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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穿上“超英”套裝的皮卡丘NFT 侵權了嗎?_nfts幣現在多少錢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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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信息技術和商品經濟的蓬勃發展,需求與供應在不斷地被豐富、完善,但隨之而來的商品生產同質化問題也逐漸開始制約經濟發展。此時,“跨界”便成為了突破商品同質化問題的最快最便捷的選擇,尤其在精神文化類消費品中尤為有效。

什么是“跨界”?當一只皮卡丘穿上閃電俠的制服閃耀登場,當一個兇神惡煞的游戲角色穿上hellokitty的貓耳朵闖蕩召喚師峽谷,當一個哆啦A夢配上一身吸血鬼套裝……神奇的化學效應就產生了,概念元素搭配得當的“跨界”消費品必然能使流量與銷量齊飛。說到底,跨界的本質是通過自身資源的某一特性與其它表面上不相干的資源進行隨機地搭配應用,使不同資源融合成一個完整的、新的獨立個體,創造新的消費價值。

最近,不少伙伴想將“跨界”產品的概念帶到NFT和數字產品的創作中,那么這種行為是否存在法律風險?今天颯姐團隊就來與大家聊一聊。

一、“跨界”NFT是否侵權?

Zhu Su:oUSD的靈感來自于UST和FTT:金色財經報道,三箭資本創始人Zhu Su在社交媒體上稱,oUSD的靈感來自于UST和FTT,巧取豪奪問題是最大的挑戰,UST是投資者的被動渠道,但這種資本的生產力很低。FTT有很大的欲望被借入,但Genesis和ftx用戶是唯一的自然貸款人2022年的加密貨幣血戰思維意味著Luna/ust和ftx/ftt是死敵,但在某些世界中,FTT和BNB被接受為LFG的儲備金,它本來應該更強大。

由于UST沒有發行足夠多的活躍債務,所以沒有自然的買家來贖回。這與tether如何在depegs上回購usdt以賺取利潤,或陷入困境的銀行如何以折扣價回購自己的債務形成鮮明對比。

在UST和FTT的案例中,為了避免銀行擠兌,都有大量的作秀行為。這就產生了結構性的脆弱和關鍵人物的風險。保證金貨幣應該是記賬單位本身,這就再現了Okex多年來的超級穩定的衍生品結構,也就是不斷將風險社會化到利潤池中。[2023/6/25 21:58:20]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前提,今天我們主要討論的跨界NFT等數字藏品開發,是在沒有取得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利用他人享有合法著作權的作品元素,搭配我們自身享有合法著作權或其他原創產品,再次創作出一個全新產品的情形。該種做法是否侵權,是當前NFT產品創作中一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

美國銀行:以太坊Shapella升級并未解決可擴展性問題:金色財經報道,美國銀行(BAC)在上周的一份研究報告中表示,以太坊首先引入了與智能合約和去中心化應用程序兼容的區塊鏈操作系統的想法,但盡管受益于這一先發優勢,該平臺的吞吐量仍然有限。分析師AlkeshShah和AndrewMoss寫道,Shapella升級并未解決可擴展性問題,“但作為未來升級的先驅,向前邁出了一小步”。以太坊可能無法在短期內提高吞吐量,而來自替代區塊鏈的日益激烈的競爭將限制其采用和使用。圍繞上海流動性事件的主要擔憂是驗證者可以提取和出售質押的ETH,占ETH總供應量的16%,但提取過程旨在“防止驗證者的短期大量外流和由此產生的安全性風險。”[2023/4/12 13:59:11]

具體來說,該種行為既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中改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風險,還可能涉及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規則的區分與銜接。

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是通過賦予其專有權的方式實現的,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每項權利均是賦予著作權人控制特定行為的權利。其中,《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第十四項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以法定的形式賦予了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完整權和改編權,以全面完整的形式保護作者合法享有的著作權。

數據:zkSync橋接存儲總價值突破20萬枚ETH:金色財經報道,據 Dune Analytics 數據顯示,以太坊 Layer2 擴容解決方案 zkSync 跨鏈橋接存儲總價值已突破 20 萬枚 ETH,截至目前達到 200,003 ETH(按照當前 ETH 價格計算超過 3.3 億美元),參與橋接交易的用戶量為 530,753 個。其他 L2 存儲總價值方面,當前 Arbitrum 跨鏈橋存儲總價值約為 211.23 萬枚 ETH,Optimism 約為 46.65 萬枚 ETH,StarkNet 約為 1.04 萬枚 ETH。金色財經此前報道,zkSync 開發公司 Matter Labs 于去年 11 月中旬完成 2 億美元 C 輪融資,Blockchain Capital 和 Dragonfly 共同領投。[2023/1/21 11:24:26]

因此,跨界NFT在是否侵權的關鍵在于是否在未取得同意和授權的情形下,構成對他人作品的改編。

二、改編權的含義與改編行為的界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改編權,是作者享有的在原作品基礎上進行二次創作行為的權利。直觀的以文義解釋的角度看,可以從“改變原作品”與“創作出新作品”兩個方面判斷何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改編行為:

數據:過去三個月加密行業每周活躍開發者數量減少了26%以上:9月9日消息,據外媒報道,在市場長期低迷的情況下,過去三個月,加密行業的每周活躍開發者數量減少了26%以上。根據區塊鏈數據聚合器Artemis的數據,以太坊、Polkadot、Solana和Cosmos的降幅更大,在過去三個月里,開發者活動分別減少了30.5%、43.6%、48.4%和48.9%。

不過,去中心化數據存儲協議IPFS和區塊鏈網絡Internet Computer是少數幾個在此期間增長的頂級智能合約平臺,分別增長了206.6%和21.7%。報道稱,區塊鏈開發人員活動被認為是智能合約平臺成功的最重要指標之一,因為缺乏開發人員的平臺可能難以成長。(Cointelegraph)[2022/9/9 13:18:57]

