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要求: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打擊針對企業家和嚴重危害民營企業發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繳民營企業被侵占、挪用的財物,完善財產返還和退賠制度。《意見》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證哪些人群的虛擬財產?金色財經對話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聽她解讀該信號的代表意義。
金色財經:這個信號的代表意義有哪些?
肖颯:互聯網時代,我們擁有了價值越來越高、種類愈加豐富的虛擬財產,從游戲金幣、網絡店鋪到微信公眾平臺賬號、比特幣,價值也從幾元到成千上萬不等。虛擬財產是市場經濟與互聯網兩者結合的催生產物,在網絡經濟逐漸成為新生經濟力量的時代,如何保護虛擬財產成為熱點問題。在當前司法實踐中,虛擬財產的保護也在不斷改革、不斷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意義在于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加強虛擬財產保護,從而保護公民的合法產權。
中國銀行業協會發起成立可信區塊鏈推進計劃銀行業組:7月19日消息,可信區塊鏈推進計劃銀行業組成立暨首次工作會近日在京召開,該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通院發起,聯合國內多家銀行業機構共同籌建,旨在圍繞區塊鏈在銀行業的深入應用,通過開展區塊鏈技術應用的研究和標準化,為銀行業機構就區塊鏈相關業務開展搭建溝通與合作的平臺,為相關業務開展提供指引和參考,并降低相關風險,發揮溝通協調共建作用。[2021/7/19 1:01:51]
《意見》是對《民法總則》確認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呼應。民法總則127條明確“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將虛擬財產的保護寫入民法典,是我國此次編撰民法典的一項立法創舉。確認虛擬財產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民事財產權利,為正在日益豐富的虛擬財產的財產界定和財產保護奠定了基礎,這既是我國《民法典》回應新時代呼聲的舉措,也是為全世界數字時代立法的探索。
聲音 | 中國銀聯董事長:隨著區塊鏈等新技術快速發展,市場支付需求也將隨之改變:9月28日,中國銀聯董事長、黨委書記邵伏軍在人民日報發表署名文章《讓中國銀聯卡刷遍全球》。文章表示,隨著5G、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快速發展,市場支付需求也將隨之改變,中國銀聯將不斷提升六大能力,實現新一輪發展。其中六大能力包括以智能風控為核心升級風險防控能力,守護支付安全。中國銀聯將以大數據分析為基礎,以人工智能、生物識別、區塊鏈等技術為支撐,提升風險防控的精準性、全面性,更好地落實反洗錢、反欺詐等要求。同時,加快提升智能反欺詐、智能身份認證、用戶安全賦能、風險價值挖掘能力,促進支付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2019/9/28]
虛擬財產兼具計算機數據和財物兩種屬性,如何對之進行法律上的評價,一直以來有所爭議,《民法典》亦僅作出保護虛擬財產的原則性規定。《意見》中強調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可以預見到在涉及虛擬財產的案件中,司法可能在個案審判中先進行探索,形成虛擬財產保護的裁判規則,待累積成熟經驗后再通過立法上升為法律層面的規則。
動態 | 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貿易金融跨行交易區塊鏈平臺”正式上線運行: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務,轉變金融發展方式,中國銀行業協會立足行業發展需求,以新一代信息技術驅動,統籌建設“中國貿易金融跨行交易區塊鏈平臺”于12月29日正式上線運行。該平臺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特點,能夠滿足銀行在開展跨行貿易金融業務中信息流通、數據安全、隱私保護、交易執行等多方面的管理和業務需求,在不改變銀行各自流程的前提下,實現跨行交易的電子化、信息化和便捷化。[2018/12/30]
《意見》響應了民眾對虛擬財產加強保護的呼聲。一些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較大的使用價值或交易價值,但是,當前財產刑法的缺位將虛擬財產的保護推向信息技術刑法。一些判例顯示,當用戶虛擬財產遭受侵害時,法院會認定這種行為是計算機犯罪而非財產犯罪,這就不利于虛擬財產權利人挽回損失。《意見》強調加強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是一種與時俱進的表現,在公民的合法財產已經延伸到網絡虛擬財產的情境下,虛擬財產不能成為“法外之財”。為虛擬財產筑好保護墻,能讓虛擬財產成為公民能踏實擁有的合法財產,虛擬財產才能真正讓擁有者“落袋為安”。因此,《意見》的意義在于,有利于合理劃分權屬范圍,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
中國銀行前副行長王永利:區塊鏈發展應跳出“比特幣區塊鏈”范式:近日,中國銀行前副行長王永利在清華大學做分享時,呼吁年輕學子,對比特幣應該有更加清醒的認識,理性看待區塊鏈,對新技術保持好奇,以學習的心態進行研究和探索應用,但不宜過度吹捧或以功利心態看待區塊鏈技術。區塊鏈的發展,應跳出挖礦造幣和封閉運行的“比特幣區塊鏈”范式。比特幣只是區塊鏈應用的一個突出成果,比特幣和區塊鏈是兩碼事,我們都應看清其本質。同時我們應當關注融合帶來的新機會,關注新舊產能轉換。[2018/4/8]
金色財經:針對最近的“凍卡”事件您怎么看?
肖颯:本次所謂的“凍卡潮”,網上流傳出的故事版本主要由微信群截圖、朋友圈截圖等構成,真實性有待查證,因此具體事件的來去龍脈,我們不得而知,因此不便做出論斷。不過,我們主要想提醒場外交易者,加強對場外交易的風險意識。
一般而言,我們把火幣等交易所稱為場內交易平臺,此類平臺不僅幫助存放我們的人民幣和數字貨幣,還提供買賣交易的場所。而在場外交易平臺上,賣家只將自己的數字資產例如各種代幣暫存在平臺上,通過掛單撮合的方式進行交易,最大的不同便是比特幣的買賣方式和過程由雙方自行商定并進行,無需通過平臺。
場外交易的包含的范圍非常廣泛,交易量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透明的性質,不受公眾關注,其中比較容易出問題的是,通過微信、QQ、電報等電信網絡交易加密幣,由于與電信詐騙、賭博等犯罪關系較多,是犯罪的重災區。
OTC交易遇到凍卡或者支付寶凍結一般都是因為收到了黑錢,黑錢流入交易所后通過OTC快速擴散,而參與交易的所有銀行卡都會被凍結,所以無論在那個交易平臺,只要涉及OTC或場外交易,均存在凍卡風險。
對于大多數場外交易者來說,應充分認識到場外交易的風險,更不能貪便宜去交易來路不明的幣。
金色財經:此次涉及的權益的保護會涉及到正常參與數字貨幣買賣的用戶嗎?是否會保證“凍卡”內的財產?
肖颯:在我國當前法律框架下,個人買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并未受到法律明文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定: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凍卡是國家反詐騙反洗錢的正常行為,因此,一般不會涉及正常參與數字貨幣買賣的用戶。
從法律層面上來講,盡管我國國內不允許設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但是個人買賣比特幣等“特定虛擬商品”并不違法。《民法總則》認可了虛擬財產,某種程度上是認可了虛擬商品,持有比特幣不是非法的,在有限范圍內進行交換也不是非法的,但是根據《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不能形成交易所。因此,只要是正常的數字資產買賣行為,都是可以向司法部門如實說明情況的,不需有太多顧慮。
注意:幣圈有風險,買幣須謹慎。本問答不應作為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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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金色財經 區塊鏈7月25日訊 自從比特幣誕生至今已有十多年時間,但始終與各國監管機構的關系不太融洽,不過隨著監管態度轉變,加密市場狀況已經有所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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