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無獨創則無作品,無作品即無NFT
數字作品的獨創性對于數字收藏品平臺而言極為重要,獨創性是保證數字收藏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是保證數字收藏品稀缺性的一大利器。同時廣大數字收藏品平臺也應注意,獨創性并非“救世主”,其不能成為侵權訴訟的抗辯理由。因此應當做好事前IP審查,以免出現后顧之憂。
一、獨創性為什么如此重要?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不難看出,“獨創性”是某個智力成果能否成為“作品”的判斷關鍵。只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才能享有狹義著作權,其制作者才能被稱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因此,獨創性是判斷一件智力成果能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實質要件,甚至可以說是整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基石。
“獨創性”并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獨有。盡管世界各國著作權制度存在諸多差異,但只有“擁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成為狹義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已經成為各國著作權立法及理論公認的事實。于是在實務中便存在一個問題,盡管“獨創性”是公認的概念,但各國對于獨創性的判定各不相同,根本不存在一個“通用的獨創性判定規則”,于是結合本國既有案例探究符合本國實際情況的獨創性判定標準就顯得尤為重要。
BTC非零地址數創歷史新高:金色財經報道,Glassnode數據顯示,BTC非零地址數達到45,506,505個,創歷史新高。[2023/4/7 13:49:55]
正如我們之前一直強調的那樣,知識產權法理論框架看似全世界通用,但在具體的細節判定上依然是“高度個性化”的,必須結合本國司法實務狀況對癥下藥。
對于獨創性的認定,我國學界的有力觀點是可將“獨創性”分解為“獨”和“創”兩個維度進行判定。可以采用可視化效果來簡單對獨創性的認定標準進行感性的判定。
“獨”即獨立完成,指作品不是抄襲的結果,而是源于作者本人。在實務中,“獨立完成”通常包含兩種情況:其一,某個作品是作者從無到有獨立地創造出來的;其二,在已有的作品的基礎上,作者進行再創作,由此產生了與原作品之間存在著可以被客觀識別的,并非太過細微的差異的新作品。
“創”即創造性,即作品并非僅僅是機械性或技術性的成果。在英美法國家,早期對于“創”的判定采取的是“額頭流汗”標準,即只要某項智力成果具有價值并凝聚了獨立和辛勤的勞動,哪怕是單純的體力勞動或非常簡單的腦力勞動,就可以認定具有創造性。然而“額頭流汗”標準長期以來都受到學界的實務界的激烈批評,如今已被英美法所拋棄,我國著作權法對于創造性的判定標準比英美法國家高得多,但比專利法中的創造性判定標準要低。
迪拜多種商品交易中心現入駐 500 多家加密初創公司:1月10日消息,迪拜多種商品交易中心(DMCC)發布報告稱,2022 年有 3049 家企業落戶迪拜,環比增加 23%。DMCC 表示,這主要是由于國際需求、DMCC 在關鍵商品領域的持續工作以及區塊鏈和 Web3 企業對 DMCC 加密中心空間不斷增長的需求推動的。目前該加密中心入駐了 500 多家公司。DMCC 是迪拜貿易專用自由區,為初創企業提供稅收減免和其他優惠,于 2021 年推出加密中心(DMCC Crypto Center)。[2023/1/10 11:04:53]
二、NFT的獨創性邊界在哪里?
自“NFT中國第一案”起,廣大數字收藏品平臺的運營者就應當格外關注數字收藏品潛在的著作權爭議問題。目前我國主流的圖片類數字收藏品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基于現實存在的物品,如文物、藝術品、汽車、飛機、火箭等進行3D模型制作,進而形成數字收藏品;其二,基于現有IP進行戲仿或二次創造,形成新的形象,進而形成數字收藏品;其三,基于現有畫作、照片進行數字化臨摹,進而形成數字收藏品;其四,得到既有IP授權進而形成數字收藏品;其五,完全從無到有創設新的數字作品,進而形成數字收藏品。其中需要著重討論作品獨創性邊界問題的是前三類,囿于篇幅,本文著重探討3D模型類數字收藏品、臨摹類數字收藏品的獨創性問題。其余數字收藏品的邊界問題,可簡要參考下圖。
Whale創始人:NFT正處于早期市場,并處于正確的軌道上:金色財經聯合Coinlive現場報道,“Token 2049”峰會活動在新加坡舉辦,Dragonfly Capital的管理合伙人Haseeb Qureshi正在與Punk 6529和WHALE創始人WhaleShark進行關于NFT的虛擬爐邊談話。WhaleShark分享說,NFT正處于早期市場,并處于正確的軌道上。Crypto有其完整的牛市和熊市周期,所以很多人認為既然NFT是不可偽造的,他們也應該對市場的起伏有免疫力。人們沒有意識到,NFT不會成為主流。很多流入NFT的資金,都是為了尋找短期收益;這種情況其實和加密貨幣市場一樣。
在未來,高端NFT藝術品將成為一種安全的資產,然而,我們離這一點還很遙遠。目前的市場還比較小。比如說一個頭像類NFT項目只有5k-6k的持有人,使得金融行動僅限于有限的市場。[2022/9/29 22:39:53]
這兩類數字收藏品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原物進行100%精確等比例縮小的數字化3D模型數字藏品;其二,對原物進行部分修改、加工的數字化3D模型數字藏品或者對原物進行臨摹、電腦手繪后制作的數字收藏品。此兩種情況應當分類討論。
