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1)》,2021年6月21日,人行則就虛擬貨幣炒作問題[約談了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2),兩次都給加密貨幣市場帶來沖擊,各種加密貨幣價格紛紛大跌,那么,兩次監管層面的收緊有何異同?
2017年的政策主要針對IC0
2017年9月4日的公告標題為“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的第一句更是開宗明義地指出“近期,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0)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眾所周知,2017年是各種IC0項目層出不窮的一年,雖然有極其少量的正常項目,但絕大多數項目都是打著虛擬貨幣旗號的騙局。監管層注意到這一風險,適時出臺了該公告。
按照公告中的相關表述,“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是把“比特幣、以太幣”當成了一種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發行融資”所募集的資產。
Cathie Wood:Grayscale將贏得訴訟,Coinbase是最合規友好的交易所:金色財經報道,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首席執行官Cathie Wood對彭博社表示,她認為 Grayscale 將贏得與SEC的訴訟,而Coinbase是最合規友好的交易所。[2023/8/8 21:31:01]
在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貨幣出現以前,諸如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不得不通過法幣,而通過募集加密貨幣的方式進行犯罪活動,無疑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因而在94公告中,有這么一句,“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在94之前,國內加密貨幣的交易都是通過用戶轉賬到交易所公司賬號進行的,94之后,則開始了加密貨幣交易的“場外”時代。從政策的執行角度回顧,當時監管的重點在于“防范通過比特幣、以太幣參與代幣融資發行”而非“參與法幣與比特幣、以太幣的交易”。
Poly Network攻擊者將999枚Metis轉入OKX:7月8日消息,據推特用戶benmo.eth發推稱,Poly Network攻擊者將999枚Metis轉入OKX,價值約1.5萬美元。[2023/7/8 22:25:49]
2021的政策則針對更廣泛的“虛擬貨幣交易”
2021年人民銀行公告的標題為“人民銀行就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問題約談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第一句則為“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體會議精神,打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可見,相比于2017年,此次打擊的范圍包括了所有的“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問題。對于“交易炒作”而言,銀行或是支付寶等支付機構是十分重要的一環,所以這次的禁令相比起2017年而言范圍大了許多。
BNB Chain唯一地址數量超過以太坊:12月23日消息,BNB Chain最新發布的2022年度回顧數據顯示,BNB Chain獨立地址數量已超過以太坊。根據Etherscan數據顯示,以太坊目前擁有超過2.17億個唯一地址;而BscScan數據顯示,當前BNB Chain唯一地址數量已超過2.33億個。
不過相比于比特幣,BNB Chain和以太坊規模依然較小,比特幣網絡擁有超過10億個唯一地址,比BNB Chain和以太坊總和還要大。(Cointelegraph)[2022/12/23 22:02:54]
而對于法幣和加密貨幣的交易的限制,這并非是第一次提,早在2013年,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五部門曾經共同發布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于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提出以下要求:
“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印尼財長: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加密貨幣將成為風險來源:10月14日消息,G20輪值主席國印尼財長表示,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加密貨幣將成為風險來源。[2022/10/15 14:28:13]
而這一政策從字面上看,顯得很模糊。舉例而言,在接下來直到2017年9月4日之前的時間里,火幣、OK和BTCChina等交易所都在金融機構開立了賬戶,且通過這些賬戶進行用戶的充值提現操作,那么作為為幾大交易所提供金融賬戶服務的銀行,算不算“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呢?理論上,“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兌換服務”的主體是交易所而非各金融機構,然而各金融機構確確實實為交易所這些客戶提供了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出現這一局面的原因,大概是因為當時各界對比特幣理解不夠,外加整個加密貨幣市場很小,影響有限。而2017年9月4日關于“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的要求,可以算作對20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細化說明,因為作為金融機構,為交易所設立供用戶充值提現法幣的賬戶,至少可以算是間接地為虛擬幣與人民幣的兌換提供了服務。
