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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虛擬幣礦機 還能在國內銷售嗎?_淘寶1元買了1000個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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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到不少伙伴咨詢類似的問題:當前環境下,在我國買賣礦機以及向境內用戶出售礦機的行為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風險?今天颯姐法律團隊就詳細的跟大家聊一聊。

關于“挖礦”,國家全面禁止

在回答買賣礦機是否合法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當明確一個前提:挖礦在我國是否合法?

在我國目前碳中和的大背景下,9.24通知(《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將虛擬貨幣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9.24同日由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也明確規定全面禁止虛擬幣挖礦。該通知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要求:“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在保證平穩過渡的前提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科學確定退出時間表和實施路徑。”

央視網:警惕虛擬幣市場的“情緒繁榮”:比特幣的暴漲與暴跌,堪稱新世紀最為劇烈的財富神話。全球多個金融機構、政府都警告過,比特幣背后既沒有金本位的內在價值,也沒有法幣的主權信用,更缺乏實際經濟活動的支持和正式的安全保證。本質上,虛擬幣是以共識為基礎的一種商品,雖然被擁躉奉為“數字黃金”,但在當下的市場中,其實際價值、波動性、投機性、無政府性,都使得比特幣不再是一種避險的投資工具,而是投機工具。對虛擬貨幣交易的系統性風險,我們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避免成為虛擬幣市場甚至幕后操控者的犧牲品。(央視網)[2021/5/21 22:28:50]

從兩份通知中可以看出,規制的邏輯起點是與碳中和相關。虛擬貨幣挖礦將重回淘汰類產業,沒有轉圜的余地。而對于以數據中心名義掛羊頭賣狗肉的情況,監管部門也已經了然于胸,直指問題核心,明文規定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同時,該通知也提醒地方上不要給“挖礦”企業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從資金來源上打擊“挖礦”企業,可見新規之堅決。

動態 | 北京商報:區塊鏈是產業互聯互通的抓手 而虛擬幣只是皮相:北京商報今日發文《區塊鏈是抓手 虛擬幣是皮相》。文章稱,區塊鏈是底層技術架構,是產業互聯互通的抓手,而虛擬幣只是皮相。對區塊鏈來說,最重要的是實際應用的落地,為制造業和實體經濟服務。目前,全球主要國家都在加快布局區塊鏈技術發展,誰能“無”中生“有”出新的產業和市場,誰就獲得了新一輪科技革命的話語權。[2019/10/28]

另外,我們關注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1月13日發布消息,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公職。通報提到:經查,肖毅背棄初心使命,破壞“兩個維護”原則,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出現嚴重偏差,違背新發展理念,濫用職權引進和支持企業從事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違規舉債上項目、搞建設,造成惡劣影響。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在肖毅擔任撫州市委書記期間,引進企業建立的撫州數據中心實際是利用設備進行高性能計算以獲得虛擬貨幣獎勵的行為,系國家不予鼓勵的高耗能產業。

聲音 | 證券時報:比特幣急跌暴露虛擬幣炒作龐氏騙局本質:證券時報刊文稱,關于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的暴跌,不少分析師普遍認為主要還是前期的投機炒作,將比特幣等虛擬幣推向泡沫頂端的結果。目前比特幣處于熊市當中,沒有根本性的利好仍無法支撐現有價格。比特幣本身是無法產生收益的,如果沒有接棒者,存量市場的拋售將是一個持續性的行為,也就是說比特幣的價格還會繼續下行,且遠未到底。實際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連泡沫都算不上,因為這種虛擬貨幣不過是一串毫無實際意義的數字代碼,不會產生任何實質價值,投資者買進只是希望下一個接盤俠會付出更高的成本,所謂的收益主要來自于買賣價差,而這不過是財富轉移的龐氏騙局而已,因為這場投機游戲需要不斷有人接棒才能繼續玩下去,一旦投資者信心崩塌止步入場,游戲就將難以為繼,一切虛擬貨幣都會回歸其原本價值:零。[2018/11/27]

據此,挖礦在中國已無路可走。

動態 | APP內測托管平臺fir.im禁止虛擬幣類應用:據金色財經記者查看,APP內測托管平臺fir.im已禁止虛擬幣類應用。fir.im平臺網頁顯示“應上級要求,fir.im平臺暫時停止為涉及虛擬幣、金融、交易等類應用提供服務”。[2018/9/11]

