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Theweb3regulatorylandscapeintheUAE》
作者:IrinaHeaver,Cryptoslate
編譯:?阿法兔
對于Web3創始人、加密領域的律師和金融監管機構來說,2022年是一個多事之秋。破產、欺詐指控等等各種事件都在2022年出現...那么,未來可能會有什么樣的事件?
有幾點是肯定的:首先,監管機構將對加密領域采取采取嚴厲的措施,曾經可以通過離岸司法管轄區躲避法律制裁的日子也一去不復返了。如果Web3創始人足夠聰明且有長遠的眼光的話,會意識到,目前項目的必須滿足監管要求。
根據PWC的一份報告顯示,在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間,阿聯酋在全球加密貨幣市場的份額增加了500%,早已超過了250億美元的交易額。
世界上已經有幾個國家已經公開宣布,會致力于在Web3和加密貨幣領域的監管這塊起到主導作用,從而為普通用戶、行業創始人和投資人提供具備確定性的環境。在這塊,阿聯酋擁有很多自由經濟區和自由金融區,通過發行"許可證"吸引行業內的創業者。
彭博社:ChatGPT已可解讀美聯儲聲明,并根據頭條新聞預測股價走勢:4月19日消息,在本月發表的兩篇新論文顯示,ChatGPT 已可解讀美聯儲聲明中的鷹派或鴿派立場,并可根據頭條新聞預測股價走勢。
ChatGPT 甚至能夠以一種類似于央行分析師的方式解釋其對美聯儲政策聲明的分類,后者也將語言解釋為該研究的人類基準。
同時,研究發現,ChatGPT 根據新聞標題預測的股價后續走勢與統計數據有關,表明該技術能夠正確分析消息的含義。
這兩篇新論文表明,ChatGPT 甚至可以在沒有經過專門培訓的情況下完成類似的任務。(彭博社)[2023/4/19 14:12:35]
那么,如何從司法和監管的角度,思考阿聯酋對Web3和加密貨幣創業者和投資者的規章和條款?
阿聯酋的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機構會對阿聯酋的金融服務活動進行金融監管。因此,假設你的Web3項目和傳統的金融活動,如銀行、經紀、托管、支付服務或投資管理等活動有關,大概率會屬于阿聯酋金融監管機構的管轄范圍。
分析 | TokenGazer幣安中簽解讀:大陸用戶仍為主力 機構持有較多BNB:TokenGazer分析顯示:幣安此次簽數16666個,因為放開國內用戶準入,中簽率從上次MATIC的58.38%下降到30.82%;按照這次的中簽率,鎖定20天的BNB數量是540多萬個,約3-4%的比例,再次說明大部分bnb在機構手里;另,此次中簽率下降了一半,持有100個BNB以上地址大概率為活躍交易用戶,可能說明中國大陸用戶仍舊占到幣安活躍交易用戶的半壁江山。[2019/5/28]
阿聯酋
本土或在岸公司:?指的是在7個酋長國其中之一的經濟部門進行注冊的公司,迪拜經濟部、阿布扎比經濟發展部
經濟自由區:阿聯酋共有有40多個自由區,僅在迪拜就有30多個自由經濟區;DMCC:最大的一個經濟自由區,CryptoCentre已經成為阿聯酋的旗艦,有500多家加密、Web3公司在這里辦公。
金融自由區:阿聯酋目前有兩個金融自由區,分別是阿布扎比全球市場和迪拜國際金融中心。
現場 |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周平解讀區塊鏈技術:金色財經現場報道,今日下午,在北京召開的區塊鏈應用技術高峰論壇暨區塊鏈應用技術專項賽頒獎典禮上,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軟件工程評估中心主任周平在《區塊鏈及其標準化》的主題報告中,介紹了國際標準化情況和《區塊鏈和分布式記賬技術 術語》標準 ISO 22739。他提到區塊鏈是通過加密,將經驗證和校驗的區塊鏈接,形成的分布式賬本; Token是利用加密技術控制產生的資產的表現形式,該資產也通過加密技術校驗所有權轉移或狀態變化等。[2018/9/6]
離岸司法管轄區:阿聯酋有兩個自由經濟區屬于離岸司法管轄區:即JebelAliFreeZone和和RAK國際企業中心。
對于阿聯酋的“本土"或"在岸"公司,由下列金融監管機構:
(a)阿聯酋證券和商品管理局,負責監管阿聯酋大陸以及阿聯酋各自由區的證券發行;
(b)阿聯酋央行是阿聯酋銀行和保險部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機構;
金色財經獨家分析 巨人轉讓區塊鏈相關股份的兩種解讀:被投資公司盈利能力反映在巨人公司的投資損益項,盈利能力存在風險會直接對其財務報表產生風險,而這正是股東看重的地方。巨人公司出售OKC股份,從因“不確定性”而“保護投資者”理由解釋合理充分,轉讓對價2850萬美元占2%左右比例并不高,董事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決定也不用勞煩整個股東大會,巨人也按照程序做了相同的關聯方解釋,資產并未被低估賤賣,完全符合要求。
然而“不確定性”卻存在兩種解讀。如果解釋為風險,史玉柱等自然展現了擔當與無私;如果解釋為潛在收益,那么OKC成功轉型帶來的利潤巨人公司的廣大股東也是享受不到的。旁人并不知道史玉柱和董事會的想法,但至少,此次減少“區塊鏈”相關的股權,并不能說明OKC或區塊鏈概念的利空。如果真是巨大風險,就沒必要賣給“利益相關方”了,解釋為史玉柱與股東會的“分歧”更為準確。而且值得注意的是,OKC是從經營幣到搞區塊鏈“實業”,更符合政策,有理由是個正向消息。[2018/3/24]
在阿聯酋的兩個自由金融自由區,擁有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分別是: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東解讀《政府工作報告》:互聯網金融的核心是對移動互聯網技術、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技術運用,這將導致我們的金融體系回歸金融的本質。目前互聯網金融更多地帶有金融科技的色彩,而監管科技的廣泛運用更是有望將互聯網金融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根本解決,而未來信息在網絡上的無障礙流動也必將導致人類生產方式的改變。[2018/3/10]
