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文作者火小律,獨家授權“吳說區塊鏈”進行轉載。任何商業或非商業轉載行為,請與本人聯系,侵權必追。
原標題:《OK徐明星未來關鍵2周刑事律師科普“黃金37天”》
目前徐明星涉調查事件還在迷霧之中,幾件事受到關注。第一是大量網友向山西相關部門咨詢,甚至在微博下集體刷屏。按照常規,相關部門是會回應外界關切,因此權威部門的回應可能會接近釋出;第二是11月1日OK代言人徐坤再次發布微博,稱目前還不能給出確切提幣時間,但請放心所有資產是安全的。至于海南所謂的關聯,大概率是無稽之談,和當地房地產利益相比,區塊鏈實在只是品牌政績而已。
但無論如何,距離“黃金37天”已經越來越近,按照財新的說法,大約在10月10日左右被調查,那么距離37天只剩下約兩周。黃金37天究竟是什么?如果過了37天又代表什么?原檢察院人士、現刑事律師火小律為大家詳細解讀。
美國司法部對FTX黑客攻擊事件展開刑事調查:金色財經報道,據消息人士透露,美國司法部(DOJ)已對FTX黑客攻擊事件展開刑事調查。據悉該調查與前FTX首席執行官SBF的欺詐案是分開的,當局已經凍結了部分被盜資金。區塊鏈專家認為,多條線索表明這是內部作案,包括黑客同時入侵FTX和FTX US網站、訪問多個冷錢包以及使用個人Kraken賬戶提取至少一筆交易的gas費用。
金色財經此前報道,在FTX申請破產的當天晚上,該交易所遭遇黑客攻擊,黑客從FTX熱錢包里竊取超過4.5億美元資產。(彭博社)[2022/12/28 22:11:41]
火律師指出:37天意味著什么?一個關于“罪與非罪、羈押與否”的初步判斷。即案件經偵查,交由檢察院初步審查,判斷是不是犯罪、什么罪名、逮捕與否。為什么有“黃金”一說?因為一旦逮捕定下基調,后續可變化空間也隨之狹窄。
最高法、最高檢和部針對電信網絡詐騙刑事案件出臺的意見談及虛擬貨幣:6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部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表示,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等經銷商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銷售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等,并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如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2021/6/22 23:57:07]
全文如下:
動態 | 美國國稅局《2019年刑事調查報告》:罪犯使用比特幣逃稅:美國國稅局(IRS)發布了一份《2019年刑事調查報告》,慶祝其執法100周年。該報告要求打擊那些使用先進技術來逃避稅收等犯罪行為,也提到了過去一年來在遏制和逮捕使用加密貨幣的犯罪分子方面取得的成功。美國國稅局副局長Jim Lee提到了成立于2018年6月的全球稅收執法機構J5。J5遵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號召,采取行動并與國際逃稅作斗爭。 J5還著眼于國際逃稅的促成因素以及使用加密貨幣逃避國際稅義務的行為。該報告同時詳細說明了如何使用比特幣進行某些欺詐行為,闡明了逮捕和關閉由比特幣資助的“最大的暗網兒童網站”等情況。(ambcrypto)[2019/12/8]
“黃金37天”的說法由來已久。辯護律師喜歡說,當事人、家屬也常掛嘴邊。
一知半解話傳話,形成一個普通的誤區,37天還關著,出大事了;37天放出來了,徹底沒事了。
動態 | 購派幣礦機租賃傳銷被刑事裁決:據新京報報道,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21日公布了一則有關“購派幣”傳銷套路的刑事裁定書。2016年上半年,有人借網絡虛擬貨幣“購派幣”之名,制作了“購派幣”交易網站,并制訂網站交易購派幣的相關規則。截至2017年4月20日,常州地區形成了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的組織體系,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達到40人、層級達到6級,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達651萬余元。[2018/8/30]
究竟37天指什么?籠統的說,是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30天、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最長期限7天,組合而成。實踐中,可能短于37天。
37天意味著什么?一個關于“罪與非罪、羈押與否”的初步判斷。即案件經偵查,交由檢察院初步審查,判斷是不是犯罪、什么罪名、逮捕與否。類似醫院看病,服務臺預檢,再找醫生陳述病情,完成簡單的檢查,待醫生初步判斷可能是XX病,要不要治療、大概怎么治。
路易斯安納州司法部長對挖礦員工展開刑事調查:路易斯安納州司法部長Jeff Landry對自己辦公室下設的信息技術部門開展刑事調查,其中包括被解聘的前部門主任。有指控稱,有員工利用國家機器資源挖掘比特幣。[2018/2/24]
為什么有“黃金”一說?因為一旦逮捕定下基調,后續可變化空間也隨之狹窄。實踐中,檢察院決定逮捕,說明無罪的可能性幾乎為0。后續變更取保、不起訴、判緩刑的可能性自然也較低。尤其是現在“捕訴合一”的大背景,即由同一名檢察官決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訴。檢察官的思路是連貫的,第一個決定便顯得至關重要。
為什么說“玩壞了”?主要是過分夸張的宣傳“黃金37天”,容易產生反效果,引起司法機關的反感。事實上,大部分普通刑事案件,經審查不構成犯罪等,司法機關自然會放人。而小部分律師坐享其成,過分“搶功”,將取保或者撤案完全歸功于有效辯護,甚至將司法機關豎成“邪惡”的對立面。
曾聽過一位刑辯大咖的講座,開篇三句話總結當前檢察院辦案三大特點:
1.喜歡把無罪往有罪上靠;
2.喜歡把輕罪往重罪上靠;
3.喜歡把一罪往多罪上靠。
回歸正題,37天內,律師可以做些什么呢?
