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談些趨勢,多解決些問題
最近兩天,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阮國恒的一篇文章在網上熱傳,文章標題為《迎接Web3新機遇,應對開戶》。
核心內容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看來,目前并沒有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禁止在香港經營的銀行向虛擬資產相關機構提供銀行服務。香港金融管理局積極與銀行討論,希望銀行須秉持「風險為本」的原則進行客戶盡職審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亦不應「一刀切」拒絕開戶申請,從而解決虛擬資產創業者在香港銀行開戶難的問題。
講問題、擺法理,給方案。這一波操作如此絲滑,務實、給力、接地氣。
香港金管局:穩定幣的波動性或會蔓延到傳統金融領域:11月22日消息,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布題為《評估從加密貨幣到傳統金融資產的波動溢出:資產支持的穩定幣的作用》的研究報告。報告稱,由于傳統金融資產的支持提供了穩定的價值,資產支持的穩定幣在加密生態系統中發揮著關鍵作用。然而,這些穩定幣與貨幣市場基金有著類似的流動性錯配風險,這可能會使它們在加密生態系統不穩定時面臨儲備資產的賤賣,進而增加這些儲備資產的波動性。在極端情況下,穩定幣或其他加密資產的失敗可能導致資產支持的穩定幣的大規模贖回和其儲備資產的甩賣,可能對傳統金融系統造成重大影響。
報告稱,隨著加密生態系統不斷擴大,并越來越多地暴露在金融部門,加密貨幣和傳統金融資產之間的聯系可能會變得更強,可能會增加上述討論的風險溢出。重要的是,加密生態系統在很大程度上仍處于監管機構的監管之外,巨大的數據缺口阻礙了他們對溢出風險的評估。[2022/11/22 7:56:45]
解決好一個Web3.0從業者的小問題,勝過喊十次區塊鏈革命的口號。有時候,我們可能太喜歡宏大的歷史敘事了,卻忘了那些被高光照亮的歷史瞬間,只是歷史長河中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個人、一件事而已。
香港金管局助理總裁:爭取人民銀行在港測試使用數字人民幣:香港金管局助理總裁鮑克運表示,爭取人民銀行在港測試使用數字人民幣,早前已協助人行進行跨境消費測試,未來會同人行商討如何擴展測試場景,不過推行時間表始終由人行決定,目前仍處于測試階段,金管局會繼續與內地協調,以便將來數字人民幣在全國推行時,市民北上時都可以受惠。(金十)[2021/4/14 20:15:57]
香港若是真要成為全球加密金融之都,類似這樣的問題解決型事情可以多來一些。
當然這篇文章咱不是為了拍香港政府的彩虹屁,而是想就這位阮總裁的觀點,和大家分享一個很簡單的事實和邏輯。
區塊鏈行業的很多從業者們,深陷這個邏輯陷阱而不自知,稀里糊涂的給別人交了很多學費。
聲音 | 香港金管局總裁:區塊鏈可以解決銀行的一些“老大難”問題:據新京報消息,香港金管局總裁余偉文在采訪中表示,區塊鏈可以解決銀行的一些“老大難”問題,首先是貿易融資。貿易融資牽涉到很多方面,中間文件非常多,文件真實性很難保證,區塊鏈能有效驗證真實性。因此在貿易融資中利用區塊鏈技術,有利于要融資的企業。他指出,香港金管局已經開始將區塊鏈運用于貿易融資平臺,并且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簽訂了合作備忘錄,明年第一季度將啟動概念驗證,這一舉措可以將香港與內地兩個貿易融資平臺聯系起來。余偉文還表示,區塊鏈可以解決的另一個問題是跨境支付。以前跨境支付存在收費較高、效率低的問題,區塊鏈以及數據貨幣可以改變跨境支付的模式。我們與泰國央行進行了實驗,用數字貨幣做兩地跨境支付,預計明年年初可以出一個報告,如果成功就可以把它真的用起來,還可以開放給更多的銀行。[2019/12/6]
2.三個樸素的法律道理
動態 | 香港金管局指央行發行虛擬貨幣或將引起金融不確定性:據雅虎香港消息,金管局主席陳德霖表示,虛擬貨幣并不符合貨幣的條件,當中涉及好多不具名轉讓,局方已提醒銀行要留意,處理虛擬資產相關信貸要符合反洗錢準則。陳德霖說,得悉新加坡正研究由中央銀行推出數字貨幣,金管局亦會有相關研究。副總裁李達志說,通過央行發行虛擬貨幣仍有很多不確定因素,甚至會引起金融的不確定性。[2018/11/5]
作為Web3.0的法律服務律師,但凡周圍的朋友聊到區塊鏈在中國的發展,往往會發表一番觀點:這個行業目前還是有點亂,要是有法律出來管一管就好了。
這話雖然說的很是正確,讓你挑不出毛病,但這話真要較起真來也不對。
原因是什么?還是太小看法律這個古老的游戲規則了。
香港金管局將在5月公布虛擬銀行規定:香港金融管理局周二發布的指導方針草案顯示,希望在香港成立的虛擬銀行至少要有3億港元(合3836萬美元)的資本,并且不能規定最低的賬戶余額或低的余額費用。3月15日前,政府部門將收集有關這些指南的反饋意見,最終的規定將在5月份發布。目前,非金融和傳統銀行可以申請執照。[2018/2/7]
