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有著獨特的資金周轉方式——借幣。無論是朋友之間的周轉,還是礦工在挖礦過程中以幣充抵電費。在鏈法此前的文章中我們曾提及過(虛擬貨幣借貸必讀|出借USDT不構成民間借貸?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數字資產為標的物的幣圈“借貸”,雖名為借貸,但并不是法律意義認可的“借款合同”,以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很可能面臨不利的境地。然后現實中幣圈的借貸頻繁,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如何起草一份借幣協議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近期,一起比特幣借貸案作出了判決,涉案比特幣有250個,按照如今的市值,在一億左右。這起案件的判決折射出來的一些觀點對于如何起草一份比特幣借幣協議很有借鑒意義,筆者做總結如下(案例附在文后):
借幣協議要以書面形式簽署,并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明確。
第一,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和合法流轉,這是目前的通識。
第二,依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說,以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為借用標的的“借幣”合同,在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下的借幣合同,一旦成立,則對雙方產生相應的合同約束力。合同中相應條款對應的權利義務的履行,受到法律保護。
全國人大代表付喜國:防范虛擬貨幣風險,明確制作和發售數字代幣的法律責任:金色財經報道,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行長付喜國擬提交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建議。付喜國認為,應完善人民幣管理職責,重新對法定人民幣的表現形式和制作方式等內容在法律規定中進行界定,賦予數字人民幣與實物人民幣同等的法定地位;根據數字人民幣的特性,全面詳細規定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方式、流通方式、監管方式等內容,防范虛擬貨幣風險,明確制作和發售數字代幣的法律責任。[2023/3/5 12:43:37]
在北京海淀法院發布8個涉互聯網商事典型案例之八:馮某訴A公司合同糾紛案中有這樣一段表述:“比特幣本身不包含固有價值,比特幣持有人須通過分布存儲且全網確認的“公共記賬簿”(數據庫)所記載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鑒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將比特幣等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權法定原則,比特幣持有人無法按照所有權的法律規定而主張權利。應當看到,比特幣的交易現實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獲取利益,在網絡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比特幣的價值取決于市場對比特幣充當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有關比特幣交付的爭議,可以找到合同法上的依據。
Ripple CEO法律團隊要求幣安提供涉嫌在外國交易平臺進行XRP交易的文件:根據周一在紐約南區提交的法庭文件,Ripple首席執行官 Brad Garlinghouse的法律團隊要求Binance Holdings Limited提供 \"與本案有關且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 \"文件。該文件引用了美國國務院和《海牙公約》的法律,并要求法院向開曼群島中央當局發出請求函,強制要求Binance提供證據。文件顯示,Garlinghouse尋求外國證據,因為他地相信Binance Holdings Limited擁有關于本案的獨特文件和信息,特別是關于Garlinghouse涉嫌在外國數字資產交易平臺進行XRP交易的過程。該律師團隊認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質疑的要約和銷售并沒有發生在這個國家,不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本案中援引的法律約束。(Cointelegraph)[2021/8/3 1:30:42]
從法律上來講,借幣協議以合同的形式確立了借幣雙方的權利義務,協議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對雙方有約束力,依法有效。
明確借幣雙方地址:與傳統的銀行轉賬不同,由于比特幣等數字資產錢包地址是匿名的,在轉幣過程中要確保每個環節是明確、無爭議的。即:在合同中要明確出借人的出借地址,以及收幣人的收幣地址,在合同中要做到轉幣過程的“實名化”,這一點與區塊鏈的偽匿名特征相對應。比如,出借人通過其比特幣地址(寫明地址)向借幣人比特幣地址(寫明地址)轉入比特幣。
聲音 | 李笑來:作品侵權者已道歉 法律維權并非易事:雄岸科技執行董事李笑來剛剛在微博中發文稱,通過法律維權,真的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么容易和簡單… 《韭菜的自我修養》 侵權者(btc123.com)已道歉(道歉聲明在此:O網頁鏈接 ),且支付 30,000 元和解金額。這三萬元,律師分走一半(應該的),出版社再分走一半(應該的),而后再納稅(應該的),最終收到人民幣六千六百六十元整。 ????[2018/12/14]
明確償還方式:目前通行的做法有借幣還幣,還法幣或者雙方商定的其他還幣方式。如果站在出借一方的角度來看,保障自己利益的方式是設定「選擇權」,即約定幾種還幣的方式,將選擇權放在自己手中。
比如我們在幫助一機構客戶起草借幣協議時是這樣明確的:
A: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返還X個比特幣(如乙方已經退還了部分,則甲方可要求其一次性返還剩余部分);B:或者要求乙方按照火幣網(包括但不限于火幣App、huobi.sh、huobi.gf、huobi.pro等)202X年X月X日12:00(中午)比特幣的價格折算成人民幣和每個比特幣價格錨定X萬美元的價格,按照以上兩者中的價高者支付給甲方。(美元與人民幣的匯率按照202X年X月X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和美元的中間匯率);
