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跑分洗錢可能會構成哪些犯罪(一)
在前幾期的分享中,颯姐團隊為讀者們介紹了利用虛擬貨幣跑分洗錢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情形,相信大家對該種洗錢新手法及其有可能觸犯刑法的風險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本期將繼續在該種洗錢新手法上,以典型案例分析的形式,結合20年12月最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洗錢罪的修改為大家分析法院是如何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洗錢罪?以及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間的區別。
案例:陳某某、鄭某洗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浙0382刑初897號
一、案情概要:
2016年開始,黃某1(因集資詐騙罪已判刑)因為多份生效民事判決未執行,被上限制消費黑名單。2017年至2018年,黃某1利用山寨虛擬貨幣“星某鏈”從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期間陸陸續續將共計人民幣600多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經多次周轉后轉入到被告人陳某某名下工商銀行賬戶。2018年8月份,黃某1將其中的300萬元轉到被告人鄭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并用這300萬元為鄭某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投保人為鄭某,被保人為黃某1;剩余300多萬元存入陳某某銀行理財賬戶。2018年9月10日,黃某1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樂清市局刑事拘留。上述款項共計600多萬元中,90萬元系黃某1集資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
山東金鄉縣開展網吧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行動:金色財經報道,為貫徹落實有關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文件精神,山東省濟寧市金鄉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部署開展專項行動。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就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活動的危害及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宣傳講解,并簽訂《信用承諾書》,引導網吧業主平時做好自查自糾,配合清理整治,共突擊檢查網吧8家,出動執法人員24人次,未發現違規問題。[2022/10/12 10:32:31]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明知黃某1涉嫌犯罪被機關抓獲,且明知黃某1系失信人員的情況下,仍到工商銀行辦理掛失換卡,后陸續將上述300多萬元資金分多筆以現金取款或轉入他人賬戶等方式轉移。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鄭某明知黃某1涉嫌犯罪被機關抓獲,且明知黃某1系失信人員的情況下,仍將上述保險資金300萬元贖回,扣除手續費后獲得贖回款276.45萬元,并于2018年9月24日將上述資金分多筆轉移至他人賬戶,用于購買虛擬幣。
騰訊幻核回應NFT字樣變更:不開放用戶間數字資產轉移,堅決抵制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10月25日,騰訊數字藏品平臺幻核就其 NFT 字樣變更一事發布回應表示,騰訊幻核一直致力于在合規框架下落地數字收藏品業務,在幻核平臺中的數字藏品業務采用了用戶全流程實名、內容全鏈路審查,且不開放用戶間的數字產品轉移,堅決抵制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
幻核數字藏品的業務邏輯與海外不受監管的 NFT 業務的內在邏輯和外延完全不同,因此本次更名也是再一次向公眾表達幻核業務的合規方面的高標準和嚴要求。后續幻核將攜手至信鏈繼續賦能數字文創、數字藝術,積極探索數字經濟新生態,推出更多大家喜聞樂見的數字藏品。[2021/10/25 20:54:49]
二、法院認為:
告人陳某某、鄭某明知是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
現場 | Harry Zhou:法幣背書的穩定幣是一種可兌換的、中央集權的虛擬貨幣:金色財經現場報道,當地時間1月18日晚間, Koi Trading 首席合規官Harry Zhou在由金色財經、CoinTime主辦,BitTemple聯合主辦的“金色沙龍”美國站現場進行主題演講時表示,法幣背書的穩定幣是一種可兌換的、中央集權的虛擬貨幣,由發行方提供支持,發行方以一種主權貨幣作為儲備,儲備金額等于或大于發行的穩定貨幣的數量。政策上來說,適用為傳統國家方案和貨幣工具設計的管制框架是對于穩定是不適當。聯邦和各州對于穩定幣發行人分別有要求。聯邦要求是:MSB注冊為“預付費途徑中賣方或經銷商”或“可兌換虛擬貨幣的管理者或交換者”,各州的法律要求是:國家貨幣傳送者許可證或替代許可證或執照。[2019/1/19]
三、案例分析:
焦點一:刑法修改后,被告人是否還需要“明知”涉案款項為洗錢罪的七種上游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為掩飾、隱瞞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動態 | 日本電通與東京大學合作開發從推特中提取虛擬貨幣相關信息的AI算法:據crypto.watch消息,日本電通(ISID)正與東京大學和泉·坂地研究室展開一項合作研究,開發可從推特投稿中提取虛擬貨幣市場變動相關推文的AI算法。該項研究的目的是從推特中提取并展示可信度較高的相關信息,為形成健全的虛擬貨幣市場創建可靠的信息分發機制。[2018/9/27]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在2020年12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洗錢罪已經被刪除了“明知”的要件,這意味著(1)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2)洗錢罪的入罪標準有所降低。雖然《刑法》不再要求認定被告人構成洗錢犯罪需要以“明知”為主觀要件,但并不意味著構成洗錢罪可以缺乏“主觀故意”。
