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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律師致全國“凍友”的一封信(下篇)_U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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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述凍卡的前世今生,并向凍友提供有效建議!如果你是無辜凍友,請一定耐心看完!

上篇文章給大家講述了“凍友”一詞的由來、為什么會有那么多人銀行卡被凍結而成為“凍友”,以及哪些領域的“凍友”不受法律保護等問題。下面為大家呈現文章的下半部分。(觀看上篇內容請點擊)

(一)懈怠處理,長期不解凍,“凍友”能請律師告局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條款規范的對象是“行政行為”,那么什么是“行政行為”?

簡單來說:公民可以對機關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不能對刑事偵查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行政行為指的是,行政主體(不僅僅是機關),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依據行政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實施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對日常生活中的人們來說,這么講還是很難理解的;

具體來說: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調解、行政處罰、行政指導、行政合同,這些才是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

那么,“凍友”一定會問:“機關凍結”的行為是“行政行為”嗎?

答案是否定的!機關對“凍友”銀行賬戶采取的“凍結”行為,屬于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中,依據《刑事訴訟法》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二)、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所以說,針對“凍結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來起訴機關維權,對于“凍友”來說是行不通的,法院通常都會不予立案或裁定駁回“凍友”的起訴。

SBF律師:原定于10月份的審判可能需要推遲:3月9日消息,前FTX首席執行官Sam Bankman-Fried(SBF)的律師Christian Everdell周三表示,可能有必要推遲SBF原定于10月2日進行的刑事審判,理由是審查證據和準備辯護可能需要比預期更多的時間。Everdell在信中寫道:“雖然我們此時不提出這樣的申請,但我們現在想向法院說明這個問題。”

Everdell在致美國地區法官Lewis Kaplan的一封信中說,曼哈頓的聯邦檢察官尚未提交從Caroline Ellison和Gary Wang的電子設備中收集到的證據。律師還指出,檢察官上個月末增加了新的欺詐和共謀指控,將SBF的罪名增加到12項。

審判時間表和SBF的保釋條件預計將在周五的法庭聽證會上進行討論。[2023/3/9 12:51:26]

此外,有人說通過向上級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進行“行政復議”來維權,行不行?《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同“行政訴訟”一樣,行政復議規范的對象也是“行政行為”,所以,行政復議也不行!

(二)機關憑什么能凍結“凍友”的銀行賬戶?

無辜的“凍友”經常會講:“我都沒犯罪,憑啥凍結我賬戶?找你處理總是不搭理,告你還不行?這到底是要鬧哪樣?”

對于大部分凍友來說,機關凍結自己的銀行賬戶如同飛來橫禍,簡直匪夷所思!因為,誰能辨別得出來“買你東西的人支付給你的錢究竟屬不屬于贓款?”面對這種問題,“凍友”通常會進一步遐想“GA是不是為了創收?”,甚至質疑起“公民的財產是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這里,結合我們辦理眾多申訴解凍案件的經歷,我們想替機關說句公道話——“凍結的原因,真的不是大部分凍友想象的那個樣子,它是一個很復雜的現實困境導致的結果!人民基本都是很公正、守法的!”

律師:SushiSwap中虧損的用戶可以去咨詢律師:金色財經報道,律師Preston Byrne已建議,在SushiSwap中損失資金的用戶可以考慮去咨詢律師。Byrne發推文稱,代幣不符合證券法規,受害人可以在普通法中尋求追索權。據悉,上周末SUSHI代幣從歷史高點11美元跌至2.38美元。在從SUSHI流動資金池中提取了1200萬美元后,SushiSwap匿名創始人Chef Nomi現在被指責實施了退出騙局。[2020/9/9]

(1)機關凍結“凍友”銀行賬戶,有法律依據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根據《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

(2)“凍友”到底屬于“被調查對象”還是“犯罪嫌疑人”?二者有啥區別?

眾所周知,“凍友”的銀行卡遭受全國各地的區縣級機關凍結,正是因為這些區縣存在電信詐騙、網賭、傳銷等網絡犯罪案件的受害人,這些受害人一旦發現自己上當受騙,立即向他們所在地的機關報案!于是,當地的就把我們“凍友”的銀行卡進行了凍結。那么,“凍友”在眼中,究竟屬于“犯罪嫌疑人”還是“被調查對象”?

1、機關眼中的“被調查對象”是什么?

