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日前,深圳某區法院一改以往只對虛擬幣中的BTC認定盜竊罪的做法,將對ETH的盜竊行為也認定為盜竊罪。究竟是政策風口改了,還是另有什么依據?今天我們就對這次的判決書進行分析梳理,看看對ETH的財產屬性,法院究竟怎么說。案件事實
本案嫌疑人李某是深圳A公司區塊鏈工程師。2019年4月份,李某參與A公司與被害單位深圳市B公司合作開發的某項目;掌握了該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隨后由于李某在A公司試用期間被評定為不合格,于5月從A公司辭職。2019年6月20日,李某由于對A公司不滿,在其住處利用之前掌握的某星球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通過手機上網登入B公司在虛擬交易平臺開設的虛擬帳戶錢包,盜取ETH3個、某平臺幣400萬個。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以相同手法盜取ETH0.4個。隨后,李某將盜竊的ETH、某平臺幣轉存在其他平臺帳戶中。根據被害單位提供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涉案被盜的ETH共價值人民幣6500余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已向被害單位退還其盜竊的全部某平臺幣以及0.4個ETH。判決結果
Medusa勒索軟件稱已“竊取”Bing和Cortana源代碼:金色財經報道,Medusa 黑客組織的成員聲稱竊取了 Microsoft 內部資料,包括 Bing、Bing Maps 和 Cortana 的源代碼。攻擊者已經發布了大約 12 GB 的數據。 據安全研究人員稱,泄漏包含該公司產品的數字簽名,其中許多是最新的。同時,他們表示這些信息最初是在 2022 年因 Lapsus 黑客的攻擊而被盜的。當時,微軟確認系統遭到黑客攻擊,但聲稱客戶端代碼和任何數據都沒有受到泄漏的影響。
專家提醒注意這兩個小組的相似方法,但是,它們之間的聯系尚未得到證實。[2023/4/22 14:20:07]
法院認定: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責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單位深圳市浩某貿易有限公司退賠人民幣5536.99元。案例分析
FTX在Telegram稱遭黑客攻擊,資產已被竊取:11月12日消息,FTX在其Telegram社群發文稱:FTX被黑客攻擊,資產已被竊取。所有App被篡改為惡意軟件,請立即刪除。[2022/11/12 12:55:19]
1對BTC成立盜竊的理由盜竊比特幣可能成立盜竊罪,已經是為鏈圈和法律人所公知的事實;而一直以來,對其他虛擬幣進行的盜竊、搶劫等行為,司法實踐中并未將其作為相應財產犯罪進行處罰。之所以比特幣這么特殊,是因為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中,對比特幣的性質作出了認定: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基于對商品性質的承認,任何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都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也不能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是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買賣。因此,2013年出臺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實際上確認了比特幣是一種能夠為人支配、控制,能夠轉移的現實具體的財產利益。而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中“財物”是指能為人所支配的顯示具體的財產利益;可見,比特幣是《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中的“財物”。相比之下,雖然其他虛擬貨幣也在市場中實際流通,但畢竟ICO行為已經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部委共同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被定義為“非法融資行為”;被要求立即停止相關融資活動,并盡快做出清退等安排。依據這一規定,普通的虛擬貨幣并沒有在法律上獲得如BTC一般的財物屬性;而只是一堆沒有財產價值的數據。這一結論也表現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通過以下理由否定這些代幣作為刑法上“財物”的價值屬性:代幣脫離系統即喪失具體價值;不具有特定性。對不同的用戶而言價值大小不一,對非平臺用戶而言并無價值;不具有一般性。根據不同認定方法,價值差異較大;不具有可衡量性。2對ETH成立盜竊的分析那么問題來了:1.本案判決中,法院以什么理由認定李某盜竊的ETH和某平臺幣具有刑法上“財物”的屬性,從而成立盜竊罪的?2.本案中,法院是如何具體確定ETH的財產價值的呢?認定盜竊罪對象的財產價值,依據的法律規則是《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和《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第2條規定:各級價格認定機構對被盜財物進行價格認定,適用本規則。同時,這一規則的第7條又規定:有下列情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不予受理。被盜財物為人民幣、外幣、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等或其價格辦案機關可直接確認的;……第14條規定:被盜財物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時,可采用專家咨詢法。在運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過程中咨詢有關專家的,不屬于專家咨詢法。此外,這一規則的第15條的第項中規定:市場調節價時的價值認定應采用市場價值標準;根據以下與其相適應的方法進行測算:“……2、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類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類商品的中等價格測算。