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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幣:解析(下):虛擬幣OTC交易與“幫信罪”和“掩隱罪”不得不說的秘密_O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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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摘要

上期分享OTC交易收到贓款容易成為刑事打擊的對象、“幫信罪”與“掩隱罪”在理論上的區分等內容。

本文將緊接上期,以案說法,探討法院對于OTC交易涉“掩隱罪”與“幫信罪”中,一是如何認定被告人客觀上的實行行為,是“幫信罪”客觀支付結算的行為,還是“掩隱罪”中轉移資金的行為;二是根據被告人在交易過程中,如何認定被告人的主觀明知程度。

五、以案說法:法院對于OTC交易涉“掩隱罪”與“幫信罪”的認定?

筆者從裁判文書公開網上,以“虛擬貨幣”、“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所得收益罪”,作為關鍵詞,通過搜索得出法院最新的判決,從中篩選一些典型的OTC交易涉“掩隱罪”與“幫信罪”判決,探究法院是如何認定兩罪。

1、OTC交易構成“掩隱罪”

案例一:閩0581刑初1134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劉某2019年10月份,其在QQ群里看到有人在發通過買賣DC幣賺錢的廣告,其就找那名叫金某的男子商議,他讓其交押金給他,可以保證其不會不虧本,其和他當面簽了一份買入賣出幣差額利潤的合同,后其向劉某2借款用于買賣DC幣。其在新加坡6X交易站注冊賬戶,并在平臺上綁定自己的銀行卡,在交易站上以每個1元人民幣的價格,先購買了一兩百個DC幣,然后再發布賣DC幣的廣告,有人要買的話,就把錢轉到其銀行卡,其再把DC幣轉給對方,賣出去的價格是每個人民幣1.004元,平臺從中抽0.001元,其每賣1個DC幣可以賺0.003元。剛做了兩三天,其銀行卡就被凍結,其打電話問銀行客服,客服說是因為錢款快進快出被銀行風控。其又使用劉某2的銀行卡,也出現被銀行風控、凍結的現象,其先后找戴某1、戴某1的老婆郭某、戴某2、戴某2、康某、伍某等人借支付寶和銀行卡使用,并綁定在平臺上面用于買賣DC幣。后來,戴某1、戴某2的銀行卡也先后被銀行風控和機關凍結,特別是2019年12月的時候,戴某1的銀行卡被河南凍結了,其有和戴某1一起去鄭州市局,當時民警說有一筆跟案件有關的錢轉入戴某1卡上,這些是違法的錢,所以才會凍結戴某1的銀行卡。除了鄭州這起,還有上海、四川的機關也有凍結其使用的銀行卡,機關說銀行卡內有涉案款項進來,讓其等候解凍。

ENS將推出區塊鏈原生的、可通過域名解析系統路由的頂級域名.box:6月7日消息,ENS開發者nick.eth發推稱,ENS將推出區塊鏈原生的、可通過域名解析系統路由的頂級域名.box。該域名系統中所有注冊和轉移都將在鏈上進行,NFT的所有者將同時擁有DNS和ENS域名。

據悉,.box域名可用于DID配置文件和錢包、去中心化的網站和消息傳遞、Web2網站和電子郵件、收藏與交易等。[2023/6/7 21:21:43]

經查,首先,被告人劉某、劉某2歸案后均明確供認在買賣虛擬貨幣過程中,所使用的銀行卡先后多次被銀行風控、機關凍結,且被鄭州機關明確告知有涉案錢款流入的事實,與機關調取的銀行凍結信息查詢表能夠相互印證,二被告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其交易賬戶有違法犯罪資金流入,可能系他人犯罪所得;其次,涉案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被告人劉某自2019年11月30日起在買賣虛擬貨幣時,有對涉案多張銀行卡轉入0.01元進行“試卡”,亦可證實其在客觀上對于銀行風控、機關凍結采取相應規避措施。上述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二被告人在主觀上應當知道在涉案平臺上買賣虛擬貨幣可能涉嫌幫助轉移犯罪所得的事實,客觀上也采取更換賬戶繼續交易并采取相應風險規避措施。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劉某2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轉移贓款人民幣41500元,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通過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進而轉移的行為,被認定為“掩隱罪”的實行行為。法院對于劉某屬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證據推定的規則推定得出,按照以下事實進行推定:

SPACE ID與ENS合作實現.bnb.eth和.eth.bnb的相互解析:金色財經報道,Web3域名和身份平臺SPACE ID與以太坊域名服務ENS達成合作,通過ERC-3668(CCIP讀取)將.bnb域名引入以太坊網絡,實現.bnb.eth和.eth.bnb的相互解析。在MetaMask上輸入xxx.bnb.eth,會在以太坊上解析為用戶的BNB Chain地址。[2023/5/5 14:44:15]

