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謹慎的邊界,在哪里?
作為NFT觀察者和法律服務商,我們在國內某二手交易平臺發現有賣家售賣本系統或友商的NFT產品。經過與店主交流,有的店家回復:幾天內交貨;有的店家回復:180天后交貨。大約一天后,我們發現NFT產品被二手網站下架,NFT出售信息和被平臺刪除,此起彼伏......
這里有兩個法律問題:1.明知不能交貨而欺騙消費者可交付NFT的行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2.網絡平臺目前禁售二手NFT的理由如何。還將延伸出一個更深的法律問題,3.二手NFT能通過哪些合法的渠道交易?
NFT合規性與二手交易
圈里有真假NFT之爭,老幣圈的朋友對于聯盟鏈上的NFT頗有微詞,認定其為假NFT,但是就目前國內法律框架而言,無疑聯盟鏈上限制買賣的NFT合規性最高。將文化周邊產品進行NFT化,大廠做的不錯,颯姐和團隊律師也收藏了一些其鑄造、售賣的NFT。
聲音 | 中國銀行肖颯: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財經報道,近日,市場出現了一種名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眾發行代幣融資。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分析,相較于ICO和IEO等融資模式,PTO是一種基于模式公鏈衍生的投融資模式。與ICO的主要區別在于,傳統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資款,而PTO模式下,項目方分批分次融幣。盡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與ICO“同源”的特征,對于投資人和項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監管,且沒有明確的門檻。肖颯進一步指出,與ICO的其他變種一樣,PTO面臨合規和監管方面的各種風險,且中介平臺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資質,專業性和合法性皆應受到質疑。在ICO被嚴令禁止的當下,PTO仍然是一種違法的代幣發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但是,總是有人太著急,想將自己9.9元或99元購買的圖片類、音樂類NFT在某魚等二手商品寄賣網站進行變現。
聲音 | 肖颯:年底將至,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11月18日消息。對于上海展開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查整治行動,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2019/11/18]
鑒于現在NFT多限制在180天之后才能轉讓,且該事項賣方應當明知。因此,若賣方與買方約定,幾天后交付該NFT作品,顯然,此時賣方無法履行其與買方之間達成的買賣合同。那么,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賣方首先承擔的是民事違約責任,且由于該NFT作品實際上無法履行,因此,依據《民法典》第580條的規定,買方可以請求解除該合同,但不影響其繼續請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聲音 | 肖颯:區塊鏈等行業的發展必然帶來更多法律挑戰:據金融界消息,律師肖颯發文稱,大數據、區塊鏈行業的發展,必然帶來更多法律挑戰。在基礎設施尚未完全建構完畢的當下,一不小心踏進犯罪圈,確有可能。有必要對非法經營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常識,有基本儲備。[2018/10/29]
此外,若賣方隱瞞其NFT作品無法轉讓之事實,使買方誤以為其可以在幾天后通過交易取得該NFT作品的所有權,那么,賣方的行為事實上屬于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據《民法典》第148條的規定,構成民事欺詐,買方作為被欺詐方享有撤銷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其與賣方之間的合同。此時,對方應當返還已經取得的財產,且需賠償買方可能的損失。
同時,賣方的行為還可能涉嫌犯罪。如果賣方所言NFT根本不存在,或在未告知賣方不可交付的情況下,收到買方交付的錢款后拒不履行相應義務,那么,若所涉款項大小符合《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則賣方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罪,在原本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基礎上,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大成律所肖颯:黑客攻擊數字貨幣 至少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肖颯今日表示,用戶對黑客黑客攻擊不必太過恐慌,即使ICO出口轉內銷,長臂管轄原則適用于世界各國。但目前國家沒有明確的管理身份,尤其是比特幣之外的數字貨幣,相關法律并不明確,不過如果有人像黑客一樣去偷貨幣,就是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018/3/28]
二手寄賣網站拒絕NFT的理由
網絡平臺禁售NFT的理由,經過多方查詢印證,并沒有找到現成的法律法規。但在《某平臺違禁信息管理規則》中,我們發現對于“涉嫌欺詐、盜竊、作弊、騷擾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禁售,其中對于欺詐工具類商品和服務里載明:“不可查詢或無法在72小時內到賬的虛擬類商品”,列舉了三大運營商官方不可查詢的花費類商品、返還期限不可查詢確定的商品、實際上無法在72小時內到賬的慢充卡類虛擬商品等。
颯姐回憶了自己第一次購買NFT的場景,明明是購買了一件虛擬商品,店家給我郵寄了紙質版證書,同時要求我點擊收貨,并在點擊收貨同時將NFT打到了我的收藏品錢包。幾乎是在點擊收貨的同時,NFT到賬,這顯然不屬于“慢充”。
如果是二手NFT,囿于鑄造時智能合約就已經要求180天或更長時間內不得交易,因此,從這個角度講,平臺禁售NFT商品有其內部企業規則要求。
但,颯姐認為,事情遠沒有那么簡單,還是NFT的金融可能性讓平臺望而卻步。
二手寄賣網站的義務
二手寄賣網站屬于網絡交易平臺、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受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電子商務法》的規制,兩部法律都規定了平臺的連帶責任問題。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鑒于NFT還有知識產權的權利讓渡問題,《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二手寄賣平臺對于NFT產品的寄賣,十分謹慎,擔心承擔連帶責任。
國內是否有合規二手NFT交易場所
這個問題取決于:未來監管機關如何對NFT定性,是否認定其有金融屬性。
倘若將NFT當做普通的虛擬商品,自身不帶有金融屬性,則其二手交易將被容許,起碼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偶有炒作行為,可以用規制“得某”炒鞋平臺的監管方案進行處理。
倘若將NFT當做特殊的虛擬商品,自帶金融屬性,則二手交易需要獲得國家級的金融牌照,否則將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讀者可能對颯姐的保守觀點是非不解,甚至有圈友指著鼻子罵過我,但是法律法規就在那里,我們法律人只能實話實說,遵紀守法。
我們團隊也都是青年人,對創新充滿理想。我們試圖用法律的網,給市場主體一個行為邊界,到底哪些義務遵守了就可以“法無禁止即可為”。然而,鑒于NFT的出身,特別是其與token\coin之間的基因關系,監管機關和大眾對于NFT金融化的傾向是有擔心的。
尤其是我們發現各地批準的金融類交易所、交易中心,對于NFT二手交易躍躍欲試,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體系解釋,很難用地方金融牌照擋住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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