雖然法律是一個非常務實的學科,但它也有基本的道理。其中有三條是現代法治社會基石般的存在,如果將一個國家的所有法律條文理解為一個摩天大樓,那這三條就是成千上萬條的法律法規,都是基于這三個基本共識而成立。
第1條:關于刑事犯罪,法無明文規定不犯罪。這意味著,如果某項行為并沒有被寫入到《刑法》中,那它就不是犯罪,最典型的是強奸罪,法律規定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說,如果你對一個男性做了一些違反他性意志的事情,不好意思,你不構成強奸罪。
第2條:關于民事權利,法無限定即自由。意思是,如果法律法規沒有否定性的明確限制你去做某些事情,那么從法律上來說你就是可以去做的,比如在國內經營NFT數字藏品這事,很多朋友在國內不能干,但這并不對,因為法律并不禁止。
第3條:關于政府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政府要想作惡,那簡直太容易了。所以本著權力要關在籠子里面的原則,現代主流的法治國家,從法律上對政府的管理是:除了法律明確說了這事政府你能干,否則這事你就不能干。
如上三條基本的法理,任何一個上過法治教育的朋友應該都知道的,更別提那些讀了四年法學本科的律師同行們了,可我發現,越是這樣簡單的道理,反而越容易被那些懂法律的朋友們揣著明白裝糊涂。
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這點不論是在中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家,還是香港這樣的判例法地區,都是一個基本的不能再基本的道理,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長這篇文章,說的其實就是這么簡單的道理:
既然沒有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禁止區塊鏈創業公司在香港開戶,你們銀行作為商業服務的乙方,憑什么拒絕提供商業服務?
說小了這叫銀行的風險防控,說大了這叫客戶歧視。
3.不要套路Web3.0創業者
同樣的道理,在沒有任何法律和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區塊鏈創業公司應當享有銀行開戶的權利。對應的,區塊鏈創業公司自然也有自由“發Token”的權利。
注意,這里我是特意打了引號。因為Token直白一點來說,他只是一種權益憑證,至于存儲它的是中心化的還是去中心化的數據庫從法律上來說并沒有什么不同。
但為什么大家會覺得“發Token”這事有風險、不能做呢?這就涉及到我們對Token背后權益的界定。
如果Token錨定的是你APP或者商家服務的積分,那完全沒問題,你隨便發。只需要遵守法律關于積分的法律規定就可以。
如果Token本身就是你們出售的虛擬商品或者贈送給客戶的紀念品,你也可以隨便發,只要遵守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法律就可以。
但是,如果Token背后錨定的是你公司或者項目的股權或者類似股權的權益,那這就屬于“證券法”要管理的事。
原本在區塊鏈行業所說的不能發幣,原本意思是對于證券型的Token法律予以明確否定或正向引導,但現在好像愈發的擴大化解釋了。
有朋友會說,事情真的這么簡單?答案是:事情真的就這么簡單。
2022年中國NFT數字藏品大火,很多朋友會過來問這事能不能干?我的觀點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當然能干。
那行業里面大家談到的ICP、EDI、文網文等是什么情況呢?真相是:這些東西是商業經營互聯網都需要去辦理的,跟你經營的是否是NFT數字藏品本身并沒有太大的關系。
更殘酷的一個真相是,因為中國內地歷來對于外資進入互聯網行業有持股的限制,導致很多拿了美元基金的互聯網公司沒有辦法辦理ICP證,所以不少互聯網公司都處于無ICP證的狀態。相較其他互聯網行業,國內NFT數藏行業不是資質不夠齊全,而是相當的齊全,至少已經超過了80%的其他行業的選手。
你在中國經營NFT數字藏品,你在你的APP內發行積分,也沒有任何的法律障礙,至于商品之間的用戶流轉,只要不違反積分和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自然也不會觸犯什么法律風險。
對于Web3.0絕大多數的創業者而言,你的創業項目并不存在什么特別的法律風險與監管準入資質。在法律沒有明確否定和禁止的情況下,創業是你的選擇,也是你的自由,在法律沒有明確否定和準入資質前,你不需要去申請任何所謂的牌照。
你說這篇文章的內容,那些圈內的“資深合規服務商、法律工作者們”不知道嗎?
他們知道,但他們不想讓你也知道。
來源:?劉紅林律師
Tags:區塊鏈KENTOKENTOK區塊鏈dapp開發pdfLeadRex TokenSPCT TokenGive Token
作者:中國銀行軟件中心?鄧偉財隨著科技發展的突飛猛進,尤其是金融科技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金融科技的綜合應用程度成為衡量商業銀行競爭力和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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