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Bianews,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Bianews報道今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霍學文在“2018中國企業領袖年會”演講中告誡STO從業者,如果在北京開展活動,政府將視同非法金融活動予以驅離。這也是國內監管機構首次對STO表態。STO,是在確定的監管框架下,將現實金融資產或權益代幣化,以token為載體的證券發行,用于對外融資。公司股權、債權、知識產權、信托份額或黃金珠寶等實物資產都可以轉變數字資產上鏈,通過區塊鏈交易來確認資產的所有權。相比風險高、被多國監管否定、充斥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問題的首次代幣公開發行,STO放棄了首次代幣公開發行的無監管屬性,規避風險,具有證券的屬性,接受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也有人認為STO就是新瓶裝舊酒,是用token的形式包裝了傳統的證券,并未在實質上有新的突破。既是首次代幣發行的一種類型,同時又有IPO的影子,要求一定的合規程序,但合規標準要比IPO低。但無論如何,在世界各國公布對首次代幣公開發行活動進行嚴格監管后,STO一度被認為是新的風口,甚至被當作熊市下的興奮劑。快速更迭已是數字貨幣行業的特點,短短幾月來,STO在各地的發展環境,各個國家、地區對STO的監管態度也在逐漸清晰起來。美國:對STO謹慎包容,允許申請
花旗CEO:花旗正幫助各國政府創建數字貨幣:金色財經報道,花旗集團首席執行官Michael Corbat表示,其銀行正在幫助“世界各地”的政府創建主權數字貨幣,也稱為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Corbat表示,CBDC是貨幣未來“不可避免的”發展,花旗集團正在幫助實現這一未來。他說,在(主權數字貨幣)的創建和商業化方面,花旗一直在與全球一些政府合作。[2020/12/5 14:04:07]
根據美國證券法的規定,在美STO發行有兩種選擇:通過SEC注冊或符合相關一條或者多條條例。大部分STO選擇第二種,如RegD豁免注冊。在2017年12月11日關于加密貨幣和通證公開發行的聲明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JayClayton表示,發行證券必須遵守證券法律制度,無論證券發行方式如何變化。 據媒體報道,截至在10月25日,約有39個STO項目通過美國證監會審批。目前審批的項目基本基于三種資產:基金、房地產、股權。多為美國本國項目,對于海外項目,海外許可化還是有很多不確定性,所以美國證監會審批時比較慎重。據順利通過的發行方透露,從獲批到發行,整個流程中,SEC沒有任何輔導,只有監管。今年10月,納斯達克與Symbiont進行談判,策劃推出一個專用于代幣化證券的新平臺。納斯達克CEOAdenaFriedman在CNBC節目接受采訪時表示,納斯達克對于數字資產持有開放態度,將會考慮在未來提供數字資產交易。加拿大:對STO比較支持、包容
國際清算銀行:各國央行正在嘗試探索CBDC:國際清算銀行在最新報告中指出,鼓勵各國央行努力適應數字支付挑戰,CBDC將會是未來重要的解決方案。
國際清算銀行創新部主管科爾表示:全球央行正在加大對于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究開發力度。[2020/6/24]
今年2月,加拿大證券交易所宣布將推出一個基于以太坊區塊鏈的證券清算和結算平臺,使用這個區塊鏈平臺的公司能夠向投資者通過證券代幣發行的方式來募集資金,通過CSE平臺發行代幣的公司將受到相應的證券委員會的全面監管。香港:謹慎嘗試
11月初,香港證監會公布虛擬資產新規,新規提及STO允許被投資。對于機構投資人,證監會提出只要有牌照就可以進行投資。香港區塊鏈協會主席梁捷揚在采訪中表示,新規指明了機構投資人可以投資STO,但需要有1號或9號牌照。泰國:計劃在海外STO的泰國公司屬逃避監管
聲音 | G7財長會議:支持各國開征收數字稅 FB無權創建貨幣:七國集團財長和央行官員周四表示,Facebook的數字貨幣天秤幣引發了嚴重擔憂,必須盡可能嚴格監管,以確保它們不會擾亂全球金融體系。另外各國財長也同意對科技巨頭征收數字服務稅。法國財政部長勒梅爾(法國是七國集團輪值主席國)在周四的一個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七國集團反對一些公司的想法,即公司能夠像主權國家那樣創建貨幣,甚至不進行必要的控制或是不承擔必需的責任。勒梅爾表示:“我們不能接受私人企業在沒有民主控制的背景下發行貨幣。”[2019/7/19]
泰國對STO有著較為嚴格的監管要求。近日,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進一步指出現有法律如何適用于STO,在此前,泰國5月頒布的加密貨幣監管法規中僅規定了針對首次代幣公開發行行為的法律監管范圍,未提及STO。SEC此次表示,根據《數字資產法(DigitalAssetAct)》,計劃在海外進行STO的泰國公司屬于逃避監管的不法行為。泰國SEC副秘書長ipsudaThavaramara透露:監管機構將不得不考慮如何處理STO以解決股權,投票權和股息等問題。如果STO具有和其他融資證券相似的條件,他們可能會經歷類似IPO流程,那么將屬于SEC的監管范圍,如果沒有將按照首次代幣公開發行進行監管。當然這還取決于STO的條件和白皮書中的細節。歐洲:監管較寬松,但要求券商對所承銷金融資產負責
