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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資產:萬字詳解2022年美國Web3監管體系_SECO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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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萬字簡述2022美國Web3的金融監管》

作者:0x阿走

美國Web3的各界人士也都在相互奔走,目前逐漸形成了對Web3數字資產及科技創新的統一態度:加速監管創新,不錯過任何一次革命性的機會,確保Web3革命發生在美國。

美國無疑是全球Web3行業的領導者,其對科技創新的包容及鼓勵誕生了無數Web3領域的龍頭項目。根據a16z的報告“Introducingthe2022StateofCryptoReport”,盡管目前市場進入寒冬,但是我們依然處于Web3行業的常規發展周期中,一旦數字資產的價值重新被發現,便會引起各路市場玩家的關注及興趣,無數Web3創新創業項目也將隨之拔地而起。美國Web3的各界人士也都在相互奔走,目前逐漸形成了對Web3數字資產及科技創新的統一態度:加速監管創新,不錯過任何一次革命性的機會,確保Web3革命發生在美國!

由于Web3項目基于區塊鏈的匿名、去中心化等特性,再加上目前Web3項目的應用場景主要在金融領域或帶有金融屬性,那么就非常容易造成項目方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等,從而引發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更嚴重的是,一些Web3項目的交易能夠輕松繞過客戶驗證以及反洗錢規定,為犯罪分子、恐怖主義提供融資通道。這些問題都對美國政府的現有的金融監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美國政府有必要出于保護投資者及消費者的利益;規范Web3市場長遠健康發展,這兩個基本立場對Web3行業進行金融監管。目前,美國政府部門目前主要針對數字資產進行金融監管、穩定幣等數字資產)并對由數字資產衍生出來的交易所、DeFi協議、DAO等領域進行監管探索。

一、“狂野西部”時期的監管架構

截至2022年底,美國針對Web3數字資產的金融監管尚未形成統一的監管架構,呈現“多頭監管”的態勢,并由美國聯邦和州這兩個層面共同監管。現任SEC主席GaryGensler在2021年的Aspen證券論壇上談到,目前的市場現狀有點類似“狂野西部”時期,呼吁國會賦予SEC更多的監管權限以規范市場。總的來看,造成目前監管現狀的主要原因還是由于Web3數字資產本身的復雜性,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數字資產的種類眾多,各部門對其定義不統一。以比特幣、以太坊、以及其他虛擬貨幣為例,這里就涉及了商品、證券、貨幣、財產等不同領域的監管主體。

2、數字資產的生命周期涉及諸多階段,如采礦、發行、存儲、交易、轉移、借貸、衍生品、套利等,并且數字資產的應用場景也不盡相同,如消費、投資、洗錢、黑客活動、恐怖主義融資等,這些都無法全部歸類到統一的監管架構中。

3、Web3行業還處于早期階段,隨著科技不斷發展,所誕生的新興事物也會不斷增多,涉及的領域也會不斷增多,這就造成了創新始終領先,監管相對滯后。

目前可以說是處于“狂野西部”時期的末期,美國金融監管部門早已過了投鼠忌器的階段,它們完全可以通過casebycase的形式對高風險項目依次排雷。與此同時,統一的金融監管架構也正在國會醞釀,進入多方博弈階段。在這樣的背景下,在進入Web3金融監管大時代之前,本文試圖在美國聯邦層面,簡述美國主要金融監管機構對于Web3數字資產的態度及其各自的監管職責,以供參考學習。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歡迎大家交流指正。

GMX V2測試版現已在Arbitrum和Avalanche主網上線:8月4日消息,GMX V2 測試版已在 Arbitrum 和 Avalanche 主網上線。新版本增加了 SOL、XRP、LTC、DOGE 和 ARB 等新的交易資產,并允許使用多種抵押品進行交易。此外,新的預言機系統每個區塊都會簽署價格,以確保訂單能夠以最接近執行價格的方式被執行,即使存在大量交易。

對于流動性提供者,V2 通過隔離的 GM(GMX 市場)池提供流動性,允許流動性提供者根據自己的喜好定制他們對僅限于特定代幣的風險敞口。V2 還增加了對多頭和空頭持倉的激勵,幫助自動對沖流動性提供者與交易者利潤之間的風險。GMX V2 還帶來了許多其他新功能,包括低費用的交易、增加的交易激勵等。[2023/8/4 16:18:03]

