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NFT及相關產品在國內逐漸火熱,NFT交易平臺也如雨后春筍般大規模出現,并且開始營銷各具特色的NFT數字藏品,涉及動漫、影視、音樂等多個領域。但時至今日,國家既沒有對NFT數字藏品進行明確定性,也沒有對NFT交易平臺進行規制和監管,相關法律仍然處于空白的狀態。因而目前的問題在于,依據現行法律NFT交易平臺是否有被認定為具有金融屬性進而被納入金融監管的可能性。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對這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NFT交易平臺是否具有金融性
事實上,NFT交易平臺是否具有金融性,是否被納入金融監管,本質上取決于法律對NFT數字藏品的定性。
颯姐團隊此前已經提到,在金融產品營銷領域,2021年12月31日,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網信辦、外匯局、知識產權局等七部委已就《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盡管《辦法》并未實際生效,但是上面的條文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七部委對于金融產品領域的有關規則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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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辦法》第三條明確指出,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而金融產品,是指金融機構設計、開發、銷售的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保險、支付、貴金屬等。可見,對于受到金融監管的金融機構而言,其必須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準設立,此時其設計、開發、銷售的產品和服務才能被稱為金融產品。顯然,現行法律體系下對于NFT數字藏品的發行者或銷售者并未做出如此規定,因此作為類似于中介方的NFT交易平臺當然也不能被視為金融機構,從而被納入金融監管。
CaixaBank與微軟聯合創辦創新實驗室,探索AI與元宇宙技術應用:6月15日消息,近日,西班牙的CaixaBank宣布與微軟共同建立一個人工智能創新實驗室。根據協議,CaixaBank Tech的人工智能專家將與微軟巴塞羅那人工智能研發中心的開發人員、數據科學家和機器學習專家合作,專注于開發概念測試、原型和用例,以探索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如何變革傳統金融服務。此外,雙方還將致力于創建交互式虛擬環境,為混合工作環境提供身臨其境的體驗。今年早些時候,CaixaBank的數字金融生活方式分支Imagin成為首家在元宇宙開設項目的歐洲金融科技公司。[2022/6/15 4:28:01]
但是,正如颯姐團隊此前所強調的,NFT數字藏品因其獨特性可能會被賦予一定金融屬性從而在性質上被認定為金融產品,此時就有了國家監管機關介入的必要。在此基礎上國家有關部門極可能出臺相關法律規定將NFT數字藏品明確規定為金融產品納入監管范圍,此時NFT交易平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金融機構,因此需要取得有關資質,才能保證其經營的合法性。
社科院周輝:依法應對元宇宙發展中的風險挑戰:4月2日消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輝發表《依法應對元宇宙發展中的風險挑戰》文章,文章稱,2021年以來,圍繞元宇宙的技術應用和產業投資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微軟、英偉達、臉書等國外科技企業已經開展布局元宇宙生態相關技術產品。元宇宙話題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新熱點、數字政務應用的最前沿。元宇宙從科幻概念成為現實應用,將形成與現實世界映射交互的虛擬世界。與此同時,一些不法分子也會借機利用、捆綁,甚至虛構“元宇宙”概念,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此,需要在正確認識元宇宙發展的同時,審慎研判其帶來的各類風險,提前布局治理方案。(光明日報)[2022/4/2 13:59:46]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NFT交易平臺都會被認定為金融機構。根據《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是指非金融機構自營的,為金融機構開展網絡營銷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務的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小程序、自媒體等互聯網媒介。因而除去單純作為NFT數字藏品的發行方與銷售方的NFT交易平臺,部分NFT交易平臺,也可能屬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從而并不需要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批準設立,但是根據《辦法》規定,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仍然需要納入監管范圍。
張家界元宇宙研究中心掛牌成立:11月18日上午,張家界元宇宙研究融合發展研討會暨張家界元宇宙研究中心掛牌儀式在武陵源區大數據中心吳家峪門票站舉行,張家界自此成為全國首個設立元宇宙研究中心的景區。(瀟湘晨報)[2021/11/18 22:01:42]
作為網絡營銷方的NFT交易平臺
無論是以后可能作為金融機構規制的NFT交易平臺,抑或是以后可能作為第三方互聯網平臺而受到監管的NFT交易平臺,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的風險,在網絡營銷時應當依據《辦法》提前做好準備。
其中作為營銷主體的NFT交易平臺其應當注意的營銷宣傳內容規范以及營銷宣傳行為規范已在颯姐團隊之前的文章提及,本部分將對剩余的營銷合作行為規范以及監督管理進行說明:
營銷合作行為規范
應當通過書面合作協議妥當劃分兩者之間的責任。在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營銷時,前者應當承擔管理責任,而后者應當在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并且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造成不良影響時承擔責任。同時由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實際上并不是經過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因此其經營者不能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也不能參與金融業務收入分成。同時,雙方也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安全措施,保障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換言之,兩者應當明確自身定位,保證彼此業務獨立以及數據安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事前評估機制以及事后監督機制。金融機構不僅應當在事前按照互聯網平臺資質和承擔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對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從多方面進行評估,而且應當對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的合規性、安全性等方面進行持續跟蹤評估,以及時發現并防范其違約或經營失敗等風險,并在發生特定情況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準入管理機制以及經營行為檢測機制。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對入駐的金融機構從多方面進行評估,并且時刻檢測其經營活動,以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防止品牌混同及禁止命名事項。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清楚展示金融產品的提供者相關信息,金融產品不得使用與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有關的字樣,以防止品牌混同。此外,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使用諸如“交易所”“交易中心”等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作為名稱或者商標的,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
監督管理
對于金融機構而言,由金融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采取非現場或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對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的監督管理。
而對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而言,主要由市場監管部門以及網信部門進行監管。前者負責加強互聯網廣告管理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后者則負責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上述兩部門均可在必要時會同其他部門進行監管。
寫在最后
盡管目前國內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NFT交易平臺進行明確定性,但是各交易平臺應當有一定的憂患意識,提前依照有關規定對自身經營及營銷行為進行適當規范,以降低未來相關法律出臺后帶來的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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