其中:專供外銷商品,國內無銷售的,按離岸價測算;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可采集到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按該價格計算;無法采集國內市場價格但可采集到國外市場相應價格的,按國外價格考慮基準日匯率及各項進口稅費測算;國內外均無法采集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可通過比較質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綜合推算。關于前述規則的具體適用,ETH的價值認定有三種思路:第一,將ETH認定為有價支付憑證或者有價證券。這種思路下,辦案機關可以直接通過行為時市場交易價格認定被盜財物價值。第二,即使ETH不能被認定為證券,那么作為流通領域的商品,按照國內、國外市場價格測算。第三,ETH屬于屬性特殊、專業性強的商品,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應通過專家咨詢確定價值。本案中,法院依據第二種思路,也就是:ETH不能被認定為證券;而能夠被認定為流通領域的商品。依據這一思路,法院對涉案ETH和某平臺幣的價值分別作出了如下認定。根據被害單位提交的HuobiGlobal上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截圖,2019年6月20日當天,ETH的交易價格最高為270.68美元,最低為265.85美元,平均價格為268.265美元;2019年7月15日當天,ETH的交易價格最高為240美元,最低為201美元,平均價格為220.5美元。按照前述《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的計算方法,涉案被盜的ETH共價值人民幣六千余元。涉案某平臺幣因并未公開上市交易,無法計算價值。但因某平臺幣被盜,可能對被害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該情節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寫在最后
3個應用程序已經竊取加密貨幣一年而未被發現:金色財經報道,1月7日消息,被稱為ElectroRAT的新遠程訪問木馬(RAT)已被用于清空數千名Windows、macOS和Linux用戶的加密貨幣錢包,具有極強的侵入性。此木馬已存在長達一年并部署于Jamm、eTrade/Kintum和DaoPoker的網站上。
安全公司Intezer Labs表示,不斷上漲的加密貨幣價格造成了黑客和尋求經濟利益的惡意行為者的活動加劇。該惡意軟件在過去一年中一直在傳播,但直到2020年12月才被發現。此木馬具有如鍵盤記錄,拍攝屏幕截圖,從磁盤上傳文件,下載文件等功能,并在受害者的控制臺執行命令。
在2020年,已經有一些案例表明,MetaMask或Ledger等合法應用和瀏覽器擴展的假版本已經進入受害者的電腦。這可能與Ledger在12月中旬發生的大規模數據泄露事件有關。[2021/1/7 16:38:18]
總而言之,通過這一判決,ETH的法律屬性被確定為與BTC性質相近的、可流通的“虛擬商品”。但是,正如本判決中對“某平臺幣”做出的認定,一些所謂的“山寨幣”的前途仍未可知。如果tolken不能在足夠大的市場上廣泛流通,以至于形成了一般公認的價值,那么不管它在特定小范圍內被炒到多高,仍然只能認定為是一堆沒有價值的數據。在文章最后,提醒諸位讀者:法院承認ETH的商品屬性,但并未承認ICO及其代幣的合法性。BTC和ETH的市場體量大家都懂,就算是幣安這種大平臺的平臺幣也難望其項背。還是借用一句官方的老生常談: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聲音 | 降維安全實驗室:Coinomi錢包漏洞會使用戶密碼被“中間人”竊取:降維安全實驗室(johnwick.io)發布消息稱,Coinomi錢包存在嚴重漏洞,用戶配置Coinomi錢包期間,當用戶輸入密碼時,Coinomi應用程序會抓取用戶在密碼文本框中的輸入,然后將其以明文形式靜默發送到Google的拼寫檢查服務,如果此過程遭受中間人(MitM)攻擊,攻擊者可以記錄密碼并竊取錢包內的數字資產。降維安全實驗室建議Coinomi錢包的用戶密切關注自身的數字資產安全,其他錢包APP也應排查自身是否也存在類似風險,以避免給客戶造成更多的損失。[2019/2/28]
動態 | 紐約首次起訴通過SIM卡交換竊取加密貨幣者:據cointelegraph報道,根據官方新聞稿,紐約曼哈頓地方檢察官(DA)宣布起訴通過SIM卡交換竊取他人身份和資金,包括加密貨幣的被告人Dawson Bakies。被告人被指控竊取了美國50多名受害者的身份,并從其中一些人那里竊取了資金。根據曼哈頓地方檢察官的新聞稿,該案件是首次在紐約對進行SIM卡交換的行為進行起訴。[2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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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LongHash區塊鏈資訊,作者:LongHashLeoWeese,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不是你的鑰匙,也就不是你的比特幣了.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加密谷Live,作者:CooperTurley,翻譯:子銘,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1900/1/1 0:00:00Overview概述觀點一:BIKI、GATE交易所中的比特幣三倍做多ETF追蹤誤差大于三倍。觀點二:BIKI的追蹤誤差總體而言小于GATE交易所.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Cointelegraph中文,作者:BENJAMINPIRUS,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以太坊愛好者,作者:阿劍,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一.什么是以太坊2.0測試網?所謂“以太坊2.0測試網”,指的是在以太坊2.0正式啟動以前,為測試技術標準的安全性、各客.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Cointelegraph中文,作者:ANTóNIOMADEIRA,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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