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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監管政策出臺 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了?_被朋友騙去弄數字貨幣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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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虛擬貨幣監管政策密集出臺 是否受法律保護各地法院態度不一

對于虛擬貨幣交易以及挖礦的監管態度,政策法規也愈發清晰。虛擬貨幣挖礦被禁,銀行與支付機構對于虛擬貨幣交易也將保持嚴格監察。那么,公民持有的虛擬貨幣是否受法律保護呢?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年關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裁判案件達到了86件,關于虛擬貨幣投資委托合同案件超過了40起。從這點可以看出,許多投資虛擬貨幣的投資者是通過委托給他人來進行投資的,而自身對于虛擬貨幣的認知以及投資風險或許只是霧里看花。

從一部分法院審理判決文書看,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的持有和個人之間的流轉,但是并不受到法律保護,訂立的投資委托合同無效。但是一部分法院判決中也提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條例,是一種特殊的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國家一直明確要求打擊非法代幣發行融資,很多項目方似乎并未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約束,許多發行代幣的幣圈項目方仍舊在市場自由交易。

CoinShares:美國監管政策導致3200萬美元數字資產外流:2月21日消息,機構加密基金管理公司CoinShares的報告顯示,上周數字資產投資產品的資金流出總額為3200萬美元,是今年最大的資金流出。CoinShares分析師JamesButterfill補充說,上周中期資金流出達到6200萬美元,這些流出的大部分(78%)來自比特幣。但隨著市場情緒改善,資金流出速度有所放緩。

據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2月9日對Kraken的質押服務提出指控。幾天后,SEC就BinanceUSD(BUSD)的鑄造起訴Paxos。(Cointelegraph)[2023/2/21 12:19:34]

# 被搶走的比特幣 #

近日,一起關于搶劫比特幣的案件宣判備受關注。被告人梁某、袁某、王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冒充生鮮送貨人員將朋友的妻子駱某某騙至停車場強行拉上車,至郊區采用暴力、威脅的方式強迫駱某某將其交易賬戶中的29.0004844枚比特幣和1258.04064枚以太幣轉出至梁某的交易賬戶中。不過1天后梁某、袁某報警自首,11月2日,三人被樂山陸續抓獲。?

川云貴和新疆等地區或在內蒙古后跟進出臺挖礦監管政策:5月26日消息,5月25日晚內蒙古發改委發布《關于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征求意見稿)》之后,據一位接近內蒙古發改委人士透露,目前內蒙古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清退情況成效顯著,有利于真正的數據中心在內蒙古落地,有利于碳達峰、碳中和政策順利實施。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教授王志誠認為,很多省市可能會跟進,而且也應該跟進,特別是內蒙類似的火電地區,“挖礦”與能耗控制和碳中和的目標相反。即使是水電地區,也只是豐水季節電能有富余,而一旦設立了礦機,在枯水期也不可能完全停止,如果幣價高的時期正好趕上枯水期,肯定也會占用火電資源。內蒙古之后,其他各個地方肯定也會出臺類似的政策,但會在水電資源豐富地區,如四川、云南、貴州、西藏、重慶、東北等地出臺類似政策,還有那些經濟很不發達但是電力資源充沛的地區。[2021/5/26 22:46:31]

在本案中,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認定,駱某某被搶走的比特幣價值264萬余元,以太幣價值334萬余元,合計598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梁某、王某某、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依據被告人自首、坦白、認罪悔罪、退賠以及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王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評論:比特幣能否成為全球性保值貨幣與其發展及監管政策變化等密切相關:21世紀經濟報道刊文評論稱,比特幣尚不具備避險屬性;但是,由于能行使部分一般等價物職能及數量相對稀缺,比特幣的價格實際上隱含了成為全球性“保值貨幣”的預期,在主流央行“大放水”階段往往大漲。中短期來看,伴隨全球經濟在疫苗支持下修復加快、主流央行政策退出預期抬升,比特幣價格波動或將加大。長期而言,比特幣能否真正成為全球性“保值貨幣”,與數字貨幣發展、監管政策變化等密切相關。[2021/5/21 22:27:44]

關于本案,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顧問、刑委會執委、執業律師劉揚認為,本案是又一起價格認證中心對虛擬數字貨幣做出價格認定的案例。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提及,任何機構不得對虛擬數字貨幣提供定價咨詢服務。此后在全國已知的案例中,只有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鹽城相關物價局出具了價格認定意見,該案影響力和涉案金額與前面兩個案子沒有可比性,樂山市價格認證中心仍然出具了認定意見,可以預見,這樣的情況會在全國形成趨勢,以后涉幣案件價格認定極有可能不再是障礙。本案中辯護人提到了虛擬數字貨幣的刑法爭議并沒有被法院采納,現有材料也無法看出辯護人是否對價格認定意見提出質疑,具體情況有待后續更多的案情披露。無論如何,在沒有變現的情況下,僅憑有爭議的價格認定意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量刑畸重。