二、目前美國Web3主要金融監管部門

2.1SEC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根據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設立而成、直屬美國聯邦政府的獨立機關、準司法機構,負責美國的證券監督和管理工作,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資本的形成,并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有序運作。

現任證監會主席GaryGensler曾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除了比特幣、以太坊這類絕對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外,其他大多數項目發行的虛擬貨幣都應被視為“證券”,從而需要在SEC申請注冊或申請豁免。這樣嚴格監管的目的并不在于維護機構的權威,而是保護投資者,而是使這個行業能夠長遠地良性發展。SEC要求發行方必須向投資者披露完整的,且不具有重大誤導性的項目信息,以減少發行方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差,保護投資者以供其作出投資決策。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法》的核心之一。

在這樣的背景下,SEC于2019年4月3日發布了一份名為“數字資產是否屬于投資合同的分析框架”的指導文件,旨在幫助從事數字資產業務的發行方或其他主體,分析其數字資產是否屬于“投資合同”而應被納入“證券”的定義,從而需要遵守SEC的相關規定并履行合規義務。

SEC有非常大的管轄權限,數字資產一旦被認定為“證券”,就需要遵守SEC的相關規定并履行合規義務。可怕的是,數字資產不僅限于虛擬貨幣、還包括NFT、穩定幣等其他形式的數字資產,更可怕的是,SEC的管轄權限不只限于美國。在SECv.TelegramGroupInc.案件中,SEC在將Telegram發行的虛擬貨幣Gram認定為“證券”之后,在Telegram發行前緊急向法院申請了禁令。盡管Telegram是注冊在英國并在迪拜運營的實體,由于其針對部分美國人發行虛擬貨幣,并且沒有向公眾披露關鍵的信息,SEC就以保護美國投資者的利益為由對Telegram的發行采取了監管執法。

2.1.1判斷是否屬于“證券”

就數字資產而言,至關重要的是:理清數字資產的發行以及銷售是否屬于“投資合同”,從而被歸入“證券”的定義,并被納入SEC的監管范圍。提到“證券”,就必然繞不開“豪威測試”。豪威測試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46年案件SECv.W.J.HoweyCo.判決中使用的一種判斷特定交易是否構成“投資協議”的標準。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2條定義了什么是“證券”,其定義非常寬泛,包括股票、債券和其他形式的利潤分享協議,它還包括“投資協議”。所以,如果特定交易滿足豪威測試的標準,那么該交易將被視為美國法律體系下的“證券”,需要遵守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

Web3交易聚合平臺Kana Labs完成新一輪融資,MARBLEX參投:金色財經報道,Web3交易聚合平臺Kana Labs宣布完成新一輪融資,韓國最大手游開發商Netmarble構建基于Klaytn主網的鏈游生態項目MARBLEX參投,但具體投資金額暫未披露。Kana Labs覆蓋多條區塊鏈(Polygon、Solana、Aptos、Neon)的跨鏈DeFi 服務,支持跨鏈交易、跨鏈借貸、收益聚合等功能,在B2B端提供Web3中間件SDK工具包和智能錢包解決方案,在B2C端提供Swap、質押和收益生成服務。(outlookindia)[2023/5/24 15:21:41]

在SECv.W.J.HoweyCo.案件中,豪威公司設計出一種商業模式,即向買家出售柑橘園土地之后,又從買家手上租回出手的土地,豪威公司負責柑橘園土地的經營,買家不需要自己打理土地,被動地通過豪威公司的經營分享收益。隨后SEC起訴了豪威公司,認為該交易構成了一種投資協議,該投資協議屬于美國《證券法》定義的“證券”的范疇。法院通過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豪威測試”標準來判斷該交易是否構成證券。

簡而言之,證券就是投資人通過金錢的投資這一種形式被動地參與他人的事業,并期望通過他人的努力獲得利益,如果沒有他人的努力或他人的努力失敗了,那么投資人將面臨投資金額損失的風險。判斷虛擬貨幣的發行或銷售是否滿足“豪威測試”的標準,SEC在“分析框架”中也給出了同樣的三個條件:

