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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生產銷售礦機、云算力 法律風險分析_Creator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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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認為,與虛擬貨幣直接關聯的服務在國內容易存在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風險。而作為計算機的一種,礦機銷售、托管及使用的法律風險相對較小。但是,自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挖礦”后,挖礦產業已被各地納入打擊與清退的視野,從業人員的法律風險有所變化。颯姐團隊將從各法律部門的視角對此作出梳理與論述,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繼續挖礦的風險梳理

礦圈經營模式主要涵蓋生產礦機、銷售礦機、銷售算力、托管礦機等,颯姐團隊從行政法、刑法、民法三個方面整理該等經營模式各參與主體的法律風險:

1.行政違法風險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內蒙、四川等“礦場”聚集的省份亦開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律。在未來,如前述會議精神形成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可能會同時打擊挖礦的經營行為與購買行為,并將相關行為納入行政違法的范疇。

Yearn創始人AC在Cream Finance社區發起提案,為CREAM代幣創建生產性資產iceCREAM:官方消息,Yearn創始人Andre Cronje在Cream Finance社區發起提案,建議iceCREAM代幣變為CREAM代幣的一種生產性的資產,iceCREAM可以賺取協議費用。iceCREAM代幣類似CRV代幣有三個主要用例:投票、質押和增長。

iceCREAM運作方式為:將CREAM鎖定1周至4年以換取iceCREAM;iceCREAM不可轉讓和交易;50%的協議儲備將作為ycrvIB代幣分發給iceCREAM質押者;1 iceCREAM等于C.R.E.A.M未來治理中的一票;質押的iceCREAM轉換為投票權,可用于確定CREAM代幣流動性挖礦的分配鏈和市場。[2021/7/15 0:54:42]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挖礦本質上是“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如該條款未作更改,在新法生效后,挖礦行為將構成行政違法。

澳大利亞芒果生產商Manbulloo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供應鏈溯源:經過為期兩年半的試點項目,澳大利亞一家芒果生產商正在擴大區塊鏈技術在供應鏈追溯中的應用。據北澳大利亞發展合作研究中心(CRCNA)稱,該組織與澳大利亞主要芒果生產商Manbulloo和可追溯軟件公司Trust Provenance達成合作,測試了一項貫穿其在昆士蘭和北領地的供應鏈和配送中心的供應鏈管理計劃。該項目于2018年啟動,通過在芒果包裝箱中安裝傳感器,除了監測溫度、濕度和運輸時間外,還可以追蹤芒果的移動情況。(Cointelegraph)[2020/10/28]

雖然上述法律規定暫未生效,但并不影響地方政府著手對各地挖礦產業的清理。據颯姐團隊了解,內蒙等地已開展并基本完成清退。

上海市經信委主任:在線新經濟是借助區塊鏈等技術與現代生產制造和流通出行等深度融合:在首屆上海創新創業青年50人論壇主題論壇上,上海市經信委主任吳金城向創新創業青年解讀了“在線新經濟”。吳金城介紹說,“在線新經濟是借助人工智能、5G、大數據、區塊鏈等智能交互技術,與現代生產制造、商務金融、文娛消費、教育健康和流通出行等深度融合,具有在線、智能、交互特征的新的業態新模式。現在我們比較流行的宅經濟、后揚經濟、非接觸式經濟,甚至云購物、云展覽、云走秀、云簽約等等,大都是包含在內的。(青年報)[2020/4/28]

2.刑事犯罪風險

根據經營、營銷模式的不同,颯姐團隊整理礦圈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如下:

聲音 | Aloha EOS:執行區塊生產者協議 移除不合格BP:今天,Aloha EOS 向社區提交了一份提案,即根據《區塊生產者協議》的第六條,區塊生產者“將提供功能齊全且可查詢的公共P2P和API端點。

當前的備選節點中有一些商未與公眾共享任何API或P2P端點信息,Aloha EOS 建議將這些節點將在備用清單中被刪除,當前已發布了對應的系列多簽提案“ rmvproducer ”。如果這些節點在批準提案之前更新帳戶以顯示網站和API / P2P端點,Aloha EOS 將取消提案。[2019/11/20]

非法集資類犯罪

①在某些不規范的云挖礦模式中,經營者將非主流虛擬貨幣的礦機算力抽象化,向社會公眾宣傳收益率,并吸收其人民幣的,實務中有將該等行為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如國家進一步出臺對虛擬貨幣限制的法律規定,即便是主流虛擬貨幣的云挖礦模式,亦存在入罪可能。

②經營者如將購買礦機作為進入門檻,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標準,且形成三層級、30人以上的組織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詐騙罪

如所謂礦機根本不存在,或未運轉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詐騙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云挖礦平臺吸收資金許諾收益的行為實質是為社會大眾提供金融理財服務。但顯然,云挖礦平臺并未獲得從事金融活動的行政許可。如云挖礦平臺被擴大解釋為金融機構,云挖礦平臺可能因此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非法經營罪

行政監管風險提及的《人民銀行法》法律效力層次高于行政法規,而國務院金融委的會議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規層次的規定,一旦施行,將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前置構成要件,礦機及其相關經營行為可能被納入該法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予以打擊。

3.民法救濟風險

從民事實務的情況來看,由于標的物涉及虛擬貨幣,部分法院認為不合法物的關聯權利不應得到保護。

颯姐團隊在此提醒,用戶購買礦機的法律行為存在不被司法所保護的可能性:用戶無法基于合同通過訴訟維護其民事權利。

屏蔽國內IP的做法是否有價值?

近日,為減少公法風險,部分礦圈公司選擇屏蔽國內IP地址,不向中國人民開放服務。

如前所述,礦機的相關經營行為,特別是云礦機平臺存在刑法風險,我們從刑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對事實的認定多采用實質標準,即,無論通過何種途徑,如中國用戶成為云挖礦平臺的用戶,且云挖礦平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根據犯罪結果發生地的屬地管轄原則或受害人為中國人的保護管轄原則,中國刑法對此均有管轄的權力。

當然,主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重要內容之一。屏蔽IP的做法至少是重要的主觀抗辯理由——平臺無法實質判斷用戶的國籍,已盡到KYC的義務。雖然中國人在境外犯罪也是我國刑法管轄的范疇,但相關服務僅限于境外的行為不會侵害中國市場秩序,不存在法益侵害性。

但是,需要注意,如若涉嫌犯罪的礦圈公司在屏蔽中國IP的同時,向境內宣傳其業務,甚至提供接入端口,由于經營者存在明顯的放任國內用戶使用的態度,前述抗辯可能因此歸于無效化。

寫在最后

在虛擬貨幣未被納入監管體系分類規范的背景下,作為關聯性極強的礦圈難以獨善其身。當虛擬貨幣總是與違法犯罪關聯時,礦圈法律風險的上升已成為必然。颯姐團隊建議,從業者應當更為審慎地對照罪名構成要件來規范自身行為,減少風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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