Voyager以200萬美元出售加密平臺Coinify所有股權給Ascension ApS:8月18日消息,加密借貸公司Voyager宣布以200萬美元現金出售加密貨幣平臺Coinify的所有股權給Ascension ApS。如果Ascension ApS在交易后三年內隨后出售Coinify,則規定了額外的有條件的盈利支付,從而為Voyager保留了潛在的上漲空間。
據悉,Coinify是一個在歐洲、亞洲和其他地區運營的加密貨幣平臺,通過Coinify API提供個人和企業加密貨幣交易、加密支付處理服務和企業解決方案。Voyager于2021年8月購買了Coinify。2022年8月16日,Coinify的出售計劃獲得了紐約南區美國破產法院的批準。(prnewswire)[2022/8/18 12:33:28]
1.精確復制的數字化3D模型的獨創性問題
針對第一種情況,雖然國內數字收藏品領域并未出現相關判決,但其他領域已經出現了類似判決可以作為獨創性邊界探討的參考。在“戰斗機模型案”中,某戰斗機設計單位制作了該戰斗機的精確等比例縮小模型,并授權原告A公司以制造和銷售該等比例縮小模型的專有許可。被告B公司未經許可制造了某戰斗機的等比例縮小模型并進行銷售。原告認為自己制造和銷售的戰斗機縮小模型是著作權法規定的模型作品,被告的行為侵犯了模型作品的著作權。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后認為:無論某戰斗機等比例縮小模型的制作者在等比例縮小過程中付出多么艱辛的勞動,其均未經過自己的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描述,創造出新的點、線、面和幾何結構,其等比例縮小的過程只是在另一載體上精確地再現了某戰斗機原有的外觀造型,沒有帶來新的表達,該過程沒有獨創性,等比例縮小模型仍然是某戰斗機的復制件,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模型作品。
彭博社:Voyager Digital賬戶持有人或無法收回所有資金:7月7日消息,彭博社分析稱,已向法院提交財務重組計劃的Voyager Digital的賬戶持有人或無法該公司重組后能收回所有加密貨幣。
周二Voyager Digital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申請破產,重新提出有關數字資產適用于美國破產法的未解決法律問題。有一件事是肯定的:Voyager不打算簡單地把用戶存儲在平臺上的比特幣、以太坊和其他資產還給他們。
該公司破產的計劃明確表示,它預計帳戶持有人將因破產法第11章的程序而受到“損害”,這意味著他們將無法收回所欠的款項。法庭文件顯示,Voyager打算利用用戶存入的加密貨幣、重組后新公司的股票、Voyager代幣以及從已破產的對沖基金三箭資本收回的資金來償還用戶。三箭公司欠Voyager超過6.5億美元。
Voyager的聲明稱,在大都會商業銀行完成和解和欺詐預防程序后,賬戶中有美元存款的客戶將能夠收回這筆錢。 而大都會商業銀行發布公告稱,FDIC保險僅適用于防止大都會商業銀行倒閉。FDIC保險不保護Voyager的破產、Voyager或其員工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加密貨幣或其他資產的價值損失。(彭博社)[2022/7/7 1:57:22]
由此可見,我國司法實務傾向于將精確復制、等比例縮小的模型僅認定為原物的復制件,沒有獨創性,并不能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模型作品。國外亦有類似的判決,如在Meshwerksv.ToyotaMoterSalesUSA.528f.3d1258案中,原告接受第三方委托,為被告設計的汽車創作了數字化的網格模型。原告在制作該模型之前,對汽車進行了比較準確的測量,然后利用軟件將測量的數據轉化為數字模型。原被告爭論的焦點是,未加任何裝飾的、原始的數字3D模型是否可以認定具有獨創性進而獲得版權保護。法院承認,創設該汽車3D模型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并且需要超高的技巧,但是法院強調了應當謹慎評估作品的獨創性,本案最終的結果則是否定了未加裝飾的、原本的汽車3D模型具有獨創性,因而不能得到相應的版權保護。
參考上述案例,我們必須明確意識到對原物進行精確地、等比例復制、縮小從而得到的3D模型類數字藏品,恐怕并不能被認定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其依然是原物的復制,除了不享受相應的版權保護外。倘若原物具有版權,則該數字藏品的制作者、數字藏品平臺則有可能侵害原物的復制權。
2.臨摹、電子手繪數字收藏品、經過適當修改
的數字化3D模型的獨創性問題
就第二種情況而言,新形成的數字化3D模型或臨摹、電腦手繪制作的數字收藏品不可否認地包含了作者在創作的內容,因而就有可能被認定具有獨創性。但仍需要注意邊界問題。我國目前除了數字藏品之外的領域也出現過類似的案例。如在“某明星肖像臨摹案”中,原告根據某明星的電視劇劇照創作了一張該明星的電腦手繪畫作,該電腦手繪畫作與原劇照大體相似,但去掉了原劇照下方的電視劇的名稱,整體色調進行了細微的調整。法院認為:從攝影到繪畫的臨摹確實需要繪畫者憑借其個人對攝影作品的觀察和理解再現攝影作品的畫面形象,但是該過程制作的繪畫仍然需要具有最低限度的獨創性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特別是在現代數字化圖形處理技術發展的大背景下,該種制作應當達到可區別的、實質性的改變才能符合獨創性的最低限度要求。由此,法院認為上述原告根據劇照制作的畫作僅是該劇照的復制件,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
參考上述案例,我們必須明確意識到臨摹作品或對原物進行適當修改、不按等比例放大/縮小后得到的3D模型等如想獲得獨創性的認定,那修改程度就至少要達到可區別的、實質性的改變,否則很難達到我國法院認定的獨創性標準。
三、獨創性不是“救世主”
當我們探討完畢數字收藏品的獨創性邊界問題后,就不得不面臨另一個問題:獨創性的認定在侵權訴訟當中的作用是什么?
