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民日報》旗下的《人民網》刊發了一篇關于“虛擬貨幣”的文章,這篇文章的發表在當下OK交易所事件持續發酵,火幣受到負面消息困擾的情況下,可謂是“正逢其時”。
這篇文章有兩位作者,其中一位正是不久前公開表態:5-10年內任何虛擬加密貨幣在國內都不會合法的何亦凡。這就使得這篇文章更值得玩味了。
在某種程度上,我認為它代表了官方對數字貨幣交易者及投資者的一個提醒和警示,我們要仔細品味文中的用語并用它來指導和規范我們未來的投資行為。
整篇文章共分了三段,分別對“虛擬貨幣”的獲取、“虛擬貨幣”的賣出和提現、“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這三方面的法規進行了詳細的解說。
21世紀經濟報道:通過虛擬貨幣洗錢理論上在國內不可行:3月24日,21世紀經濟報道刊文稱,實際上,洗錢與反洗錢的搏斗近年來愈演愈烈,洗錢的新動向是互聯網化,花樣翻新后,比特幣、聚合支付、網貸跑路、跨境電商都可以成為洗錢的手段,而反洗錢模型也在據此迭代更新。通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洗錢理論上在國內是不可行的,因為根據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中國計算機學會信息系統專委會委員、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李振星表示,雖然在國內不能碰,但也有不法分子在境外支付結算比特幣,然后轉到國內賬戶,國內的金融機構不會知道。但實際上境內金融機構作為發卡行、結算收單行,應當仍然有合規責任。[2020/3/24]
總體來說這篇文章中有以下幾段話值得我們關注:
飛天誠信:代幣交易在國內不合規,目前硬件錢包銷售渠道有限:飛天誠信(300386.SZ)表示,雖然代幣的持有在國內被允許,但代幣的交易在國內依然屬于不合規的范疇。所以,目前硬件錢包在國內的銷售渠道有限。現在硬件錢包在海外有一些渠道代理銷售以及國內重點戰略合作伙伴的業務合作。(中國經營報)[2020/3/14]
1“當事人為自然人,在中國境內,在沒有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通過挖礦、空投或接受贈與等方式取得“虛擬貨幣”,94公告、289號文并未予以明確禁止,但金融監管層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動的”
這段話通俗地說就是在不涉及用人民幣買賣的情況下,大眾通過挖礦、空投或贈予方式獲得的數字貨幣在我國不支持,但不是違法行為。因此這類行為不違法,可以做。
何一:幣安在國內被塑造“逃亡”形象或因在國內缺乏溝通:幣安何一在問答會中稱,“幣安是目前幣幣交易平臺里,在合規和監管上做得最好的公司,也是最安全的平臺,首先,我們在全球多個國家積極推進區塊鏈及數字貨幣行業的合法化,這部分早在去年已經開始布局。我們和多國政府監管部門都保持著暢通的溝通,幣安在部分政策收緊的地區遇到的問題,其他平臺也同樣遇到,如果你是日本,美國用戶,國內大家經常和幣安做類比的公司是注明‘不為美國、日本用戶提供服務’的,我們在國內被塑造出來‘逃亡’的形象,大概因為我們對中國政府的尊重,所以在國內缺乏溝通所致”。[2018/5/18]
2“當事人為自然人,在中國境內,通過支付法定貨幣,從某組織或個人處取得的‘虛擬貨幣’,94公告、289號文并未予以明確禁止,但該出售虛擬貨幣的組織或個人可能從事因發售、提供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間兌換等業務而涉嫌違法”
杭州在國內“區塊鏈之都”爭奪中顯主動:據巴比特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務院及浙江、江蘇、貴州等9個省份、自治區和直轄市就區塊鏈發布了相關政策意見,而這里面浙江時間最早、力度也最大。按城市看,北京區塊鏈企業數量14家,杭州僅次于北京有10家,上海8家,深圳5家(只統計公司制形式,未統計非盈利基金形式的公鏈、交易所)。值得注意的是,杭州第一個將“區塊鏈”寫入了政府報告。另據IPRdaily聯合incoPat創新指數研究中心的數據,位于杭州的阿里巴巴的區塊鏈專利總量為49,全球排名第一。這些區塊鏈企業大部分都選擇從底層技術做起,最起碼也要做到自主可控,然后做基于平臺的延伸應用,應用落地多為金融場景,且多與政府機構合作緊密。[2018/2/28]
這段話通俗地說就是任何在境內提供人民幣買賣數字貨幣渠道或者作為買賣中介的行為是違法的。
3“當事人為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通過合法出境的資金從任何其他方購買‘虛擬貨幣’,94公告、289號文并未予以明確禁止”
這段話通俗地說就是我們如果在境外用合法資金買賣數字貨幣不違法。
4“當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種‘虛擬貨幣’,通過以幣幣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種‘虛擬貨幣’,在不涉及洗錢的情況下,94公告、289號文并未予以明確禁止”
這段話通俗地說就是幣幣交易不違法,比如我們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上進行幣幣交易是不違法的。
5“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將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提現后,不論地區和幣種,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未進行納稅申報,則涉嫌偷稅漏稅行為”
這段話通俗地說就是所有數字貨幣變現為法幣后,都需要向國家交稅,否則違法。
6“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給他人,變相協助他人將資金非法出入境,則同樣涉嫌洗錢犯罪,如果他人資金本身為非法所得,則可能涉及更多項犯罪”
這段話講的就是洗錢了,也是最近OKEX事件最有可能的直接導火索。
7“任何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或境外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并在中國境內建立人民幣通道和資金池,收取交易手續費等行為,被法律禁止”
這一點實際上是現在所有交易所游走的灰色地帶,嚴格地講,所有的交易所都違反了這一條。
這篇文章詳細講解的內容遠不止上面這7段,但大體上可以歸結為下面五點:
1境內用人民幣買賣數字貨幣是非法,提供這類買賣渠道也是非法。
2幣幣交易不違法。
3賣出數字貨幣要交稅,否則違法。
4用數字貨幣募集人民幣違法。
5挖礦、空投、贈與數字貨幣不違法。
6境外交易數字貨幣的資金來源必須合法。
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盡量減少交易,從短線投機逐漸轉變為長線投資。這一方面規避交易風險,另一方面規避逃稅風險。
除此以外,我認為未來可能會有一個新趨勢出現:那就是數字貨幣挖礦可能會成為越來越多人進入這個領域的方式。
因為從這些規定看,幾乎所有獲取數字貨幣的方式都有法律風險,而只有挖礦目前看是沒有法律風險的。投資者首先通過挖礦獲得比特幣或以太坊,然后再用比特幣、以太坊進行幣幣交易從而獲取其它數字貨幣,這幾乎是唯一能規避所有獲取和交易數字貨幣風險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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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比特幣第三次減產的元年,區塊獎勵從12.5BTC降至6.25BTC。從以往走勢來看:第一次減半,比特幣從12美金漲到1000美金以上,漲幅達100倍;數據:Curve創始人已通過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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