1.金錢的投資。除了我們能夠理解“金錢”的常規定義之外,SEC特別指明“金錢”的其他定義還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通過完成特定任務的方式而獲得的虛擬貨幣獎勵,因為發行人旨在通過這種方式促進其經濟利益并培育其虛擬貨幣交易的市場;投資者通過空投的方式而獲得虛擬貨幣的獎勵,因為發行人旨在通過這種方式促進其虛擬貨幣的流通。這里可以看出SEC擴大解釋了“金錢”的定義來滿足虛擬貨幣發行和流通的不同場景。

2.共同的事業。通常來講,發行方都會發布白皮書闡述其籌資的目的,比如建設一條LayerOne的公鏈,這就是投資者與發行方共同的事業。但是對于比特幣這種沒有特定明確目的的項目,SEC則不將其歸類為“證券”。

3.該投資有合理的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來自他人的努力。這一直是最有爭議的點,SEC在其“分析框架”中給出以下解釋幫助分析:

依賴他人的努力。這里的“他人”指為項目的成功提供了重要管理、經營作用的項目方、推廣方或核心貢獻者?,并且該努力將直接影響共同事業的成敗,而投資者僅需付出金錢的投資,并不實際參與項目的運營和管理。所幸SEC對于ActiveParticipant的解釋更接近中心化的項目方,而非去中心化組織中的核心貢獻者,否則就太可怕了!

合理的期待利益。SEC在分析框架指出,如果存在以下行為,很可能符合“合理的期待利益”的定義:虛擬貨幣的資本增值,或者持有虛擬貨幣可以享受類似于股息、利潤分配,或者持有的虛擬貨幣大大超出了投資者合理使用范圍的,或者項目方/AP能夠通過持有虛擬貨幣獲利的,或者項目方/AP能夠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市場推廣使虛擬貨幣增值的行為。

其他考慮因素。聯邦法院通常會考慮虛擬貨幣的經濟模型或項目的商業模式,如果虛擬貨幣是有很強消費屬性的,那么就有可能不會構成“投資合同”。舉個不恰當的例子,投資人期望在一個成熟的電商平臺使用其虛擬貨幣來購買一輛特斯拉以作代步,區別于投資者期望通過項目方/AP的積極建設,使早期公鏈項目能夠不斷完善并投入使用,從而使自己持有的虛擬貨幣增值。

過去24小時全網爆倉9907.72萬美元:金色財經報道,Coinglass數據顯示,過去24小時全網爆倉9907.72萬美元。其中比特幣爆倉2381.61萬美元,以太坊爆倉1248.65萬美元。[2023/3/9 12:51:23]

有意思的是a16z在其文章“Principles&ModelsofWeb3Decentralization”指出,Web3項目可以通過滿足以下兩點實現法律意義上的去中心化,項目所有運營管理的信息均透明,可供所有人隨時查閱;無需中心化團隊額外的管理努力來推動項目的成功或失敗。在此基礎上,該項目再進行ICO或類似行為就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分析框架”中提出的“共同的事業”以及“該投資有合理的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來自他人的努力”這兩個條件。

SEC和聯邦法院都強調豪威測試是靈活的,它能夠適應那些以利潤承諾為前提,試圖利用他人資金而設計的各種商業模式。換句話說,SEC和法院很可能會對事實進行寬泛的解釋,以確保交易可能滿足豪威測試以及分析框架的每個方面的要求。就像法院在SECv.W.J.HoweyCo.案件中講的:“對于事實基礎來說,形式是可以忽略的,重點是關注項目的經濟模型及商業模式。”

來看一個最近SECv.LBRYInc.的案例,法院作出了有利于SEC的裁定,使SEC的權限得到進一步擴張。LBRY是一家去中心化的數字內容共享平臺,LBRY并沒有通過ICO發行其虛擬貨幣,而是自行保留了40%,余下的60%則用于LBRY生態系統的用戶,用戶可以在交易所購買交易。SEC認為LBRY處理其虛擬貨幣的行為符合“證券”的定義。法院也認可了SEC的觀點,并認為:LBRY在公開場合的陳述讓潛在投資者意識到投資虛擬貨幣有潛在價值的客觀事實;LBRY希望通過LBRY的中心化團隊的管理和創業努力去實現虛擬貨幣價值的增長;法律沒有規定兼具消費屬性和投資屬性的虛擬貨幣不能構成“投資協議”;SEC從未聲明發行方只有在進行ICO時需要遵守《證券法》的注冊要求。所以,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想要進行ICO或者其他方式發行虛擬貨幣的項目方應該假設SEC會將其視為“證券”發行,從而采取對應的合規策略。

