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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鏈法研究:比特幣可以繼承嗎?_比特幣總市值破萬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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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民法總則》,還是即將生效實施的《民法典》,對于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都持有開放的態度。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比特幣是否屬于受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大家經常調侃的“祖傳比特幣”“把比特幣留給下一代”從法律上來看是否可行?下文我們將對上述問題一一進行解讀。十月份以來,比特幣價格連日上漲,最高到達19888美元,而比特幣的歷史價格最高點是19875美元。這次的價格上漲,突破了比特幣的歷史最高價。2009年1月3日,比特幣創立者中本聰在赫爾辛基的一個小型服務器上創建、編譯、打包了第一份開源代碼,比特幣世界的第一個區塊被創建,比特幣誕生。后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普通人眼中比特幣是一文不值的。2010年5月22日,比特幣早期礦工程序員LaszloHanyec,使用一萬枚比特幣成功購買了兩塊披薩。大概誰也想不到,十年后比特幣漲到了2萬美元,而這兩塊披薩價值2億美元。類似的例子,在幣圈數不勝數。根據權威區塊鏈數據平臺Glassnode的數據顯示,截止到11月4日,持有1枚及以上BTC的地址數量已達到824,193,刷新歷史記錄。此前的歷史高點為9月17日創下的824,160。由于價格波動大,大家入手購買比特幣的價格也不盡相同,很早就開始持有比特幣的幣圈老人會自嘲自己持有的是“祖傳的比特幣”、“把我的比特幣留給后代”……雖然都是一些戲謔之言,但比特幣能否繼承,是一個很正經的法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截至到目前為止,涉及到比特幣的現行法律規定有哪些?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曾提及比特幣性質的文件是2013年12月5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中提及:“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同時,在央行的公告中還指出:“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此外,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九四公告同時強調:“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通知》中雖明確否定了比特幣的法幣地位,但是并沒有限制普通民眾對比特幣的持有和交易。而《九四公告》,禁止的也是代幣發行融資及相應的交易平臺和支付結算,也并沒有否認比特幣是作為虛擬財產的存在。從效力層級上來看,上述《通知》和《九四公告》都應當屬于部門規章,想要進一步了解公告的實質內容,可以參考鏈法此前的文章。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看,比特幣屬于特定的虛擬商品,即虛擬財產。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施行,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將同時廢止。根據《民法典》及上述《通知》和《九四公告》,我們在回答“比特幣能否繼承?”這個問題時,需要了解清楚兩個問題:第一,《民法典》是否保護虛擬財產?及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問題。第二,比特幣是否屬于“遺產”的范圍?《民法典》是否保護虛擬財產?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如何?

國網電商公司啟動區塊鏈法律科技服務模式研究工作:8月20日,由國網電商公司(國網金融科技集團)牽頭研究的“基于區塊鏈的法律科技服務模式及監管機制研究”管理咨詢課題開題評審會成功召開。該課題針對區塊鏈技術在法律科技服務領域的可行性開展深入研究,將圍繞區塊鏈電子證據存證鑒定、數據要素治理和數據權益保護等核心內容形成研究成果,在探索區塊鏈賦能數據空間治理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據介紹,該課題將依托國內首家以區塊鏈技術為特色的司法鑒定中心——國網區塊鏈司法鑒定中心,圍繞區塊鏈法律科技特征、區塊鏈電子證據存證鑒定及審查機制、數據要素治理和權益保護、法律科技服務模式、合規監管機制等重點內容開展研究,創造性設計科學合理的區塊鏈法律科技監管原理、體系架構、模型,打造區塊鏈電子數據存證、鑒定新方案,為企業各方監管主體提供協同監管和監管數據共享的方法,幫助企業提升監管能力,保護企業合法權益。(電網頭條)[2021/8/22 22:28:55]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的規定,其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領導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中,對該條有明確的釋義。其中明確:該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引致性規定,但其宣示了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并為之后特別法的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典》對《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予以了保留。《理解與適用》指出:“上述規定是一條具有時代性意義的規定。21世紀是互聯網時代,以云計算、大數據、5G、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關鍵技術為代表的新科技已經且仍將對現代經濟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理解與適用》同時指出:數據和虛擬網絡財產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物,具有以下特點: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無論是數據還是網絡虛擬財產都是建立在數據基礎上的虛擬物,對于權利人來說,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民法所保護的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權利人通過合法勞動取得,具有可交換性,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雖然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本身是無形的,但是他們在網絡空間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這種“有形”是相對于網絡世界而言,并非真實存在。畢竟數據的存儲需要空間,網絡虛擬財產也是有活動的空間。不難看出,比特幣顯然符合上述所有特點。當然,依法受保護的虛擬財產還應具有“合法性”的特點——虛擬財產的產生和取得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即虛擬財產應當不為我國法律禁止和限制,亦沒有夾雜、暴力、反動等內容。同時,虛擬財產的合法性還體現于取得方式的合法。無論是前述《通知》和《九四公告》,還是其他法律規定,并沒有規定比特幣等數字資產是非法的。目前來看,比特幣是具有合法性特點的。也就是說: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事實上,除了財產的“合法性”限定和《民法典》所作的一些排除性規定外,一切個人的財產都是可以作為遺產的。法律的這種正面的概括規定,其實大大拓展了遺產的范圍,將現有財產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等全部納入其中,而且為網絡虛擬財產權等已經出現或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數據財產權等也留足了空間。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公布了“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獲獎名單”,該活動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劉江法官編寫的“李圣艷、布蘭登?斯密特訴閆向東、李敏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及其司法救濟”從各高級人民法院初評并推選的優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脫穎而出,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案例進行評選時,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裁判結果和法律適用正確、案例典型性和指導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寫等方面,某種程度上這也意味著:該案判決中對比特幣財產屬性的認定、對涉比特幣案件的司法救濟等內容,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層面的認可,其典型性和指導性,也將會對全國法院系統在未來的涉比特幣案件審判實踐中產生深遠的影響。此外,在由鏈法律師團隊代理的比特幣網絡侵權第一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于比特幣的財產屬性進行了認定,并有詳細的論述。法院在裁判時,引用了《民法總則》中我國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此外,對于比特幣財產屬性從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即:獲得比特幣的過程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價值性;比特幣總量恒定2100萬個——稀缺性;比特幣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排他性和可支配性。前述的這些案例,在事實上確立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應當受到保護這一重要內容。”比特幣是否屬于“能被繼承的遺產”范圍?

