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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錢包:肖颯:數字錢包“跑路”,為啥涉嫌奇怪的罪?_區塊鏈可以看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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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作者:肖颯

前天還在某通證經濟的論壇與業內老友們PK,颯姐認為涉幣類業務的刑法風險很重,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際上虛擬幣的反洗錢任務艱巨,且有道德風險,一不小心就會跟洗錢等犯罪掛鉤,我們以往更關心ICO項目方、交易所,大家認為數字錢包的合規性較好,然而某大型數字錢包的跑路,讓我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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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包,要做怎樣的錢包

9.4之后,幣圈朋友紛紛出海尋找法律和政策凹地,有些朋友來到新加坡,設立基金會開始嵌套海外架構;有些朋友來到鄰國日本,與本地大佬合伙開設涉幣交易所或進行OTC交易;有些朋友來到香港地區,爭取持牌經營虛擬幣配售業務;有些朋友遠渡重洋到美國幾個州,尋求SEC的寬宥,爭取STO的機會。

肖颯:國內從事USDT兌換業務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10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撰文表示,在國內從事USDT的兌換業務可能會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該條款的第三、四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USDT具有法幣性質,而兌換業務常常與資金結算業務掛鉤,其代替法幣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條款所覆蓋,?肖颯團隊認為,USDT兌換業務的表現容易與非法經營罪所列舉的非法經營行為相契合。[2020/10/30]

我們無從反對,因為法律是local的,并不是統一的,每個國家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傳統,有自己對于“證券”的理解和管理手段。然而,對于錢包,我們確實放松了警惕。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的違法應用可能涉刑包括四類行為:1月21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文《區塊鏈的法律邊界》分析區塊鏈法律邊界問題。文中提醒炒“幣圈”謹防被“割韭菜”;其次,針對“鏈圈”的法律規制,我國相繼頒布了密碼法、網絡安全法、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來調整相關領域的社會秩序。最后,一般而言,區塊鏈技術的違法應用,可能涉刑的有四類行為即“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2020/1/21]

2014年有個案子,在廣東某市幾位慌張的持幣者來到派出所報案,他們的比特幣被一個叫做XX的搬磚網站給“黑了”,而這個網站的制作者是一位年輕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內個,后來颯姐成了這位年輕人的辯護律師,當時定的罪名為詐騙罪,我們認為不構成詐騙......

聲音 | 肖颯:虛擬貨幣監管本身就是一個逐步探索的過程:據中國證券報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雖然馬耳他議會通過三項法案,將區塊鏈技術監管框架納入法律,德、韓、日、美等國相繼出臺對加密貨幣利好政策,但畢竟虛擬貨幣在市場發行的ICO項目洗錢、詐騙活動多發,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和社會秩序。“虛擬貨幣監管本身就是一個逐步探索的過程,探索在尊重市場發展規律之上的科學的監管舉措,探索合理監管機制之下市場的有序運行。”[2018/9/25]

當下,交易所基本被擠出內地;ICO及變相ICO被認定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幣圈除了自媒體、培訓和錢包之外,幾乎全軍覆沒。自媒體背后有沒有交易所,咱們不指責;培訓的法律風險最小,就是比較難推廣;數字錢包,因為有民法總則對“虛擬財產合法保護”的規定,加之有一定IT科技含量成為鏈幣兩圈交叉的領域。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ICO代幣權益無法獲得保護: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提示風險稱,從中國法律項下對于ICO這種非法融資方式而來的代幣,是否是屬于“財產性利益”有待探討。她表示,根據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對于ICO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對于ICO而來的代幣,作為一種類金融產品,不一定會參照比特幣虛擬商品的定性,而是認為代幣只是一堆價值不高的數據,無需給予較高程度的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加密貨幣被盜不能受到搶劫罪的法律保護。[2018/6/20]

本本分分,只求安全性能的數字錢包,合法合規;但是,劣幣驅逐良幣,老老實實不被別人偷走幣,這樣的需求遠遠不及,“存在我錢包里可增值”誘惑可人,于是,幾乎所有的數字錢包都動了心思,讓數字資產增值保值,于是引發了一系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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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颯姐辦理的涉幣案件,在以往都被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認為是侵財類案件,也就是說:辦案機關將涉虛擬幣的案件當做一般侵犯老百姓財產權的案件進行處理。

讀者就不要僥幸說只罰錢,不判刑的情形了,多數情況還是要定罪判刑,當時涉及的罪名有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

這幾年的趨勢有變化,隨著我國司法機關對區塊鏈技術的了解,對虛擬幣等新事物的熟悉,在認定虛擬幣是否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時,并不拘泥于2013年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這樣的窠臼,而是將比特幣之外的虛擬幣,認定為“數據”而非“財產”,因此,罪名變化為:刑法第285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科技、尖端科技領域之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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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行為也構成犯罪

幣圈的朋友說,我們只是技術外包團隊,甚至沒有正式合同,大家兼職做點好玩且刺激的事兒。我們必須遺憾地說,技術人員的風險一點都不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在某交易所或某錢包增值環節,如果在數據回滾或其他暗箱操作中出現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計算機程序等行為,幫助其完成該行為的技術人員構成犯罪。

同時,讀者也會關心,既然虛擬幣如今被當做“數據”,數據值錢嗎?法律會如何看待數據的竊取等問題呢?

按照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可納入犯罪處理。這就是入罪門檻,請諸位老友捫心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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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后

數字錢包跑路案件,涉嫌的罪名可能很多,我們在前文已經描述過:詐騙罪、洗錢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我們認為大家往往會忽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因而,我們想做一點普法工作,讓業內朋友了解司法觀點的沿革,對于罪名、刑期等有適當的心理預期。

至于大家關心的引渡等問題,我們在本文中就不一一分析了。近半年來,幣圈從熊市逐漸走牛,投入其中的95后程序猿越來越多,大家的錢也許都是從各類金融機構借出來的,懇請諸位不要既當受害群眾,又當犯罪嫌疑人,雙重煎熬的滋味可不好受。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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