OKCoin:由于歐盟監管政策的變化 用戶需提供身份證明和地址證明:據官方公告,由于最近歐盟監管政策的變化,OKCoin需要用戶提供進一步的信息,包括身份證明和地址證明,以確保帳戶安全,并確認用戶的身份。[2020/9/12]

劉揚坦言,公檢法機關辦案人員個體對虛擬數字貨幣價值有了更深刻的確認。以前相關虛擬貨幣的案件到機關報案,或是案件進入移送審查階段和審判階段,公檢法的具體辦案人員從內心來講,是不太認可虛擬數字貨幣具有價值的,因此在是否批捕、是否起送和具體量刑的時候,其內心確認會不自覺引導將案件從輕處理。但隨著比特幣價格一再暴漲,此前不在意虛擬貨幣案件的辦案人員,現在甚至對虛擬數字貨幣案件夸大處理,導致辯護工作越來越難做,很多爭取不批捕、不起訴、適用緩刑的難度越來越大。

“隨著國家監管政策的不斷出臺和刑事打擊力度的加大,目前不排除被過度打擊的可能性。從我代理的多起幣圈刑事案件中,其中不乏關于ICO的、DAPP等比較新穎的案件,說明司法機關的打擊力度確實在不斷加強。同時,一些項目的經營模式也帶有天然的原罪,即便項目本身是具有區塊鏈實際應用的,但慢慢就被玩出格了。”劉揚分析指出。

動態 | “2018全球數字貨幣發行與監管政策縱覽”于今日在京發布:《2018全球數字貨幣發行與監管政策縱覽》由全球區塊鏈與數字經濟研究院張峻銘院長今日在京全球首發。該研究報告對合計占全球GDP90%以上,涉及人口75%的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監管資訊,地區要聞,進行歸集,提煉,并按政策監管強度和政策更新頻率,給出:“GBD監管指示燈”,讓每位讀者對各國政策像看紅綠燈一樣直觀了解。[2018/8/10]

# 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

是否受法律保護?#

今年5月份,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一起關于虛擬貨幣案件的民事判決書中提到,本院認為,本案應對比特幣的法律屬性作出評價,只有比特幣具有虛擬財產屬性,原告依此才享有相應的財產權利及請求權的基礎。

該法院分析,首先從價值上看,比特幣的生成既需要投入物質資本用于購置、維護專用機器設備及支付機器運算損耗的電力資源,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該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抽象的勞動力,同時比特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并產生金錢上可計算的經濟收益,因此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和價值性。其次從稀缺性看,比特幣的總量恒定為2100萬個,其供應受到限制,作為資源獲得具有一定難度,無法隨意獲取,因此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稀缺性屬性。第三從可支配和排他性上看,比特幣的持有者可以對比特幣進行占有、使用并獲得收益,比特幣可以被轉讓、分離,已具備財產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綜上,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具有權利客體特征,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雖然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應賦予其作為虛擬財產或商品的合法屬性,因此對于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商品的屬性及對應的財產權益應予以肯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對于比特幣等虛擬財產的持有并未作出禁止性規定,亦應給予保護。

不過在今年4月份的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關于虛擬貨幣案件的民事判決書中卻提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指出,從《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經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6月,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關于虛擬貨幣投資的民事判決書中,同樣提及“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使用虛擬貨幣進行投資和交易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

在安徽省池州市的案子中,上訴人楊超越將涉案泰達幣交由被告人朱明霞代其投資,這種委托行為系無效行為。本案案件當事人楊超越委托朱明霞用于投資的“USDT”中文名“泰達幣”不是當局發行貨幣,而是一種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相關規定精神,實質上是禁止了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以及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故而案件當事人楊超越委托朱明霞進行泰達幣投資XPO項目,該委托合同的目的非法且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了公序良俗,從而亦導致了委托合同無效。

不過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無需返還,由于上述文件雖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卻并未對其商品屬性和財產價值予以否認,《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上面幾個案例判決可以看出,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持有比特幣應當予以保護。江蘇省還是安徽省的法院判決中,雖然認為認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是也提及“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護”的內容。

劉揚律師認為,無論是比特幣、以太坊還是其他虛擬貨幣,依照當下的法律法規,被認定為是一種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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