1有效會見,了解基本案情
捕前偵查階段,甚至整個偵查階段,最核心的問題是“信息嚴重不對稱”。
體現在3點。第一,司法機關對外透露的信息極少;第二,家屬幾乎不清楚具體案情;第三,辯護律師看不到任何卷宗材料。
因此,會見是了解基礎案情最直接最高效的方式。在簡單的一問一答中,盡可能全面的了解整個案件事實,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和影響未來案件走向的轉折點。
插一句,已經有好幾個家屬問過類似問題了,那些答復可以看卷宗的律師就別請了,誤事。
2合理甄別,客觀驗證事實
客觀的說,當事人的陳述主觀性很強、局限性很強。可能角度有限,并不知曉全貌;可能記憶模糊,細節回憶不清;可能自我掩飾,容易避重就輕……
有次見當事人,對方先敘述,我提了三個問題,基本可以斷定對方沒說實話。如果按照當事人的說法去制定辯護策略,后續會很被動。你以為不說就能騙過司法機關嗎?總有代價。
這也是經驗豐富的辯護律師和普通律師的差別,合理甄別言詞證據,通過自我分析,撥開云霧求證真相。
3自行調查,還原案件全貌
辯護律師相較于司法機關,最大的優勢在于時間和精力。
尤其面對一些新型案件,涉互聯網、涉金融等,司法機關囿于案多人少,很難深入透徹的了解商業模型、商業習慣等。
辯護律師則有著天然的優勢,可以花費更多時間精力深入調查、短期內調動更多商業資源,以便快速還原案件全貌,提供更多的辯護思路,甚至是幫助司法機關了解背后的緣由,更深刻的理解整個行為。
4加強溝通,交換法律意見
先解決2個問題。
1.和司法機關溝通,律師和家屬有什么差別?
最核心的是專業。家屬更偏向情感類敘述或反復強調無謂內容。律師則能更有效直觀的針對法律事實、證據等問題發表意見。
2.怎樣的溝通,更易被司法機關所接受?
盡可能就事論事、盡可能客觀全面。
早年在檢察院,收到無數辯護意見,有些連基本事實都說錯,更別提以此為基礎的辯護內容了。這類意見往往容易弄巧成拙,引起司法機關反感。還有一種,只闡述對自己有利的,甚至夸張表述,不利的內容只字不提。這類意見很難打消司法人員心中的顧慮,效果未必好。
偵查階段,證據不斷更新,不到最后一日都不知結果。持續溝通,有效溝通,不斷跟進,才能保證效果最大化。
5主動出擊,推動案件進程
有人說,該放人總會放人,請不請律師又有什么差別?
1.結果很重要,快速達成結果更重要。
精細化辯護的時代,單純追求無罪、罪輕、取保的結果,未免太低。以取保為例,目標應從37天,定為33天、30天,甚至更短。
對被羈押的當事人,求的是早日心安心定,多1天都是度日如年,3、4天已然太久。
2.面對爭議問題,提供多個思路。
法律存在一定空白,不少問題存在爭議。承辦人員有一套固定的思維邏輯,辯護律師可以提供另一套思路。碰撞產生更多火花,可能影響案件走勢。
即使逮捕,變更一個罪名,對當事人,可能是最終刑期和處理方式的差別。而不僅僅是文字差別。
這些都需要專業辯護律師介入,盡可能主動推動案件進程,而不是被動等待司法機關的決定。
風險提示
根據銀保監會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請大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本文內容報道不對任何經營與投資活動推廣進行背書,請投資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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