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咨詢虛擬貨幣納稅、是否存在違反外匯管制規定的人略多。
可能是由于月初人民網區塊鏈頻道三篇關于區塊鏈、虛擬貨幣的文章——“正本清源”系列。
該系列第3篇在幣圈瘋傳,當時不少人推送給火小律。
注:文中相關標題、內容均來自人民網
出于職業習慣,檢索了二位作者的背景,發現原來都是信息網絡技術圈人士,寫了一篇法律文章,還是讓人頗為驚訝的。
注:以上簡歷來自網絡
火小律饒有興致的看完了全文。順便也拜讀了該系列的前2篇文章。
鎮江潤州檢察:破獲近15億元案值借BTC逃避外匯監管案,單純買賣虛擬貨幣行為不予認定犯罪:8月21日消息,據潤州檢察官方公眾號披露,鎮江市潤州區檢察院成功破獲近15億元案值借比特幣為媒逃避外匯監管案。據查證,2019年以來,犯罪嫌疑人在境內外分工合作,以低于官方匯率區間0.009-0.03價格向境外務工人員大量收取蘭特并在境外轉換成比特幣后,通過境內某幣網、某樂網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出售,并將出售比特幣所收人民幣轉賬至境外務工人員國內人民幣賬戶,借此逃避國家對銀行外匯轉入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限額監管。截至案發,累計買賣蘭特(南非法定貨幣)41億元,涉及人民幣流水14.77億元。目前,已查證涉案金額3.2億余元,買賣比特幣1572.16個,價值人民幣1.17億元。
潤州檢察院會同偵查機關、金融專家以及網絡技術人員圍繞國家外匯管制政策等先后3次會商研判,并就區分罪與非罪達成共識,明確對以虛擬貨幣為媒倒賣蘭特行為,依法認定為涉嫌非法經營罪,而對單純買賣虛擬貨幣行為則不予認定犯罪。在偵查機關將已到案7人全部移送審查起訴后,在全面審查基礎上,依法監督其對實際僅參與比特幣交易的1名涉案人員做撤案處理。[2021/8/21 22:27:53]
前2篇文章,法律圈的火小律還是很佩服的。回到第3篇法律分析,或許術業有專攻,有些問題,還是想嚴謹的探討下。
渣打集團正成立一家合資企業來買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據外媒報道,渣打集團正在成立一家合資企業來買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而不久前其最大的競爭對手匯豐控股表示將不會參與加密貨幣交易熱潮。
渣打銀行表示,其技術部門SC Ventures將與一家專注于數字的香港投盜公司BC Technology Group Ltd設立一家合資企業。新合資企業總部將設在英國以面向歐洲市場,并幫助機構交易者尋找交易對手。該合資企業將提供包括比特幣在內所有主要虛擬貨幣的交易,并在第四季度開始營業。[2021/6/2 23:05:55]
入正題。
速匯金與Coinme達成合作,允許用戶在速匯金實體網點買賣比特幣:周三,美國大型匯款公司速匯金宣布與比特幣ATM公司Coinme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將允許用戶在速匯金的實體網點買賣比特幣。這項合作將使美國可以購買比特幣的實體網點數量增加近一倍。據悉,速匯金將從本月開始將比特幣服務添加到約1.2萬個網點,然后在6月份再添加到5000個網點。此前消息,Ripple與速匯金終止合作伙伴關系協議。(Decrypt)[2021/5/12 21:55:09]
總結下,正本清源3主要從“虛擬貨幣的取得”、“虛擬貨幣的賣出和提現”、“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三個角度分析相關法律風險,并認為,