根據《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之規定:“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過程中,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律師:我國對加密數字幣的監管只會越來越嚴格:針對內地對于數字資產的定義,北京路寧律師事務所丁飛鵬律師表示,此前出臺的相關政策中提到的“數字資產”是不包括加密數字幣的,因為數字幣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加密數字幣的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劵、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他進一步強調,真正從事區塊鏈技術的人是樂于擁抱監管的,只有那些打著區塊鏈的幌子在違法犯罪的人才會懼怕監管。我國對加密數字幣的監管只會越來越嚴格,絕不會放松。(證券日報)[2020/8/26]

縱觀《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五萬多字的全文,“被調查對象”這個詞僅在以上第174條出現過,那么“凍友”屬于這里的“被調查對象”嗎?我認為:“不是!”

因為:174條后半句明確寫著:“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如果把“凍友”當做“被調查對象”,那么的凍結行為就是違法的。

那么,“凍友”會有疑問:“如果覺得我是犯罪嫌疑人,為什么僅僅是凍結我銀行賬戶而非“拘留或逮捕”我?”

2、機關眼中的“犯罪嫌疑人”是什么?

根據《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之規定:“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筆者翻遍我國刑事法律、法規,沒有發現有任何條款對“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下定義進行明確解釋的。

聲音 | 美國律師:曾通過ICO籌集到資金的加密公司均面臨償還風險: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和證券訴訟律師Jake Chervinsky在推特上表示,每一個曾通過公開銷售代幣籌集資金的加密公司目前都面臨被迫向其初始投資者償還所有資金的風險。各家公司的風險水平可能不同。但所有公司的風險水平都不為零,并且都是“懸而未決”的風險。[2018/12/16]

筆者認為:“犯罪事實,指的是機關接受案件且立案后,主觀上認為該案件背后反映的事實情況觸犯了我國刑法,進而需要查清楚該事實情況,并依據刑法懲治與該事實情況有關的人,該事實情況便是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是指機關在接受案件且立案后,主觀上認為某某人與犯罪事實有牽連,且依據刑法某某人應受刑法處罰,于是該某某人即是機關認為的犯罪嫌疑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部分多次提到機關“認為”二字,這帶有強烈的主觀色彩,是否可以理解為:“辦案人員認為有犯罪事實就可以立案;反之,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就可以不立案?”

那么,“有犯罪事實”與“無犯罪事實”,之間的界限是什么?它是否隨著不同機關、不同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知不同,而有所變化?是否存在針對“同一事實”,有的機關認為是犯罪事實,而有的機關卻不認為是犯罪事實的情況?“同樣一件事情,比如張三的錢轉到了李四的賬戶這個事實,A地的機關認為是犯罪事實;而B地的機關不認為是犯罪事實?”

事實上,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這種情況確實存在!比如說,在偵辦“數字貨幣OTC涉嫌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中,“北上廣深杭”的機關普遍不予立案,即使立案后,也比較愿意接受律師的意見,最終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而撤銷案件;

而陜西、山西、河南、山東等地的機關普遍認為“數字貨幣OTC從業者炒幣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炒幣的事實屬于犯罪事實。所以,炒幣的人自然就是犯罪嫌疑人。”

動態 | 美國律師事務所Silver Miller因SIM調換起訴AT&T:據pymnts報道,美國律師事務所Silver Miller起訴美國通訊巨頭AT&T。該訴訟聲稱,AT&T通過在其安全協議中留下漏洞,并且未能充分培訓和監督員工,使犯罪分子遠程接管智能手機SIM卡,允許他們訪問用戶財務記錄和帳戶信息以竊取數字貨幣和其他資產。[2018/11/9]

(三)若機關認為“凍友”是“犯罪嫌疑人”,為什么對大多數“凍友”只是“凍結銀行賬戶”而不“拘留”或”逮捕“?

首先,我們來看看關于“凍結”、“拘留”、“逮捕”的法律規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 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 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 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其次,從法律層面上看,針對同一或類似的案情,采取不同強制措施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根本原因又是“機關偵查案件時的認知水平”!

我們就以“賣數字貨幣過程中,收到了電信詐騙贓款”為例,從以上法條字面意思來分析:

(1)機關出于偵查犯罪的需要,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凍結嫌疑人的銀行賬戶;

(2)機關根據“凍友賬戶直接或間接收到了詐騙案受害人的資金”這個事實,就可以認為屬于“犯罪事實”,進而認為凍友有“重大嫌疑”,而對其采取“拘留”措施;

(3)根據我國刑法,詐騙罪的法定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所以,如果機關認為凍友有詐騙嫌疑,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對其進行逮捕,好像也沒有問題?

