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畫壇巨匠徐悲鴻先生的八幅奔馬題材的畫作,被國內某大型NFT平臺制作為NFT數字藏品公開限量發售,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口誅筆伐,痛斥其欺騙消費者,損害徐悲鴻先生的名譽身份;有人據理力爭,認為徐悲鴻先生的畫作以NFT的形式得以紀念永存,且取得了獨家授權,何來侵權?
針尖對麥芒,互不相讓。關于本次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颯姐團隊認為其主要涉及的仍是NFT數字藏品的著作權相關問題,此外也與信息網絡犯罪、NFT平臺的事前審查義務亦存在關聯。
是否會侵犯著作財產權?
對于本次事件,有評論認為徐悲鴻先生于1953年去世,距今已超過了50年的時間,徐悲鴻先生已經喪失了對其作品的著作權,這樣的表述在颯姐團隊看來是不準確的。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作者的除發表權外的著作人身權,即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并不受到限制。
美參議員抨擊銀行高管從最近的危機中獲利:5月17日消息,美國參議員Elizabeth Warren希望收回支付給銀行高管的獎金,據稱這些高管的風險管理不善導致了最近的銀行業危機。
Warren詢問銀行高管是否會歸還在實施較弱控制后賺取的6000萬美元。她表示,讓其他人為高管們用來中飽私囊的高風險活動買單是不對的。
據報道,在國會允許硅谷銀行承擔更多風險后,該行高管Gregory W. Becker賺取了4000萬美元。
此外,該銀行還無視美聯儲關于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薄弱、資本規劃等17項警告,因為Becker涉嫌中飽私囊。Becker證實,自2019年以來,他收入4000萬美元。[2023/5/17 15:09:16]
要正確理解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50年保護期,就必須理解法律保護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目的。具言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為了促進有益于人類社會的知識技能的擴散和傳播。但知識的傳播不能是無限制的。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如果一味注重知識的傳播,卻不對創造知識的人進行獎勵,那么新的知識將不再被創造;換個角度,如果我們對權利人進行過度保護,則有可能會形成知識壟斷,提高獲取知識的成本,同樣不利于知識的傳播。因此,其確定合理的權利保護期對于實現立法目的而言是至關重要的。
超級律所Emanuel尋求就馬斯克收購推特的交易與當事方推特達成和解:10月1日消息,超級律所Emanuel據悉尋求就馬斯克收購推特的交易與當事方推特達成和解,尚不清楚超級律所Emanuel是否在馬斯克授意下行事。(金十)[2022/10/1 22:42:52]
???當前,各國法律均對著作權保護期間有所規定,但時長不一。我國和大部分西歐國家把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有效期限。奧地利、德國是作者終身加死后70年,西班牙是作者終身加死后80年,是著作權保護期限最長的國家;而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前蘇聯、東歐則規定為作者終身加死后25年。根據中國在1992年加入的《世界版權公約》之規定:“版權保護期限自出版之日起,不得少于25年。”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時至今日,由于徐悲鴻先生已去世50年有余,其生前作品已經成為公共領域作品,任何人均可對其進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攝制、改編等。理論上,當前認為制作NFT和數字藏品需要取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改編權等已均被包含其中,因此制作NFT數字藏品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財產權。
美國財政部本月將公開一系列報告,明確提出加密貨幣風險:9月11日消息,知情人士稱,美國財政部將在本月公開的一系列報告中闡述其認為加密貨幣會對消費者和金融系統構成的風險。美國財政部的報告將著重對加密貨幣市場的分析,但不會提供太多具體的政策建議。每份報告將集中討論四個主題中的一個,這些主題包括支付系統、消費者保護、非法融資和金融穩定。(金十)[2022/9/11 13:23:09]
是否會侵犯著作人身權?
從某文化藝術中心所發表的聲明中我們可以看出,其指摘某些數字平臺所謂的徐悲鴻先生作品為假冒作品,與徐悲鴻先生沒有任何關聯。對此現無從查證,假若確實存在此類情形,由于除發表權外的著作人身權并不受保護期限的限制,因此依然可能構成侵權。
SpaceX將把首顆加密衛星“Crypto1”送上太空:5月25日消息,SpaceX將于美國當地時間26日在佛羅里達州把Cryptosat公司開發的首顆加密衛星發射到近地軌道。據悉,這顆加密衛星名為“Crypto1”,是一個咖啡杯大小的模塊,在太空中,它將提供一個物理上無法訪問且防篡改的平臺,可以從該平臺啟動區塊鏈和分類帳應用程序。Cryptosat聯合創始人Yan Michalevsky表示,這種類型的平臺是第一個世界之外的信任根(在加密系統中始終可以信任的來源)且不依賴于其他公司的其他衛星。Yan Michalevsky補充稱,該模塊最令人興奮的應用之一是建立零知識證明協議,他表示這些協議常用于在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中進行投票等用途,能在不暴露個人選票的情況下做出決策。(Cointelegraph)[2022/5/25 3:40:10]
雖然關于假冒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署名權在學界還存在爭議,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權,而且如果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達到了有損作者聲譽的程度,同時也會構成對修改權或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
另外,由于徐悲鴻先生是我國近代著名愛國藝術家,其作品具有特殊的社會文化價值,在制作和發行NFT數字藏品時如果任意對其作品進行改編,有可能會傷害大眾感情。
是否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風險?
對于本次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颯姐團隊認為除與著作權相關法律相關外,也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風險。如若數字平臺所涉及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為假冒作品,個人和NFT發行方可能存在觸犯詐騙罪的風險,即虛構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使得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該NFT藏品,造成消費者的財產損失,而對于這種情況,數字藏品平臺也難以獨善其身。
因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颯姐團隊在此前便已進行過大量的研究,在此便不再贅述,感興趣的讀者可自行查閱公眾號之前相關文章。
NFT數字藏品平臺的事前審查及合規制度勢在必行
無論是本次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還是此前的“胖虎打疫苗”案件,都向各大數字藏品平臺傳達一個信號,數字藏品平臺與一般平臺相比需要更加注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各大數字藏品平臺僅僅在與用戶的合同中約定其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并不足以抵擋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知名度較高的作品而言,更不可掉以輕心。對于用戶上傳作品的審查,不僅要審查其形式,亦需要審查其實質,謹防假冒盜版作品,同時還需要擴大審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線下有形作品以及互聯網上公開發表、傳播的作品,建立完善的事前審查機制與合規制度,只有如此窮盡各種措施以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才能使自身免受訴訟之累。
以上便是今天的分享,文中觀點僅為一家之言,希望對諸讀者有所裨益,感謝讀者。若希望了解更為詳細的內容,或者具有建立事前審查體系及合規制度的法律服務需求,歡迎與颯姐團隊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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