動態 | 聯交所認為有必要暫停環球通證公司股份買賣:根據環球通證(08192)公告,公司接獲聯交所日期為2019年3月22日的函件,聯交所認為,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公司未能維持足夠業務水準或擁有足夠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以向聯交所證明其具備足夠的潛在價值,保證其繼續上市。聯交所認為有必要根據GEM上市規則第9.04(3)條暫停公司股份買賣。其中,該公司區塊鏈技術相關業務乃于最近(2018年4月)成立。其屬新業務且與現有業務無關及當前營運規模較小。公司預測并無已簽署協議或實質業務計劃支持。區塊鏈技術相關業務預測收入大幅增加前提為用戶及交易數目增加,而其未獲證實。[2019/3/25]
購買和持有,有比較合法的方式;
賣出環節,觸法風險很高;
有組織且涉資金池的發幣和交易服務基本都違法。
代幣發行融資和交易服務篇
從第三點說起,代幣發行融資和提供交易服務一直是政策禁止的。這應該是圈內人的共識了,無需多言。94之后風向從未變過,對于“出口轉內銷”的做法更是持打擊態勢。
至于所涉及罪名,文章基本提及了。只是關于“洗錢罪”、“非法經營罪”等一些較為冷門和復雜的罪名,理解存在偏差。這一點從文章其他部分也可以看出。具體的,火小律改日另開文,算是18年底那篇《特稿||幣圈人最易涉及的五大刑事風險》的2.0版本。
再強調一句,哪個罪名都好,發幣融資和提供交易服務始終是違法違規的。
賣幣篇
再說說投資者最關心的“買幣賣幣”,先從文章認為的“高風險的賣幣”說起。
文章分5種情況分述,其中主要涉及偷稅漏稅風險、外匯管制風險、洗錢風險。
先說偷稅漏稅風險。部分國家確實要求對虛擬貨幣交易等獲利行為進行納稅申報。但在我國境內,火小律認為暫時無需擔心納稅問題。境內納稅,以人民幣為單位。而虛擬貨幣多數以美元計價。假設要納稅,則必須將虛擬貨幣轉換為對應的美元,再轉換為人民幣。這一過程中,既涉及了虛擬貨幣的定價問題,又涉及了變相與法幣兌換的問題。而這2點都是94文明令禁止的。因此在當前政策背景下,納稅只是個假設性問題,真的申報了,頭疼的可能是稅務部門。
再看外匯管制風險。還是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相信生活中,多數投資者都是同一幣種購入賣出虛擬貨幣的,因此并不涉及外匯管制一事。那什么情況會違反相關外匯管制規定?似文中所說,不同幣種購入賣出,并且意圖利用虛擬貨幣作為中介以此兌匯、購匯等,才可能涉嫌違規。想要完全實現,還得看交易平臺的風控設置、以及相關銀行卡的當地KYC政策等。但可以肯定的說,一旦出現非法兌匯等,本質上平臺的風險遠遠大過于投資者,可能不僅是違法,而是犯罪。
最后看洗錢風險。前文已經說過,作者對洗錢罪的認知略有偏差。洗錢這兩個字相信幣圈并不陌生,不少圈外人士也將幣圈和這兩個字掛鉤。不少被凍卡的投資者也是因為出金遭遇黑錢。但要構成洗錢類犯罪,簡單說下,需滿足2個基本條件,明知協助,即明知是黑錢,協助洗白或轉移。像文中所說的單純的向境外轉移虛擬貨幣等資產,如果來路正當,并不必然構成洗錢類犯罪。
買幣篇
文末回到低風險的“虛擬貨幣的取得”版塊。
司法實務中,存在2種截然不同的聲音。部分地區認為境內任何虛擬貨幣交易均系違法,原因是交易平臺違法;還有一部分地區認為在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的前提下,認可相關交易或者委托投資。
由此也衍生另1種現象,不少投資者被高利所誘進行投資,獲利則罷,一旦虧損便以虛擬貨幣交易違法為由請求法院判決交易無效要求退還本金。
單從政策角度看,對于普通的虛擬貨幣交易,并不鼓勵,也未明令禁止。僅是提示個人警惕非法金融活動、謹防被騙,并且強調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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