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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案例|跨境代買加密幣 被賴賬咋辦?_pci幣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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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颯姐團隊通過一則案例介紹了BTC礦機丟失的民事救濟途徑,幾位讀者后臺留言表示對比特幣委托理財糾紛也很關注。今日,颯姐團隊再分享一個案例,看看委托他人代買加密貨幣的法律風險。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潘某向楊某交付虛擬貨幣HT9029個,委托潘某購買境外虛擬貨幣PCI以獲得收益,楊某在收到貨幣后進行該等虛擬貨幣的交換、購買等行為。楊某未履行上述約定,并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后僅向潘某退還了3000個HT及1萬元。潘某遂將楊某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楊某返還94801元。

訴訟過程及裁判理由

廣州市公布2019年區塊鏈應用示范場景優秀案例:4月27日消息,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布2019年廣州市區塊鏈應用示范場景優秀案例。優秀案例涉及的區塊鏈具體業務包括:基于大數據和區塊鏈的食藥品溯源系統應用示范、航運集裝箱物流智能單證處理和“數字知識產權平臺”等。(新浪財經)[2020/4/27]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被告人楊某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的事實以及楊某向潘某支付1萬元以及潘某購買HT的流程,可以確認在楊某無法向潘某退還HT的情況下,可以向潘某退還6029個HT對應的款項,以替代其履行退還6029個HT的承諾。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潘某的訴訟請求。

動態 | 《區塊鏈應用藍皮書(2019)》征集優秀案例:人民創投區塊鏈研究院擬通過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于2019年上半年出版《區塊鏈應用藍皮書:中國區塊鏈應用發展研究報告(2019年)》,即日起至3月31日征集優秀案例。[2019/1/29]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楊某向潘某返還人民幣違反國家政策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HT、PCI、USDT等網絡虛擬貨幣,并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亦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應通過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實現流通功能,同時,本案涉及的PCI需通過技術手段至境外賬戶交易取得,該方式與合法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相異,綜合以上因素,潘某與楊某投資、交易或互換上述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故而撤銷一審判決。

動態 | 十大無幣區塊鏈應用案例分布在金融及政府應用等方面:據消息報道,在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經信委等主辦的2018中國(上海)區塊鏈技術創新峰會暨中國(上海)大數據產業創新峰會上,中國區塊鏈應用研究中心理事長郭宇航介紹了十大無幣區塊鏈應用案例,主要是聯盟鏈,分布在金融、政府應用與溯源三方面,其中大陸與香港分別占5個與2個。這十大無幣區塊鏈應用案例分別是金融:支付寶跨境匯款、香港區塊鏈貿易融資平臺、IBM汽車電子錢包、點融區塊鏈供應鏈金融;政府應用:深圳區塊鏈發票、愛沙尼亞數字身份、敏感數據審計平臺、佛山“我是我”信用認證體系;溯源:食物優農業溯源、關愛鏈慈善項目應用。[2018/9/6]

關聯法條

陳偉星:打車是區塊鏈技術落地的很好實驗案例:陳偉星表示現在的區塊鏈技術能改變世界的分配與激勵模型,但現在的區塊鏈被太多的人誤解,一是理解程度的問題,一是缺少真正明確的落地項目,打車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合適的實驗案例。因為傳統的打車公司確實存在著嚴重的生產關系不協調,主要利潤被華爾街和平臺賺取;另外,打車的業務簡單明確,比較容易重新來設計所有價值貢獻者的利益分配關系。[2018/5/31]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爭議問題

委托人將虛擬貨幣交付受托人,委托其代買加密貨幣。受托人未按約定買幣,是否應當返還委托人相應的人民幣?

簡要評論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判決和此前眾多判例的傾向明顯不同。此前的判決大體出現兩種思路:一是認定委托代買、代投資虛擬貨幣不合法,委托合同無效,同時認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是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雖然不支持因委托理財產生的收益和利息損失,但支持本金的返還;二是并未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而是認為受托事項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關于受托人已按約定完成委托理財的部分,委托事項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而關于受托人未按約定進行投資理財的部分,則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

而本案判決顯然對虛擬貨幣的交易采取了積極干預的態度,甚至可以說是代為執行了金融監管政策。收錢代買加密貨幣后,可以賴賬既不買幣也不還錢么?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會不會成為“法外之地”?

在此,颯姐團隊不得不提此前廣受幣圈關注的首例比特幣仲裁被撤銷案。該撤裁裁定系報核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因此其結果和導向意義或許更值得重視。

2018年,被稱為國內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經深圳仲裁委裁決,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是比特幣的歸還義務既不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也不屬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且并無法律法規禁止當事人持有比特幣或者進行比特幣交易。因此,仲裁庭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應履行合同義務,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2020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撤銷了上述裁決,其并未否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但認為該裁決本質上支持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兌換的功能,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

這份經報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撤裁裁定將會產生怎樣的導向、是否抑制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功能、以及是否傳遞著與上述北京一中院判決類似的信號,即使違約也不會產生法律責任?如果前述仲裁案的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是返還比特幣,而是賠償損失,即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所損失比特幣的等額損失,此時不再強調比特幣的兌換功能,而在于是否會被法院撤銷。

毫無疑問,金融監管政策是隨著市場與行業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沒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法院是否應當強勢介入金融監管?是否需要根據即時的金融監管政策、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來調整裁判的尺度?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在個案之外持續思考。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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