動態 | 英國法律委員會認為智能合約或能增強法律系統透明性:據Coindesk消息,英國國會下屬法律委員會正啟動一項研究,該項研究旨在探討使用智能合約給英國法律系統可能帶來的一些積極影響,比如透明性。法律委員會認為智能合約能在企業中增強信任與交易透明性,法律系統應該嘗試使用智能合約技術來保持對企業的吸引力。[2018/7/20]
借幣利息:借幣協議中能否約定利息呢?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借幣協議中約定的利息對雙方是有效力的,參考條款:
如果乙方在還幣期限屆滿后未歸還比特幣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利息損失和其他實際損失。其中利息損失以XXX時間核定的全部未歸還比特幣對應的價款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從202X年X月X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金融服務法律專家Gary DeWaal:加密貨幣行業的監管存在混亂:據coindesk消息,在coindesk2018共識大會上,金融服務法律專家Gary DeWaal表示,加密貨幣行業存在一些問題是因為與科技相關的現有規則處于“絕對的混亂”,并且認為這種情況不會很快消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預算被削減,因此無法做到有效監管加密貨幣。這個觀點似乎是在回應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專員Brian Quintenz的觀點。在周一的講話中,Quintenz說:“任何關于加密貨幣需要被管理的觀點都需要審慎和協調處理。[2018/5/15]
我國現行的政策是禁止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用于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的。
有關主管部門于2013年12月發布過《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個人獲取比特幣等數字資產并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比特幣等虛擬商品,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
此外,從一些現有案例可以看出,雖然法院無法在判決中對比特幣直接進行定價,但是當事人之間的自行約定是可以被承認的。
上述案例中的仲裁裁決了高某歸還與數字貨幣相等價值的美元,并按裁決作出之日美元兌換人民幣匯率結算為人民幣,相當于變相支持了數字貨幣和法定貨幣的交換,涉嫌支持非法發售代幣票券及人民幣非法流通行為,違背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仲裁裁決應當予以撤銷。(該案的撤裁程序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而上海法院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的案件中,一方面意味著對比特幣財產屬性的認定、對涉比特幣案件的司法救濟等內容,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層面的認可。而另一方面,案件當中關于比特幣價格的核定也給我了我們啟發:即如果當事人雙方之間約定從比特幣到法幣的具體兌換方式,則對雙方是具有約束力的。
諸如還幣的保證責任、爭議解決的管轄等都可以在協議當中進行約定。此外,由于涉及比特幣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多通過網絡進行聯系、對接、交易,所以一旦涉及到爭議解決,設計好的送達條款條款可以有效提交爭議解決的效率。
參考條款: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亦可按本協議約定的通信地址、郵箱等聯系方式向接受方發送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短信等方式發送的,一經發出即視為已經送達。無人簽收或接收方拒收的,則(法律)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如直接送達時接受方拒收的,送達人可采取拍照、錄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并將(法律)文書留置,亦視為送達。一方提供錯誤聯系方式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后聯系方式的,導致(法律)文書未能送達或退回的,則(法律)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該送達地址的范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商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案件信息:
審判法院: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0)鄂0102民初1574號 、
判決時間:2021年02月22日
案由:返還原物糾紛
案情簡介:
2018年,敖某與谷某簽訂《比特幣借幣協議》,約定敖某向谷某出借250個比特幣,借幣期限為一年,自敖某向谷某轉幣之日起計算。同時,雙方約定,借幣期限到期后,谷某應當返還敖海250個比特幣。如果超出一年期限未歸還的,則未還的部分按每天0.05%產生利息,以比特幣核算。
后續,敖某根據協議約定以及谷某指令,通過比特幣網絡,將250個比特幣交付至谷某指定賬戶(某交易平臺當時分配給谷某的比特幣錢包地址),谷某收到250個比特幣后也向敖某進行了確認。
當前,借幣期限一年已屆滿,但經催討,谷某拒不返還比特幣。敖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和合法流轉,敖某和谷某簽訂的《比特幣借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敖某依約向谷某出借250個比特幣,《比特幣借幣協議》約定的借幣期限屆滿后,敖某要求谷某返還250個比特幣,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如下:
一、被告谷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敖某返還250個比特幣;
二、被告谷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敖某賠償損失,以應返還未返還比特幣個數×0.05%/天計算,自2019年X月X日起計算至實際返還完畢之日止;
三、若被告谷某無法返還本判決第一、二項所涉比特幣,則以本判決生效之日確定的比特幣數量,按本判決生效之日某網顯示的比特幣與人民幣換算比例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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