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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律師觀點:代客投資虛擬貨幣構成詐騙罪?不是所有的逐利都是詐騙_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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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lawyer,作者:肖颯,原題《虛擬幣|不是所有的逐利都是詐騙》

案件詳情

2013年7月,毛某在網絡上經“信念”、“亨利”、“小紅”、“威力”等人勸說,開始購買虛擬幣,做網絡投資生意。毛某投入1萬元,三四個月后,其收回本金,還賺了二三千元。后毛某加入了“小紅”等人的團隊,擔任寧波慈溪市場領導人的職務。截止2015年7月份,毛某投資70萬元左右,經過“千少”等人的網上操作,其不僅收回了本金,還賺了二三十萬元。

2015年8月,“千少”介紹:他的手下有2萬多人,別人賣不掉的虛擬幣他都能夠賣掉,團隊上面有財團,只要愿意投資,什么虛擬幣都能買到。至此,毛某開始專門操作虛擬幣,投資了包括比特幣在內的維卡幣、MFA、STC、國內3M,國際超3M、韓國3M、德國3M、美國3M等虛擬幣。毛某依靠一臺擁有自帶服務器的高配電腦去開采虛擬礦與電子錢包,開采出來的虛擬幣,通過國際電子錢包來轉到自己的電子錢包,并通過拷貝把電子錢包里的虛擬幣轉到自己的電腦硬盤上。

報告:SBF在調查FTX破產事件中將律師更換為其父親的同事:金色財經報道,Bankman-Fried現在將由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刑法和白領犯罪學教授大衛·米爾斯 (David Mills) 代理,Bankman-Fried 的父親約瑟夫·班克曼 (Joseph Bankman) 也在該校教授法律。目前尚不清楚 Bankman-Fried 是否已經與他的律師 Martin Flumenbaum 分道揚鑣,或者律師事務所是否已經放棄了他的客戶身份。

盡管Bankman-Fried截至發稿時尚未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但他的行為正在接受司法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和其他機構的調查。FTX 新任首席執行官 John Ray III 簽署的一份文件表明,Bankman-Fried 充其量只是在運營 FTX 的財務方面存在不良做法,稱他不信任 FTX 在前任首席執行官的領導下準備的綜合資產和負債索賠,并呼吁他“可能受到損害”。(Coindek)[2022/11/18 13:19:20]

2016年10月,毛某看到平臺形勢很好,投資回報率很大,于是,就群發微信邀請陳某、徐某、包某、周某等人均投資了網絡虛擬幣生意,陳某等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款項匯入中信銀行、平安銀行、農業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賬戶。毛某把網絡上買到的大量虛擬幣根據客戶投入的資金數額分配相應數量,又根據網絡虛擬幣平臺上的價格波動以及分紅和業績返點分給他們相應的收益,所有投資人購買虛擬幣的款項均由人民幣轉化成虛擬幣存在虛擬幣平臺上賬戶。

聲音 | 律師Jake Chervinsky:Jay Clayton擔任SEC主席期間不會批準比特幣ETF: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律師Jake Chervinsky剛剛發推表示,在這一點上,我們有理由認為,杰伊?克萊頓(Jay Clayton)的SEC永遠不會批準比特幣ETF。他的任期將于2021年6月5日結束,但可能會再延長18個月。通常情況下,我們會看到新的ETF提案在遭到拒絕后立即提交,但現在可能是時候休息一年了。[2019/10/10]

2016年10月,毛某發現虛擬虛擬幣網上平臺不能提現,虛擬幣網上平臺價格大幅度下跌,虛擬幣被套牢,賣不出去,無法提現,錢更是取不出來,而“亨利”、“班某”等也開始失聯。結果,讀者朋友也許猜到了,毛某以詐騙罪被捕。

爭議焦點

代客理財的毛某是否構成詐騙罪?