案例二:晉05刑終222號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至4月,被告人黃某1在廈門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按照公司要求,買賣虛擬幣,黃某1先用伯伯黃某2的銀行卡購買虛擬幣,根據行情提高幾分至幾角錢掛到平臺出售,平臺上就會有人購買,對方把錢轉到我爸黃某3的銀行卡,我點擊確認,虛擬幣就會到對方賬戶,我把我爸銀行卡的錢轉到黃某2銀行卡再購買虛擬幣掛網出售,這樣一直買入、賣出循環,從中掙錢。我們掙的是低買高賣的使用其父親黃某3、伯伯黃某2的銀行卡在虛擬幣交易平臺進行虛擬幣交易,期間銀行卡被凍結,并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其收到臟錢,之后經常性試卡。

關于上訴人黃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人黃某1主觀上對系犯罪所得的資金不明知,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意見。經查,上訴人黃某1在進行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使用的建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被凍結一、兩次后并被告知該卡存在不合法交易情形下,仍在卡被解凍后進行違法交易;且上訴人黃某1在偵查階段曾供述,其按照公司法人要求每天試卡,一般早上上班時會轉賬1、2元看看卡是否被機關凍結,該情況并不符合正常的交易習慣。上訴人黃某1主觀上對系犯罪所得應當知道,構成“明知”。上訴人黃某1的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構成要件,一審定性并無不當,上訴人黃某1及其辯護人的該項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Beosin解析Reaper Farm遭攻擊事件:_withdraw中owner地址可控且未作任何訪問控制:8月2日消息,據 Beosin EagleEye 安全輿情監控數據顯示,Reaper Farm 項目遭到黑客攻擊,Beosin 安全團隊發現由于_withdraw 中 owner 地址可控且未作任何訪問控制,導致調用 withdraw 或 redeem 函數可提取任意用戶資產。攻擊者(0x5636 開頭)利用攻擊合約(0x8162 開頭)通過漏洞合約(0xcda5 開頭)提取用戶資金,累計獲利 62 ETH 和 160 萬 DAI,約價值 170 萬美元,目前攻擊者(0x2c17 開頭)已通過跨鏈將所有獲利資金轉入 Tornado.Cash。[2022/8/2 2:54:18]

通過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進而轉移的行為,被認定為“掩隱罪”。法院對于黃某1屬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證據推定的規則推定得出,按照以下事實進行推定:

案例一和案例二對比:

被告人銀行卡被凍結后,經銀行、告知凍結原因后繼續交易,且有“試卡”等異常行為,法院認定“明知”程度高,對交易資金有明確認知,認定為“掩隱罪”。

2、OTC交易構成“幫信罪”

分析 | 資金流入榜首DASH盤面解析:在過去24小時中,DASH在各主流幣中非常強勢,資金凈流入31.97億人民幣。從圖中可以看出,DASH目前4小時走勢處于上升楔形三角中,底部不斷抬高,100均線上穿長期200均線,表明近期壓力位將會上移,并且MA100和MA 200將會對幣價起到支撐作用,不過目前兩均線的缺口在收窄,說明近期上沖動能在逐步減弱,RSI顯示進入超買區域,短期有回撤蓄勢的需求,上方壓力95,下方支撐89,收盤若站穩89上方,還會有上漲空間,反之幣價可能回撤至三角底部$75附近尋求支撐。利好消息面,區塊鏈支付服務PolisPay宣布與Dash合作,將支持其萬事達卡借記卡。[2019/3/13]

案例三:湘0502刑初1號

基本案情:“UPS”平臺系以炒虛擬貨幣為幌子進行洗錢的非法平臺。2020年12月底,被告人劉某通過朋友“歐明”介紹開始在“UPS”平臺上炒虛擬貨幣“U”幣,將自己名下的五張銀行卡與該平臺進行綁定。炒“U幣”期間,劉某通過蝙蝠群的“幣友”得知流入“UPS”平臺的錢存在非法資金,且有多人因在“UPS”平臺上炒“U幣”導致銀行卡被凍結,甚至有人已被機關傳喚調查,其本人在多張銀行卡已被凍結的情況下仍繼續綁定其他銀行卡在該平臺上炒幣并從中非法獲利上千元。被告人劉海濤名下用于綁定“UPS”平臺的五張銀行卡流水共計1187.479713萬元。沙某被詐騙金額2000元轉入了劉海濤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卡;李某被詐騙金額14000元轉入了劉海濤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

