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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今天 從智能合約的《民法典》適配性講起_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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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人類商業世界最重要的制度設計之一,是雙方當事人基于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是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合同、物權合同及身份合同等。在傳統現實世界的市場交易中,國家通過頒行法律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指引民事法律行為,通過司法程序以自身強制力保障和救濟。現實世界中的合同得以實現,往往有賴于中心化組織的強制力,那么,在基于區塊鏈技術創生的去中心化Web3世界中,又由誰來保障和救濟權利?答案就是智能合約。

在基于區塊鏈技術的Web3世界中,智能合約已經越來越成為一種可以促進加密世界普遍應用價值的技術工具。但智能合約雖然具有自執行的技術優勢,但卻難以解決現實商業世界中的一切糾紛,諸多代碼解決不了的難題還是需要回歸現實世界,依仗傳統法律來定分止爭。因此,厘清智能合約的“法律”將其于現實世界的法律相聯系就是至關重要的。今天颯姐團隊就從法律視角來與大家深入聊一聊智能合約。

歷史上的今天 |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個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并且要求所有從即日起停止一切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七部門通知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

當日下午3點公告一出,各個交易所代幣價格一路下跌,其中,通過ICO融資發行的代幣跌幅最高,數種代幣跌破發行價,最高跌幅超過90%。[2020/9/4]

智能合約的法律性質

智能合約是什么?從智能合約的概念溯源來看,1995年尼克·薩博在提出該概念時對此提出了如下定義:“一個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更通俗的來講,智能合約本質上是一套程序,在觸發合約中的條件后自動產生某種結果,街邊隨處可見的自動售貨機,其實就是現實中存在的“智能合約”。就像VitalikButerin數年前曾在某社交平臺里說的,與其叫智能合約,不如叫“持久腳本”更能體現其作為技術工具的本質。

歷史上的今天 | 美國國稅局已開始審核納稅人的加密貨幣資產:2019年6月22日,俄羅斯財政部副部長:將在兩周內通過加密法案可能會允許進行加密貨幣交易;

2019年6月22日,日本金融廳修訂行政指導方針草案 更新與ICO和IEO相關的指導意見

2019年6月22日,美國國稅局已開始審核納稅人的加密貨幣資產;

2019年6月22日,報告:Facebook龐大的分銷渠道和用戶群或可無縫地引導Libra采用。[2020/6/22]

那么,智能合約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颯姐團隊認為:可以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合同。按照傳統法學理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三:適格的主體;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至于合同是以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抑或是代碼形式來簽訂,并不構成民事法律性為有效性的障礙。那么,只要智能合約中的代碼可以被視為法律規定的適格“要約”和“承諾”,智能合約就可以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

歷史上的今天 | 印尼首席經濟部長:比特幣和加密禁令不會解除:2019年2月15日,經濟事務首席經濟部長Darmin Nasution談到了印度尼西亞境內比特幣的使用問題。他指出,2017年實施的比特幣和加密禁令將不會解除。他進一步指出,印度尼西亞政府沒有將比特幣合法化。

2018年2月15日,西班牙人民黨正在考慮立法,對區塊鏈技術的公司減免稅收。法案的制定者TeodoroGarcíaEgea表示,該法案將在今年準備好。此外TeodoroGarcíaEgea補充說,將區塊鏈公司引入西班牙將促進所有行業的業務發展,從金融到健康行業都會包括。[2020/2/15]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某種程度上說,智能合約中的代碼只要具體明確,就可以被視為“要約”。而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時,只要對方明確知悉智能合約的內容,使用私鑰進行簽名,即可以被視為“承諾”。颯姐團隊認為,此時的私鑰簽名應當與傳統意義上的手寫簽名、按手印、蓋章等具有同等效力。

歷史上的今天 | 谷歌大數據分析平臺添加對以太經典區塊鏈的搜索:2019年2月5日,谷歌大數據分析平臺BigQuery添加了對以太坊經典(ETC)區塊鏈的搜索以及對一系列其他加密貨幣網絡的支持。這項工作將使技術人員更容易在區塊鏈中搜索特定的數據。人們可以在所有谷歌云的BigQuery產品中搜索ETC區塊鏈數據。