2.1.2注冊或豁免

根據美國《證券法》,所有證券的發行或銷售只有兩種合規方式:在SEC進行證券的登記注冊;或向SEC申請證券的豁免注冊。對于通過豪威測試的虛擬貨幣項目來說,SEC的證券注冊并不適合,因為這種形式會帶來巨額成本以及嚴格的披露要求。所以SEC的注冊豁免,就成了虛擬貨幣項目的理想合規路徑。目前,項目方可以根據RegulationD、RegulationA+、RegulationS等相關規定注冊豁免。

RegD:針對美國合格投資者的私募發行。項目方最常申請的是RegD下的豁免,Rule504、506、506各有各的優勢。最主要的是這三種條例均無需先行向SEC申請,只需要項目方在ICO后的15日內提交一份銷售通知,即FormD。可以看出,RegD比較適合早期私募階段的Crypto項目,由于投資者以及融資金額相對可控,所以SEC的監管也相對比較寬松。

RegS:針對美國境外發行,其一是在美國境外進行發行與交易;其二是發行對象必須不屬于美國公民。

RegA+:針對美國社會公眾。這就相當于一個小型IPO了,有了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監管合規要求,以保護美國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為核心訴求。

阿根廷擬議法案,以優惠稅率鼓勵公民披露加密資產:1月11日消息,阿根廷經濟部起草一項法案,以優惠稅率鼓勵阿根廷人申報其持有的加密貨幣。該法案將要求加密貨幣持有人提交一份披露所持有的加密資產宣誓聲明。該法案提出稅收激勵措施,以鼓勵公民申報他們的資產。據悉,在法律生效后90天內自愿申報其持有的加密貨幣公民僅需對其持有的加密貨幣的資本利得只繳納2.5%的稅。該稅率將每90天遞增一次,直到達到15%,即該國的標準資本利得稅率。[2023/1/11 11:06:02]

總的來說,其實SEC已經為虛擬貨幣的項目方提供了一條類似于Web2企業的合規融資的路徑,比如在早期階段適用于私募合格投資者的RegulationD,以及適用于美國以外投資者的RegulationS,以及后期適合社會公眾的RegulationA+。但是從經濟效益角度考慮到注冊流程的復雜以及合規的成本,這條合規路徑并不劃算。

那么針對SEC可以給出的合規建議是:對于想要進行ICO的Web3項目方應該假設SEC會將其視為“證券”,從而采取對應的整體合規策略。這樣的合規建議的后果是:合規壓力迫使眾多初創Web3項目撤出美國,更有甚至有些項目將美國投資者排除在外。

2.2CFTC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是美國政府于1974年設立的獨立機構。美國國會授權CFTC管理和執行美國1936年《商品交易法》及其頒布的法規,主要負責監管美國商品期貨、期權和金融期貨、期權市場,旨在為了促進公眾利益和金融市場的健全,以保護市場參與者及公眾不受欺詐、市場操縱和其他破壞市場秩序行為的侵害。

早在2015年的一次針對Coinflip,Inc.的執法行動中,CFTC就將比特幣定義為CEA下的“商品”。Coinflip,Inc.運營著一家名為Derivabit的比特幣金融交易平臺,為投資者撮合比特幣期權合約,在運營期間未遵守CEA及CFTC監管規定履行合規義務,從而受到CFTC的監管執法處罰。此外,現任CFTC主席RostinBehnam也表示CFTC的監管框架已經具備監管數字資產市場大部分虛擬貨幣的能力,包含比特幣和以太坊以內。在CFTC官網DigitalAssets的專欄里也專門發布了關于數字資產的信息,明確告訴公眾:數字資產,包括所有虛擬貨幣,屬于“商品”。

2.2.1“商品”期貨交易的監管合規

根據CEA第1a項的規定,CEA項下的商品是一個非常寬泛的定義,其不僅包括實體商品,還可以包括無形商品,以及類似于碳排放權的權利與利益等。此外,美國多個司法判例也認定虛擬貨幣是CEA定義下的“商品”,必須遵守CEA及相關法律規定并接受CFTC的監管。

