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創建的那一刻起,關于 ETH 性質的爭論就不能被簡單歸結。在最近協議向“權益證明”(PoS)交易驗證機制完成過渡時,爭議只會更甚。
核心體現在 ETH 是商品還是證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主席 Gary Gensler 在“合并”之后第一個談到這一點。
因此,他的主要立場歸結為根據豪威測試(Howey test),大多數加密代幣都可以作為證券”這一事實。根據該測試,如果“對普通企業進行貨幣投資,并合理預期從其他參與者的活動中獲利”,則確認投資合同的存在。
根據 Gary Gensler 的說法,在切換到 POS 之后,以太坊開始更加體現出證券的性質,因為“代幣抵押與借貸非常相似”,而投資以太幣實際上與利潤預期相關聯,因為所有利益相關者(“其他參與者”)的活動,允許整個驗證機制存在,即使特定利益相關者的利潤取決于他的特定利益。
律師:美SEC在針對Ripple案件的言論中存在諸多矛盾,勝算并不高:1月17日消息,Ripple律師John Deaton分享了進一步的見解,解釋了為什么他認為美國SEC的論點可以讓Ripple Labs在有關XRP地位的持續訴訟中獲勝。
Deaton表示,美國SEC聲稱XRP在任何時候都是一種證券,這證明Howey測試沒有簡單的定義,這使得它用于確定資產是否為證券是一項艱巨的任務。Deaton稱,提交給法院的約3000份法庭之友簡報顯示,首次購買XRP的人甚至不知道Ripple Labs的存在,也不知道Ripple Labs對XRP有任何影響。
在這場始于2020年12月的訴訟過程中,美國SEC起草了一名專家作證反對XRP。Deaton指出,根據Howey測試的規定,專家試圖將整個XRP社區稱為“共同企業”。但這些指控是毫無根據的,因為專家沒有采訪任何XRP持有者,SEC也沒有將專家的立場納入其簡易判決。
Deaton指出了所有這些觀察結果和矛盾之處,他說,那些認為SEC有機會打贏這場官司的人高估了SEC獲勝的機會。(U.Today)[2023/1/17 11:16:36]
同時,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法案 (RFIA) 將大多數數字貨幣稱為商品,其中應包括 ETH 。RFIA 為確定何時將數字資產視為商品以及何時將其視為證券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如果資產不賦予所有者公司權利,則根據投資合同發行的代幣將有資格作為“輔助資產”。RFIA 將輔助資產與記錄輔助資產轉讓協議的基礎投資合同明確區分開來。事實證明,只要 ETH 賦予公司權利,包括獲得股息, 那它就是一種商品。
美國受托人對FTX聘請紐約律師事務所Sullivan and Cromwell提出異議:金色財經報道,一名美國受托人對FTX聘請紐約律師事務所Sullivan and Cromwell提出異議。
美國受托人安德魯·瓦拉(Andrew Vara)于1月13日提交的文件稱,由于Sullivan and Cromwell此前與破產的加密交易所有聯系,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它寫道:“S&C提交的披露完全不足以評估S&C是否符合破產法的無沖突和無利益標準。”[2023/1/15 11:12:26]
注:2022 年 6 月 7 日,美國參議員 Cynthia Lummis (R-WY) 和 Kirsten Gillibrand (D-NY) 提出了《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S. 4356 - the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簡稱 RFIA),旨在建立一套美國對數字資產的監管體系。這項備受期待的法案旨在解決金融監管機構對數字資產的管轄權長期存在的不確定性,澄清數字資產和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稅收問題,并對數字資產的發行者和服務提供者確立信息披露和消費者保護義務。閱讀更多:
動態 | 律師敦促法官停止強制Bitfinex和Tether產出NYAG所要求文件:Bitfinex和Tether的律師在一封新信件中稱,他們僅在為紐約總檢察長辦公室(NYAG)尋找文件上就花費了50萬美元。在周二向紐約最高法院提交的信中,Steptoe和Johnson LLP的律師Jason Weinstein和Charles Michael以及Morgan,Lewis和Blockius LLP的David Miller和Zoe Phillips敦促法官Joel M. Cohen立即反對強迫Bitfinex和Tether產出NYAG要求的所有文件。據悉。Cohen此前曾裁定Bitfinex和Tether需要保留并交出這些文件的一部分,并保留其余的NYAG禁令。(CoinDesk)[2019/7/31]
https://m.8btc.com/article/6774564
分析 | 肖颯律師解讀五部門風險提示:今日,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颯在其個人公眾號上發文,解讀銀保監會等五部門共同發布的《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肖颯表示,風險提示中明確提出\"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句話具有重要的現實立案價值。這就意味著,ETH等也有望成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而不僅僅是2013年被定性的特定的虛擬商品一比特幣。也就是說,未來詐騙罪立案的范圍可能會較大幅度擴大,保護的范圍也在擴大。[2018/8/27]
在 8 月初發布的參議院農業委員會最近頒布的《數字商品消費者保護法》(“法案”)中也是同樣的邏輯。
該法案定義了“數字商品”,其中包括比特幣和以太坊,而不包括證券在內的某些金融工具。因此,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指定其對 ETH 的管轄權,但為與證券相關的其他資產的監管留出了空間,并將受 SEC 監管。該法案將使數字資產被確定為商品的過程系統化。
該法案還授予 CFTC 對數字商品交易的專屬管轄權,但賣方或消費者僅使用數字商品購買或出售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除外。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對 ETH 的監管有不同方式。在我看來,方式的不同是由于 ETH 性質的特殊性:
1. 在質押的情況下,我們談論的是通過放置代幣作為驗證區塊鏈交易的機制而獲得的收入。是的,它與債務證券非常相似。
2. ETH 可能是資產買賣交易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它是一種商品。
因此,根據已證明的以太幣功能,在特定情況下將會有適用的法規。
盡管就 ETH 的法律性質引入了立法規定,但 SEC 不會放松對數字資產尤其是 ETH 的監管。
在不久的將來,當 SEC 和 CFTC 實際上將確立其對 ETH 性質表現形式的管轄權時,我們可能會見證幾個公開案例。這些案件將成為未來法律的基礎,這些法律只會解決既成事實。
作者介紹:Web3 律師,在企業和知識產權領域擁有超過 10 年的經驗。主要專業領域是一般公司法、并購、NFT、風險投資、知識產權、合同、WEB3、法律盡職調查。
作者:Inal Tomaev 編輯:Colin Wu
原文:《律師觀點:合并后的以太坊是證券嗎?》
來源:panewsl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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