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市場上NFT的種類和玩法是越來越多,NFT平臺的角色定位以及其經營模式也隨之愈發多樣。國內市場上,不僅有著作為發行者和銷售者合二為一的NFT平臺,近日,還有一些平臺還試圖采取類似某魚的寄售模式,為NFT的持有方提供多樣化的交易渠道。當然,寄售模式本身并不違法,但由于NFT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各類法律風險卻不得不防。
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為大家分析一下以寄售為主要運營模式或存在寄售功能的NFT平臺,可能具有的刑事風險。
一、何為寄售
傳統上的寄售是指由寄售人(委托人)先將準備銷售的貨物運往指定寄售地,委托當地的代銷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寄售人在當地市場上進行銷售,并貨物售出后,再由代銷人按協議規定的方式與寄售人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方式。
元宇宙平臺Orbcity將于2023年Q1遷移至Polygon網絡:12月27日消息,韓國Web3元宇宙平臺Orbcity發推稱,將于2023年第一季度正式遷移至Polygon網絡。包含ORB、LAY和Land NFTs在內的所有資產將及時遷移。用戶將能夠購買第二處住所,藝術家和社區成員可以建立自己的元宇宙,同時獲得獎勵。[2022/12/27 22:10:00]
而當寄售模式與NFT平臺相結合則在一定程度上展現了不同于傳統寄售模式的特點。這種特點是由于我國國內獨特的NFT環境所決定的。
由于諸多NFT數字藏品都是在各大廠商的私鏈上制作并存儲的,因此NFT數字藏品并不能有效地在各大廠商之間流通。因此,采取寄售模式進行NFT有關活動的NFT平臺大概率仍然承擔著NFT發行方的角色。換言之,在該NFT平臺的運營模式中,首先由其作為NFT的發行方進行NFT的發行活動,而在用戶通過給付對應價款獲得NFT后再與平臺之間達成寄售協議,將其購買的NFT由平臺代為銷售,并在交易完成后獲得價款。同時,由于NFT往往存在于NFT平臺所經營的私鏈上,NFT的購買者也可以選擇與NFT平臺直接達成寄售協議,通過類似于占有改定(不轉移占有但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直接由平臺代為銷售。這便是寄售模式NFT平臺的特殊性。
服裝品牌Hiroko Koshino將在元宇宙平臺發布可穿戴NFT系列:3月11日消息,日本服裝品牌小筱弘子(Hiroko Koshino)將在元宇宙平臺XANA上發布名為“HIROKO KOSHINO ANOTHER ONE”的可穿戴NFT系列,價格未定,此外,其將在NFT市場開設品牌商店。小筱弘子3D設計的時尚單品被將轉換成的NFT將在在NFT市場XANALIA上出售,購買的NFT可以被元宇宙平臺XANA內的3D化身穿戴。(WWD)[2022/3/11 13:50:56]
當然在海外采取寄售模式運營NFT平臺,平臺自身可以作為完全的代銷人幫助擁有NFT數字藏品的用戶進行銷售,而不必成為其發行方或銷售方。
二、NFT平臺刑事法律風險分析
根據NFT平臺的實際經營情況,其刑事法律風險大小也不盡相同,本文主要針對其中的非法集資犯罪風險進行分析。
《原神》開發商米哈游宣布創立元宇宙品牌:2月14日消息,《原神》開發商米哈游宣布推出元宇宙品牌 HoYoverse,旨在通過各種娛樂服務為全球玩家創造并提供沉浸式虛擬世界體驗。[2022/2/14 9:50:29]
根據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以下四個要件,即:(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此四要件即所謂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與社會性。
對于NFT平臺而言,其當然存在通過網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情形,同時也是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開放的場所,因此其具備公開性與社會性無須贅述。值得討論的是,其是否具有利誘性以及非法性?
