓價、購入價、成本價等不同認定方式。
文|王菲律師
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第三條規定“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2021年9月24日《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再次明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至此,為虛擬貨幣提供兌換、定價等服務均不合法,直接導致在國內市場無獲取虛擬貨幣市場價值的途徑。
CZ:Binance曾向Terra投資300萬美元,巔峰時期價值16億美元但從未進行轉移或拋售:7月15日消息,Binance創始人CZ于今日發布六周年公開信,他在信中表示,Binance于2018年投資了Terra,但從未積極管理這項投資。當2022年事情開始出現問題時,團隊詢問CZ是否應該出售代幣,但CZ認為不應出售。因此,雖然2018年最初的300萬美元投資在Terra 2021年漲至峰值時變成了16億美元,但也在2022年的崩潰中跌至接近0美元。直到今天,Binance當年收到的LUNA(現在的LUNC)代幣仍然位于其最初收到的地址上,從未移動過,也從未出售過。[2023/7/15 10:56:39]
雖然我國現有法律尚未明確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但是從司法案例來看,虛擬貨幣已逐步被認可為侵財犯罪保護的對象。既然可以作為侵財類類案件的犯罪對象,犯罪數額直接影響行為人的定罪量刑,虛擬貨幣的價值認定實際上就具有了重要意義。司法實踐中存在平臺交易價、鑒定價、銷贓價、購入價、成本價等不同認定方式。
一、平臺交易價
由于虛擬貨幣的價格暴漲暴跌、波動幅度巨大,以購入價格或銷贓價格為標準,可能與犯罪行為發生時的實際價值存在較大差異。理論界有觀點認為,虛擬貨幣的價格變動類似于股票,對犯罪數額以犯罪時的財產價值認定為宜,參照《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的規定。
歐盟MiCA草案已恢復對非歐元穩定幣限制,每日交易上限為2億歐元:9月29日消息,歐盟加密資產市場(MiCA)監管立法草案已恢復非歐元穩定幣的每日交易上限限制,具體為每日2億歐元,歐洲議會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定于10月或11月對該立法進行投票。(TheBlock)[2022/9/29 22:38:49]
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浙01刑終333號案中以“瑞波幣交易價格說明證實2017年5月8日的瑞波幣在聚幣網交易價格情況”,從而認定犯罪數額。
但是這種觀點將虛擬貨幣類比有價證券,并賦予平臺交易價中立客觀的地位,其實有違94公告和924通知中反復強調的定價不合法、交易所不合法的原則。
事實上在前幾年以行為發生時平臺交易價作為犯罪數額是較為常見的,但是近兩年幾乎已經找不到類似裁判。
二、鑒定評估價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以虛擬貨幣為犯罪對象的案件,由于政策原因,顯然沒有官方認可的有效價格證明,根據司法解釋應當委托估價機構進行估價。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相關規定,被盜財物價格認定一般采取市場法、成本法、專家咨詢法等方法,具備充分發育的交易市場,能夠搜集相關交易實例和正常價格信息的,應當優先選用市場法;具備可以采用的成本資料,能夠取得被盜財物重置價格和實體性、功能性、經濟性貶值或者成新率等指標的,可以采用成本法;被盜財物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進行價格認定時,可以采用專家咨詢法。
Moonbeam:為調查智能合約的安全事件,網絡已進入維護模式:8月2日消息,據Moonbeam官方通知,為調查部署在網絡上的智能合約的安全事件,網絡已進入維護模式。在此期間,網絡功能將受到限制,用戶將無法執行常規交易和智能合約交互。民主、質押、取消暫停和升級的能力將繼續有效。[2022/8/2 2:52:44]
比較典型的如樂山三男子搶劫1200多虛擬貨幣案:2020年10月被告人梁某在外欠債無力償還,故伙同被告人王某、袁某采用暴力、威脅方式強迫駱某登錄其手機APP賬戶后,梁某拿過駱某手機操作,將駱某賬戶中的29.0004844個比特幣和1258.04064個以太幣轉入自己賬戶中。次日,梁某、袁某到南充市準備售賣比特幣未果。經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駱某被搶走的比特幣價值人民幣264.48萬元,以太幣價值人民幣334.31萬元。梁某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判處袁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
三、銷贓價
司法實踐中有相當數量以銷贓數額作為侵財數額的案例,但實際上《盜竊司法解釋》第四條只有第項情形“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是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而詐騙罪、搶劫罪等其他罪名是否能以銷贓數額定罪并無明文規定。
筆者認為,以銷贓價格作為犯罪數額具有一定合理性。銷贓價即行為人非法所得,對于銷贓價格高于被害人購入價格的情況,說明虛擬貨幣的客觀價值事實上也高于購入價,以銷贓價為處罰依據并未加重行為人責任;對于銷贓價格低于被害人購入價格的,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四條“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將被害人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同樣能夠罰當其罪。
數據:Bybit上BTC期貨合約24小時交易額創近1個月新高:7月21日消息,據Glassnode數據顯示,Bybit上BTC期貨合約24小時交易額達10,678,172,650.65美元,創近1個月新高。[2022/7/21 2:26:56]
浙02刑初24號
