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虛擬貨幣也引起了廣泛討論,尤其是近期以狗狗幣、SHIB為代表幣種價格的劇烈波動再次把虛擬貨幣推向了風口浪尖。
作為區塊鏈技術的主要應用之一,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以中國為例,中國在政策上對區塊鏈技術一直持鼓勵發展的態度,但對虛擬貨幣相關產業、代幣發行采取嚴格禁止措施。
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定位也存在相應改變。
第一階段:從明確到模糊,規避虛擬貨幣法律屬性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載明:
“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該文把比特幣定性為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Cosmos Hub新提案建議部署流動性質押模塊 (LSM):5月6日消息,Cosmos Hub 已通過一項新提案,用流動性質押模塊 (LSM) 替換現有的 Cosmos Hub 質押、分配和削減模塊。PoS 區塊鏈的設計使得驗證者必須鎖定他們的代幣才能參與保護網絡并獲得獎勵,對于Cosmos,這意味著驗證者必須鎖定ATOM代幣。 一旦令牌被質押到網絡中,驗證者必須等待 21 天才能再次使用它們,部署 LSM 意味著 ATOM 代幣持有者將能夠流動性抵押他們已經抵押的代幣,而無需等待 21 天的解除綁定期。 此外,LSM 將引入一種稱為“validator bond”的機制,其中每個驗證者必須以 1:250 的比例自行綁定ATOM ,才能從流動性質押中獲得 ATOM 代幣。[2023/5/6 14:45:46]
在當時,虛擬貨幣還明確定性為“虛擬商品”。2017年9月,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央網信辦在內的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兩份文件有異曲同工之妙,本質上都在提示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但是二者又有差別,最明顯的區別在于三年后發布的公告中沒有提及只言片語提及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也沒有重申虛擬貨幣的“虛擬商品”屬性。這表明我國監管部門不承認或者直接回避虛擬幣的法律屬性。
距中本聰首筆比特幣交易已過去14年整:1月12日消息,今日系中本聰比特幣第一筆交易14周年。比特幣創造者中本聰于2009年1月12日執行第一筆比特幣交易,將約10枚BTC發送給BTC早期用戶哈爾·芬尼。
此外,第一條與比特幣有關的推文于2009年1月11日發布,該條推文由哈爾·芬尼編寫,內容為:Running Bitcoin。[2023/1/12 11:08:04]
2017年9月公告發布之后的民事審判態度就是最好的證明。以王鐵亮與北京火幣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合同糾紛一案舉例。
京0108民初12967號
2016年10月2日到2017年1月10日,火幣公司確認王鐵亮共計充值1400001.85元,用于在火幣網上進行比特幣買賣交易。
王鐵亮認為其在火幣公司的互聯網交易平臺充值購買比特幣的行為因標的物不存在屬無效行為。比特幣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標的物。同時,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也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因此王鐵亮訴至法院,要求與火幣公司之間的交易屬于無效合同。
歐易OKX 金融市場總監:Web3將無可避免地對互聯網盈利模式產生影響:7月14日消息,歐易OKX金融市場總監Lennix在7月14日舉辦的全球Web3生態創新峰會中表示,Web3暫時不會全面取代Web2的互聯網盈利模式,但卻會對其產生不可避免的巨大影響。
Lennix認為,如果企業有方法說服用戶繼續通過授權個人隱私數據來換取更精準的產品服務以及資訊,仍可以實現Web2.0式的創收。但用戶在個人數據層面上的私權觀念意識是無法被扭轉的。
據了解,出席本次活動的有SUSS校長Cheong Hee Kiat、新躍社科大學教授李國權、華為云亞太地區高管等。[2022/7/14 2:12:34]
法院認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見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并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王鐵亮在火幣公司主辦的火幣網上注冊并出資進行比特幣買賣交易,火幣網為用戶進行數字資產交易活動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不作為賣家或者買家參與買賣數字資產行為本身,因此王鐵亮與火幣公司之間系服務合同關系,合同有效。
酷狗音樂發行全國首個非遺樂器數字音樂藏品“古樂華章”:金色財經報道,據人民日報海外版2022年06月20日第07版消息,酷狗音樂發行了全國首個非遺樂器數字音樂藏品“古樂華章”,“古樂華章”數字音樂紀念票,涵蓋了古琴、嗩吶、馬頭琴、琵琶、笛、簫、塤7種非遺樂器。[2022/6/20 4:40:00]
