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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分析報告: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案”宣判_st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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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已經宣判,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明確認定涉案“挖礦”合同無效。關于該案,颯姐團隊此前也已經進行了一些討論,而今已經二審終審,除非啟動再審,有關“挖礦”合同的效力問題便已塵埃落定,具備了一定的公信力。

因此,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再次針對“挖礦”進行討論,對相關問題予以說明。

一、一二審的判決邏輯

通過研究一二審的判決,可以清楚地發現,在認定“挖礦”合同無效的邏輯上,一二審秉持了相同的邏輯思路。即“挖礦”合同無效的理由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進而違背公序良俗,從而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無效。

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發布針對18個CBDC系統的設計分析報告:9月17日消息,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OSTP)發布了一份報告,分析了18個央行數字貨幣(CBDC)系統的設計選擇,以便在美國推出CBDC。其中該報告對18個CBDC設計選擇的技術進行分析,涵蓋參與者、治理、安全、事務、數據和調整六大類,以幫助政策制定者最終確定如何設計理想的美國央行數字貨幣系統。[2022/9/17 7:03:04]

具體而言,“挖礦”合同之所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因為: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影響惡劣。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屬于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范疇,而在我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炒作行為盛行,有極其惡劣的影響,其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屬于高能耗活動。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因此,基于上述兩個原因,出于保護我國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環境資源有關的公共利益的考慮,應當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Lido發布stETH用戶行為分析報告,95%的地址質押量少于100ETH:9月5日消息,流動性質押協議Lido日前發布stETH用戶行為分析報告。報告指出,在其質押用戶中,僅有5%巨鯨地址(質押量大于100ETH),剩余95%的地址質押量少于100ETH。

此外,絕大多數持有者使用stETH進行直接質押和被動持有,stETH的平均持有周期為225天(統計錢包余額大于1stETH的地址)。[2022/9/5 13:09:32]

二、“挖礦”合同≠礦機買賣合同

隨著“挖礦”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判決出現,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與“挖礦”有緊密關聯的礦機購買合同的效力又當如何呢?該合同是否仍然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中國信通院發布《區塊鏈安全能力測評與分析報告(2021年)》:近日,為了提升區塊鏈基礎設施乃至區塊鏈生態整體安全水平,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基于2020年11月-2021年1月間舉辦的首輪區塊鏈安全能力測評中發現的安全問題,發布了《區塊鏈安全能力測評與分析報告(2021年)》。未來,中國信通院安全研究所還將充分發揮安全領域專業優勢,在區塊鏈基礎設施、服務、應用領域持續開展安全標準化研究及測評工作,與業界攜手筑建健康安全的區塊鏈基礎設施及區塊鏈生態。(中國信通院CAICT)[2021/3/17 18:52:01]

對此,颯姐團隊認為,礦機購買合同仍然應當是有效的。

一方面,這是因為礦機本身仍然是合法的商品,合法的商品買賣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無論是《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亦或是《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都僅僅對相關行為以及虛擬貨幣進行了定性,而并未對礦機的性質做出規定。即便是虛擬貨幣,在前述通知中也僅僅指出其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而并沒有否定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法律性質。因此,礦機作為一種計算機,其本身具有自己獨特的價值,應當作為一般的商品處理,除非該商品被明文規定為限制物或違禁物,那么該商品的流通就屬于合法流通,其涉及的商品買賣行為以及買賣合同應屬有效。

數據分析報告:社交媒體BTC討論量與價格正相關: 據Bitcoin.com報道,最近,數據情報公司Pulsar發布了一項關于數字貨幣主流應用的報告,報告分析了在2017年9月14日—2018年1月8日,在社交媒體上使用超過500萬次的數據。“over-indexing”揭示的一個特別有趣的發現表明,相當多對數字貨幣對話討論來自紐約和華盛頓特區等沿海地區。報告還顯示,在幾乎所有的案例中,在社交媒體上數字貨幣的交易量從一天到第二天的增長都達到了10%或更多,這預示著BTC價格在三天內將至少上漲5%。[2018/3/3]

另一方面,這也是因為礦機合同實質上并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據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思路,“挖礦”合同之所以無效,是因為其一方面擾亂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另一方面浪費資源,不符合碳中和目標。

中國金融科技產業生態分析報告:區塊鏈將帶來金融服務機制的根本性轉變:1月16日,《中國金融科技產業生態分析報告》在京發布。對于近期備受科技界和資本市場關注的區塊鏈技術,報告認為,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和分布式記賬,將帶來金融服務機制的根本性轉變。[2018/1/18]

但是礦機買賣合同實際上并不能被歸屬于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所謂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根據前述通知,指的是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活動,礦機買賣交易顯然不屬于上述活動,因此該行為并不能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在礦機買賣行為并不能被歸納為非法金融活動的前提下,顯然就不能認定該行為擾亂金融秩序,進而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

同時,礦機買賣也并不屬于浪費資源,進而不符合碳中和目標的行為。誠如前述,“挖礦”合同之所以被認定無效,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便在于其履行過程中會極大的浪費能源,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是單純的礦機買賣合同與挖礦合同的性質并不相同。盡管當事人主觀上可能以挖礦為目的買賣合同,但是,買賣合同本身僅僅是對標的物進行處分的一種方式,以處分礦機所有權為主要合同內容的礦機買賣合同并不存在任何違背公序良俗之處。

進言之,該合同也并不屬于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履行該合同的過程中也并不會浪費能源,亦不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因此不能以認定前述“挖礦”合同無效的邏輯認定礦機買賣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挖礦”合同無效不等于礦機買賣合同無效,司法機關應當根據事實情況做出判斷。

三、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盡管9月24日出臺的兩通知均對“挖礦”行為進行了否定性評價,但是關于實踐中合同的效力的認定,以及應當通過何種路徑認定該類合同的效力,仍然是一個尚不明晰的問題。但二審法院通過合理的論述將合同無效的理由圈定在了“違背公序良俗”之上,這是非常合理合適的做法。

事實上,以兩通知為理由否定“挖礦”合同的效力只能是因為該合同違背公序良俗,而不能是因為該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便其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也不能直接產生使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無論是《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亦或是《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其效力等級都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范疇,因而并不能因為涉及了其上禁止或否定的“挖礦”活動就認定相關合同無效。而這一點對于所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同樣適用。換言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并非否定相關合同效力的正當理由,即便該合同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但是該合同是否無效的關鍵仍然在于其具體行為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如該行為并不違背公序良俗,或違背程度并不高,那么認定合同有效應當更為合理。

四、寫在最后

在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宣判后,“挖礦”合同的無效基本上已經成為了定局,這同時也表明禁止挖礦這一政策在我國司法實務中確實發揮了作用。即便如此,颯姐團隊也要提醒大家,這也并不意味著所有“挖礦”合同都屬于無效合同,所有與“挖礦”相關的行為都是無效行為。

在具體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無效時,司法機關仍然應當以明確的法律規范作為依據以該案的具體情況作為標準進行審查,只有在事實確實符合法律規范的情況下,才能做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判斷,而不應當一味參考在先判決而忽略案與案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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