在此基礎上,如果虛擬貨幣的交易滿足:交易對象必須是CEA所定義的“非合格合約參與者”;交易是以保證金或杠桿的方式進行的;且商品在28天內并未“實際交付”,那么該種交易將被定義為CEA第22D項下的“期貨交易”,那么結果是提供交易的平臺及從事交易的機構必須必須遵守CEA及相關法律規定并接受CFTC的監管。

在最近的一個CFTCv.OokiDAO的執法案件中,CFTC不僅僅在其固有管轄范圍內進行監管,還意圖將責任主體拓展到DAO的成員。OokiDAO是一個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組織成員通過提案、投票等手段運營管理著一個名為bZx的去中心化DeFi協議。CFTC認為,bZx協議交易的數字資產屬于CEA項下的“商品”,此外,bZx協議從事的交易屬于CEA定義的“期貨交易”,那么bZx協議的實際控制人以及運營者就必須遵守CEA及相關法律規定并接受CFTC的監管。由于OokiDAO從未在CFTC登記注冊,CFTC就指控OokiDAO通過向美國居民提供非法的杠桿和保證金交易,從而違反CEA以及CFTC的相關法律規定。

FTX擬出售或重組部分業務:金色財經報道,FTX準備出售或重組部分業務。FTX和大約101家附屬公司正在尋求法院救濟,以允許新的全球現金管理系統運行并向其關鍵供應商付款。

此前消息,FTX表示已啟動對其全球資產的戰略評估。[2022/11/20 22:08:35]

2.2.2對DAO的監管探索

CFTC在這個案件中對于違反期貨交易資質的指控并不新奇。值得注意的是,CFTC還要求參與OokiDAO投票治理的成員承擔個人責任。CFTC的監管邏輯如下:

首先,據聯邦法律,OokiDAO符合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其由以下四個方面構成:(1)一個自愿的個人團體;(2)沒有組織性文件;(3)由各方共識組成;(4)以促進共同目標為目的。

其次,CFTC根據相關聯邦法律以及一系列州有關合伙法的判例,認定盈利性非法人組織的成員需要對組織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這區別于LLC或Corp等法律實體能夠將實體責任與個人責任區分開來,這對于DAO來說是致命的。CFTC將中心化實體與OokiDAO組織進行類比,即LLC與DAO同樣控制著bZx協議,LLC通過成員投票對bZx協議進行治理,而OokiDAO同樣通過成員投票對bZx協議進行治理。因此,CFTC表示:一旦OOKI虛擬貨幣持有者通過治理貨幣投票來影響OokiDAO治理提案的結果,那么該Ooki虛擬貨幣持有者就可以被認定為自愿參與OokiDAO治理而需要對DAO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

案件更多的細節還需要等到開完聽證會后才能確認。但是無疑,這次CFTC的監管行動在Web3行業里引起了相當大的震動,最主要的原因是通過DAO投票參與治理的成員可能需要直接承擔法律責任。雖然美國監管機構一直在擴大對數字資產方面的影響力,但令許多人驚訝的是,第一個對DAO出手的會是CFTC,而不是SEC。可能是因為CFTC發現這個案件的性質比較惡劣,因為創始人公開承認他們創建一個DAO是為了逃避美國的監管。

2.3FinCEN

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成立于1990年,在2001年9.11事件后,因《美國愛國者法案》的要求被納入美國財政部,成為其下屬機構。FinCEN主要負責監督和實施關于反洗錢和客戶盡調等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負責防范和懲罰國內外洗錢活動、打擊恐怖主義融資和其他金融犯罪,另一方面負責收集和分析金融交易信息,通過研究金融機構的強制性披露信息,追蹤可疑人員和活動。

FinCEN的權利來自于美國《銀行保密法》,FinCEN將虛擬貨幣視為“貨幣”。根據FinCEN于2019年5月9日發布的“ApplicationofFinCEN’sRegulationstoCertainBusinessModelsInvolvingConvertibleVirtualCurrencies”,明確了向美國人提供服務的虛擬貨幣“管理方”和“兌換方”,如滿足“資金傳輸者”的定義,則屬于BSA下的貨幣服務企業。所以,所有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業務的主體都需要遵守BSA以及相關金融監管的規定并履行合規義務。FinCEN的合規義務包括要根據BSA向FinCEN進行登記、報告、接受FinCEN的監管、建立相應的反洗錢合規體系、收集客戶信息并報告可疑的金融活動等一系列要求。

