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談些趨勢,多解決些問題
最近兩天,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阮國恒的一篇文章在網上熱傳,文章標題為《迎接Web3新機遇,應對開戶》。
核心內容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看來,目前并沒有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禁止在香港經營的銀行向虛擬資產相關機構提供銀行服務。香港金融管理局積極與銀行討論,希望銀行須秉持「風險為本」的原則進行客戶盡職審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亦不應「一刀切」拒絕開戶申請,從而解決虛擬資產創業者在香港銀行開戶難的問題。
講問題、擺法理,給方案。這一波操作如此絲滑,務實、給力、接地氣。
解決好一個Web3.0從業者的小問題,勝過喊十次區塊鏈革命的口號。有時候,我們可能太喜歡宏大的歷史敘事了,卻忘了那些被高光照亮的歷史瞬間,只是歷史長河中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個人、一件事而已。
知情人士:香港金管局正敦促匯豐銀行和渣打銀行接受加密貨幣客戶:金色財經報道,據金融時報援引消息人士透露,在上個月的一次會議上,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就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和中國銀行為何不接受加密貨幣交易所作為客戶提出質疑,并正在向包括匯豐銀行和渣打銀行在內的銀行施壓,要求他們將加密貨幣交易所作為客戶。
對此,渣打銀行表示,與監管機構就不同主題進行了定期對話。匯豐銀行表示,非常關注香港這個新興行業的政策和發展。中國銀行拒絕置評。[2023/6/15 21:38:05]
香港若是真要成為全球加密金融之都,類似這樣的問題解決型事情可以多來一些。
當然這篇文章咱不是為了拍香港政府的彩虹屁,而是想就這位阮總裁的觀點,和大家分享一個很簡單的事實和邏輯。
區塊鏈行業的很多從業者們,深陷這個邏輯陷阱而不自知,稀里糊涂的給別人交了很多學費。
香港金管局陳家齊:香港要建立合適的監管制度,支持虛擬資產包括穩定幣的可持續和負責任發展:金色財經報道,在今日舉行的Web3香港嘉年華峰會上,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貨幣管理)陳家齊在發表主旨演講時表示,我們不但肩負虛擬資產行業監管者的角色,同時也積極促進行業的發展。我們希望以開放、互利共贏的方式共同開展工作,推進 Web3 發展。創新應該讓所有人受益,從加密貨幣原生企業、創新企業以至最終用戶等,所以發揮 Web3 潛力的同時,也必須輔以相應的監管來緩解風險。
作為監管者,我們見證了 Web3相關技術的崛起和虛擬資產的潮流,但同時亦留意到創新帶來的挑戰和風險,因此確保相關產品和服務的安全和穩健對于我們來說非常重要。
在監管穩定幣方面,考慮到市場對穩定幣作為交易媒介的期望、要求穩定幣建立可信和穩健的“價值穩定”機制的重要性、穩定幣對日常經濟活動的潛在影響、以及穩定幣可能成為傳統金融市場與虛擬資產生態系統之間的的風險傳導媒介等,金管局正繼續有關跟進工作,希望就穩定幣建立適合的監管安排。我們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其他監管機構、國際監管組織及業界保持溝通,積極促進行業界的可持續和負責任發展。[2023/4/12 13:59:21]
2.三個樸素的法律道理
香港金管局發布關于加密資產、穩定幣的討論文件:金色財經報道,1月12日香港金管局發布關于加密資產、穩定幣的討論文件。文件闡述了金管局就加密資產,尤其是用作支付用途的穩定幣的監管模式的構思。該模式參考了國際建議、本地和其他主要地區的市場和監管情況,以及用作支付用途的穩定幣的特點等。金管局亦在文件中以問與答的形式聚焦一些議題,促進持份者分享意見。
金管局總裁余偉文先生表示:加密資產的迅速發展,尤其是穩定幣,是國際監管機構關注的課題,因其可能為貨幣和金融穩定帶來風險。金管局一直密切留意相關發展,并希望主動向業界和公眾分享我們的想法。我們歡迎持份者提出意見,并會在這個范疇制訂一個風險為本、務實和靈活的監管制度。
此外,香港金管局將于7月前建立加密資產監管框架。[2022/1/12 8:43:55]
作為Web3.0的法律服務律師,但凡周圍的朋友聊到區塊鏈在中國的發展,往往會發表一番觀點:這個行業目前還是有點亂,要是有法律出來管一管就好了。
香港金發局:全球80%央行研發數字貨幣:10月5日,大公報刊文稱,央行數字貨幣(CBDC)近年在全球各地漸受矚目,根據金融發展局今年初發表的報告,正處于研究階段或試點測試的央行數字貨幣形式林林總總,當中包括內地的數字人民幣(e-CNY)。內地在2014年已開展央行數字貨幣研究,并于2019年正式立項DC/EP(數字貨幣電子支付)開發數字人民幣,即一種數字化的法定貨幣。據國際結算銀行(BIS)調查顯示,全球66家回應調查的央行中,約80%央行正在參與和央行數字貨幣相關的研發工作,其中半數央行同時研發批發型及通用型(或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金發局指出,在各國不同的工作發展中,厄瓜多爾及委內瑞拉等地區已發行央行數字貨幣,主要目的是促進其普惠金融程度。柬埔寨于2020年10月推出“Bakong”平臺,意在利用數碼代幣支持及促進美元和柬埔寨里爾間的交流互通。法國及新加坡等其他經濟體的工作正步入試點測試階段,而瑞典亦正就其e-krona(電子克朗)與零售商合作實地測試,以便研發一套安全有效的數字支付系統。(大公報)[2021/10/5 17:24:45]
這話雖然說的很是正確,讓你挑不出毛病,但這話真要較起真來也不對。
聲音 | 香港金融科技協會主席:亞美尼亞具有發展區塊鏈技術的必要條件:據Armenpress消息,香港金融科技協會(FTAHK)主席Henri Arslanian近日表示,亞美尼亞具有發展區塊鏈技術的必要條件。“今天,區塊鏈革命正在世界的四個地方發生。這種資金流還流向亞美尼亞,亞美尼亞擁有一個初創的生態系統,一個發展中的公民社會,它信任的銀行系統以及勤奮的作風。所有這些因素對于區塊鏈的發展至關重要。”[2019/10/14]