我們必須明確,獨創性并非“救世主”。正如學者指出的那樣,“獨創性只是判斷一種勞動成果是否構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準,并非認定該成果是否為侵權作品的標準。”換言之,獨創性只能保證你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不能在侵權訴訟中成為抗辯的理由。
1.獨創性可以“守衛”智力成果,使其受著作權
法的保護
只有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才能夠稱之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數字收藏品領域這點尤為重要。目前數字收藏品的“稀缺性”依然是一大吸睛點,而稀缺性既表現在區塊鏈技術的特性,亦表現在可以通過版權規制防止無限制復制。倘若某一數字作品并未取得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地位,那么該數字作品很可能被諸多數字收藏品平臺復制并鑄造自己的數字收藏品,使得稀缺性大打折扣。
2.?獨創性不能在侵權訴訟中成為抗辯理由
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和該作品是侵犯著作權的侵權作品之間并不矛盾。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倘若有一著名IP“煎餅人”,甲未經“煎餅人”IP方授權,擅自根據“煎餅人”形象畫了一幅作品并鑄造成數字收藏品。此時,一旦甲畫的這幅“煎餅人”畫作被認定為和原“煎餅人”形象過于相似沒有獨創性,就不能稱之為“作品”。那么甲就侵犯了“煎餅人”IP方的復制權;倘若甲畫的這幅“煎餅人”畫作被認定為有自己的獨創性,是一幅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那么雖然甲的這幅作品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依然侵犯了“煎餅人”IP方的演繹權。換言之,在某個侵權行為中,獨創性僅影響對侵犯何種具體權利的判斷,并不影響對侵權行為這一性質的認定。獨創性不能成為“救世主”,使侵權者擺脫侵權之擾。
結語
誠如上文所言,獨創性的判定極為重要,因為獨創性是使得智力成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守護者”,在數字收藏品領域,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往往意味著稀缺性得以延續,這對數字收藏品平臺的發展意義重大。同時應當注意,獨創性并非救世主,其不能在侵權訴訟中成為抗辯的理由。這就要求廣大數字收藏品從業者做好事前的IP審查,確保自己擁有相關知識產權,以免出現后顧之憂。
所有認識我的人都知道,已故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觀點在我的思想體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盡管他的巨著《正義論》是半個世紀以前發表的了,但鑒于各平臺還在尋求新的盈利機會,進一步拉大貧富差距,羅爾斯的.
1900/1/1 0:00:00市場依舊無聊,現在留給加密社區的是真正“為了技術”的人——或者只是像我一樣頑固的人。由于沒有牛市騙子和炒作的人,現在的討論往往集中在技術上.
1900/1/1 0:00:006月8日消息,加密資產管理公司Valkyrie完成1115萬美元戰略融資,本輪融資由Coinbase旗下風險投資部門和BNYMellon、WedbushFinancialServices、Sen.
1900/1/1 0:00:00前言:本文為Nir與KrishnaNandakumar共同撰寫,VernonJohnson、DavidPhelps、CarlosDiaz-Pedron、TomerBen-David和JadEsb.
1900/1/1 0:00:001.Consensys:代幣設計和發行的30個注意事項如果把加密貨幣比作web2世界中的網站,那么SEO和可搜索性就是通過流動性池和做市實現這些代幣的無縫分配。現在代幣經濟學的設計非常熱門.
1900/1/1 0:00:00中國香港是亞洲領先的債券交易樞紐。亞洲開發銀行在香港的發行量在亞洲市場及地區排名第三,僅次于中國大陸和韓國。通證化將有機會革新香港的固定收益市場,讓其變得更加高效、可靠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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