改編是以原作品為基礎進行的二次創作,?其創作內容源于原作品。

改編作品自身是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二次創作形成的作品與原作品相比具有顯著的不同。

由此可知,改編行為是一種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自己作品的行為,根據吳漢東老師的觀點,根據在后作品的創作者對他人作品內容利用程度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復制行為、改編行為和借鑒行為三種類型。

Terra驗證者Allnodes抨擊Do Kwon提出的分叉提案投票管理是“獨裁模式”:5月19日消息,Terra驗證者Allnodes投票反對Do Kwon重振該網絡的計劃,并抨擊投票的管理方式未達到去中心化。

Allnodes首席執行官兼創始人Konstantin Boyko-Romanovsky直言:“我們不喜歡這個提案的整個治理過程看起來像獨裁模式。似乎在投票結束之前,新鏈的推出就已經決定好了。”

雖然大多數驗證者到目前為止投票支持該計劃,但更廣泛的Terra社區中的許多人表達了擔憂。Boyko-Romanovsky則表示,投票的管理方式違背了加密貨幣的去中心化精神。

Allnodes是投票反對該計劃的五個驗證者之一,代表Terra網絡用于投票的Luna質押代幣的1.49%。目前,19.7%的人投票反對該計劃。如果6天后(5月25日)投票結束時,這一比例上升到33.4%以上,投票就不會通過。

值得一提的是,在主要投票之前,Terra治理論壇進行了初步投票。近7000人參與了投票,91%的人反對分叉的想法。Boyko-Romanovsky對此表示:“90%的活躍社區反對分叉,但創始人仍然在不聽取社區意見的情況下推行自己的觀點。”(The Block)[2022/5/19 3:28:34]

利用程度最高的復制行為又被稱為抄襲行為,屬于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剽竊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形。改編行為與復制行為相似,均是將他人作品用于自己二次創作的行為,但二者的根本性區別在于作者是否在自己的二次創作作品中體現了“獨創性”,是否創作出了為《著作權法》所認可的新“作品”。

一般來說,未經授權和同意使用他人原作品,但不具有“獨創性”且未形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作品的行為,屬于侵害作品復制權的復制、抄襲行為;而未經授權和同意使用他人原作品,具有“獨創性”且形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作品的,則屬于侵害改編權的改編行為。

而借鑒行為則與上述二者皆不相同,其利用的原作者作品元素最少,且更多的是利用原作品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思想”、主題、風格等部分,并未使用原作品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表達”。因此,即使在未取得的原作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借鑒行為也不屬于侵犯原作者著作權的行為。

三、怎么做跨界NFT和數字藏品?

簡單來說,想要做跨界NFT和數字藏品又想避免因侵犯他人著作權而產生法律風險,有兩種路徑可供選擇: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和同意,以合作的形式共同開發跨界NFT和數字藏品;在無法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可使用原作品不構成“獨創性”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部分進行開發,即前文提到的“借鑒行為”。

那么,何為不構成“獨創性”的表達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為了把這個問題給大家簡單易懂的說明白,首先需要給大家普及一下著作權法的核心原則: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簡單來說,這個原則表示為:著作權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只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作品的內容。

思想表達二分法看似不合理,但實際上卻是在社會利益平衡的要求下,兼顧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智力成果發展創新的規則。這一理論主要來源于國際條約。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9條第2款的規定,版權的保護應該延及表達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伯爾尼公約指南》中也提出:“能受到保護的是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我國是《伯爾尼公約》和WTO組織的成員國,因此遵循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也是我國的國際義務。

思想與表達二分法通俗來講就是“保護該保護的,不保護不該保護的”。該保護的就是作品的實際表達和表現形式,不該保護的是作品的思想內核。舉例來說,《著作權法》保護JK羅琳創作的《哈利波特》中的人物設定、魔法招數、劇情情節等,但不保護魔法世界、中世紀等屬于一般公共領域的設定。因為一旦對《哈利波特》中的世界設定、作者的寫作風格等進行保護,就會導致前人寫了《哈利波特》后人就不能再寫魔法故事。

因此,在開發跨界NFT及各類數字藏品的過程中,如果不能取得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的同意,則可以用借鑒的方式進行產品開發創作,但切勿直接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獨創性表達。假設你享有皮卡丘形象的著作權,那么你可以讓皮卡丘穿上一件紅色的緊身衣,一路跑出火花閃電,但不能在胸口的位置貼一個與閃電俠一樣的logo。

四、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但如果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條詳細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假冒專利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等七種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

利用他人合法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創作和銷售NFT、數字藏品視情形而定,有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等犯罪。在實務中,就有不少類似的案例。

2021年3月,上海市局長寧分局周家橋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某網絡購物平臺銷售的多款帶有某知名卡通形象的品牌系列服飾,售價不及零售價的一半。接報后,上海民警立即開展調查,鎖定了犯罪團伙所在地,赴湖南長沙成功抓獲多名犯罪嫌疑人。當犯罪嫌疑人被問及是否有正版授權時,嫌疑人張某辯稱:“它不是皮卡丘直接的那個東西”,“我這就叫‘皮卡’,我這是原創LOGO。”

經查,該知名卡通形象及其標志性的“尾巴”圖案,都已被著作權所有方進行注冊,張某等人在未取得授權和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該卡通形象的“尾巴”,以某知名品牌服飾的名義進行銷售,涉案金額近140萬元,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等犯罪,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經被上海刑事拘留。

該犯罪團伙在其產品上使用的,正是在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非思想,容易對社會普通消費者產生誤解,因此其行為屬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范疇,由于涉案數額巨大,因此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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