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案,一直牽動幣圈人的心。官方消息一直未公布。
日前,歐科鏈訊消息,稱趙東案庭審已結束。
總結下消息內容:
1、趙東等人為跑分平臺提供OTC服務,所涉交易達2kw+元,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其他多人搭建四方支付跑分平臺,服務上游賭博黑灰產,涉案金額31億元,涉嫌非法經營罪;
3、趙東獲利3w+元,已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建議量刑2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4、檢察機關對趙東團隊其他人建議量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其中周光楷已認罪認罰,建議適用緩刑;趙鵬、余曉菡拒不認罪。
消息一出,熱議不少,主要集中以下3個問題。
1、趙東團隊涉案金額、獲利數額這么少?
西湖區法院現場傳出消息稱趙東等已認罰認罪:根據歐科鏈訊消息,西湖區法院現場傳出消息稱趙東和周光凱在庭前已經簽署了認罪認罰。代表檢察院已經有了具體的量刑建議。更多相關消息,金色財經持續跟進報道中。[2021/5/12 21:51:56]
刑事案件對證據認定的苛刻程度較高,以至于多數案件很難完全復盤查清,往往最終查實的金額遠低于實際犯罪數據。
以詐騙罪為例,按照傳統的認定詐騙罪的做法,需要對詐騙所得逐筆核對,并且詐騙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還要一一對應。現實是,一些被害人沒有報案、一些被害人沒有留存轉賬記錄或者現金交付,對于這部分的金額多半只能從犯罪金額中去除。此外,網絡詐騙又呈現“一對多”、“多對多”模式,犯罪鏈條復雜,犯罪分子又“與時俱進”,有時很難將全案各個環節都查清楚。任何一筆資金,一個環節查不清,很可能就只能從總金額中去除了。
聲音 | 趙東稱增加了ETH和HT的倉位:DGroup創始人趙東剛剛在微博表示:更改了我的定投策略,增加了ETH倉位和HT倉位。 ????[2019/4/2]
題外話,也正是以上原因,側面導致很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認罪,尤其是初期偵查階段,看不到卷宗材料的情況下,不是不想認,是不知道司法機關掌握了多少證據,自己該認多少,萬一不當心認多了呢。
2、量刑兩年,輕了嗎?
幫信罪,最高刑期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無論涉案多少金額、獲利多少,頂天了,也只能判3年。
這和當初的立法思路有關,專業術語稱為“幫助行為正犯化”。大白話翻譯,對一些外圍助攻行為,單獨進行刑法打擊。意圖是斬斷核心犯罪行為的“手手腳腳”。某種程度上屬于降維打擊,所以在刑法設定中屬于輕罪,嚴格控制最高法定刑。
聲音 | 趙東:Bitfinex自稱usdt沒問題,但我無法對其進行擔保:今日,Bitfinex股東之一的趙東發布朋友圈說道:“大家不要再來問我usdt怎么了,按照Bitfinex自己的說法usdt是沒問題的,但我無法對bitfinex進行擔保,我只是傾向于相信Bitfinex。我們自己做場外交易,也只能按照市場價格交易,承擔我們該承擔的風險,賺我們該賺的錢。”[2018/10/15]
此外,刑事政策鼓勵被告人坦白供述、鼓勵認罪認罰、鼓勵積極退贓等,被告人如果做到上述任意一項,原則上都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罰。多項相加,刑期便更低了。3年降成2年,也在法律框架內。
題外話,回想當年在體制內,最痛苦不過計算刑期,想按爆計算器。
3、為什么團隊多人不認罪?
聲音 | 趙東:幣價由市場供需決定而非礦工成本:Dfund創始人趙東發微博稱,“價值”是什么?“價值”是虛幻、無法測量的。我們呼吸的空氣有沒有價值呢?為啥空氣沒有價格呢?因為供應量太大,沒有人炒作買賣所以沒有價格。并稱,礦工成本并不決定幣價。成本決定價格的理論是錯誤的。市場供需決定了價格,價格決定了成本,而并非成本決定價格。所以,礦工成本6000美元并不是比特幣的價格決定因素,歷史上跌破礦工成本價的時候也多次出現。當幣價跌破成本,就會有人退出挖礦,導致比特幣成本繼續下降。[2018/10/3]
盲猜一通。OTC+幫信罪,最核心的辯點一定是“主觀是否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圈內普遍的共識是,OTC體量大,被動遇到黑錢幾率高,但主動碰黑錢,不會。
實踐中,關于“明知”,并不是“非黑即白”,即要么明確知道、要么完全不知。更多的是一種“模棱兩可”的狀態,隱隱不安又覺無事。這也是最難評判的狀況。需要結合被告人的認知情況、既往經歷,交易對手之間往來情況,獲利情況等,綜合審查判斷。
OTC行業,涉及虛擬貨幣,本就天然不利。不少司法機關人員認為,正因為遇到黑錢幾率高,更應該提高注意義務,防范風險。而當前嚴打的政策背景下,“主觀明知”的認定,放的比較寬。風口行業更應提高警惕。
此外,腹黑下。認罪認罰,2年,可能緩刑。拒不認罪,量刑1年半。事實上已經羈押了1年,真判實刑,再半年也出來了。緩刑的期限絕不低于2年,從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期間社區矯正、各種監管,最早也要2023年結束。要是有人上訴,時間更久了。不排除有這方面的考量。當然,有人會說累犯問題,見仁見智,多數人不會認為自己會再犯罪。
說一些正經話。
最近兩高一部公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媒體稱為首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的司法文件。其中明確提及“虛擬貨幣”的有2條。
第十條,結合上述第三個問題,明確了司法機關認定“明知”的一種方式。第一次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是犯罪,提示一次,再次發生就直接入罪了。事實上,在實踐中不少地區早已如此操作,尤其是“斷卡行動”以來。
第十一條,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觀行為認定。簡單的可以理解為,洗黑錢的幾種手段。其中可能引起疑問的是,何為“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民法概念上,存在上下30%的區間,即“低于市價的70%”或者“高于市價的130%”,是不合理的。回到刑法,空間未必那么大,需要結合案情和市場狀況綜合分析,更取決于被告人對于價格能不能給到合理解釋,令司法機關信服。
十、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經銷商,在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一、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絡支付接口等,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的;
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作者:火小律
注:一切以官方消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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