M2E平臺Step App與博爾特合作推出私人測試版:金色財經報道,Move-to-Earn平臺Step App與8屆奧運會金牌得主、11屆世界冠軍尤塞恩·博爾特(Usain Bolt)正式推出了其私人測試版,博爾特現在擔任該品牌的代言人。該品牌推出“SNEAKs”數字鞋類,用戶可以在平臺上進行數字購買、交易和穿著。每一步都能獲得KCAL代幣。(prnewswire)[2022/7/21 2:29:24]
“場外”時代的新問題
在2017以前,幣圈還沒有“凍卡”這個詞,因為當時充值提現都走的是交易所的公司賬戶。2018年,開始有零星的凍卡案例出現,而最近兩年,“凍卡”的現象則愈演愈烈。
“凍卡”的主要原因則是因為卡里收到了涉及電信詐騙資金。由于比特幣的匿名特點,天然地成為詐騙分子所鐘愛的洗錢方式,一般而言,詐騙分子會將騙來的錢迅速買成幣從而實現資金的迅速轉移,許多賣幣的人士卻會因為收到了詐騙的錢而“躺槍”被凍卡。
就像非法集資并非因為加密貨幣出現后才有,電信詐騙也并非加密貨幣出現后的新生事物。但毫無疑問,加密貨幣的出現為這兩種犯罪活動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因而引起了監管層面的關注。如果說,2017年9月4日的禁令主要針對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2021年6月21日人行的約談則主要針對洗錢的風險。洗錢的市場有多大,僅僅從電信詐騙這一行業就可見一斑,根據《[人民日報](4)》和[人民網](5)的報道:
“2020年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32.2萬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6.1萬名,止付凍結涉案資金2720余億元,勸阻870萬名群眾免于被騙,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870余億元,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2021年1至5月,全國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11.4萬起,共打掉犯罪團伙1.4萬余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5.4萬名。今年以來共緊急止付涉案資金2654億元。為群眾挽回經濟損失991億元。”
2021年的前五個月的“止付”金額2654億元,就已經接近去年全年的金額2720億元,可見電信詐騙活動依然猖獗,而這些被止付的金額,很大一部分會通過洗錢非常“高效”的加密貨幣進行“洗白”。在綜合衡量過加密貨幣給經濟帶來的好處(如利用廢棄水電等)和負面作用(環境問題、洗錢問題)之后,人民銀行進一步加強對于虛擬貨幣交易的禁令也就不難理解了。
:http://www.gov.cn/xinwen/2017-09/04/content_5222657.htm
:http://www.gov.cn/xinwen/2021-06/22/content_5619940.htm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lb/flfg/bmgf/zh/gfxwjfxq/201401/t20140122_242972.html
:http://www.gov.cn/xinwen/2021-04/10/content_5598774.htm
:http://legal.people.com.cn/n1/2021/0617/c205462-32133148.html
撰文:Sales Wallet 翻譯:Noon 自 2009 年比特幣問世以來,加密貨幣已經創造了相當多的億萬富翁.
1900/1/1 0:00:00大家可以看到整個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勢頭非常快,從2009年比特幣出現以來僅僅不到12年的時間,應用生態遍地開花,礦工數量與參與者越來越多,鏈上生態越來越豐富.
1900/1/1 0:00:00金色財經訊,日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向遼寧、河北、天津、山東、江蘇、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廣東、廣西、海南、重慶、湖北、江西省(區、市)交通運輸廳(局、委),招商局集團.
1900/1/1 0:00:00近期各種利空,價格不斷被打壓,不過牛市仍未結束,上面比特幣13、17和21年三輪牛市走勢,可以發現,牛市進程中,都必須大幅調整,13年的大幅調整,價格最高漲至268美金,最低砸至51美金附近.
1900/1/1 0:00:00資產是否屬于生產性可能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基礎產品及其增長情況。今天,DeFi 代幣主要有兩個分類:生產性和非生產性.
1900/1/1 0:00:00日前通過的我國《數據安全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繼《網絡安全法》后,在數據立法方面的又一個重大里程碑,這兩部法律和《電子簽名法》、《密碼法》以及正在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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