法院裁判

毛某認為他不構成詐騙罪。投資平臺還在正常運行,各被害人的投資款項都用來購買相應價值的虛擬幣,從賬面上,大家都處于虧損狀態;毛某曾把自己投資的賬戶、密碼通過口頭或者微信方式告訴過各被害人,他們在自己電腦上看過投資情況;MFA、維卡幣、KFE均正常運作,他沒有詐騙故意,還償還被害人133萬余元。

聲音 | 律師:美國國稅局致信加密投資者是為了迫使其遵守規定 而非起訴他們:彭博社報道,美國國稅局日前向超過1萬名加密貨幣投資者發出信件,通知其可能因數字資產投資欠稅。芝加哥Johnson Moore律師事務所稅務訴訟律師Guinevere Moore表示,該機構的可能目標是迫使加密避稅者遵守規定,而非起訴他們。但未來的刑事案件可能會對這10000封信件的收件人中的一些人提起訴訟。[2019/8/2]

但法院認為,毛某以投資虛擬幣為由,在騙得被害人陳某、徐某的錢財后,通過網絡將其先前購買的虛擬幣劃分至被害人名下,但被害人陳某、徐某并未實際掌握上述賬戶,上述賬戶仍由被告人毛某實際控制,被害人陳某、徐某因被告人毛某的詐騙行為支付錢財,并未實際取得被告人毛某所說的虛擬幣,法院認為其行為構成詐騙行為。

法律評價

我們認為這個判決其實是值得商榷的。A信任B,給B錢去投資一個項目,結果B血本無歸,這時認定B詐騙,將投資失敗的損失認為是被害人被詐騙的損失,確有不當之處。我們還需分清盲目逐利和詐騙行為的邊界。

聲音 | 律師Jake Chervinsky:SEC仍未對VanEck ETF做出決定的現象很不尋常 存在拒批可能: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和證券訴訟律師Jake Chervinsky發推表示,SEC兩天前推遲了Bitwise比特幣ETF的決定日期,但仍未對VanEck的比特幣ETF做出決定。這很不尋常,因為SEC通常會同時處理這兩只ETF。VanEck ETF的決定截止日期是下周二。我仍然認為延期的可能性很大,但時間安排讓其感到奇怪。 Jake在該條推文下繼續回復表示:事情變得越來越奇怪,推遲命令大部分是樣板文件,所以應該不會花很長時間來準備。問題是Bitwise及VanEck的ETF申請是否存在足夠的不同,以解釋在現階段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Jake還表示,VanEck ETF有可能會被拒絕。他不認為SEC會在法律允許的最長時限到來之前批準首個比特幣ETF,如果它不是被延遲,則有可能是被拒絕。Jake認為三種情況發生的概率分別為推遲(85%)、拒絕(14%)、批準(1%)。[2019/5/17]

當行為人虛構一個不存在的東西或者根本沒有投資,這些行為當然應該被認定為詐騙罪。如果只是為了風險投資,為了更多利益的情況下,委托他人進行投資,投資行為也進行,這時認定詐騙就要審慎了,尤其是因為市場原因導致的虧損,不一定就是詐騙行為,不能因為人數多,損失大,就貿然為了維穩定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切不可丟棄。

聲音 | 律師:美國監管面臨虛擬貨幣挑戰:據Bitcoin消息,Matt Kohen和Justin Wales兩位律師近日在處理加密貨幣交易員Michell Espinoza的案件表示,在處理虛擬貨幣上,當前美國監管機構面臨挑戰。Matt Kohen表示,美國州和聯邦立法之間經常出現矛盾。虛擬貨幣似乎對每個機構都屬于不同的組成部分:國稅局可以把虛擬貨幣視為像金條一樣的財產。證券交易委員會則有不同的看法,此外還有一些州監管機構認為數字資產是一種商品或貨幣。Kohen將美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比喻為“很難航行的水域”。

威爾士補充說,潛在的問題之一是,讓證券監管機構通過畢生的證券監管經驗來審視虛擬貨幣。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州和貨幣傳輸人員也在做同樣的事情。監管機構需要花更多時間從整體上考慮這些問題。[2019/2/10]

事實上,虛擬幣涉及詐騙的案件多為集資詐騙案,這里我們不去討論集資一詞的刑法含義,本文重點聚焦于“詐騙”。下述案例也更明確地印證了我們以上觀點。

2014年8月左右,LINA、JEFF人為騙取錢財,策劃并推出了“中怡國際”項目,以珠寶銷售為名對外大肆進行虛假宣傳,承諾客戶購買任一產品獲得會員資格后:

①每天點擊網站廣告獲得12積分“勞務費”,1積分相當于1美元,可連續點擊300個工作日共計獲得3600美元“勞務費”,積分定期可以提現到所綁定的銀行賬戶,扣除中途繳納的費用后可獲得1000多美元的回報;

②可以獲得業務“推廣權”,介紹他人購買產品后將獲得可觀的積分獎勵,積分亦可以定期提現;