關于買賣礦機是否違法

買賣礦機是否違法取決于買賣的是何種礦機。

鑒于在中國“挖礦”已被嚴厲禁止,我們認為在中國境內買賣用途和功能單一,僅能用于虛擬貨幣“挖礦”的礦機(如ASIC芯片礦機這種專用集成電路,定制芯片的礦機,其只有挖礦一個用途且只能挖固定算法的幣種,除此以外并無它用。)屬于違法行為。理由在于,此種性能用途單一的礦機,購買的目的通常來說只有一個,即挖礦。而挖礦在中國已經為法律所禁止,則此種礦機買賣行為可以被認定為直接違反《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規定的行為。

日本虛擬幣交換協會會長:數字貨幣充分合法合規是大趨勢: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金融科技中心主任楊東發表《日本為何成為數字貨幣交易所的引領者?》 調研文章。對于數字貨幣,奧山先生有如下幾點主要看法:第一,區塊鏈技術仍將出于不斷發展之中,更成熟、更先進、更有應用性的技術會不斷出現;第二,未來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支付對價等技術會得到更廣闊的發展應用。第三,根據目前數字貨幣交易的發展現狀,得到政府支持、充分合法合規是發展的大趨勢。[2018/2/24]

而對于CPU礦機等除了挖礦外也能正常作為計算機滿足人們日常使用的機器,我們認為其本質是一臺性能強大的電腦。電腦作為一種普通商品,只要不將其用于違法違規的用途,那買賣此類電腦的行為就不屬于違法行為。就像刀可以用來殺人,也可以用來切菜。我們不能因為刀具有成為兇器的潛質就將這一日常用品封禁。

面向大陸用戶售賣礦機的風險

基于我國目前碳中和達標的大環境和一系列的法規政策,我們認為向中國境內客戶售賣礦機的行為有可能會被行政執法機關,特別是海關,認定為違法行為從而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目前,國內電商平臺和二手交易平臺已經全面下架和屏蔽礦機等類似商品。下面我們就用幾個典型行政處罰案例為大家進行講解。

(一)故意申報其他品牌礦機以偷漏稅款被行政處罰(圳關緝決字[2019]0080號)

長沙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2018年11月9日,當事人長沙某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機張某駕駛貨車持534************55號《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礦機一批,由深圳灣口岸貨運進境車道入境。經海關檢查,該報關單項下申報Bitmain牌礦機150臺,實際進口Antminer牌礦機150臺,與申報不符被查獲。經計核,漏繳稅款人民幣54007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注:八十六條第(三)項為: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2.7萬元整。

(二)申報為其他電子產品規避檢查偷漏稅款被行政處罰(皇關緝一決字〔2019〕0009號)

2018年11月15日,永州市某供應鏈有限責任公司持49**********2747號報關單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運算服務器641臺,捆綁11*******6245號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境載貨清單,由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入境,經查驗,實際進口貨物為虛擬貨幣礦機641臺。當事人公司以上行為已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漏繳稅款人民幣5.359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4.28萬元整。

(三)進口的二手礦機被認定為我國目前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被行政處罰(皇崗緝復(維)決字〔2019〕0044號)

2019年6月12日,當事人公司持52************0268號報關單,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舊螞蟻礦機547臺,3660千克,捆綁11*******4960號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委托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入境,經海關查驗,該單申報進口貨物數量和重量與實際相符,共547臺,3660千克,經深圳海關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檢驗,上述涉案貨物屬于我國目前禁止進口固體廢物(鑒別報告:54*********5340)。

我關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罰款的擬處罰決定,并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提出申辯。現已復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整。

綜合三個典型行政處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向中國大陸用戶售賣礦機的行為本身并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前提是做到(1)如實申報、依法納稅(2)依法進口礦機,避免被認定為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的危險廢物。以及違反《巴塞爾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所禁止的固體廢物。

寫在最后

我們認為,不宜以刑法規制礦機買賣行為。刑法規制應當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對于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能將其認定為犯罪。

如前所述,買賣僅能用于虛擬貨幣挖礦的礦機,如前所述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但對于買賣兼具挖礦和其他功能的礦機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以“一刀切”的視角看待這一問題。

一家之言,除非是社會危害極其嚴重、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極其嚴重情節的礦機買賣行為,否則不宜以犯罪評價單純買賣礦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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