早在2015年,CFTC就對RippleLabsInc.進行了70萬美元的監管處罰,原因是RippleLabsInc.及其子公司XRPII,LLC故意違反BSA的規定,在未向FinCEN申請MSB牌照的情況下從事其虛擬貨幣XRP的銷售及兌換,并且未能建立相應的反洗錢合規體系,未能收集客戶信息并報告可疑的金融活動。

也就是說,任何主體想要在美國開展合規虛擬貨幣交易業務,都需要向FinCEN申請注冊MSB牌照,實施全面的反洗錢風險評估和報告機制,特別是涉及到資金的跨境轉移,虛擬貨幣、法幣、穩定幣的兌換等。孫割近期收購的火幣交易所就在2018年宣布獲得美國MSB牌照,此外,據《紐約時報》報道稱,Twitter最近也向FinCEN提交了成為MBS的注冊文件,為其進軍Web3支付鋪平道路。

區別于中心化實體,特別需要注意的是DeFi領域,像TornadoCash這樣的DeFi協議,通常是托管在以太坊區塊鏈上的去中心化智能合約,允許任何人通過互聯網接入進行交易。那么針對智能合約如何合規就需要監管的明確,相信很快DeFi類項目都會面臨FinCEN的監管壓力。

2.4OFAC

相比之下,同隸屬于美國財政部的OFAC擁有更廣泛的監管權限,其來源于1977年通過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OFAC監督美國的所有金融交易,并可制裁任何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個人、實體或國家。

美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成立于1950年,是美國財政部下屬機構,其使命在于管理和執行所有基于美國國家安全和對外政策的經濟和貿易制裁,包括對一切恐怖主義、跨國和麻醉品交易、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行為進行金融領域的制裁。OFAC雖然名聲相對較小但權力很大,通常針對國家、實體或個人發布制裁清單,對違反OFAC規定并與制裁清單內的國家、實體或個人進行交易的行為實施處罰,同時,經特別立法授權可對美國境內的所有外國資產進行控制和凍結。

在今年6月,OFAC宣布對一個虛擬貨幣混幣應用平臺Blender.io進行制裁,稱其支持黑客組織LazarusGroup超過2,050萬美金的洗錢活動,該黑客組織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DPRK)支持并于2019年被美國制裁。OFAC制裁的原因是其為美國境內外非法網絡活動提供實質性的協助、贊助或金融和技術上的支持,這些行為可能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經濟健康、金融穩定造成重大威脅。OFAC凍結了Blender.io所有的在美資產并禁止美國實體或個人與Blender.io進行任何交易。

再來看TornadoCash案件,在今年8月,OFAC的官網顯示,TornadoCash為美國境內外非法網絡活動提供實質性的協助、贊助或金融和技術上的支持,自2019年創建以來已用于洗錢價值超過70億美元的虛擬貨幣,其中包括為OFAC制裁清單上的實體、個人提供支持,這些行為可能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經濟健康、金融穩定造成重大威脅,因此受到OFAC的制裁。

這與OFAC制裁Blender.io的邏輯相同,區別在于這是OFAC首次對鏈上去中心化智能合約直接制裁。TornadoCash是一個智能合約,創始人在此前就將所有管理手段都已經移交,使其成為一個完全去中心化,自主運營的鏈上協議。這就引起了Web3行業對OFAC監管權限的擔憂,是否擴大解釋了OFAC的監管權限?此外,Coinbase以及Coincenter等一些Web3組織更是對OFAC提起訴訟,稱OFAC無權限制對軟件程序進行制裁,因為軟件代碼是一種言論的一種表達形式,并且可能侵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公民言論自由及個人隱私的權利。

