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連續有朋友前來詢問,與NFT平臺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會突然“斷供”嗎?颯姐的答案是:確有可能。就這個話題,我們結合既往創新行業的經驗教訓,給大家一些參考。
支付渠道,是NFT平臺的剛需
誠然,最優的支付途徑是銀行系統,鑒于銀行牌照優勢,如果銀行肯為NFT平臺做支付結算,那么,平臺將大幅降低“資金池”等紅線風險。但,難度在于大型和中型銀行內控機制和合規要求高,加之社會責任等道德因素,對于涉眾、涉炒作嫌疑的行業往往避而遠之。
小型地方銀行,有一些自身財務情況堪憂;還有一些科技能力不足,在網貸發展的那十年,也有金融科技公司滲透到銀行,甚至實質上控制銀行風控和經營。目前此類情況正在被糾正,各地銀行對自身業務的合規性要求大幅提高,NFT平臺能夠接到銀行支付系統的難度堪比蜀道。
肖颯: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反洗錢、侵權及稅務風險: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是反洗錢風險。盡管目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礦機生產商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但與虛擬幣相關的反洗錢問題始終在監管部門的視線范圍內。二是專利侵權風險。礦機生產商屬于芯片制造業,因此涉及大量專利問題,若明知銷售的比特幣礦機侵犯專利權卻仍然參與銷售,可能會違反《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三是稅務風險。一些礦機廠商在銷售礦機時會接受比特幣支付,可能會引發稅務風險。(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6]
第三方支付公司中的第一梯隊,已經通過內部policy,對于小程序中的數字藏品NFT平臺“不予服務”,甚至下架小程序。導致NFT平臺必須尋找四方公司代為處理支付渠道問題,商戶名稱往往不敢透露出數字藏品或NFT詞匯。第三方支付公司中也有創新梯隊,給數藏平臺提供支付服務,縱向對比,基本上還是當年服務P2P平臺的幾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努力服務。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新規 預示五個未來趨勢:10月22日消息,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颯今日發文對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從五個方面進行了解讀:1、由于區塊鏈媒體極易影響社區用戶的心態,如果含有內容與挖礦、產生tokens直接相關,該媒體行為應該受到區塊鏈新規管理;2、作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程序猿成為“盯防主角”;3、建議廣大區塊鏈行業企業和從業者,積極參與到各地區塊鏈行業協會中;4、備案,傾向于形式審查;5、社區言論并非法外之地,互聯網從來不是法外之地,區塊鏈同理。[2018/10/22]
“二清”問題是法律大雷
第三方支付公司與NFT平臺合作模式中,最大的雷還是“二清問題”。所謂“二清”,即二次清結算,指的是有清結算資質的機構將資金結算給無證機構后,該平臺再將資金結算給其子商戶,則該無證機構即涉及“二清”。簡言之,“二清”問題實際上就是支付結算業務領域的無證駕駛。
聲音 | 肖颯:為傳銷幣站臺將依正犯或單獨的罪名進行刑事處罰:9月12日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表示,為參與傳銷幣項目進行宣傳的媒體和提供技術支持的軟件外包公司,主觀上明知或應當知道是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幫助,或者特定技術開發只用于犯罪行為的,將構成幫助犯。應定的具體罪名與刑罰當依據傳銷幣發行、運作的本質邏輯、侵害的法益重大性等,依正犯的罪名及刑罰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者以單獨的罪名進行刑事處罰。[2018/9/12]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而所謂的支付服務,根據該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的網絡支付,指的是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大成律師肖颯: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今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發文《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文中指出去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有些細節值得回顧:1.代幣發行的本質;2.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地位尷尬;3.社會公眾警惕風險[2018/4/3]
顯然,若NFT平臺為作為收款方的ip方以及付款方的用戶之間提供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那么平臺的該項業務活動實際上就屬于支付服務,因此,由于平臺本身屬于非金融機構,那么依照該辦法就需要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否則就涉及“二清”問題。
而一旦涉及“二清”問題,平臺無證駕駛,那么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責令平臺終止支付業務,同時涉嫌犯罪的,還應依法移送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乍看之下,似乎只需要終止支付業務即可。但實際上,由于平臺無證開展非法支付結算業務,這直接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涉嫌其中的第三項非法經營行為,即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同時,由于在結算過程中資金完全由平臺控制,往往會涉及形成資金池,那么就又可能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倘若在此過程中又存在一定欺詐行為,甚至可能被認為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因此,盡管行政責任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只是輕描淡寫地提了一句,并沒有實質性的懲罰,但是實質上,因為缺乏資質帶來的刑事風險是非常高的,對于NFT平臺而言,在支付方面,“二清”才是最應該警惕的地雷,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深淵。
斷供,具有現實可能性
從現有第三方支付公司與NFT藏品平臺簽署的合同來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務小姐姐通常會在“不可抗力”一條后半段加上“如遇監管相關政策變化”,甚至會把“窗口指導”寫進合同條款之內。也就是說,一旦國家、地方甚至一些部門的監管政策從容許到不鼓勵,那么,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毫發無傷退出合作,并在自家公眾號和媒體上直接做切割。這是自保,無可厚非,平臺攔不住也無法阻攔。
那么,監管政策會發生變化嗎?從當前情況看,劣幣驅逐良幣,有些平臺的二級交易逐漸顯示出國際幣圈風貌,這是危險的信號。單純的一級銷售和自我壓制的轉贈,其實并無重大法律瑕疵。現狀就是正在“掰手腕”的關鍵時刻,倘若媒體天天報道NFT平臺跑路、大學生沉迷玩數藏,在輿論不利的情況下,NFT數字藏品平臺的日子會很難過,甚至在下半年會出現“去NFT化”,向往合規的平臺會給自己起琳瑯滿目的別名,堅決與NFT劃清界限,到那時第三方支付公司也會“識時務者為俊杰”。
記得讀書時,選修過“行為金融學”,希望在NFT本土化的過程中,隨著各方的發力能形成動態平衡。倘若一刀切給NFT斷供,將逼迫一些平臺轉向國際版,從而采取公鏈思路使用USDT結算,本來可以大鳴大放監管的行業將會被擠壓到地下生存,增加司法成本,最終可能會成為下一個P2P,曾經的“座上賓”,終究淪為“階下囚”。
寫在最后
不可否認,國內居民的金融產品供給相對匱乏。人們確實有投機心理,想通過炒鞋、炒中古首飾、炒NFT、炒文玩來賺錢。但人性既如此,壓抑不如疏導。我們大腦里存有的“實用主義”經常跳出來幻化成“尺子”,似乎對當下社會帶來不了現實利益的就是無用的,暫時看不出有啥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就沒必要嘗試。這種“唯實用主義”是錯誤的,歷史會親自來驗證。
讀者可能會覺得颯姐扯遠了,縱向來看,NFT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后一個。創新本來就扮演了“破壞者”,強調創新就要容許試錯,給予空間。第三方支付公司雖是圖財,不可否認客觀上支持了創新的實現,有功勞。颯姐善意提醒第三方支付公司,謹防幫信罪和非法經營罪的共犯風險,注意自身防護。
現今,數據已然成為了比肩石油的基礎性關鍵戰略資源,正顛覆各個行業的發展模式。隨著數字經濟的建設以及數據產業市場規模的迅速擴大,數據在各行業領域不斷地產生、流動、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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