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又現新手段。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6起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利用比特幣跨境洗錢案,更是引起業內廣泛關注。央行在發布此案時稱,利用虛擬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財產,是洗錢犯罪的新手段。
一邊是比特幣的“罪與罰”,另一邊卻是比特幣價格的不斷飆升。今年以來,比特幣價格一度沖破6萬美元關口,隨后又從6萬美元巔峰跌回到5萬美元附近,其暴漲暴跌的走勢足以令很多人心驚膽戰,就連不少業內人士也紛紛大呼“看不懂!”
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比特幣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潛在風險與多大,在司法實踐中又呈現出怎樣的特點?為此,《證券日報》記者專訪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從法律角度對比特幣予以解析。
CoinShares首席收益官:吸引機構投資者進入比特幣市場還需一年半:金色財經報道,CoinShares首席收益官Frank Spiteri表示,在我們看到機構投資者對比特幣市場的情緒發生重大轉變之前,還需要18個月以上的時間,再加上一些勇敢的投資者。Spiteri還指出,除了私人投資者,很難歸納出在加密領域更為活躍的投資者群體。[2020/10/21]
《證券日報》:在我國買賣、炒作比特幣等虛擬幣,以及買賣礦機,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肖颯: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金融監管規定、司法實踐均認可比特幣是合法的“虛擬商品”,但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關于對比特幣的買賣、炒幣行為是否屬于合法行為,在法律實踐中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個人偶發行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換比特幣為業,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打擊非法經營罪,保護的是市場經濟秩序。由此可見,判斷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重要前提是有沒有違反相應的經濟管理法規。一些以兌換比特幣為業,賺取差價、造成客戶重大損失、引起嚴重后果的行為,不能排除按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報到最高法院,最終以“個案批復”的形式確定該行為構成犯罪的可能。
動態 | 價值數百萬英鎊的安迪·沃霍爾名作以比特幣競拍:Express消息,近日,價值420萬英鎊的安迪·沃霍爾作品Fourteen Small Electric Chairs(1980)以比特幣競拍。牽頭此次競拍活動的加密貨幣經紀商Dadiani Syndicate和數字投資平臺Maecenas旨在通過此次交易將數字藝術投資合法化。加密貨幣項目研究者Dadiani女士表示,拍賣的目的不是為了破壞藝術世界數百年的傳統,而是用一種新的分散式系統取而代之。
?[2018/9/25]
對于非比特幣類虛擬幣,就現有案件來看,司法機關對其他一些主流幣或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的認識趨于同頻,即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買賣非比特幣類虛擬幣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并不認為“該類虛擬幣是財物”,也并非買賣就是違法行為,只是不受法律保護而已。但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因此,投資者涉及其他虛擬幣面臨的財產風險和合同風險相對會更大。
網友爆料:某比特幣平臺出售用戶手持身份證資料,2元一份:微博財經博主“比特幣秋山君”剛剛發微博稱:“老鐵們,你們的手持身份證資料被平臺工作人員賣了知道嗎?關鍵是以2塊錢一份的價格賣的,100份起步。具體哪個比特幣平臺的資料尚無法辨認”。[2018/3/22]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挖礦機的買賣。杭州互聯網法院在2018年審理的國內首例比特幣礦機買賣糾紛案,也確認了買賣比特幣礦機合同的合法性。
《證券日報》:伴隨比特幣價格不斷飆升,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是否有增加趨勢?司法實踐中對該類案件普遍判決情況如何?