原因是什么?還是太小看法律這個古老的游戲規則了。
雖然法律是一個非常務實的學科,但它也有基本的道理。其中有三條是現代法治社會基石般的存在,如果將一個國家的所有法律條文理解為一個摩天大樓,那這三條就是成千上萬條的法律法規,都是基于這三個基本共識而成立。
第1條:關于刑事犯罪,法無明文規定不犯罪。這意味著,如果某項行為并沒有被寫入到《刑法》中,那它就不是犯罪,最典型的是強奸罪,法律規定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說,如果你對一個男性做了一些違反他性意志的事情,不好意思,你不構成強奸罪。
第2條:關于民事權利,法無限定即自由。意思是,如果法律法規沒有否定性的明確限制你去做某些事情,那么從法律上來說你就是可以去做的,比如在國內經營NFT數字藏品這事,很多朋友在國內不能干,但這并不對,因為法律并不禁止。
第3條:關于政府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政府要想作惡,那簡直太容易了。所以本著權力要關在籠子里面的原則,現代主流的法治國家,從法律上對政府的管理是:除了法律明確說了這事政府你能干,否則這事你就不能干。
如上三條基本的法理,任何一個上過法治教育的朋友應該都知道的,更別提那些讀了四年法學本科的律師同行們了,可我發現,越是這樣簡單的道理,反而越容易被那些懂法律的朋友們揣著明白裝糊涂。
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這點不論是在中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家,還是香港這樣的判例法地區,都是一個基本的不能再基本的道理,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長這篇文章,說的其實就是這么簡單的道理:
既然沒有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禁止區塊鏈創業公司在香港開戶,你們銀行作為商業服務的乙方,憑什么拒絕提供商業服務?
說小了這叫銀行的風險防控,說大了這叫客戶歧視。
3.不要套路Web3.0創業者
同樣的道理,在沒有任何法律和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區塊鏈創業公司應當享有銀行開戶的權利。對應的,區塊鏈創業公司自然也有自由“發Token”的權利。
注意,這里我是特意打了引號。因為Token直白一點來說,他只是一種權益憑證,至于存儲它的是中心化的還是去中心化的數據庫從法律上來說并沒有什么不同。
但為什么大家會覺得“發Token”這事有風險、不能做呢?這就涉及到我們對Token背后權益的界定。
如果Token錨定的是你APP或者商家服務的積分,那完全沒問題,你隨便發。只需要遵守法律關于積分的法律規定就可以。
如果Token本身就是你們出售的虛擬商品或者贈送給客戶的紀念品,你也可以隨便發,只要遵守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法律就可以。
但是,如果Token背后錨定的是你公司或者項目的股權或者類似股權的權益,那這就屬于“證券法”要管理的事。
原本在區塊鏈行業所說的不能發幣,原本意思是對于證券型的Token法律予以明確否定或正向引導,但現在好像愈發的擴大化解釋了。
有朋友會說,事情真的這么簡單?答案是:事情真的就這么簡單。
2022年中國NFT數字藏品大火,很多朋友會過來問這事能不能干?我的觀點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當然能干。
那行業里面大家談到的ICP、EDI、文網文等是什么情況呢?真相是:這些東西是商業經營互聯網都需要去辦理的,跟你經營的是否是NFT數字藏品本身并沒有太大的關系。
更殘酷的一個真相是,因為中國內地歷來對于外資進入互聯網行業有持股的限制,導致很多拿了美元基金的互聯網公司沒有辦法辦理ICP證,所以不少互聯網公司都處于無ICP證的狀態。相較其他互聯網行業,國內NFT數藏行業不是資質不夠齊全,而是相當的齊全,至少已經超過了80%的其他行業的選手。
你在中國經營NFT數字藏品,你在你的APP內發行積分,也沒有任何的法律障礙,至于商品之間的用戶流轉,只要不違反積分和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自然也不會觸犯什么法律風險。
對于Web3.0絕大多數的創業者而言,你的創業項目并不存在什么特別的法律風險與監管準入資質。在法律沒有明確否定和禁止的情況下(比如經營虛擬貨幣交易所、公開發行證券類Token來募資),創業是你的選擇,也是你的自由,在法律沒有明確否定和準入資質前,你不需要去申請任何所謂的牌照。
你說這篇文章的內容,那些圈內的“資深合規服務商、法律工作者們”不知道嗎?
他們知道,但他們不想讓你也知道。
來源: 劉紅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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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hemlpx 編輯:Biteye 核心貢獻者 Crush本文將會簡要介紹以太坊的取款機制、如何理解取款數據、要研究的關鍵指標以及需要避免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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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5 月 7 日,跨鏈互操作性項目 Interlay 的創始人 Alexei Zamyatin 提議推出 BRC-21 標準,以向比特幣網絡上引入完全去中心化的跨鏈資產.
1900/1/1 0:00:00就在一年前,以太坊第二層(L2)擴展解決方案領域的四大巨頭還是Arbitrum、Optimism、zkSync和Stark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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