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些境外合法持牌企業在境內開展虛擬幣售賣業務:客戶首先在該機構用人民幣購買虛擬貨幣,再委托該企業在境外使用虛擬貨幣購置資產或境外法幣。這種行為是否有刑事法律風險?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針對此問題進行回答。
一、前提確認
在對本文主要問題進行分析之前,或許仍然會有人質疑:根據新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都是非法金融活動,當然具有刑事法律風險,這有什么論證的必要嗎?
對此我們認為,雖然《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即“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但是并不能直接以此認定其構成刑事犯罪。這是因為《通知》的效力僅是部委規章,尚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層次,因此即便部分行為違反《通知》規定也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違反國家規定,不能賦予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刑事違法性。從《通知》中該款的最后一句“對于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能看出,只有這些非法金融活動本身構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判定一個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是否構成犯罪,仍然應當從具體的刑法條文出發進行認定。
違法者在加密貨幣網絡中犯罪更容易:金色財經報道,Gartner 網絡安全專家 Avivah Litan 認為,違法者可以在透明的加密貨幣網絡中運行,但不能隱藏。事實上,由于智能區塊鏈分析,在區塊鏈上追蹤資金軌跡比在傳統支付網絡上更容易,但它們可能會采取迂回路線。與以往孤立的傳統支付系統相比,透明的區塊鏈是更容易追蹤犯罪支付的平臺。如今,大約 23 個公共區塊鏈占加密貨幣總市值的 99% 左右。這意味著區塊鏈欺詐檢測系統必須僅與 23 個透明平臺集成,而不是與數千個孤立的企業和法定支付網絡集成。(coindesk)[2022/1/27 9:15:53]
動態 | 德國警察突襲前北約軍事掩體 以打擊依賴加密貨幣的暗網犯罪集團:據CryptoGlobe 10月5日消息,德國突襲了位于前北約地堡的一個數據處理中心,該中心正在運作一個依賴加密貨幣的非法犯罪團伙。據悉,德國查獲了超過4100萬美元的資金,這些資金與暗網銷售和其他非法活動有關。在突襲行動中的罪犯被指控通過其位于德國西部前北約軍事掩體中的數據中心經營這些非法市場。調查人員表示,除了非法物品入口網站“大麻之路”和“橙色化學品”外,犯罪分子還主持了“華爾街市場”,這是世界上最大的在線犯罪市場之一,用于銷售和黑客工具。“這些非法平臺利用加密貨幣保持交易匿名。[2019/10/6]
二、刑事風險之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常常被稱為“口袋罪”,因為它存在一個看似好用的兜底條款,即“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只要前文所述的售賣業務能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那么就能夠被評價為非法經營罪。
安徽省廳召開新聞發布 將集中打擊以“虛擬貨幣”等為幌子的網絡傳銷犯罪活動:近日,安徽省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7年安徽打擊經濟犯罪工作總體情況。2018年,安徽經偵部門將集中打擊以“金融互助”“虛擬貨幣”“消費返利”“愛心慈善”等為幌子的網絡傳銷犯罪活動。安徽經偵部門將集中打擊以“金融互助”“虛擬貨幣”“消費返利”“愛心慈善”等為幌子的網絡傳銷犯罪活動,穩妥打擊大宗商品、文化藝術品等交易場所和會員單位的經濟犯罪活動,精準打擊涉及金融機構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力爭今年在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方面取得明顯進展,持續開展好“獵狐2018”專項行動,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扎實開展境內基礎工作和強化境外執法協作,著力防逃控逃,全力開展“獵狐2018”境外追逃追贓專項行動。[2018/5/17]
但事實上,本罪構成要件中要求“違反國家規定”,只有在售賣業務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情形下,才有判斷其行為是否屬于非法經營罪中列舉的四種行為的必要,否則可直接排除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風險。如前所述,違反《通知》并不屬于違反國家規定,因而售賣業務并不因為可能違反《通知》而具備非法性,從而存在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風險。
澳門金融管理局警告:加密貨幣存在欺詐犯罪可能:澳門金融管理局已向公眾發出警告稱,加密貨幣存在“欺詐和犯罪活動”的可能性。澳門金融管理局提醒所有澳門居民,加密貨幣是虛擬產品,但不是法定貨幣或金融工具。居民應該知道與加密貨幣有關的欺詐和犯罪活動。根據澳門貨幣法規,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為加密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但在私人賭場行業中沒有任何規定限制代幣發行規定。不過,金融管理局在聲明中印證了數字資產對公眾的非法性:“澳門金融管理局重申,任何機構未經許可提供貨幣兌換,跨境資金轉賬和金融交易平臺等規范金融服務違反了‘金融體系法’的相關規定。”[2018/4/21]
從售賣業務本身而言,盡管其業務借助虛擬貨幣而實現,但虛擬貨幣在此過程中更像是一種工具,該業務實質上可以被解釋為將國內的法幣人民幣通過轉換為虛擬貨幣的方式在國外購買國外的法幣或直接購買國外資產。顯然此行為可能涉及外匯管制問題。而根據2019年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是可以被評價為非法經營行為的。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本身屬于違反該條例的行為,而此條例屬于行政法規,違反該條例滿足違反國家規定的要求。故只要售賣業務能夠被評價為一種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同時符合其他構成要件,那么就能夠構成非法經營罪。
盡管實務中存在的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多為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的形式,如當事人甲因欠賭場1000美元而受賭場指示使用同等價值的人民幣進行還款,該行為便可能被評價為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但是,所謂“變相”指的是“內容不變,形式和原來不同的”,如果對售賣業務進行實質認定,則存在將該業務認定為實現人民幣與外匯進行兌換的行為的可能。因此,雖然現階段對于此種行為基本沒有處罰,但是仍然存在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風險。
三、刑事風險之洗錢罪
正如之前公眾號所言,由于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追蹤難、全球流通性等特點,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而售賣業務恰好能夠將錢款通過合理的方式轉換成虛擬貨幣,并將該虛擬貨幣用于在國外購置資產或購買國外法幣,因此實際上能夠被不法分子利用,從而達到其洗錢目的。近日頻繁出現的通過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案件更印證了在洗錢過程中虛擬貨幣能夠起到的作用,因此,在售賣業務存續的過程中,可能會有不法分子通過參與售賣業務從而達到其洗錢的目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企業的售賣業務實際上就起到了條文中規定的“跨境轉移資產”的效果,因此從客觀行為上滿足洗錢罪的構成要件。而虛擬貨幣的特點也使得該錢款更難被識別來源與性質,也切合洗錢罪的實質。因此,只需要企業主觀上存在明知該錢款屬于特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該企業的售賣行為就構成洗錢罪,企業便會面臨相應刑事風險。而實踐中,往往只需要企業能夠認識到客戶的資金來源存在異常,就能夠推定該明知的存在,故而若企業不做好足夠的審查,售賣業務就有較大的構成洗錢罪的刑事風險。
四、寫在最后
盡管本文針對售賣業務僅提示了兩條刑事風險,但并不意味著該行為便不存在其他刑事風險,實際上,無論是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抑或是第三百一十二條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仍然該業務可能涉及的刑事風險。對于以上各類風險,企業應當在提供業務活動時對客戶進行合格完善的資質審查,大致了解其資金情況,并時刻關注國家政策,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如此才能合規合法地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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