③此外可以投資公司即將推出的虛擬幣“K幣”,“K幣”未來會與比特幣接軌,1“K幣”從1美元會漲到50美元,以此吸引他人投資購買2160美元/單的產品成為會員,或者購買1160美元/單的產品直接成為會員,會員可以無限加單,投單越多所獲得的珠寶價值越高,回報也越高。

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葉某、蔡某先后投資“中怡國際”項目,并逐步建立各自的銷售團隊,積極在大陸吸引他人投資。2014年12月左右,“中怡國際”創建了虛假的虛擬幣“K幣”并大量發行,借助真正的比特幣的名聲及價值進行宣傳,操縱“K幣”價格行情,并且宣稱只有購買產品成為會員才能投資“K幣”,“K幣”交易出去就能提現,以此欺騙老會員將點擊廣告所獲得的積分投資“K幣”或者招攬新客戶購買產品點擊廣告賺取積分后投資“K幣”。

2015年4月或5月左右,“中怡國際”為規避兌現最初的“300天獲得勞務費3600美元”的承諾,規定會員的積分不能提現而只能購買“K幣”。后因缺乏新的客戶投資,“K幣”價格持續低迷,多數客戶投資款被套,而“中怡國際”高層LINA、JEFF等人賺取客戶所投資的錢款后不愿出錢拉動“K幣”價格幫助客戶解套。

為吸引更多客戶投資以抬高“K幣”價格,LINA、JEFF等人提出“皇家高德”項目,被告人周某、蔡某、葉某在意識到“中怡國際”項目系他人設計的“圈錢”騙局的情況下,參與了“皇家高德”項目啟動會議。

會議確定了和“中怡國際”項目基本相同的規劃及操作模式,即先以高額回報引誘客戶購買產品成為會員,后期推出虛擬幣等,并明示了參會人員各自的職責,LINA、JEFF等人操控項目整體運作,包括建立珠寶銷售網站及會員網站、尋找珠寶購買渠道、后臺維護等,受“皇家高德”項目高層安排,被告人周某負責大陸財務,被告人蔡某、葉某負責大陸業務推廣。

為支持大陸業務線上支付,被告人周某經“皇家高德”項目高層授意,以其弟弟周某1名義于2015年8月注冊成立了深圳市歐瑞特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該公司與網上支付服務平臺首信易支付簽約,將該平臺用于客戶投資在線付款。

2015年8月,“皇家高德”項目正式推出,為撇清與“中怡國際”的關系以欺騙客戶投資,對外宣稱推出該項目的“皇家高德”與“中怡國際”非同一家公司,“皇家高德”系全球化大珠寶公司,此次系收購“中怡國際K幣”項目,并承諾客戶任意購買2360美元/單或者1360美元/單成為會員后,即可每天點擊網站的廣告獲得13積分“勞務費”,1積分相當于1美元,可連續點擊300個工作日共計獲得3900美元“勞務費”,積分一半定期可以提現,一半須購買極具投資前景的“K幣”;另介紹他人購買產品將獲得可觀的積分獎勵,積分亦可以定期提現或購買“K幣”。

2015年12月左右,因新客戶減少,“皇家高德”難以支付前期會員的提現款,遂創建推出虛擬幣“高德幣”,像宣傳“K幣”一樣鼓吹該幣的投資前景,欺騙客戶投資。最終,本案行為人被認定為集資詐騙。

“皇家高德”的組織者的獲利模式是,先以虛構的高額回報為誘餌,誘使客戶繳納“會費”,后將大部分“回報”變成無實際價值的虛擬符號讓投資者繼續持有,騙取投資者的大部分“會費”;組織者的行為本質上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廣大客戶錢款并非法。本案和毛某案最大的不同是,行為人宣稱的虛擬幣本是一個不存在的東西,雖然這里面有被害人盲目逐利,但不是最后損失產生的根本原因。

換言之,讓別人單純投資虛擬幣行為不能認定為詐騙行為,尤其是這類虛擬幣是真實存在的。而假借虛擬幣之名的肯定就是詐騙行為,當然更值得注意的是,一開始虛擬幣存在的或者能夠真實有效的,也不應該認定為詐騙行為,至于之后隱瞞事實的,那么之后的行為應該是詐騙行為了。我們不否認詐騙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是犯罪的構成是主客觀相統一的,首先檢驗客觀要件是否符合詐騙罪特征,而不是直接進入到主觀層面去考察當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或許才是該類案件的正解。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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