2018年2月5日,澳大利亞區塊鏈初創公司TBSx3宣布與 Hamburg Sud,物流公司DB Schenker和澳大利亞的主要集裝箱港口和供應鏈運營商DP World Australia建立合作伙伴關系,成立海運業區塊鏈聯盟,在聯盟內部發起區塊鏈試點。[2020/2/5]

智能合約實踐合規要點

雖然智能合約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被認定為“合同”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但與傳統合同所面臨的問題一樣,并不是所有的智能合約都是有效的合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歷史上的今天 | 韓國禁止未成年人交易加密貨幣:韓國對加密貨幣交易制定規則:2018年1月5日起,韓國全面禁止未成年人交易加密貨幣。其中未成年人及在韓外國人交易均受到限制,韓國主流交易所Bithumb、Coinone和Coinnest均發布公告迎合新政。[2020/1/5]

根據我國《民法典》之規定,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有四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有三種:重大誤解,基于錯誤認識的行為,行為人的表意雖然是自愿的,但卻是違背本意的;顯失公平,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例如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簽訂的明顯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合同;欺詐、脅迫,例如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當然,由于智能合約具有自強制性,在合同約定條件具備后,即使不依靠其他強制力,智能合約應該也可以不被干擾、不可抵賴地履行義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即使智能合約的條款出現法律上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只要達成執行條件依然會被執行,但這并不代表合同當事人不能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即使智能合約已經被執行,合同當事人依然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得到救濟。

因此,颯姐團隊認為,為了避免智能合約無效或被撤銷,在擬定智能合約時,務必需要注意:

締約主體符合法律規定。事實上,智能合約的締約主體是否是智能合約產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在法學界頗有爭議,部分學者主張智能合約無需要求主體適格。但颯姐團隊認為,如果對智能合約的主體不加要求,那么很有可能會對某些特定群體或用戶的合法權益產生侵害,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使用智能合約的過程中,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同樣,如果將查明智能合約使用者是否適格的義務賦予平臺,那不僅在實踐中難以切實履行,也會導致平臺增加過多的合規成本。

因此,參照我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颯姐團隊認為,智能合約締約主體的查明可以參照《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智能合約提供方和區塊鏈技術提供方做好基本的KYC和信息審查即可。

擬定并簽署與智能合約內容一致的合同文本,并約定以合同文本內容為準。現實中,大部分人都不是程序員,并不具備審查智能合約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那么此時擬定并簽署一份以文字形式清晰描述合同條款、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文本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使不懂技術的合同當事人更加清晰的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另一方面,在出現糾紛時也能更加便于法院或仲裁機構查清事實,作出判決或裁定,使得合同當事人能更好的維護自身權利。

?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如前所述,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能使得智能合約的某些條款甚至是整個智能合約無效。當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會使得合同條款無效。

作為格式條款的智能合約,需滿足有關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與智能合約具有相似性,其同樣可以被反復使用,任何主體都可以在區塊鏈上使用同一智能,且大部分智能格式合約都無法協商變更。那么此時,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就需要對智能合約的重要條款作明顯的提示或說明。颯姐團隊建議,作為提供格式條款型智能合約的一方,應當以合同文本的形式對智能合約代碼內容進行準確、充分的解釋和告知,并對其中的重要條款作出明顯的標記,以符合法律的要求,防止合同條款無效。

寫在最后

智能合約不僅是Web3世界中的重要應用,更有可能成為我國推進數字人民幣及其配套設施的關鍵技術。誠如央行發言人所說,去中心化并不一定是智能合約的本質屬性,智能合約作為一種促進商業活動、降低交易成本的技術工具,在我國推進數字化建設的道路上大有可為,甚至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不少法院將其作為執行工具,破解執行難的問題。

颯姐團隊認為,目前在普通的民商事活動中應用智能合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并且由于其具有可觀測性、可驗證性、隱私性和自強制性,已經越來越突破加密世界的局限,成為賦能實體經濟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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