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區塊鏈與數字貨幣技術發展迅速,央行法定數字貨幣已經進入封閉測試階段。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在“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夯實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基礎”中提出要“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強調“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數字貨幣的這一最新表態,將對各級人民法院處理與數字貨幣相關權益案件起到很重要的指導作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我國數字貨幣司法保護的新時代開始了,對于促進區塊鏈技術在建設網絡強國、發展數字經濟、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將產生重大影響。
動態 | DAppTotal 數據:跨ETH/EOS/TRON/IOST四大公鏈,DApp活躍度排行榜:據 DAppTotal 12月09日數據顯示,過去一周,綜合對比ETH、EOS、TRON、IOST四大公鏈的DApp生態情況發現:總用戶量(個): ETH(210,963) > TRON(60,967) > EOS(16,971) > IOST(4,583);總交易次數(筆):EOS(264,099,447) > TRON(4,766,942) > ETH(1,069,396) > IOST(476,637);總交易額(美元):EOS(73,126,391) > ETH(37,142,291) > TRON(23,596,901) > IOST(1,816,732);跨四條公鏈按用戶量TOP3 DApps為:BeeHive(TRON)、HEX(ETH)、Maker(ETH);按交易次數TOP3 DApps分別為:EIDOS(EOS)、WINk(TRON)、Dice(EOS);按交易額TOP3 DApps分別為:Newdex(EOS)、EIDOS(EOS)、WINk(TRON)。[2019/12/9]
一是首次明確數字貨幣屬于新型權益。
動態 | 長沙將牽頭推進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合作等四大重點任務:金色財經報道,12月4日在合肥舉行的長江中游城市群省會城市第七屆會商會上,武漢、長沙、合肥、南昌四省會城市,會同岳陽、株洲、湘潭等觀察員城市,簽訂了《長江中游城市群建設2020年合作重點事項》《長江中游城市群省會城市與觀察員城市合作重點事項》。長沙將牽頭推進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合作、公共資源交易合作、建筑行業協同發展、省會城市教研協作體等四大重點任務,推廣遠程異地評標重點事項,推進長岳合作向更深層次發展。在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合作方面,利用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在長沙經開區設立的全國唯一一家國家區塊鏈安全技術檢測中心的技術優勢,推動落實國家區塊鏈安全監管相關文件要求,為長江中游城市群提供區塊鏈安全技術服務,推動區塊鏈產業創新發展。[2019/12/5]
我國基本民事法律對新型權益保護持開放態度。《民法典》在規定了包括人格權和個人信息權、婚姻家庭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股權等投資權等相關民事權利后,對相關新型權益作出了很多開放性規定,包括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對于新型權益和投資性權利,以及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具體保護,《民法典》持開放態度。
巴克萊:克服這四大障礙 數字貨幣才有望成為主流:巴克萊認為,加密貨幣與更廣泛的加密技術必須克服以下四大障礙,才有望成為主流:1. 接受與信任:普羅大眾是否學會接受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加密技術。2. 主權與監管:加密技術也應得到政府采用,或至少被政府接受;與此同時,加密技術必須服從監管,遵守相應規章制度。3. 隱私性:加密技術所提供的隱私性要比現有技術更高。對于技術而言,隱私具有兩面性,有利亦有弊。4. 不可逆性:目前的區塊鏈技術具有不可逆轉的特性,這一點在商業領域的方方面面并不總是可取。[2018/4/11]
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認為比特幣屬于虛擬商品,這是數字貨幣相關權益被有權機關明確的開始。但是除比特幣之外的其他數字貨幣,或者說數字貨幣作為一般性產權權益種類并未得到行政、司法等有權部門明確,即并未直接確認數字貨幣是新型權益。
時戳資本發布研報:未來3年區塊鏈發展四大趨勢:4月9日,區塊鏈投資機構時戳資本發布了《區塊鏈行業發展與投資機會研究報告》,報告從區塊鏈的基本定義、產業圖譜、投融資情況、世界各國政府機構如何對待區塊鏈以及未來區塊鏈行業的發展趨勢等方面進行了闡述。關于區塊鏈行業的發展趨勢,時戳資本指出,區塊鏈在接下來的3年時間會呈現四大發展趨勢:區塊鏈公鏈項目技術沖刺、跨領域技術融合、區塊鏈垂直應用加速落地、市場宣傳規模持續擴大。此外,在私有財產安全、資產管理、跨區域價值交換、降低社會信用成本等需求側也存在著巨大的驅動力推動區塊鏈行業向前發展。[2018/4/9]
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保護比特幣及其他相關數字貨幣的相關權益,各地法院判決結果不一,其依據也不盡相同。如在(2019)蘇民申6141號陳國柱與蔡可健合同糾紛一案中,比特幣被視為不合法的物;在商民初字第1531號高昌建與劉成賓不當得利糾紛案中,法院對于比特幣交易并不保護。因此《意見》對于促進數字貨幣權益司法保護將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BTCC股東:BTCC收購交易額未達百億元 四大股東全部套現:BTCC股東楊林科稱,BTCC股權100%轉讓給香港一家投資基金,原來四個最大股東——李啟元、光速資本、楊林科、黃嘯宇全部清倉股份套現。楊林科表示,這筆交易沒有達到百億元,對這筆交易他也很滿意,但是不方便透露交易數據。此外楊林科個人已砸入數千萬資金投資多個區塊鏈項目。[2018/2/11]