動態 | 2018年12月各國監管機構積極參與數字資產監管討論:火幣研究院數據顯示,2018年12月各國監管機構正積極參與數字資產監管討論。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將提供適用于區塊鏈公司的新金融科技許可證;俄羅斯律師協會和一家名為Blockchain Lawyers 的教育機構已同意成立一個專門委員會,以解決加密行業的法律問題; 馬耳他金融科技公司RnF Finance Limited將建立該國首個區塊鏈銀行; 曼谷銀行宣布與R3財團一起加入Voltron項目,利用區塊鏈技術開發信用證(L / C)服務。[2019/1/10]
目前,對于STO,歐盟層面只要求符合相應的證券監管條例。歐盟ESMA在去年年底以及今年年初發布通知,提出在歐洲發行代幣必須滿足四個條例,其中包括招股說明書披露條例要求券商必須對所承銷的金融資產負責,對招股說明書里面所公布的數據真實性及持續性負責。同時,要求金融資產在合規的交易所上市,通過合規的有牌照的券商來進行發行。歐洲央行和歐盟委員會下屬的機構發布指導后,在各國推廣。各國也有權通過議會討論來進行否決,其中,馬耳他就是大力鼓勵的。今年七月中時,馬爾他證券交易所宣布與OKEx合作,推出新的機構級證券型代幣交易平臺,希望能成為一個具有資產安全專業知識和CDD的交易所歐洲的行業監管實踐比較靠前,但項目實踐不如美國。新加坡:未有針對性政策,或受MAS監管
新加坡沒有出臺專門針對STO本身的監管政策,對此的監管依據是MAS發布的《數字Token發行指南》。《指引》明確數字通證屬于資本市場產品,除非符合豁免條件,其中構成證券型產品的,受證券法規監管。此類Token的發售/發行將可能會受到MAS的監管。盡管前有美國、加拿大等監管機構核準發行STO的案例,但也不代表任何項目分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都發行證券代幣是很容易的事情,項目方仍要滿足所在地的監管要求。而即便STO幾乎等于融資方主動套上韁索,把另一頭交給了監管部門,但對于監管部門來說,對于證券化代幣發行在事中和事后監管中,也存在項目法律合規、對項目資產真實、可持續、成長性的監管挑戰,以及如何評估資產方真實需求、在價格機制全靠市場的情況下如何保護投資者、如何監管交易過程等難題。就今日霍學文的發言,國家信息中心中經網管理中心副主任朱幼平表示:境內STO的發行和銷售應該屬于首次代幣公開發行的變種,是非法的,包括境外STO向境內銷售也是非法的;但是,STO培訓和學術活動不是非法的,“驅趕”這個詞有些含糊不清。STO給予加密市場一股動力,但給監管方與投資者的信心卻似乎遠遠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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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周,比特幣接連挑戰投資者的心理防線。從2017年12月至今,比特幣從接近2萬美元的高點跌落,曾有一段時間穩定在6000-7000美元區間.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巴比特,原作者:德勤前區塊鏈主管,CitizensReserve的首席執行營官EricPiscini,編譯:巴比特,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
1900/1/1 0:00:00一)學術:區塊鏈數學科學會議-科學思潮,跨界創新Author:魏然,八維資本人類歷史上最近的至暗時刻莫過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但科學的光芒和思想的碰撞在戰爭中并未停止閃耀.
1900/1/1 0:00:00時間過得真快,距離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推出XBT期貨合約、以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比特幣衍生品已經過去整整一年時間了.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區塊律動BlockBeats,作者:區塊律動BlockBeats0x7,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
1900/1/1 0:00:00本文來自:橙皮書,作者:BrianPatrickEha,編譯:orangefans,星球日報經授權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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