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曼昆區塊鏈律師團隊
2022?年?11?月?23?日,分布式資本合伙人沈波在推特上發文,說自己的數字貨幣錢包被盜,損失金額高達?4200萬美元。
金融活動,而個人支配的比特幣也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在比特幣無法認定為財產的情況下,非法竊取比特幣的行為,需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予以規制。”
看完文之后我陷入沉思,憑借樸素的法感覺,既然我的東西被偷了,偷東西的人不自然應該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嗎,為什么會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呢?
二、盜竊數字貨幣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合理嗎?
美國司法部正在關注涉及DeFi和跨鏈橋的盜竊和黑客攻擊:金色財經報道,美國司法部 (DOJ) 國家加密貨幣執法小組 (NCET) 主任 Eun Young Choi 表示,該部門正在關注涉及 DeFi 和跨鏈橋的盜竊和黑客攻擊。?Choi 稱,鑒于朝鮮國家支持的黑客已成為該領域的關鍵參與者,這對美國司法部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2023/5/15 15:03:54]
首先要明確一點,雖然這篇文章發表于中國檢察官雜志和微信公眾號內,文章作者也是在職檢察官,但是嚴格來說,這篇文章只是一種學理上的討論,并不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但是這種實務類文章,在各地司法實踐中也是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安全團隊:2月出現200多個漏洞,盜竊金額達到3530萬美元:金色財經報道,安全團隊PeckShield發文稱,2月共計監測到200多個漏洞竊取了3530萬美元,其中約141個漏洞發生在2月11日。據估計,BonqDAO漏洞造成的損失為1.2億美元,而攻擊者獲利約200萬美元。截至2023年2月28日,93.5萬美元ETH和6000美元BNB已轉移到Tornado Cash。[2023/3/1 12:34:59]
以我本人在裁判文書網以“比特幣”“盜竊”為關鍵字進行檢索為例,各地法院既有以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又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被告人進行定罪處罰。一份大連市中級法院的所做的遼?02?刑終?258?號刑事判決書具有一定代表性,在一審認定被告人為盜竊罪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犯盜竊罪部分,改判當事人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相對應的刑期也從十一年驟降至四年。
CipherTrace:2020年的大多數加密盜竊案發生在DeFi空間:金色財經報道,根據區塊鏈分析公司CipherTrace的犯罪報告,去中心化金融(DeFi)平臺的交易量在2020年達到歷史最高水平,在該領域的攻擊和盜竊次數也是如此。在2020年,超過50%的加密盜竊源于DeFi攻擊,總計達1.29億美元,占全年黑客入侵和其他事件的25%以上。[2021/1/30 14:24:05]
既然如此,那就讓我們沿著這篇文章的思路,思考一下認定盜竊數字貨幣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合理性。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設立在刑法分則第六章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可見,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應為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安全;盜竊罪則是一個傳統的自然犯,其所保護的法益為他人占有的財物,此財物的范圍包括有體物、無體物和財產性利益。非法竊取比特幣這篇文章中之所以認為盜竊數字貨幣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因為數字貨幣在央行、工信部等部委發布的通知中認定不屬于貨幣,不具有財產性質,不符合盜竊罪中的財物概念,所以才應以非法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
蒙特利爾正在尋找切斷追蹤裝置的加密貨幣盜竊案逃犯:加拿大蒙特利爾擔心,一名被指控與重大加密貨幣盜竊案有關的男子會逃往國外逃避法律程序。蒙特利爾警察局(SPVM)稱,34歲的Vukasin Popovic據稱在周六上午切斷了他的追蹤裝置。據報道,嫌犯于2月12日被捕。在審判期間,他在出庭后第二天獲釋,前提是他戴著電子GPS手鐲。陳:“他可能會用自己的真實身份,甚至以Duliano Jovanovic或者Djuliano Jovanovic的名義使用假身份。”他還可能使用另一個假身份。據悉,Vukasin Popovic膚色白皙,頭發和眼睛是棕色的。他大約身高五英尺七英寸(170.18厘米),體重接近200磅(181.4斤)。要求公眾如果看到Popovic或知道其下落,就與當局聯系。(Global News)[2020/3/22]
但是這篇文章中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通知中寫道“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雖然否定了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但是從來沒有否認數字貨幣的商品屬性,既然是商品,則自然應當被視作“財物”進行刑法上的規制與保護。
從另一個角度思考,為全社會所拒絕的物品,其非法屬性甚至有全國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為其背書,其不僅不具有商品屬性,甚至我都不認為其具有物品屬性。但是,《全國部分法院審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中明確說明“盜竊、搶奪、搶劫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既然在法律中都對其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可以作為刑法中盜竊罪所保護的“財物”,那么我們有什么理由把一個僅僅由部門規章排除在貨幣之外的財物排除在盜竊罪的法益保護范圍之外呢?
將盜竊數字貨幣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實務中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如何確定最終被告人刑期。按照前述文章邏輯,數字貨幣不視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則數字貨幣就沒有認定其市場價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同樣我們也可以依據“審理犯罪紀要”中所說同理適用,不計犯罪數額。但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入罪標準其中一項就是“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既然數字貨幣被盜無法進行價值評估,那么該如何認定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的損失,也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
最后此篇文章認為,盜竊“冷錢包”的行為因為沒有入侵計算機系統的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是無罪的行為。這個結論我不想從法律角度解讀,只想問問,根據能量守恒定律,被害人花大價錢買了數字貨幣存在“冷錢包”內,但是盜竊“冷錢包”又沒有侵入計算機系統,行為人不構成犯罪。那么被害人連救濟的途徑都沒有,他的錢去哪了,憑空消失了,能量在這一刻突然不守恒了?
最后,我想說一下,作為數字貨幣的玩家,在數字貨幣遭遇被盜的情況下還是要找報案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畢竟最終的盜竊數字貨幣的司法實務中,還是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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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寫于?2023?年?1?月?12?日,數據或與當前市場行情存在偏差 通脹 2022?年受寬松、戰爭和供應鏈影響,美國通脹創?40?年新高,從數據上看,通脹已經見頂.
1900/1/1 0:00:00作為區塊鏈行業的基礎設施,公鏈的發展一直是加密行業最引人注目的話題之一。公鏈全稱“公有鏈”,是指全世界任何人都可讀取、發送交易且交易能獲得有效確認的、也可以參與其中共識過程的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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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1月25日消息,FTX創始人SamBankman-Fried與其投資了4億美元的ModuloCapital創始人關系密切.
1900/1/1 0:00:00Gate.io理財寶已上架“GT鎖倉理財”。本理財將於2023-1-2112:00UTC8正式開售,總倉位3,000,000GT,利息幣種為USDG,投資期限7天,年化收益率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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