摩根士丹利分析師深度報告全解析:比特幣“見底”規律及六大必讀趨勢:摩根士丹利分析師Sheena Shah 19日發表最新研報。主要觀點包括:今天正在經歷的比特幣熊市早就在2000年的納斯達克市場上演過,只不過是以15倍速度在“快進”;熊市看到唯一交易量增加的數字貨幣可能就是USDT,盡管USDT的可靠性遭遇廣泛質疑,因為交易員們面對各種幣的大跌只能暫時先買回USDT;日元升值可能促使日本散戶增加對比特幣的投資;千幣齊跌,但區塊鏈行業依舊火熱,對于傳統VC來說,參與ICO也有三大好處;比特幣與其它幣之間的相關性隨價格下跌而上升,市場上漲時,它們的相關性反而下降;比特幣在不同交易所的價差顯示,價格觸底反彈的日子,價差會有規律的突然拉大。[2018/3/20]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海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通過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院對于被告屬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證據推定的規則得出,按照以下事實進行推定:

案例四:贛0821刑初9號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被告人童某通過網絡了解到在“百通網”刷單買賣虛擬貨幣,每刷單1萬元可獲利6元。從2021年4月下旬開始,被告人童某先后用本人的十余張銀行卡進行刷單,導致其多張銀行卡被止付或凍結。被告人童某為繼續刷單,遂以每日20元的租金向被告人闕某租用了6張銀行卡、向被告人張某租用了4張銀行卡繼續刷單。被告人闕某從中獲利2500元,被告人張某從中獲利2360元。期間,上述用于刷單的銀行卡也多次被凍結。

經查,2021年4月27日至8月19日,被告人童某名下的銀行卡接受并轉移非法資金9278490.35元,被告人闕某名下銀行卡接受并轉移非法資金3229471.25元,被告人張某名下銀行卡接受并轉移非法資金1841577.12元。

法院認為:根據偵查機關依法調取的部分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材料,能夠認定被告人童某用銀行卡購買虛擬貨幣賺取傭金的刷單行為,實際就是幫助網絡犯罪活動轉移資金。本院認為,被告人童某、闕某、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分析:通過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認為被告人童某、闕某、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院對于三被告屬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證據推定的規則得出,按照以下事實進行推定:

案例三和案例四對比:

被告人銀行卡被凍結后,未經銀行、告知凍結原因后繼續交易,但在非“幣安”等主流虛擬幣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法院認定“明知”程度達到“幫信罪”的程度。

3、構成要件

通過對比OTC交易構成“掩隱罪”與OTC交易構成“幫信罪”案例可以得出,對于銀行卡等支付工具被凍結后繼續交易,是否“試卡”、是否被銀行或者機關通知,沒有通知的,司法實務認為明知程度不高,認定為“幫信罪”,被通知后繼續交易的,司法實務認為明知程度高,認定為“掩隱罪”。但是主觀明知程度僅僅按照銀行卡被凍結之后是否被、銀行通知,進而認定其明知程度達到犯罪的角度,認定為成立犯罪,亦或用此來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這是遠遠不夠的!凍結與否、通知與否并不是一個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按照該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層層推理。

在區分兩罪的構成要件時,不能一味地考慮是構成“幫信罪”還是“掩隱罪”,按照入罪的順序,在不符合“掩隱罪”的“明知”情形下,不能直接將被告人視為符合“幫信罪”中的“明知”,進而認定屬于“明知”對方利用信息犯罪犯罪,提供支付結算行為,構成“幫信罪”,對于是否符合“幫信罪”中的“明知”,應當按照該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層層推理。

結語

我國法律目前對OTC交易涉及“幫信罪”與“掩隱罪”并沒有法律或者相關解釋進行規定,“幫信罪”與“掩隱罪”在理論、實務中區分尚未形成統一觀點,導致在打擊OTC交易涉刑中有時矯枉過正、罪刑不相適應。對此,應當嚴格按照“幫信罪”和“掩隱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判斷,在不能認定為“明知”的情形下,應當遵循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不能僅僅根據924通知已經將OTC交易視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之后,在OTC交易中若銀行卡被凍結的情形下,繼續交易后收到贓款被凍結的,一律符合“幫信罪”中的主觀“明知”情形。在此,也提醒幣圈人士,銀行卡被凍結之后,可尋求專業律師的咨詢,在非法資金流入的情形下,請一定停止交易。

本文作者:劉磊

經濟法學碩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進典型,甘肅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實務:劉律師代理涉數字貨幣民刑事案件近百件,專注于數字貨幣、區塊鏈等新經濟領域法律合規。

學術:劉律師已發表學術論文2篇,分別發表于《上海政法學院學報》、《社會科學動態》,其中一篇榮獲“廣西省法學會一等獎”;在中央級報紙——《民主與法治報》發表論文兩篇;在公眾號發表文章50余篇;編寫《數字貨幣與法》一書。

劉律師曾受邀為“甘肅省律協青年領軍人才”做講座;受邀參加“首屆數字金融法治論壇”做發言;受邀為海南省司法廳主辦的“涉外法律服務律師人才培養班”做講座;受邀為甘肅政法大學做主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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