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某區法院一改以往只對虛擬幣中的BTC認定盜竊罪的做法,將對ETH的盜竊行為也認定為盜竊罪。究竟是政策風口改了,還是另有什么依據?今天我們就對這次的判決書進行分析梳理,看看對ETH的財產屬性,法院究竟怎么說。
案件事實
本案嫌疑人李某是深圳A公司區塊鏈工程師。
2019年4月份,李某參與A公司與被害單位深圳市B公司合作開發的某項目;掌握了該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
隨后由于李某在A公司試用期間被評定為不合格,于5月從A公司辭職。
2019年6月20日,李某由于對A公司不滿,在其住處利用之前掌握的某星球項目的私鑰和支付密碼,通過手機上網登入B公司在虛擬交易平臺開設的虛擬帳戶錢包,盜取ETH3個、某平臺幣400萬個。
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以相同手法盜取ETH0.4個。隨后,李某將盜竊的ETH、某平臺幣轉存在其他平臺帳戶中。
派盾:OlympusDAO黑客已將竊取資金歸還:10月22日消息,據派盾監測,OlympusDAO黑客已將竊取資金歸還給DAO。派盾澄清道,雖然漏洞是真的,但這不是OlympusDAO合約,受影響的合約是由 Bond Protocol編寫的,用來測試推出OHM債券。
此前報道,10月21日,據派盾監測,OlympusDAO 的 BondFixedExpiryTeller 合約中的 redeem() 函數因無法正確驗證輸入導致了約 29.2 萬美元的損失。[2022/10/22 16:35:33]
根據被害單位提供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涉案被盜的ETH共價值人民幣6500余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已向被害單位退還其盜竊的全部某平臺幣以及0.4個ETH。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罰。
PeckShield:“zed-run.info”是網絡釣魚站點,可能會竊取用戶私鑰:5月27日消息,據PeckShield監測顯示, “zed-run.info”是一個網絡釣魚站點,可能會竊取用戶私鑰,提醒用戶不要點擊該站點。[2022/5/27 3:46:00]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單位深圳市浩某貿易有限公司退賠人民幣5536.99元。
案例分析
對BTC成立盜竊的理由
盜竊比特幣可能成立盜竊罪,已經是為鏈圈和法律人所公知的事實;而一直以來,對其他虛擬幣進行的盜竊、搶劫等行為,司法實踐中并未將其作為相應財產犯罪進行處罰。
之所以比特幣這么特殊,是因為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動態 | 新加坡男子盜用Riot Games創始人身份并竊取計算能力挖掘加密貨幣:金色財經報道,新加坡國民Matthew Ho盜取了Riot Games創始人Marc Merril的身份信息,并通過其身份利用亞馬遜AWS和谷歌云的計算能力進行加密挖掘。根據法庭文件,Ho使用了總價值超過500萬美元的計算機服務,以挖掘包括比特幣和以太坊在內的各種加密貨幣。[2019/11/8]
通知中,對比特幣的性質作出了認定: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基于對商品性質的承認,任何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都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也不能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是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買賣。
因此,2013年出臺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實際上確認了比特幣是一種能夠為人支配、控制,能夠轉移的現實具體的財產利益。
而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動態 | 朝鮮黑客正在開發新軟件竊取交易所和用戶的信息:據Cryptonews報道,朝鮮黑客正在開發的新的加密軟件竊取交易所和用戶的信息。首爾網絡安全顧問Kim Yo-Seb說:“這類事情對于他們太常見,多年來朝鮮黑客一直使用電子郵件鏈接和附件中發送加密劫持惡意軟件和勒索軟件,主要對象就是韓國用戶。”蘋果安全專家、JAMF首席安全研究員帕特里克·沃德爾(Patrick Wardle)最近發表的一篇博客文章稱,臭名昭著的平壤Lazarus黑客組織創建了一家名為JMT Trading的冒牌公司,這家冒牌公司為Mac電腦創建了一款開源的加密貨幣交易應用,并在Github上分享。但Wardle聲稱,代碼實際上包含惡意軟件,黑客可以不受限制地訪問Mac設備。同時這家冒牌公司可以進一步聯系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管理人員和用戶,要求測試和審查他們的新應用。沃德爾說如果他們成功,他們可以贏得“官方加密貨幣供應商”的信任,并開始感染用戶設備。最后沃德爾總結:“大多數較小的加密交易所都具有非常低的安全級別。對于像這樣的專業黑客來說,它們非常容易下手。”與此同時,最近有消息稱,朝鮮正在開發自己的代幣,以及交易所和錢包服務,朝鮮對其快速發展的加密貨幣計劃毫不掩飾。[2019/10/15]
本罪中“財物”是指能為人所支配的顯示具體的財產利益;可見,比特幣是《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中的“財物”。
