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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幣:肖颯:涉虛擬幣訴訟,到哪里打官司?_比特幣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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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崔咪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案例|交易所"宕機",持幣人損失賠不賠?》一文發布后,讀者朋友表示觀點清晰,論證合理。這些年來,虛擬幣交易所孤懸海外,運營商所在地、實際經營地以及數據服務器等可不在境內,但招攬生意卻頻頻出現在境內或國內即時工具上。國內虛擬幣玩家在相關爭議案件中如何找到最合適且經濟的管轄法院,成為幣圈案件的難點所在。對此,我們特整理不同場景中的管轄法院,與君分享。

涉虛擬幣爭議之分類

確認具有管轄權法院的第一步,當是識別案件性質。經案例檢索及客戶服務經驗,我們將幣圈中案件爭議劃分為如下類別:1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是幣圈民商事案件中最為常見的一類。如《案例|交易所"宕機",持幣人損失賠不賠?》一文便提到,Okcoin發布公告,承諾給付BCC之后,Okcoin便負有向馮某給付的義務,但因給付未完成,馮某便以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裁判中也提到,馮某與Okcoin通過數據電文簽訂合同。兩者之間成立合同關系,應適用合同類案件管轄規定。2侵權糾紛侵權類糾紛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權利引發的糾紛。如北京某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某商貿有限公司,彭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某酷達公司在提供網絡平臺進行比特幣交易時,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關于“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的規定,不但未取得支付許可證,反而為規避該規定,利用員工名稱開立的信用卡賬戶收取款項開展業務。在林某某賬戶充值及交易出現異常時,亦未按《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未核實林某某身份就為其賬戶充值,對林某某賬戶的異常交易情況視而不見。某酷達公司的違規行為在客觀上為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其漠視的態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效果,造成受害人款項被揮霍,無法追回。對此,某酷達公司存在過錯,應對相關損失承擔一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需注意,侵權類案件與合同類案件存在競合時,這時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使用何類案由開展訴訟。3刑事案件刑事的案件的管轄法院及適用法律,幣圈人士最為關注。《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對此,刑事案件管轄,則主要看的我國刑法的適用范圍。如何理解我國刑法屬人、屬地等管轄原則則變得尤為必要。

肖颯:近來數字藏品NFT行業被屬地“處非辦”約談更像是一個摸底和基礎普法:11月11日消息,近來數字藏品NFT行業常常被屬地“處非辦”約談,各地采取的方式不一樣,但“力度把握”相似,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是屬地民警上門宣讀924文件的辦法,先了解項目情況和實控人情況,然后進行普法教育;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辦法是屬地金融辦聯合其他執法部門組成專班,先了解業務情況和實控人情況,再了解股東情況,采取穿透式監管的思路,查的較細。但,對比P2P網貸行業的約談,本次NFT約談更像是一個摸底和基礎普法。(肖颯lawyer)[2021/11/11 6:46:05]

聲音 | 肖颯: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 將比特幣當做金融產品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涉嫌違法:據新京報消息,對于比特幣場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規一問,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分析,2013年,我國對于比特幣本身的法律屬性給出了明確界定:特定的虛擬商品,也就是承認其“財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確認了虛擬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因此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肖颯認為,偶發的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交換行為合法。在她看來,我國法律中的“所有權”,就包含“處分權”這一重要權利,如何處分是所有權人的私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但是,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則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具體而言,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2019/5/22]

具體糾紛之管轄

聲音 | 肖颯: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與幣價掛鉤:12月20日消息,律師肖颯在其公眾號上發表題為“盜取非知名‘虛擬幣’,也構成犯罪嗎?”的文章,最后得出結論: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其實直接與幣價掛鉤,“山寨幣”“垃圾幣”沒有刑法保護的必要,因此,盜取、騙取這些代幣,不應該構成犯罪。如果該虛擬幣雖然出身違法行為,但是具有相當的市場價值,則盜取、騙取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2018/12/20]

聲音 | 肖颯:證券型通證在我國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近日表示,證券型通證在不同的法律環境下,折射的意義不同。在美國法律下,證券型通證是證券的一種。在我國法律下,如果代幣有證券性質,結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國可能會被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但是由于我國《證券法》對于證券、債券的定義過于狹窄,不能直接簡單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作為兜底條款。

此外,實用型通證被各國普遍接受。我國在2013年認定比特幣為特定虛擬商品,實用型通證具有類似的法律性質。[2018/7/28]

約定管轄之特殊情況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幣圈爭議當事人對管轄有特別約定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根據相關約定確定管轄機構。幣圈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基礎上,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實際中,不少發生在投資人與交易所之間的幣圈爭議,如交易所的用戶注冊/使用/服務協議中,已注明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且表意清晰明確,條款準確易懂,經投資人確認的,該仲裁協議具有約束力。此時,對財產爭議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則成為仲裁機構。陳松林作為持幣人與北京某幣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監督一案中,投資人陳某認為自身勾選服務協議,系被迫接受仲裁條款,被迫放棄糾紛解決方式選擇權及仲裁機構選擇權,對格式內容,缺乏合意,排除了投資人重大權利,應屬無效。然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判中提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投資人點擊同意《用戶協議》后,就應當知道并接受其所交易的平臺是境外平臺的事實;并依據管轄約定,解決相關爭議。也即,有約定管轄,約定清晰明確的,遵從約定即可。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也在此提醒讀者朋友們,一般民事爭議不可忽視爭議管轄條款哦。一旦爭議發生,救濟成本或大有不同!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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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一文說透幣圈資產配置,保住勝利果實_Pinata

年前在幣市回憶錄系列文章里,漏掉了“幣圈個人資產配置”這部分內容,年后到現在,經歷過減半行情的終結、BTC崩盤,和外部經濟的危機之后,再來談這個話題,再恰當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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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幣價不振與BTC減半壓力,加密貨幣礦業正在迎來新一輪的動蕩與洗牌。吳說區塊鏈獨家獲悉,萬有算力旗下百特礦池近日正在清退中,算力已經從3月初的4000多P跌至目前的約200P,礦工得到通知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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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碳鏈價值,作者:江小漁,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曾經有一個觀點認為:“USDT無限增發對于比特幣來說是一件極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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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鏈內參,作者:內參君,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近幾個月來,比特幣一直在劇烈波動,波動幅度甚至比平常還要大。尤其是進入3月份,加密貨幣市場開啟了暴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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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行情分析:聯動美股再次下跌,BTC回調情緒加強_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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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TAKE?TheBlock對46家加密貨幣交易所充值所需的區塊確認數進行了分析?主要針對九種資產:BTC、ETH、BCH、BSV、LTC、XMR、DASH、ETC以及ZEC原地址: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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