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火小律,作者火小律,本文獨家授權“吳說區塊鏈”編輯轉載。
近日咨詢虛擬貨幣納稅、是否存在違反外匯管制規定的人較多。可能是由于月初人民網區塊鏈頻道三篇關于區塊鏈、虛擬貨幣的文章——“正本清源”系列。該系列第3篇在幣圈瘋傳,當時不少人推送給火小律。或許術業有專攻,有些問題,還是想嚴謹地探討下。
注:文中相關標題、內容均來自人民網
入正題。
總結下,正本清源文章3主要從“虛擬貨幣的取得”、“虛擬貨幣的賣出和提現”、“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三個角度分析相關法律風險,并認為,
購買和持有,有比較合法的方式;
賣出環節,觸法風險很高;
動態 | 捷克區塊鏈環保品牌ReFork正式進軍中國:今日,捷克區塊鏈環保品牌ReFork在中國深圳首次亮相。ReFork是來自捷克的環保包裝材料制造商,主要制造以廢棄木材與淀粉合成的環保材料替代塑料包裝,是為捷克最先使用區塊鏈技術的企業。
ReFork官方表示,本次亮相中國意味著ReFork將以區塊鏈+生物科技環保的新形態全面進入全球第二大消費市場。ReFork的新型材料將在這里開始全面量產并取代塑料包裝。
此外,ReFork創始人之一Ondrej Vomela在活動中宣布,2020年上半年,作為ReFork的主要生產基地,ReFork中國地區的生產線將全面建成投產,并為ReFork提供超年均5億美金的產能。[2020/1/10]
有組織且涉資金池的發幣和交易服務基本都違法。
聲音 | 馬智濤:中國銀行業對區塊鏈技術等金融科技的發展日益重視:近日,微眾銀行副行長兼首席信息官馬智濤接受采訪時表示,目前,中國銀行業對區塊鏈技術等金融科技的發展日益重視,大多數銀行都將其作為發展重點與轉型方向,市場處于高速發展時期。區塊鏈技術等金融科技在這些合作中的核心功能往往是為傳統銀行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基礎設施,并通過技術創新幫助銀行機構不斷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進而在此基礎上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和資產配置能力。合規是底線,創新是出路,應平衡好創新開拓與審慎經營的關系。[2019/4/19]
代幣發行融資和交易服務篇
從第三點說起,代幣發行融資和提供交易服務一直是政策禁止的。這應該是圈內人的共識了,無需多言。94之后風向從未變過,對于“出口轉內銷”的做法更是持打擊態勢。
聲音 | 中國政法大學武長海:民法通常是支持比特幣交易價值的:據法制日報消息,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教授、副院長武長海在談及“深圳仲裁委確認比特幣作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時表示:首先,比特幣的交易雖然不受國家強制性法律支持,但也沒有說是違法,民法通常是支持其交易價值的,這也相當于認可了其財產性質。第二,既然通過合同約定了還款,即使以比特幣及其交易收益為標的,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從合同法的角度,當然應當支持。反之,如果比特幣的交易是為了洗錢和違法犯罪活動,當然另當別論。[2018/11/5]
至于所涉及罪名,文章基本提及了。只是關于“洗錢罪”、“非法經營罪”等一些較為冷門和復雜的罪名,理解存在偏差。這一點從文章其他部分也可以看出。具體的,火小律改日另開文,算是18年底那篇《特稿||幣圈人最易涉及的五大刑事風險》的2.0版本。
聲音 |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出版與技術融合問題有待解決: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刊文指出,進入新時代信息網絡技術對出版業產生了革命性影響,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物聯網等對出版業帶來的變革沖擊疾如暴風驟雨,不容小覷。面對“數與網”時代的巨大挑戰和現實機遇,建立并促進出版與技術的互聯互通雙向鏈接的融合發展之路已成為當下出版業亟待解決的問題。[2018/10/16]
再強調一句,哪個罪名都好,發幣融資和提供交易服務始終是違法違規的。
賣幣篇
再說說投資者最關心的“買幣賣幣”,先從文章認為的“高風險的賣幣”說起。
文章分5種情況分述,其中主要涉及偷稅漏稅風險、外匯管制風險、洗錢風險。
先說偷稅漏稅風險。部分國家確實要求對虛擬貨幣交易等獲利行為進行納稅申報。但在我國境內,火小律認為暫時無需擔心納稅問題。境內納稅,以人民幣為單位。而虛擬貨幣多數以美元計價。假設要納稅,則必須將虛擬貨幣轉換為對應的美元,再轉換為人民幣。這一過程中,既涉及了虛擬貨幣的定價問題,又涉及了變相與法幣兌換的問題。而這2點都是94文明令禁止的。因此在當前政策背景下,納稅只是個假設性問題,真的申報了,頭疼的可能是稅務部門。
再看外匯管制風險。還是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相信生活中,多數投資者都是同一幣種購入賣出虛擬貨幣的,因此并不涉及外匯管制一事。那什么情況會違反相關外匯管制規定?似文中所說,不同幣種購入賣出,并且意圖利用虛擬貨幣作為中介以此兌匯、購匯等,才可能涉嫌違規。想要完全實現,還得看交易平臺的風控設置、以及相關銀行卡的當地KYC政策等。但可以肯定的說,一旦出現非法兌匯等,本質上平臺的風險遠遠大過于投資者,可能不僅是違法,而是犯罪。
最后看洗錢風險。前文已經說過,作者對洗錢罪的認知略有偏差。洗錢這兩個字相信幣圈并不陌生,不少圈外人士也將幣圈和這兩個字掛鉤。不少被凍卡的投資者也是因為出金遭遇黑錢。但要構成洗錢類犯罪,簡單說下,需滿足2個基本條件,明知協助,即明知是黑錢,協助洗白或轉移。像文中所說的單純的向境外轉移虛擬貨幣等資產,如果來路正當,并不必然構成洗錢類犯罪。
買幣篇
文末回到低風險的“虛擬貨幣的取得”版塊。
司法實務中,存在2種截然不同的聲音。部分地區認為境內任何虛擬貨幣交易均系違法,原因是交易平臺違法;還有一部分地區認為在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的前提下,認可相關交易或者委托投資。
由此也衍生另1種現象,不少投資者被高利所誘進行投資,獲利則罷,一旦虧損便以虛擬貨幣交易違法為由請求法院判決交易無效要求退還本金。
單從政策角度看,對于普通的虛擬貨幣交易,并不鼓勵,也未明令禁止。僅是提示個人警惕非法金融活動、謹防被騙,并且強調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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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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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根據銀保監會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請大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_本文內容報道不對任何經營與投資活動推廣進行背書_,請投資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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