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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錢包:虛擬貨幣交易即便依法無效,如返還不能當事一方仍需賠償對方損失_數字錢包編號在哪里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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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幣圈老朋友都熟悉以下三個文件:2013年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7年的《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及2021年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炒作風險的通知》。這三個文件主要強調了以下要點:比特幣被認定為虛擬商品而非貨幣,具備財產價值;ICO被宣布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可能涉及犯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包括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中央對手方的交易、虛擬貨幣交易的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被全面禁止,并構成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浙江政務服務中心回應虛擬貨幣挖礦差別電價政策:系配套處罰政策,仍不允許挖礦活動:2月23日消息,針對近期發布的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浙江政務服務中心2月22日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經杭州市上城區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核實,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仍是不允許的,該文件是配套的處罰政策,是被查處單位需要補交違法行為期間的加價電費,是電網企業執行的。

“該政策并不意味著高電費下“挖礦”就合法了,而是在被發現后,此前挖礦的電費要根據差別電價政策計算并加以取締。”華夏時報在報道中表示。

此前,浙江省發改委2月14日在官網公布了一份關于對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通知。該通知要求,為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助力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對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50元。(華夏時報)[2022/2/23 10:10:50]

假設您在交易所注冊了賬號并進行了交易,包括幣幣交易、ICO打新、合約或者量化等委托投資行為。如果這些委托投資行為發生在2017年9月4日之前,那么法院將視其為有效行為并予以支持。在法院支持合同效力的情況下,將會考慮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如果存在違約,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這些委托投資行為發生在2017年9月4日之后,法院將視其為無效行為并不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不同地區的法院對這些文件的理解存在差異,導致過去幾年的判決結果各有不同。具體而言,可能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動態 | 韓國金融委虛擬貨幣科與創新金融科合并:韓國金融委員會旗下,管理虛擬貨幣關聯政策的虛擬貨幣科與韓國金融委新設的創新金融科合并。7月9日,虛擬貨幣科長Hong-Seunggi稱:“會取消現在的的虛擬貨幣對應科,并入創新金融科。創新金融科主要負責虛擬貨幣在內的創新金融關聯業務。”[2018/7/9]

1、駁回起訴:法院認為涉案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超出了民事訴訟法律受理范圍,因此駁回了起訴。

2、駁回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涉案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法律不予保護,行為人應自行承擔風險,因此駁回了訴訟請求。

3、合同無效,返還財產:法院認定涉案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判決相關合同無效,并要求返還相關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合同無效的三種責任:第一,歸還財產;第二,賠償損失;第三,追繳財產。

動態 | Westernunion推出“安全轉移虛擬貨幣系統”專利:據CCNA的報道稱國際匯款企業Westernunion在美國專利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申請“安全轉移虛擬貨幣系統”。該系統為了確保用戶認證,導入了指紋,聲音,虹膜掃描等身體認證系統。[2018/7/6]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發布了《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于幣圈的民事糾紛進行了系統回應,該文件仍在意見征集階段。它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應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不同時期國家金融監管政策和公共政策的調整情況。這一做法有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今后全國各地法院審理幣圈投資等民事糾紛案件可能帶來一定的影響。

動態 | 韓媒:來自朝鮮的網絡攻擊十分活躍,包括針對虛擬貨幣的攻擊:來自朝鮮的網絡攻擊在4月舉行的南北首腦會談后也很活躍,包括針對虛擬貨幣的網絡攻擊。美國安保公司AlienVault對以Bithumb為首的韓國的虛擬貨幣交易所相關人員的電子郵件來往進行分析,標題為“尋找南北離散家屬的群體調查”的釣魚郵件,與過去朝鮮黑客組織Lazarus所發布的針對特定目標的釣魚郵件有很多的相似之處,據推測是由朝鮮黑客所為。[2018/7/5]

案件事實

2017年12月,陳兵出資1,700萬元向案外人購買取得了1,700萬個易能幣。2018年8月5日,林武通過微信與陳兵取得聯系,讓陳兵將自己所持有的易能幣轉給林武,故陳兵將其數字錢包所持有的800萬個易能幣通過電子錢包轉至林武名下數字錢包,之后雙方對此交易產生爭議,陳兵聲稱他委托林武出售涉案的易能幣,而林武則辯稱他們之間不存在委托出售的關系。根據案件材料和當事人的陳述,雙方并沒有就委托出售的價格和期限達成約定。雖然陳兵在交易后的第二天表示不應該將易能幣轉給林武,但林武并未歸還。雙方經多次協商不成,故陳兵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為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聯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陳兵以盈利為目的,將其所持有的800萬個易能幣通過電子錢包轉讓與林武。陳兵、林武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陳兵、林武之間上述轉讓交易虛擬貨幣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屬為無效,雙方因該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因雙方對該虛擬貨幣交易轉讓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均存在過錯,現陳兵要求林武予以賠償不予支持,但林武據此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故判決林武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陳兵易能幣800萬個,如林武無法返還原物,則應折價返還陳敏人民幣800萬元。

二審上海一中院

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基本一致。

根據相關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虛擬貨幣相關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但陳兵有權要求林武返還涉案易能幣,林武不能返還且不具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陳兵有權要求林武賠償由此所致之損失。林武關于陳兵就涉案易能幣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陳兵在將涉案易能幣轉與林武后的第二天即表示不應該轉給林武,但林武并未返還,目前林武也不具備返還涉案易能幣的條件,則林武應折價予以賠償。

根據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中反映的,陳兵交付涉案易能幣前后的價格及陳兵購得涉案易能幣的對價,陳兵要求林武賠償800萬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因陳兵并未起訴要求林武返還涉案易能幣,且林武也不具備返還的條件,故一審法院關于林武返還陳兵800萬個易能幣的判決內容,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請范圍,有欠妥當,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索引:(2022)滬01民終8069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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