我國刑法總則故意犯罪的概念規定了“明知”要素。《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據此可以認定,故意犯罪既要求有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又要求有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合二為一,才是故意犯罪。因此,即使《刑法》將“明知”要件從洗錢罪中刪除,法院在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洗錢罪的過程中依然會綜合全案證據考慮被告人是否具有洗錢的“主觀故意”。
韓國“虛擬貨幣”報道數量一年內增長7倍:據韓聯社報道,據韓國一財團發布的數字貨幣新聞大數據報告顯示,隨著圍繞數字貨幣討論、收益情況和政府監管制度等熱度,韓國44家媒體去年關于“虛擬貨幣”報道數量從2016年的645次增長7倍至約4000次。尤其是今年1月韓國政府開始討論相關投資監管政策,“虛擬貨幣”報道數量3877次。值得注意的是,與英文中的cryptocurrency不同,韓國“虛擬貨幣”還包含網游中貨幣等。[2018/3/1]
在本案中,關于四名被告人“明知”對起訴書指控的洗錢部分的事實沒有直接證據予以證明,但通過下面一系列的證據可以證明兩名被告具有洗錢的“主觀故意”以及對自己經手的錢款為犯罪所得具有“概括”的認知:
(1)2017年至2018年,黃某1利用山寨虛擬貨幣“星翰鏈”從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期間陸陸續續將共計人民幣600多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經多次周轉后轉入到被告人陳某某名下工商銀行賬戶。
(2)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明知黃某1涉嫌犯罪被機關抓獲,且明知黃某1系失信人員的情況下,仍到工商銀行辦理掛失換卡,后陸續將上述300多萬元資金分多筆以現金取款或轉入他人賬戶等方式轉移。
(3)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鄭某明知黃某1涉嫌犯罪被機關抓獲,且明知黃某1系失信人員的情況下,仍將上述保險資金300萬元贖回,扣除手續費后獲得贖回款276.45萬元,并于2018年9月24日將上述資金分多筆轉移至他人賬戶,用于購買虛擬幣。
由此,法院可以認定兩名被告在很大程度上“概括”的知曉自己經手的欠款為犯罪所得,其后一系列的轉賬、購買虛擬貨幣的行為也可以證明兩名被告具有洗錢的“主觀故意”。
爭議焦點二:何種行為會構成洗錢罪?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何區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明知”后,無論是自洗錢還是他洗錢都不需要“明知”要件,洗錢罪只需要有主觀故意即可被認定,不再需要明知是七種上游犯罪及其違法所得這一事實。
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院在認定被告是否構成洗錢罪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因此構成洗錢罪的關鍵就在于被告所操作的涉案款項是否屬于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一旦有證據證明涉案錢款屬于或部分屬于上述其中犯罪,被告就有被認定為洗錢罪的風險。
四、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間的區別
在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跑分洗錢的實際案例中有不少被法院認定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同時構成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并罰的案件。看似相同的行為為何會構成兩種不同的犯罪?其實只要將兩罪的區別說清,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先來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洗錢罪的法律依據前面已經講過,此處不再贅述。總的來看,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事實上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洗錢罪的保護法益和行為不法內涵均包含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因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于一般犯罪,而洗錢罪屬于特殊犯罪。
從四要件方面來看,首先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洗錢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被歸類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其次,行為的客觀方面不同,洗錢罪只能由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特定七種罪名的犯罪所得構成,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觀方面則可以是一切犯罪所得的贓物。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被告涉案款項的性質來確定具體構成何種罪名,例如我們在往期反向中介紹過的“胡某某、李某某等被控洗錢罪一案”(詳情參見颯姐公眾號《從香港地區“破幣”案看洗錢》)在該案中,被告人同時構成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原因就在于涉案款項一部分來源于金融詐騙(洗錢犯罪的特定七罪),另一部分來源于電信詐騙。
五、寫在最后
如前所述,刪除“明知”要件后,自洗錢行為入罪且洗錢罪的定罪標準降低。在司法實踐中既要防范洗錢罪打擊范圍的不當擴大,對主觀方面的認定以及被告涉及的錢款是否屬于洗錢罪認定的七種上游犯罪都應該慎之又慎。有學者認為“明知”雖然被刪除,但其不應被棄用,應當以“明知”為他洗錢行為的出罪條件,繼續發揮“明知”在洗錢犯罪主要是他洗錢犯罪認定中限制處罰范圍的作用。但理論僅是理論,一切還有待實踐來一一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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