二是首次明確數字貨幣與網絡虛擬財產、數據是不同的權益。
以往司法實踐中,除了有時候對相關數字貨幣不予保護以外,即使保護,也常常將數字貨幣視為網絡虛擬財產或數據。如在金刑初字第00090號陳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審一案中,比特幣被視為數據;在浙03民終347號陳定賞訴謝作正合同糾紛二審一案中,法院認為代幣發行融資行為涉嫌非法犯罪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基于比特幣持有、流轉行為的效力認定,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進行交易,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并未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其相應民事利益應受到法律保護。而事實上,數字貨幣與后二者是有區別明顯的不同的權益形式。
一般認為,虛擬財產是“能夠為人所擁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價值的網絡虛擬物和其他財產性權利”,廣義上的虛擬財產是包括電子郵件、網絡賬號等能為人所擁有和支配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網絡虛擬物,而狹義的虛擬財產一般指指網絡游戲中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技能等。
數字貨幣是一種基于對等網絡和數字加密開源算法的運行的虛擬貨幣。與數字貨幣相似的概念有電子貨幣、虛擬貨幣。通常,電子貨幣主要是金融機構發行的與法幣對等的電子形式法幣,虛擬貨幣主要是指網絡運營商發行的流通于運營商內部的不與法幣對等的網絡貨幣。
數字貨幣是一種基于對等網絡和數字加密開源算法運行的加密貨幣。數字貨幣與虛擬財產,以及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等,在發行主體、適用范圍、發行數量、儲存形式、流通方式、信用保障、交易成本、交易安全等方面都有比較明顯的區別。
數字貨幣與網絡虛擬財產或數據,在具體法律保護時或許有交叉,比如在一定情況下數字貨幣與網絡虛擬財產、數據類似,但二者的內涵和外延并非一致。這一次最高法院首次將數字貨幣與網絡虛擬財產、數據并列,可以認為法院已經開始認為,數字貨幣與虛擬財產相比,其發行交易中涉及的權利義務、法律性質、法律責任等方面均有其獨特特點。
三是強調數字貨幣權益屬于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
《意見》強調“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嚴格執行產權保護司法政策,全面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推動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明確和統一裁判標準,準確界定產權關系,合理劃定責任財產范圍”。
一般而言,產權是指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從這個意義上說,《意見》確認數字貨幣是新型權益,一定意義上是從產權保護角度承認數字貨幣是一種新型產權,保護其作為合法財產的相關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數字貨幣作為財產權司法保護,對于資產數字化進程、數字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四是強調對數字貨幣權益進行系統和全面司法保護。
數字貨幣是數字經濟時代涌現的新型權益,體現了財產形式的新趨勢。對數字貨幣相關權益的保護,應該是與其他權益類型一樣,需要進行系統地、全面地保護。
《意見》中提到諸多舉措,包括完善市場主體司法保護機制,進一步增強微觀主體活力;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夯實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基礎;保障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維護社會誠信與市場秩序,營造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強化民生司法保障,實現更高水平的公平正義;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機制,推動建設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全面開放;以一站式多元解紛為切入點,建設具有中國特色、更加適應市場經濟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都將可能也應該在數字貨幣相關權益保護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針對數字貨幣流通性強的特點,根據《意見》提出的保障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方面提出的一些要求,包括保障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角度,從尊重契約、促進金融為實體服務、拓展擔保合同范圍、規范互聯網交易、促進勞動力要素優化配置等五個方面,對于數字貨幣相關權益保護、爭議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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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本文原載于《北京仲裁》2020年第1輯,總第111輯,本期責任編輯劉念瓊。 摘要 目前,各類爭議解決機構關于比特幣類糾紛裁決存在較大差異,反映了實踐中爭議解決機構對比特幣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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