所以說:因為對案件事實認知的差異,類似的案情,不同的機關根據相同的“法律、法規”,完全能得出不同的結論!

筆者認為:這個才是困擾“凍友”的癥結所在!

(一)“詐騙犯的受害人”與“無辜凍友”,同為受害人,強調“打擊犯罪,就容易犧牲無辜第三人合法財產或利益;相反,對于被騙的受害人報案而推諉塞責,就會助長詐騙犯的氣焰,導致更多人受害。所以,如何平衡好二者的關系,才是問題關鍵;

(二)同樣一個“事實”,不同的機關,有的解讀出來是“有犯罪事實”,有人解讀出來是“無犯罪事實”。針對新型經濟類犯罪,不同機關,由于對犯罪模式認知層次的差異,導致對犯罪事實的界定難以統一,最終導致認定犯罪嫌疑人出現了差異,進而導致“同案不同辦”的現象,比如,相同或相似的原因導致的“凍結”,有些“凍友”僅僅是銀行卡被凍結,有的是拘留,有的甚至是被逮捕;有的凍結3天就解凍了;有的凍結了6個月;有的甚至續凍了好幾年…

(三)無辜“凍友”,針對該種情形,該怎么辦?

第一、銀行卡凍結后,立即去發卡行查明凍結機關是哪里的?爭取第一時間跟辦案機關進行溝通;

第二、詢問機關是哪一筆資金涉嫌刑事犯罪;

第三、針對該筆資金的進項,找出對應的所有證據材料:如合同、發票、發貨單、提供服務憑證、聊天記錄等等;

第四、若是難以提供與該筆資金進項對應的“合同、發票、發貨單、提供服務憑證、聊天記錄等”,那就提供該筆交易買家的詳細信息,努力還原當時的交易場景,必要情況下,尋找證人作證。

第五、若仍難以梳理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者難以跟機關溝通,就需要聘請熟悉交易流程的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一)某自動充值軟件公司,因詐騙犯在充值過程中,將付款碼提供給受害人用于支付,導致該軟件公司從受害人處便收到了一手贓款,進而被機關認為該公司是詐騙團伙,凍結公司650余萬元資金。筆者,在充分論證交易流程并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后,機關兩周予以解凍;

(二)某知名互聯網公司高管,聽聞海外某華人可以辦理孩子留學項目,向該華人提供的賬戶支付相應款項,卻不想該收款賬戶系與電信詐騙有染的賬戶,凍結該高管3400余萬元。筆者,在充分論證交易流程并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后,機關一月內予以解凍;

(三)某外貿企業,因業務需要找了朋友換了幾筆小額的美金,因朋友賬戶與詐騙資金有染,進而凍結該企業法人賬戶,凍結該高管400余萬元。筆者,在充分論證交易流程并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后,機關一周予以解凍;

(四)某資訊公司,因平臺廣告業務正常經營過程中,不知情收到廣告客戶的廣告費系與詐騙資金有牽連,被機關凍結公司賬戶金額5000余萬元。筆者,在充分論證廣告交易流程并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后,機關一周內予以解凍;

(五)某OTC商家,因在某交易所賣出數字貨幣過程中,不知情收到買幣方的資金系與詐騙款有關,被機關凍結商家賬戶金額100余萬元。筆者,在充分論證交易流程并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后,機關兩月內予以解凍;與該種情形類似的還有十幾例解凍案例,金額在一百萬以內不等;

(六)某OTC商家,因在某交易所賣出數字貨幣過程中,不知情收到買幣方的資金系與詐騙款有關,于是機關上門抓捕數人。筆者,在充分論證交易流程并輔以相應的證據材料后,成功將其取保,最終案件成功撤銷,同步撤銷取保候審;與該種情形類似的情況還有眾多起案例。

回首2020年做過的眾多案件,出差數十個城市與機關就“凍結”的情況進行不斷地研判。作為一名律師,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一方面是幫助無辜“凍友”維護合法財產權益,另一方面也是協助機關“還原事實真相,協助抓獲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一些對我們這些律師的行為也予以了肯定與表揚,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保障財產權”之間的平衡之路,仍然任重道遠!

最后,祝愿“凍友”早日證明自己的清白,脫離“凍結”的苦海!畢竟“無辜的凍友”也是“受害人”!

作者: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劉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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