2.5IRS

美國國家稅務局,隸屬于美國財政部。2014年3月,IRS出于稅收目的,將數字資產定義為“財產”,這區別于CFTC將數字資產定義為“商品”,SEC將部分數字資產定義為“證券”,FinCEN將數字資產中的虛擬貨幣定義為“貨幣”。在此基礎上,IRS已設置相應的征稅指導,適用于財產交易的一般稅收原則也適用于使用數字資產的交易。由于稅收問題過于復雜,這里不多作敘述。

三、正在醞釀的Web3金融監管方案

“確保Web3革命發生在美國!”這是美國共和黨眾議員PatrickMcHenry在2021年底的數字資產聽證會上的吶喊,他還提到一個非常關鍵的點,即立法要為創造者和企業家在Web3的創新上提供必要的清晰定義,這將促進Web3市場蓬勃發展,并通過制定明確的規則來預防欺詐和操縱,從而保護投資者、消費者。

的確,可以看出美國監管機構從最初僅將數字資產納入各自的管轄范圍,到目前也將數字資產衍生出來的運營方、發行方等納入監管,并且在不斷探索監管路徑。但是存在的問題是,對于Web3的科技創新,美國監管機構并未就許多類似DeFi、DAO、去中心化智能合約等新興主體概念以及責任范圍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這就造成了監管在進一步探索路徑的時候,容易引起Web3行業的恐慌,甚至擔心監管的進一步措施將遏制Web3科技創新的發展,尤其是OFAC對類似于TornadoCash這樣的隱私應用混幣器“一刀切”式的制裁。所以,通過何種監管方式既能保證鼓勵科技創新,又能遏制非法活動,保護投資者利益,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美國在完善監管方面非常值得期待,經過多方的努力,“確保Web3.0革命發生在美國”已經成為美國決策層的共識。2022年6月來自Wyoming州的美國共和黨參議員CynthiaM.Lummis提交了一份名為《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法案》的立法提案,該法案能與現行法律結合,為數字資產創建一個較為全面的監管框架,試圖“務實”地回應目前數字資產金融監管上存在的問題,旨在消費者保護、監管透明、促進金融創新及市場靈活性中取得平衡。該法案對SEC和CFTC的監管范圍、數字資產的定義作出了更為明確的劃分,也對數字資產的稅收、支付型穩定幣、數字資產交易所、數字資產服務商、數字資產自律協會及金融創新咨詢委員會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可以說,該法案是目前美國最全面的數字資產監管法案,其監管框架和思路值得借鑒。

除此之外,白宮也于今年9月16日發布了“First-EverComprehensiveFrameworkforResponsibleDevelopmentofDigitalAssets”,旨在促進多部門合作,為數字資產的監管提供更為清晰的方向。同時,我們看到金融穩定理事會以及IMF等國際金融組織都在著手準備建立針對數字資產的監管框架。

目前這個Web3“狂野西部”時期,非常像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2010年Dodd-Frank法案出臺之前的時期。Dodd-Frank法案從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角度出發,重新構建美國金融秩序,期望以此恢復對美國金融體系的信心。Dodd-Frank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實施系統性風險監管,進行監管機構及監管功能重組,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改變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局面;采用“沃爾克規則”,限制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自營交易,從而使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之前的混業經營時代回到分業經營時代;加強衍生品市場監管,監督過度投機行為;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加強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我們來簡單類比目前FTX暴雷后的情況:造成危機的主要原因或原因之一都是高杠桿;由于自營交易板塊Alameda的嚴重虧損,造成FTX金融機構的風險,并且很快傳導至整個虛擬貨幣市場,形成系統性風險;監管機構管轄權限受限,沒有一個統一的跨部門的協調機構,導致罪魁禍首依然逍遙法外;消費者無處尋求保護。恩?有沒有很熟悉?依舊是當年的味道。

四、寫在最后

雖然目前美國國會堆積著大幾十部關于數字資產的法案待審議,但是隨著2022年數字資產市場眾多黑天鵝事件的出現,尤其是FTX暴雷之后,必然將加速美國進一步完善Web3的金融監管的決心,以期在打擊違法犯罪的同時,促進科技創新,確保Web3革命發生在美國???

最后援引SEC委員HesterPeirce的一段話作為結尾:“許多科技創新的實驗都會失敗,但失敗可以為未來的成功指明方向。因此,為科技創新提供寬廣的實驗空間至關重要,同時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減輕傷害。這樣的實驗能為監管者和市場參與者提供寶貴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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