動態 | “數字經濟與金融的法律治理”學術研討會聚焦區塊鏈法治及數字貨幣監管等:金色財經報道,“數字經濟與金融的法律治理”學術研討會日前在北京召開,聚焦區塊鏈法治、數字貨幣監管、數字經濟立法等熱點法律問題。北京市法學會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會會長張柔桑教授提出,作為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會,要重點研究數字經濟立法,數據的財產權界定,數據存儲、流轉、運用的私法、公法與主權問題,區塊鏈、數字貨幣的法律問題。[2019/12/18]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繼承權是我國民法上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所謂繼承權,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而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或曰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當具備一定的法律事實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擁有事實上的財產權利。繼承權的實現自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同時,《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即:只有個人合法財產,才能被繼承。根據《理解和適用》的釋義,該條文所指向的合法財產,是指遺產的法律概括中必須包含合法性的限定,只有合法的財產才能作為被繼承人生前的遺留財產被繼承,簡而言之,具有合法性的財產才能成為遺產。如果所謂的遺產是被繼承人通過搶劫、盜竊、詐騙等不法手段取得,那么這些財產不得作為遺產。在前文我們已經提及,比特幣是具有合法性特點的。所以我們得出結論:比特幣可以被繼承。當然,在區塊鏈的世界,掌握了私鑰和地址,也就掌握了比特幣。

動態 | 列支敦士登議會通過新的區塊鏈法案:據Cointelegraph 10月5日消息,列支敦士登議會一致通過了《基于可信技術的令牌和實體服務法案》(TVTG),也被稱為區塊鏈法案。該法案旨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打擊洗錢活動,并建立透明度。新法律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議會的聲明稱,該法案將使列支敦士登成為第一個對代幣經濟進行全面監管的國家。[2019/10/6]

聲音 | 瑞士財長倡議快速完善區塊鏈法規:據bitcoinexchangeguide報道,昨日在CV Crypto Valley峰會上,瑞士財政部長Ueli Maurer強調,瑞士需要修改法律,以便更好地完善區塊鏈技術。財長證實,該國聯邦委員會,特別是聯邦財政部旨在繼續推動上述方面的發展。 Maurer表示,在涉及分布式賬本技術,特別是區塊鏈時瑞士當局一直在尋找保持領先地位的方法。[2019/3/29]

動態 | 盈科成立區塊鏈法律服務中心:7月31日消息,由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聯合主辦,清華TMT校友協會區塊鏈委員會和區塊鏈產業創新中心共同協辦的區塊鏈與法律服務創新論壇暨盈科區塊鏈法律服務中心成立儀式日前在北京舉行,來自區塊鏈行業的技術專家、行業精英和法律學者們等諸多資深?咖聚集于此,共話區塊鏈的落地與融合。

盈科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全球董事會主席梅向榮為在論壇上指出,區塊鏈將對生產關系產生巨大的變化。區塊鏈技術隨著比特幣數字貨幣的應用被大家所熟知,近期在金融領域等多個方面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了巨大變化,作為法律人如何來擁抱這樣一個區塊鏈的時代,正是舉辦本次論壇的目的。[201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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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BTC真實耗電量僅為全球發電量的0.15%?_BTC 價格

編者按:本文來自加密谷Live,作者:TylerBain,翻譯:Sherrie,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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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OKEx Insights:支付巨頭PayPal進軍加密貨幣市場,下一站是否會發幣?_PAL

根據灰度投資最新發布的《比特幣投資者研究報告》顯示,投資者對比特幣的興趣正在上升,超過一半的美國投資者有興趣在2020年投資比特幣,而在參與投資比特幣的受訪者群體中.

1900/1/1 0:00:00
ANT:數據顯示:自圣誕節以來,比特幣鯨魚的購買力度加大_BTC

編者按:本文來自Cointelegraph中文,作者:JOSEPHYOUNG,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鏈上數據顯示,自圣誕節以來,比特幣鯨魚的購買量有所增加.

1900/1/1 0:00:00
OBC:社會共治大命題下,區塊鏈技術究竟有何魔力?_區塊鏈

文|Azuma編輯|郝方舟出品|Odaily星球日報 轉眼間,2020年已接近尾聲。「疫情」無疑這魔幻的一年里最大的主題.

1900/1/1 0:00:00
ETH:MVRV指標顯示:LTC潛力巨大?_BTC

編者按:本文來自加密谷Live,作者:LIESLEICHHOLZ,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BTC擊穿了之前的歷史高點,有史以來首次在23000美元上方找到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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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2020年表現最佳的DeFi代幣一覽_EFI

編者按:本文來自萌眼財經,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毫無疑問,去中心化金融是2020年加密市場勢頭的主要驅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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