韓國元宇宙主題ETF凈流入已達3300億韓元:金色財經報道,11月19日,韓國元宇宙主題基金出現普漲,其中四個ETF引發關注,分別是:1、三星資產管理推出的Samsung KODEX K-Metaverse Active ETF于10月15日開始正式交易,截至當地時間11月18日收盤,該ETF的漲幅已經達到41.16%;2、韓國未來資產推出的Mirae Asset TIGER Fn Metaverse ETF于10月15日開始正式交易,截至當地時間11月18日收盤,該ETF的漲幅已經達到37.99%;3、KB資產管理推出的KB KBSTAR iSelect METAVERSE ETF于10月15日開始正式交易,截至當地時間11月18日收盤,該ETF的漲幅已經達到28.36%;4、NH Amundi資產管理推出的NH-Amundi HANARO K-Metaverse MZ ETF于10月15日開始正式交易,截至當地時間11月18日收盤,該ETF的漲幅已經達到21.07%。
據彭博社消息,韓國的上述四只元宇宙ETF自發行以來總共獲得了2.78億美元(約合3300億韓元、18億人民幣)的資金流入,其中大部分資金是在上周流入且由散戶投資者推動。另據一位分析師在接受彭博社采訪時表示,到2021年底,韓國元宇宙主題基金的資產規模可能超過6億美元,而散戶投資者將貢獻其中90%的資金流。[2021/11/19 6:59:44]
如果NFT平臺在實際發展寄售業務過程中,將NFT數字藏品出售給用戶后并不將其交付,而是直接約定由平臺代為銷售并且許諾在一定時間內回購或是以一定價格賣出,那么該行為實際上就是一種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因而滿足利誘性。
而在上述情況下即便具備利誘性也不能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上,寄售模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的關鍵在于,其是否未經批準而開展的吸收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業務,換言之,即該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一種融資行為。只有在該行為被認定為構成一種融資行為的基礎上,才會因為未經批準而獲得非法性,從而構成犯罪。而如果該行為并不會被認定為一種融資行為,那么即便具備了其他三個要件,該行為也僅僅會被認為是一種正常的寄售式的委托銷售行為。
因此,在寄售模式的運作過程中,NFT平臺應當妥善保存用戶寄存的NFT藏品,以保證在用戶需要時能夠及時將該藏品退還至客戶賬戶之中,否則便會有較大的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刑事風險。
三、作為幫助犯的NFT平臺
除去NFT平臺自身可能的非法集資類風險以外,在寄售模式NFT平臺的實際運作過程中,平臺還有構成各類犯罪如詐騙罪的幫助犯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風險。
在寄售行為過程中,可能會存在寄售人為了賺取高額利潤故意炒作哄抬價格的情況。如果寄售人在炒作時采取了虛構事實或是隱瞞真相的方法誘使其他用戶從平臺購買寄售人寄售的NFT數字藏品,如寄售人對外宣稱其所持NFT數字藏品是NFT平臺內部珍藏版,未來有極大概率升值,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其行為就有構成詐騙罪的可能。
而如果該寄售人進行大規模炒作,為NFT平臺所獲悉但卻并不予以制止,那么該NFT平臺就可能因為其不予制止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幫助犯。特別的,在該詐騙行為主要是通過信息網絡做出的情況下,NFT平臺還將因為其明知寄售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而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因此,對于采取寄售模式的NFT平臺而言,其還應當做好KYC工作,并且應當對日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督,以防止不法分子惡意利用平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從而使得自身陷入不應有的刑事法律風險。
四、寫在最后
事實上,盡管NFT種類不斷翻新,NFT經營模式層出不窮,但是對于運營NFT平臺的企業而言,其重點防范的仍然是各類刑事風險。NFT平臺采取寄售模式本身并不違法,但由于NFT的特殊性,在平臺寄售過程中有可能觸及監管紅線。當然,颯姐團隊認為,只要NFT不被定義為金融產品,當前寄售業務的刑事風險就不大,各大平臺只要堅持做好防炒作工作,將NFT限定在數字藝術品范疇內,就能有效降低刑事風險。
因此,對各大企業而言,對自家發行的NFT和運營的平臺,需要做好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督,合法合規的運營平臺才是關鍵。如此才能使得行業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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