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監管的具體政策遲遲沒有落地,但這并不意味著各大企業便能為所欲為,即便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如何合法合規開展NFT相關業務仍然是一個值得討論和研究的議題。
其中的一個前提性問題便是,企業需要具備何種資質才能開展NFT相關業務?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為大家介紹一下當前階段開展NFT相關業務所涉及的各種資質以及相關程序,以供參考。
當前我們認為,以下幾項行政許可及資質,是在與在中國大陸境內開展NFT相關業務關聯性最強的,如“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等更為必不可少的資質,務必提起重視,具體詳情見下文。
特別說明:本文所列牌照,是颯姐團隊在服務十家以上的NFT平臺后,于實務中總結出的經驗,對于個別特殊產品的牌照需求,因不具有普遍性,本文不贅述。
一、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與安全評估報告
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而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
加密交易所運營商INX公布2022年度財報:運營凈虧損1600萬美元:4月1日消息,加密交易所運營商The INX Digital Company, Inc公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度財報,數據顯示該公司持有價值2000萬美元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外加投資于短期和中期美國國債和投資級公司債券的額外970萬美元,其運營資金為2600萬美元。INX公司2022年收入為430萬美元,主要來自交易費用,與2021年相比增長77%,運營凈虧損1600萬美元。(prnewswire)[2023/4/1 13:39:08]
企業所開展的NFT業務主要為鑄造、銷售NFT,其本身屬于建立在區塊鏈技術上的運營平臺,同時平臺也通過互聯網站或應用程序等形式向公眾提供了NFT這一數字化作品,因此該業務涉及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相關內容,相關企業因而屬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
因此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以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涉安全評估條款說明的公告》第1條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同時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測評機構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或自行對區塊鏈信息服務開展安全風險自評估,并通過“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臺”提交安全自評估報告。
加密友好銀行Signature Bank已提交2022年年度報告:金色財經報道,加密友好銀行Signature Bank宣布已于2023年3月1日提交2022年10-K報告。
此前報道,Silvergate Bank宣布推遲公布年度報告。[2023/3/3 12:39:29]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備案手續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同時根據第三款的規定,變更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的,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企業所提供的NFT一般而言,部分屬于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藝術品,部分屬于將相關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進行傳播,因此制作該NFT并進行發行、銷售,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下載的行為屬于《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同時,由于企業往往系以營業為目的,通過收費等方式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或服務,因此該行為應當屬于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
強生稱9月開始新冠病疫苗人體試驗 最早2021年初投入緊急使用:當地時間3月30日,強生宣布,該公司針對新冠病開發的實驗性疫苗將于今年9月開始進行人體測試,并可能在2021年初獲得緊急使用授權。(科創板日報)[2020/3/31]
故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相關企業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應當注意的是,《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三條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而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鑒于企業經營NFT平臺同樣需要為用戶提供相關信息,因此相關業務當然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范疇,同時由于該過程涉及對用戶進行收費,因此應當屬于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因此,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企業需要取得相關許可,否則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具體而言,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動態 | 島國圣基茨和尼維斯通過《2020年虛擬資產法案》 使BCH等代幣合法化:位于西印度群島的圣基茨和尼維斯島國最近通過了一項法案,該法案使比特幣現金等數字貨幣資產合法化。該法案被稱為《2020年虛擬資產法案》,旨在為圣基茨和尼維斯的企業和居民提供加密貨幣監管。(Bitcoin.com)[2020/2/7]
而對于經營NFT業務的企業而言,對于《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意的是其下的ICP許可證及EDI許可證。事實上,ICP許可證以及EDI許可證都不是獨立的資質,而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下的兩個業務范圍,前者指的是“信息服務業務”(也就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也要求的業務范圍),后者指的是“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此二者均屬于互聯網增值服務,因此都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的增值電信業務范疇,但兩者對應的業務場景大有不同。
ICP的應用場景,如提供有償音樂、圖片下載、有償信息咨詢、在線會員收費等,基本所有互聯網公司都需要辦理該類型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EDI的應用場景,則如京東、淘寶等電商平臺,該類平臺提供在線交易處理業務,因而需要EDI許可證。因此,所有運營NFT平臺的企業均需申請ICP許可證,但只有開通交易市場、許可用戶間互相交易的企業需要同時申請EDI許可證。
聲音 | 馬庫斯:如果Libra無法獲得監管機構許可,可能要2021年才能上線:Libra負責人大衛·馬庫斯近日在接受CoinDesk采訪時表示,這是一個民主化的過程,涉及到很多參與方。任何一家私企、公司或實體都不應控制像 Libra 這樣的支付網絡。對所有沉溺于比特幣白皮書中所述點對點貨幣的人來說,Libra 處于非常尷尬的位置。Libra 采用了比特幣的一些偉大構想,尤其是在無需中心化的銀行參與。但是,Libra 不具備比特幣的抗審查性和偽匿名性。此外,他還認為,比特幣和 Libra 最后將形成互補,具有完全不同的用途。他預計,政客和監管機構將在明年采取更多抵制措施。如果 Libra無法獲得監管機構的許可,可能要等到 2021 年才能上線。[2020/1/4]
四、《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考慮到部分經營NFT平臺的企業可能需要開展拍賣NFT的業務,且拍賣目前而言被認為是合規性相對較強的NFT交易的方式,因此部分企業可以考慮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滿足以下條件即可申請該許可:“(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根據《拍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先經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頒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五、藝術品經營活動備案
根據《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前述藝術品不包括文物。而所謂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的銷售行為。
因此關鍵在于NFT能否被認定為藝術品。根據該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認為具有藝術性質的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及有限復制品均屬于“藝術品”。因此若所銷售的NFT或所經營的NFT業務涉及此等藝術品的,根據《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六、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而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因此,若企業所銷售的NFT可以被認定為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則其相關活動應受《出版管理條例》規制。
在該情況下,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七、《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而網絡出版物,系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若NFT屬于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圖片、地圖、音視頻等原創數字化作品,或屬于與已出版的出版物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則該類NFT能被認定為屬于網絡出版物。由此,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七條、第12條的規定,企業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具體而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寫在最后
盡管本文將相關資質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說明,但是實踐中開展NFT相關業務是否需要某資質仍然由當地主管部門決定,因此建議各大企業在開展NFT業務前咨詢有關部門,核實是否需要特定資質,以使自身業務活動合法合規。
另外,我們理解也明白企業在實際獲取行政許可和各項資質時可能會遭遇的困境,這也是為什么部分NFT平臺僅獲取必要資質,對于其他可能需要的資質持觀望態度的重要原因。對于該問題,颯姐團隊認為,為長遠計,各項行政許可和資質應當盡量齊備,才能在這個已經不再需要拓荒但卻泥沙俱下的特殊時期掌握足夠的主動權,抵御各類可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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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對于 “元宇宙” 的實際含義,目前很難正式達成一致的理解。該術語可以最好地描述為互聯網的發展愿景,其中多感官增強功能,例如虛擬現實 (VR) 耳機,使用戶能夠像數字化身一樣做工作、與朋友見面、購.
1900/1/1 0:00:00原文作者:Raoul Pal,Real Vision CEO原文翻譯:0x137,BlockBeatsRaoul Pal 是全球宏觀金融研究機構 Global Macro Investor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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