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C商家在日常交易中,最擔心的就是怕碰到“黑錢”,因為會涉及到賬戶被凍結,甚至是幫信罪,掩隱罪等刑事風險。但是,交易中“干凈”的錢就是完全無刑事風險的嗎?
在上篇文章《U商買賣USDT泰達幣出事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辯護?》中,我們主要講述OTC商家被判處 “支付結算型”非法經營罪,但是在OTC商家日常經營過程中,更容易觸犯,且更容易被司法機關定罪的,是“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
在筆者撰寫的《數字貨幣OTC場外交易,是犯罪嗎?》一文中,已詳細列舉了涉及“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一般,只有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兩種情形可能會觸及到刑事犯罪,而私自買賣和非法介紹買賣一般被定性為行政違法行為,但若介紹買賣外匯的行為人假借買賣雙方的名義,實施了買賣外匯的行為,則也會存在被認定刑事違法的可能。
長沙:采用區塊鏈等技術實現房屋買賣、抵押、租賃在線電子簽約備案:日前,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六部門印發了《關于加強房屋網簽備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的通知》。通知指出,要通過全市統一的房屋網簽備案電子合同簽署平臺,采用互聯網+、區塊鏈、人臉識別、電子印章等技術實行房屋買賣、抵押、租賃在線電子簽約備案,實現房屋網簽備案合同自動添加唯一的識別碼,網上隨時查詢,全流程無紙化、全業務掌上辦和“一次不跑”的目標。(紅網)[2020/11/9 12:07:42]
典型案例[i]
2021年11月,陳某做起現金買賣虛擬貨幣的業務,其向認識的幣圈散戶收購USDT泰達幣,再倒賣給收購方,從中賺取差價。比如: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1U幣=6.36元人民幣,陳某就以1U幣=6.24元人民幣收購散戶的U幣,再以1U幣=6.27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收購方。
動態 | Facebook計劃讓消費者通過二維碼買賣加密貨幣Libra:據nfcworld消息,Facebook目前在與各地的商店和貨幣交易所進行談判,以確保當人們把Libra和傳統貨幣進行轉換時,可以進行反洗錢檢查,并允許用戶使用二維碼買賣加密貨幣Libra。[2019/7/15]
2022年2月,陳某被機關人贓俱獲,并當場扣押現金人民幣51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利用買賣虛擬貨幣的形式變相買賣外匯,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如何區分罪與非罪?
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被定性為“非法經營罪”,需要行為人主觀上為賺取匯率差價,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實施了“倒買倒賣”,“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該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兩高進行了進一步解釋[ii]:“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采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聲音 | 香港財經事務理庫務局副局長:區塊鏈有助于降低實體黃金買賣交易成本:據雅虎財經報道,香港財經事務理庫務局副局長陳浩濂出席金銀業貿易場開市儀式時表示,金銀業貿易場推出的區塊鏈交易平臺,有助實體黃金買賣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成交量,將交易國際化。[2019/2/8]
根據對該解釋的理解,我們對實踐中可能的幾種情形進行分析:
1、小趙是從事地下錢莊,進行倒買倒賣外匯的生意的,小王與其交易,向小趙出售虛擬貨幣或外幣。若小王對小趙的行為明知,則可能構成小趙非法經營罪的共犯,若小王對小趙的行為不明知,或無法推定小王明知,則小王主觀上就不具備犯本罪的故意。
2、小李找到U商小王,把自己手中的外幣通過與小王交易換成U。但小李的實際目的是想把手中的外幣兌換成人民幣,小王對此了解后,因想賺其中的差價生意,又幫小李把U換成了人民幣。那么因小王全程參與了幫助小李進行外幣兌換人民幣,并從中獲利,則小王構成非法經營罪。
動態 | Cryptogem Global交易所仍允許津巴布韋人買賣BTC:據bitcoin.com報道,點對點比特幣交易所Cryptogem Global無視津巴布韋儲備銀行對數字貨幣的禁令,仍允許津巴布韋人購買和出售BTC,無需像傳統金融機構這樣的中介機構。[2018/11/8]
3、如何規避上述第2中情形中,U商小王的法律風險呢?答案是單向交易,且價格要合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虛擬貨幣作為一種商品,公民個人之間的買賣交易并不違法。因此,小李與小王之間進行買入/賣出U的交易之后,小王再與其他人進行賣出/買入U的交易,那該情形下,U商小王就不涉及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即使小李此后又通過他人進行換匯行為,也與小王無關。
另外,價格是否合理也是考量小王是否涉嫌變相買賣外匯的重要因素之一。U商進行搬磚套利的生意,必然是想通過低買高賣的方式賺取差價。但如果小王在與他人交易后,又以低價賣出,自甘虧損,這必然是不正常的交易行為,若其上下游涉嫌犯罪,小王可能會淪為他人共犯的工具人。
4、其他情形。USDT泰達幣,由于其價值對標美元,價值穩定,可以非常便利的作為法幣與外幣之間的轉換工具,因此,在我國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雖被定義為“商品”,但通過USDT進行法幣和外幣之間的兌換,可以視作“變相買賣外匯”。但如果虛擬貨幣承兌商是通過買入/賣出不穩定幣,因不穩定幣可能短期內會存在極大的價格差,那么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看,就會降低行為人涉嫌通過買賣虛擬貨幣而實施非法買賣外匯的主觀惡性。
曼昆律師建議
非法經營罪作為我國刑法中的“口袋罪”,一直廣受詬病。無論是虛擬貨幣涉及“支付結算型”還是“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實踐中仍存在很大爭議。我國并未禁止個人之間虛擬貨幣的買賣,這也是U商這門生意不違法的原因,單純的交易本身無罪,有罪的是利用此種交易模式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因此,從交易對象的主觀目的,行為模式出發,是刑事律師辯護此類案件是否涉嫌非法經營罪的重要突破口。
參考文獻:
[i]http://www.dbcourt.gov.cn/xwjj/mtgz/t20221223_1813.htm
[ii]https://www.gov.cn/xinwen/2019-02/09/content_5364513.htm?cid=303
金色財經
元宇宙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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