聲音 | Riccardo Spagni:BAT ToS允許竊取“無人認領”的BAT:據thenextweb報道,Monero核心開發人員Riccardo Spagni表示,Brave的負責人可能無意中賦予了自己“竊取”無人認領BAT令牌的能力。Spagni稱:“BAT ToS允許他們在90天后竊取‘無人認領’的BAT,但他們也可以使用Sybil攻擊調查和KYC / AML(了解你的客戶/反洗錢)借口來阻止用戶在90天內申領BAT,他們基本上是黑手黨。”[2018/11/24]
相比之下,雖然其他虛擬貨幣也在市場中實際流通,但畢竟ICO行為已經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部委共同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被定義為“非法融資行為”;被要求立即停止相關融資活動,并盡快做出清退等安排。
依據這一規定,普通的虛擬貨幣并沒有在法律上獲得如BTC一般的財物屬性;而只是一堆沒有財產價值的數據。
這一結論也表現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通過以下理由否定這些代幣作為刑法上“財物”的價值屬性:
(1)代幣脫離系統即喪失具體價值;不具有特定性。
(2)對不同的用戶而言價值大小不一,對非平臺用戶而言并無價值;不具有一般性。
(3)根據不同認定方法,價值差異較大;不具有可衡量性。
對ETH成立盜竊的分析
那么問題來了:
1. 本案判決中,法院以什么理由認定李某盜竊的ETH和某平臺幣具有刑法上“財物”的屬性,從而成立盜竊罪的?
2. 本案中,法院是如何具體確定ETH的財產價值的呢?
認定盜竊罪對象的財產價值,依據的法律規則是《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和《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第2條規定:
各級價格認定機構對被盜財物進行價格認定,適用本規則。
同時,這一規則的第7條又規定:
有下列情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不予受理。
(1)被盜財物為人民幣、外幣、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等或其價格辦案機關可直接確認的;
第14條規定:
被盜財物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時,可采用專家咨詢法。在運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過程中咨詢有關專家的,不屬于專家咨詢法。
此外,這一規則的第15條的第(三)項中規定:
市場調節價時的價值認定應采用市場價值標準;根據以下與其相適應的方法進行測算:
“……
2、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類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類商品的中等價格測算。其中:
(1)專供外銷商品,國內無銷售的,按離岸價測算;
(2)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可采集到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按該價格計算;無法采集國內市場價格但可采集到國外市場相應價格的,按國外價格考慮基準日匯率及各項進口稅費測算;國內外均無法采集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可通過比較質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綜合推算。
關于前述規則的具體適用,ETH的價值認定有三種思路:
第一,將ETH認定為有價支付憑證或者有價證券。這種思路下,辦案機關可以直接通過行為時市場交易價格認定被盜財物價值。
第二,即使ETH不能被認定為證券,那么作為流通領域的商品,按照國內、國外市場價格測算。
第三,ETH屬于屬性特殊、專業性強的商品,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應通過專家咨詢確定價值。
本案中,法院依據第二種思路,也就是:ETH不能被認定為證券;而能夠被認定為流通領域的商品。依據這一思路,法院對涉案ETH和某平臺幣的價值分別作出了如下認定。
根據被害單位提交的HuobiGlobal上的市場交易行情記錄截圖,2019年6月20日當天,ETH的交易價格最高為270.68美元,最低為265.85美元,平均價格為268.265美元;2019年7月15日當天,ETH的交易價格最高為240美元,最低為201美元,平均價格為220.5美元。按照前述《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的計算方法,涉案被盜的ETH共價值人民幣六千余元。
涉案某平臺幣因并未公開上市交易,無法計算價值。但因某平臺幣被盜,可能對被害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該情節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寫在最后
總而言之,通過這一判決,ETH的法律屬性被確定為與BTC性質相近的、可流通的“虛擬商品”。但是,正如本判決中對“某平臺幣”做出的認定,一些所謂的“山寨幣”的前途仍未可知。如果tolken不能在足夠大的市場上廣泛流通,以至于形成了一般公認的價值,那么不管它在特定小范圍內被炒到多高,仍然只能認定為是一堆沒有價值的數據。
在文章最后,提醒諸位讀者:法院承認ETH的商品屬性,但并未承認ICO及其代幣的合法性。BTC和ETH的市場體量大家都懂,就算是幣安這種大平臺的平臺幣也難望其項背。還是借用一句官方的老生常談: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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