本案雖然沒有討論虛擬幣的屬性,但從民法角度來看,法院在當時是認可虛擬貨幣可以被視為是一種“虛擬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因此才會根據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認定虛擬幣交易的合同有效。
但在公告發布之后的司法裁判就有所改變。
浙11民終263號
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中,原告陳映光打款給被告丁建強購買馬克幣,分別于2016年2月21日、2月24日、3月2日、5月3日、6月17日分五次購買馬克幣20000個,共計款項651000元。2016年6月18日,經雙方核對,丁建強出具了收條,載明收到原告陳映光現金共計651000元買馬克幣20000個。
原告認為雙方合同無效,要求被告返回價款。
法院認為因本案的標的物馬克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被告應返還被上訴人款項。
類似案例在不同節點的不同判決表明在現行規則下,我國不承認或者直接回避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的討論。
第二階段:再次明確虛擬貨幣屬財產權益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表明在我國虛擬貨幣屬于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公民可以獲取、持有虛擬貨幣。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關于什么是網絡虛擬財產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虛擬貨幣尤其是比特幣、以太坊等穩定幣,本身作為一種虛擬的網絡財產,已獲得了市場的認可,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已初步具有了一定的計價、支付、儲存等多種功能,具有財產價值的民事利益應受法律的保護。
2021年5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判決書中寫到,
“BUT幣具有財產屬性,屬于網絡虛擬財產。BUT幣是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型“貨幣”,其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BUT幣作為獎賞。BUT幣的物理形態為成串復雜數字代碼。
要獲得BUT幣,既需要投入物質成本用于購買與維護具有相當算力的專用機器設備,支付機器運算損耗電力能源的相應對價,也需要耗費相應的時間成本,該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同時,BUT幣在網上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并產生經濟效益。因此,BUT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征,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新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規定體現了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彌補了我國法律在虛擬財產保護問題上的空白。基于標的物合法,投資BUT幣沒有禁止。”
由此可見,我國承認虛擬貨幣的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需要特別提示注意,雖然我國承認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但是我國對于虛擬貨幣交易還是持打擊態度的,認為買賣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虛擬貨幣在維權上依然有不被支持的可能,公民若要涉足還是需要謹慎。
加密貨幣投資公司ScalarCapital的聯合創始人LindaXie認為智能合約的可組合性帶來了加密世界的涌現性創新.
1900/1/1 0:00:006月14日周一,比特幣在美股盤前半小時重返4萬美元關口上方,為5月27日以來近三周首次,也是兩日連漲且漲幅均為兩位數百分比.
1900/1/1 0:00:00本文來自Messari,作者MiraChristanto雖然DeFi在過去一年才剛剛繁榮起來,但基本面投資者已經越來越多地從單純的MEME驅動轉向對鏈上數據進行分析.
1900/1/1 0:00:00去中心化金融正在重新定義金融的未來,為金融應用提供動力的底層基礎設施正在發生重大轉變,它正在改變我們對權限和控制、透明度和風險的思考方式.
1900/1/1 0:00:00去中心化存儲概念一直是市場中熱議的一個概念,從之前的FIL到最近火爆上線的Chia都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
1900/1/1 0:00:00一年前,去中心化金融開始逐漸受到加密貨幣社區廣泛關注,但是如果沒有「流動性挖礦」和「收益耕種」概念的影響,DeFi生態可能不會在這一年的時間內如此快速的發展.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