基本案情: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因經濟拮據,預謀劫取被害人顧某持有的虛擬貨幣,并購買GPS定位器安裝于顧某轎車上。月底,周莫通過宋某以討債為名招募被告人王某、翟某,承諾分別給予二人每天200元的報酬。之后,周某等人多次跟蹤顧某,尋找作案時機。
同年6月4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等在停車場,強行將被害人顧某及其司機被害人洪某推入轎車內。后周某駕車駛往浙江省桐鄉市,王某、翟某采用持刀威脅、扎帶綁手等手段將顧某、洪某控制在汽車后排,后將顧某、洪某帶至某處,由某、翟某負責看守,周某脅迫顧、洪將持有的1249.995個以太坊、32605.8087個瑞波幣、144.599個萊特幣、390005個QC幣轉入其賬戶內。次日,周某將上述虛擬貨幣部分拋售,獲得1677700元。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周建強搶劫的財物為1249.995個以太坊、32605.8087個瑞波幣、144.599個萊特幣、390005個QC幣,同時公訴機關指控周某將部分虛擬貨幣出售,獲得1677700元,上述事實均有相應在案證據予以證實,故被告人周建強相關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加密經紀商Voyager Digital宣布向三箭資本發出違約通知:6月27日消息,加密經紀商Voyager Digital宣布向三箭資本發出違約通知,因未能支付之前披露的15250BTC和3.5億USDC的貸款。Voyager計劃從三箭資本處尋求賠償,并正在與公司的顧問討論可用的法律補救措施,已聘請Moelis&Company作為財務顧問。(prnewswire.com)[2022/6/27 1:34:32]
四、成本價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方式,一是通過交易所或私人渠道,以人民幣或外幣進行購買,獲得的虛擬貨幣多存儲于交易所的賬戶中,這也是最常見的獲取方式。二是通過虛擬貨幣體系“挖礦”獲得,存儲于虛擬貨幣體系的地址之內。獲得者通過只有掌握的私鑰證明其所有者身份,并行使處分權。這種獲取方式相對少見,但是是最原始、最基礎的獲取方式。
1.被害人購入價
對于第一種獲取方式而言,成本價實際上就是被害人購入虛擬貨幣的價格。根據《盜竊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一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被害人如果通過買賣方式取得虛擬貨幣,則往往存在交易記錄,該交易記錄正是證明其獲取虛擬貨幣所支付對價的證據。同時,被害人的購入價體現了犯罪行為的危害性。侵財犯罪的設置旨在保護他人的財產權益,若以被害人的購入價認定加密數字貨幣的價值,不僅體現了被害人所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還反映了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2.挖礦成本價
對普通財物以成本價值認定犯罪數額相對容易,但對于虛擬貨幣而言,則難度較大。挖礦的成本受制于挖礦設備成本、電費成本、時間成本、人力成本等多重因素的影響而無法提供統一標準。
五、犯罪數額認定原則
司法實踐中對涉虛擬貨幣侵財案件中的犯罪數額認定標準不一,且不同認定方法都存在一些局限性。
我國所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及提供的定價等服務不合法,平臺交易價正當性存疑;目前沒有成立專門的虛擬貨幣鑒定機構,也沒有明確的估價規則,鑒定結果難以令人信服;因行為人通常急于變現,銷贓價往往低于實際價值,以此認定不利于保護被害人權利;成本價難以統計,價格波動大,購入價格也很難反映實際價值。
鑒于此,理論界認為應當根據個案情況,基于一定原則,采取折衷方式進行認定。
1.采用市場平均交易價
即在平臺交易價格認定基礎上,以一定周期虛擬貨幣的官方交易平臺平均市場價格作為犯罪數額的認定依據,或以案發當日眾多交易平臺所發布價格的平均值認定犯罪數額。
虛擬貨幣交易價格波動極大,各平臺交易價格可能相差懸殊,如何篩選交易平臺作進一步統計缺乏可行性;即使同一平臺,可能存在一日之內漲跌幾倍的極端情況,由此確定的平均價格未必公允。
2.公平適當原則
刑事案件中,無論采取哪種價格認定方式,都是為了獲得最適當的價格作為定案依據,避免價格認定出現畸高或畸低而導致量刑的偏頗。其實,在被侵害的財產作價無具體規定時本著公平適當原則進行價格認定,實質上也是裁判者利用利益衡量方法適用法律的過程。
3.最佳解釋原則
最佳解釋原則是指認定犯罪數額的理由必須充分、令人信服。大多數侵財類刑事案件,一個案件可能同時也存在著購買價格、銷贓價格、同類物品價格等多種可供選擇的價格,此時,在對被侵犯財物作價時,應根據最佳解釋原則認定價格。不能僅考慮本身價值,還要根據社會環境、法律要求、市場變化、國家政策作出相應的增減變動,不可能達到絕對的精確與唯一。
4.有利于被告人原則
“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是刑事司法領域的重要原則。因此,在虛擬貨幣數額無法通過公平適當原則、最佳解釋原則獲得,或者獲得的價格仍然存在疑問時,則也應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認定犯罪數額。
后記
在侵財類案件中,虛擬貨幣價格存在平臺交易價、鑒定評估價、銷贓價、購入價、成本價等不同認定方式。在進行價格認定時,公平適當原則是基礎,最佳解釋原則是輔助,而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是對前兩者的修正,即在涉案財物價格沒有相關認定標準時,首先應當根據公平適當規則認定價格,在根據公平適當規則無法得出價格時,則根據最佳解釋規則作出認定,如仍有失公正時,則應根據有利于被告人規則作出價格認定處斷。
作者簡介:王菲律師,上海知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從業以來專注刑事辯護,辦理各類刑事案件上百起,代表案例包括上海市首例套路貸案件、天津銀行9.8億詐騙案、上海市金山區首例合規不起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某特大箱包品牌制假售案、某特大虛假比特幣平臺詐騙案、某故意殺人案變更罪名故意傷害案等。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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