(a)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負責監管獨立于阿聯酋本土的迪拜金融自由區:分別是——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的金融活動;
(b)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監管阿布扎比全球市場的金融活動。
除了負責本土管轄權和兩個自由金融區之外,阿聯酋還有40多個自由經濟區。不過,針對為特定的商業活動發放許可證這塊,每個區的自主權不同。
其中有2個自由經濟區,需要按照離岸司法管轄權,因此比較適合家族信托和家族基金會的法律架構設置。
當公司在阿聯酋成立時,將獲得貿易許可證,是一種能夠反映公司成立性質的文件。注意,TradeLicense有時被簡稱為"許可證License",常與金融監管機構提供的監管批準文件相混淆。
我們經常會聽到某個有人會說:"我的Web3風險投資基金持有AirportFreeZone的License"。首先,AirportFreeZone不屬于阿聯酋的金融監管機構,不能為風險投資金頒發許可證。其次,這里的TradeLicense只是一個公司成立的證明文件,其中僅僅有部分商業活動,可能大體上與投資活動較為相似。
注意:這一點對參與的投資來說是很重要的,不要被名稱誤導,看到公司持有TradeLicense,就以為自己是在投資某個受監管的實體,其實并不是這樣。
阿聯酋的加密貨幣監管與法規
2020年,阿聯酋ESCA發布了第23號決定,提出了《加密資產活動條例),旨在規范阿聯酋加密資產的發售、發行、上市和交易以及相關金融活動。不過,近期ESCA告知,加密資產條例還沒有正式生效。
VARA
兩年后,2022年3月9日,迪拜發布了4號關于虛擬資產監管的法律,建立名為虛擬資產監管局的全新監管機構。VARA的職權范圍,包括監管整個迪拜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但DIFC不受VARA的監管,因為DIFC是一個自由金融區,有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VARA尚未公布法規細則,但是它們對任何和自己業務相關的管轄業務范圍內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具備管轄權。不過,VARA已經對多家公司進行了業務試點性質的批準,最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包括FTX。
阿布扎比的ADGM(theAbuDhabiGlobalMarket)
2015年發布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條例(The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Regulations)》構建了ADGM的金融服務立法和監管框架。2018年,ADGM對FSMR進行了修訂,旨在監管"加密貨幣活動"。多家公司獲得了經營加密貨幣交易所或加密貨幣托管服務的許可,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我們都知道的那家。
這塊更適合進行:受到監管的Web3風險投資公司、加密貨幣托管業務供應商、投資于Web3項目股權的公司具備管轄權。
迪拜的DIFC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最近在DIFC實施了"加密代幣制度。
加密代幣制度擴大了許多現有金融服務活動的范圍,適用于提供與'加密代幣'有關的產品和服務。然后他們將加密代幣的使用限制在DFSA"認可"的范圍內。目前,DFSA承認的加密代幣包括比特幣、以太坊和萊特幣,公用事業和NFT被明確不屬在金融監管范圍,隱私幣在DIFC是被禁止的。
這塊更適合進行:投資于加密貨幣的對沖基金、家族辦公室、傳統的金融服務活動、和比特幣有關的金融活動。
迪拜的自由區
有3個非自由金融經濟區最近開始組建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的非金融公司,宣布了"加密貨幣中心",并與ESCA簽訂了未披露內容的諒解備忘錄。
DMCC:迪拜多種商品中心
DWTC:迪拜環球貿易中心
IFZA:國際自由區管理局
有趣的是,上述自由經濟區之間也會有競爭,宣布會與領先的Web3和加密貨幣項目建立各種伙伴關系,并且都積極參與各種宣傳和營銷活動。
DMCC是值得關注的,他們建立了一個蓬勃發展的加密中心,已有超過500家公司注冊,如果計劃去一個充滿活力的加密社區,DMCC加密中心可能是你的選擇。
這塊更適合進行:Web3、Metaverse或NFT項目的啟動;個人控股公司,自有加密貨幣資管、或經驗豐富的加密貨幣企業家和高凈值人士的投資;成立單一家族辦公室。
天氣、稅務、地緣等環境都不錯,可以滿足家庭和商業生活的基礎設施,因此阿聯酋正在成為Web3和加密貨幣創始人的首選。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比如說像推出實用性代幣這類業務,阿聯酋就不一定是最合適的地點。推出代幣,需要設計公司架構,同時進行法律上的研判,因為要向監管機構說明該代幣是一種實用代幣,不屬于金融服務法規的管轄范圍。同樣,成立DAO時候的治理代幣,也屬于實用Token。
具備經驗的優秀投資者,通常會準備讓項目將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構建發行Token,當然,他們也會充分應用阿聯酋司法管轄區提供的所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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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美國聯邦調查局周一證實,LazarusGroup和APT38是去年6月對HarmonyHorizo??n跨鏈橋?1億美元盜竊案的幕后黑手,且正通過RAILGUN隱私協議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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