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各大虛擬幣交易的漲漲跌跌,不禁想起多年前的一組案例,行為人的手段與“證券、期貨市場操縱行為”極為類似,但是,就是因為并非國內合法“交易所”而由一個5-10年的中輕量級罪名,直接飆升為最高刑期無期徒刑的詐騙罪。
有時候從業人員和家屬也會抱怨,憑啥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環境下的差別如此之大。
所謂“市值管理”的手段
對于虛擬幣市場的市值管理,圈內人并不陌生,雖然在古典投資界我們對于市值管理的印象是中性的,然而,在幣圈市值管理被異化為:割韭菜的屠刀。
颯姐借用證券市場的做法對目前我國境內虛擬幣市值管理的做法做一點總結:
1.蠱惑交易。
聲音 | 肖颯:“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題為“正規區塊鏈項目,法律邊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風險,“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可以看到,ICO在國內的定義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不僅經營者違法,同時投資者也有巨大的風險。此外,結合銀保監的發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關于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ICO等非法公開融資活動依然是被禁止的,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2019/11/20]
編造虛假、不確定的信息,向社會不特定人傳播,誘導買幣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我們會發現市值管理團隊通常會跟“職業喊單人”進行合作,通過“溢美之詞交易拉抬”的辦法進行操作;當然也有反向操作,通過“詆毀之語交易打壓”的方法將價格暫時打壓,以便釋放一些壓力,方便形成鋸齒型K線圖。
聲音 | 肖颯:區塊鏈項目的社區將成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據人民網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人民網區塊鏈頻道采訪時表示,基于普通互聯網技術的區塊鏈垂直類傳統媒體或信息服務提供商,都不屬于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范疇。這類媒體、信息服務提供商仍屬于傳統的內容提供者,受網信辦其他規定及新聞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即使主體在國外,但在國內設有技術支持部門的,該技術組織同樣需要接受區塊鏈新規的規制。就數字貨幣交易所而言,從2017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起就被定性為非法,與本《規定》無關,《規定》主要約束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媒體和區塊鏈公司。
互聯網從不是法外之地,區塊鏈同理。新規一旦成為現行有效的規則,那么,區塊鏈項目的社區將成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任何人不得編造假消息,也不得以訛傳訛。[2019/1/11]
2.搶帽子。
聲音 | 肖颯:中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有望年底落實:據財新網,對于國家網信辦19日公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這次給的征求時間較短,說明市場呼聲強烈,監管機構的心情迫切,應該很快會出臺,估計年底前有望落實。”與網貸等行業初期不同,區塊鏈行業在監管初期就開始重視“行政處罰”,此次意見稿提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表明了監管機構的態度:違者可入刑。此次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備案制,要求進行年審。對制作、發布、傳播法規禁止信息等違規行為,規定明確了警告、罰款、甚至責令暫停服務等責任追究。[2018/10/20]
咱們借用傳統證券行業的“搶帽子”來介紹這一類行為。
颯姐在芝加哥見過傳統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池,人工報價的熱鬧簡直堪比市井菜場,一旦有人賣單,很多交易員會高高舉起右手甚至雙手,奮力讓賣家看到自己,就像要搶“結婚花球”的未婚姑娘們,也可以被想象為畢業時帽子扔上天,掉下來時無論如何要搶一頂先戴上,“日內短線交易”被稱為“搶帽子”。
然而,幣圈的搶帽子實質是:欺騙搶先交易,在社群或者自媒體公開預測某幣的走勢,然后反向交易不公平地賺取“零和博弈”的利潤。
3.控制信息發布時機。
制造釋放消息,請注意,這里的消息不一定是假消息或不實消息。炮制消息的有無、具體內容、對外公布時機。
控制信息發布時機,并非利用已有信息,而是制作新消息并伺機發布,其目的還是為了通過控制信息發布時機而誘使投資者投資或減持,以達到自己獲利的效果。
4.量化相反交易。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頻繁撤單,利用技術優勢和技術策略,打時間差,做出買單超大的假象,“忽悠”市場某幣大漲,實際上會在極短時間內撤單,把韭菜們送上斷頭臺,然后,微微一笑把幣賣給他們。
5.其他層出不窮的玩法。
颯姐畢竟沒有“暗樁”,對于新型手段和暗黑操作不能完全了解,歡迎讀者留言讓我們長長見識。
凝練一下,我們認為,幣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幣、以太坊等進行交易型操縱市場;用黑嘴、搶帽子、職業喊單人、信息發布節奏等進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時,還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與韓國、日本、新加坡、直布羅陀等國家和地區進行戰略合作,炮制國家法幣等概念;最后一種是充滿技術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多說一句,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響行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斬殺韭菜,使用嚴苛的手段剝奪其他人的交易機會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涉嫌罪名古老
詐騙罪。
目前,鑒于我國對于除卻比特幣之外其他虛擬幣的法律定性模糊,對于虛擬幣交易所持有“非法”的強勢態度,因此,在國內市場進行OTC交易和期貨交易等,如果采取如上手段,有可能會被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刑期:最高無期徒刑,伴有“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請注意,這里的沒收財產指的是個人其他合法財產一并.....
然而,如何不構成詐騙罪呢?我們法律人也在思考,如果按照如上描述,豈不是很多人會涉嫌詐騙,那么到底有沒有可能將其中一部分“并無非法占有目的”的人搶救出來呢?
也許有辦法,雖然很艱難。
1.重點關注:市值管理的目的到底是啥?目的如果是“割韭菜”,也就是從老百姓兜子里掏出錢來,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可以認定。
如果項目方的初心是“穩定幣價”,為項目研發和企業發展贏得寶貴時間,結合充分的客觀證據,可以出罪。
2.損失情況如何?一瀉千里,損失九成以上已經成了常態,我們必須將這種整個行業的現狀向辦案機關解釋清楚,市場行為的自然結果就是基本上全部項目都腰斬或損失90%以上,那么,項目方的操作行為是為了托住市場而不是砸市。
從目前案件看,辦案機關是“刑偵”,他們會到交易所取證,一般而言,交易所都會及時配合取證工作,操縱市場的賬號及賬號內操作詳情一清二楚。
3.損失是由于市值管理造成的嗎?這就涉及因果關系問題,市值管理行為到底是不是造成老百姓財產損失的原因之一,如果是,原因力大小如何;如果不是,可有證據證明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特別鳴謝我們的刑法男神韓友誼先生,對本文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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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8月21日消息,BloombergIntelligence分析師MikeMcGlone最近接受采訪時表示,目前比特幣“波動性幾乎肯定”會達到新低.
1900/1/1 0:00:00所有的區塊鏈網絡都有一個共同點:交易需要得到驗證。例如,比特幣采用的是工作量證明,即所謂的挖礦,而這需要耗費大量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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