肖颯: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情況來看,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
比特幣交易所交易基金管理資金規模突破了7億美元:彭博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分析師Eric Balchunas發現,瑞典北歐納斯達克上市的比特幣交易所交易基金XBT Provider的規模比80%的美國交易所交易基金都大,今日該比特幣交易所交易基金管理資金規模突破了7億美元,本周交易額為2.2億美元。NBA小牛隊老板馬克·庫班也通過XBT Provider在瑞典投資比特幣。[2017/12/6]
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投資者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幣相關法律規范的認知有限,風險防控意識低,該類案件呈現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我近期處理的一個礦機失竊案例中,雖然國內已有判例,認定礦機托管合同的法律效力(如(2019)鄂0111民初3929號民事判決書),但類似案件提起民事訴訟涉及的難題仍非常多。例如,如何進行財產保全?保全后,訴訟終結前的挖礦收益放到哪里?取回礦機后,期間收益能否主張?如能主張,可否以法定貨幣支付?這些都是維權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可以說,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在實際案例中均存在較多難點。
《證券日報》:在比特幣相關案件中,盜竊類案件是否普遍存在?
肖颯:竊取比特幣類案件,目前大量存在。從刑事判決情況看,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將比特幣認定為財產,符合刑法盜竊罪構成要件的,構成盜竊罪;另一種是認為比特幣是一種數據,竊取比特幣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涉比特幣案例從2014年11月份起至2021年3月22日共發生超過2300件,刑事、民事案件的占比相當。從案由來看,在比特幣涉刑案件中,盜竊罪占比過半,其他罪名包括集資詐騙罪、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敲詐勒索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這些罪名都是公訴案件,機關可以立案受理。在民事案件中,最多的是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其次是投資理財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和不當得利糾紛。
《證券日報》:比特幣是否適合普通投資者投資?買賣比特幣礦機,具有哪些法律風險?
肖颯:監管層一直通過各種形式提示相關投資的風險性。從法律地位來看,比特幣的投資人無法像在場內交易證券一樣,得到各類金融監管機構和法律規范的保護,僅能通過《民法典》《刑法》等獲得原則性保護,而且維權成本高、周期長。如果未來《人民銀行法》修訂,對法定數字貨幣與比特幣的交易進行限制或禁止,比特幣的投資風險可能會增加。
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是反洗錢風險。市場上有些礦機廠商在出售礦機時,所收取的對價并不限于人民幣,比特幣、以太坊(ETH)、泰達幣(USDT)或其他虛擬貨幣都在接受范圍內。盡管目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礦機生產商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但與虛擬幣相關的反洗錢問題始終在監管部門的視線范圍內。
二是專利侵權風險。礦機生產商屬于芯片制造業,因此涉及大量專利問題,若明知銷售的比特幣礦機侵犯專利權卻仍然參與銷售,可能會違反《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
三是稅務風險。一些礦機廠商在銷售礦機時會接受比特幣支付,可能會引發稅務風險。比如,該怎樣計算收入、如何申報稅款?如果處理不當,就可能遭到稅收監管部門的質疑和審查。
總部位于加州的房地產巨頭Caruso Properties決定跳上加密貨幣的過山車,開始接受比特幣作為其在美國各地房產的租金支付,并且將其添加到資產負債表當中.
1900/1/1 0:00:00眾所周知,幣圈朋友銀行賬戶常因不明原因被機關凍結。由于機關往往不會主動聯絡銀行賬戶的所有人(除非有明顯且重大的犯罪嫌疑),被凍賬戶的朋友在一頭霧水的同時,亦不知法律上的救濟渠道.
1900/1/1 0:00:00金色財經報道,北京時間4月6日,EOS社區舉行社區會議,會議的主題相關于新社區治理提案Eden,并發布了關于新治理系統EdenOS的路線圖.
1900/1/1 0:00:00參考消息網4月9日報道?澳大利亞東亞論壇網站4月5日刊載題為《數字貨幣的未來將在亞洲決定》的文章,文章稱,數字貨幣和支付正在亞洲蓬勃發展,數字落后地區將感受到壓力.
1900/1/1 0:00:00馬克·庫班最近表示,比特幣是黃金的更好替代品,并將以太坊的智能合約與上世紀90年代末的互聯網繁榮相提并論.
1900/1/1 0:00:00據官方消息,4月1日,智度股份香港子公司與比特小鹿集團(BitDeer Group)達成合作,向比特小鹿集團完成首批總額1200萬美元規模的區塊鏈算力云服務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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