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特區數據條例》規定數據權
2020年7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就《深圳特區數據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四條規定“數據權”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該第四條具體規定為:“數據是關于客體的描述和歸納,是可以通過自動化等手段處理或再解釋的素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享有數據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數據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數據的自主決定、控制、處理、收益、利益損害受償的權利。”
《深圳特區數據條例》如果正式通過,可以說是在我國首次在正式法規層面確立“數據權”這一權利。在此之前,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數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網絡安全法》則在明確保護相關“合法權益”的同時強調網絡數據安全,都沒有明確“數據權”。
二、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內涵大體相當
oilysirs.eth在一小時前將55萬枚ARB換成了48.2萬枚OP:金色財經報道,據推特用戶余燼監測,聰明錢oilysirs.eth在一小時前將55萬枚ARB換成了48.2萬枚OP。他在一個半小時前將55萬ARB轉入Binance,半小時后從Binance提出48.2萬枚OP,OP買入價格1.15美元。[2023/6/20 21:49:03]
目前在各國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中,多數國家將“個人信息”視為“個人數據”。如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第2條規定,個人數據,指“與一個人身份已被識別或者身份可以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任何信息”;法國《數據處理、數據文件及個人自由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數據,指“可以通過身份證號碼、一項或多項個人特有因素被肢解或間接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任何信息”;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第3節規定,個人數據,指“任何關于一個已識別的或者可識別的個人的私人或者具體狀態的信息”。
比特幣礦工儲備跌至191萬枚BTC,創12年新低:金色財經報道,IntoTheBlock披露截至10月12日下午的數據顯示,比特幣礦工儲備跌至191萬枚BTC,創近12年以來新低。
此外,自2022年初以來,比特幣礦工儲備僅有46天高于200萬枚BTC。比特幣礦工儲備于2010年2月19日首次超過200萬枚。(Decrypt)[2022/10/13 10:33:14]
歐盟GDPR《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第4條“個人數據“定義中英文原文中的“informationrelatingtoanidentifiedoridentifiablenaturalperson”可被認為是“PersonalIdentifiableInformation”。GDPR第4條對“個人數據“的定義是,個人數據”指的是任何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信息;可識別的自然人是能夠被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體,特別是通過諸如姓名、ID號、位置數據、網上標識,或者與該自然人的身體、生理、遺傳、心理、經濟、文化或社會身份有關的一個或多個因素。
SWIFT與Capgemini合作,將進行CBDC相關跨境支付測試的階段性進展:10月10日消息,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在官網宣布,已與Capgemini合作進行央行數字貨幣(CBDC)用于跨境支付測試的階段性進展。在對不同技術和貨幣進行了為期8個月的試驗后,該機構制定了全球央行數字貨幣(CBDC)網絡規劃。據悉,參與此試驗的除了法國和德國央行,還有匯豐銀行、渣打銀行以及瑞銀集團、富國銀行共14家中央銀行和全球性商業銀行,旨在研究央行數字貨幣如何在國際使用,甚至在需要時轉換為法定貨幣。[2022/10/10 10:29:08]
《深圳特區數據條例》所規定的數據權,即權利人依法對特定數據的自主決定、控制、處理、收益、利益損害受償的權利,與《數據安全法》中的“與數據有關的權利”本質上是一致的。作為一個地方性法規,《深圳特區數據條例》所規定的數據權利不應也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未來如果要確立作為民事基本權利的“數據權”,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立法技術問題,涉及到的問題非常多,以后可能會在類似深圳特區數據條例等立法及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數據安全法和民法典等相關基本法律來最終完成和完善。
機構借貸協議Maple Finance推出3000萬美元流動資金池:8月11日消息,機構借貸協議 Maple Finance 推出由加密原生投資公司 Maven 11 支持的 3000 萬美元流動資金池。機構投資者資助的資金池將為借款人提供流動性,這是加密熊市期間特別有價值的資源。
Maven 11 將向加密貨幣做市商或為交易平臺提供足夠資金以穩定交易的大公司提供貸款。借款人包括 Wintermute、Bastion、Flow Traders、Nibbio 和 Folkvang Trading。作為回報,貸方將從做市商那里獲得收益。[2022/8/11 12:19:25]
三、數據與信息的法律保護比較
數據和信息是相互聯系的概念,數據更側重于附著載體和表現形式,而信息則側重于所包含的內容;數據更側重于流轉和利用,而信息更側重于許可和保護;數據更側重于具體操作,而信息則更側重于強調基本權利保護。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深圳特區數據條例》是對數據權利法律保護先行先試的有益探索。
支付服務商Bitrefill宣布賬戶余額添加支持ETH和USDT充值:6月24日,官方消息,支付服務商Bitrefill宣布賬戶余額添加支持ETH和USDT充值,用戶可以使用ETH、以太坊和Tron上的USDT為其Bitrefill余額添加資金。[2022/6/24 1:28:42]
數據側重載體和形式,信息側重內容
數據與信息確實有所不同。一般認為,數據是使用約定俗成的關鍵字,對客觀事物的數量、屬性、位置及其相互關系進行抽象表示,以適合在這個領域中用人工或自然的方式進行保存、傳遞和處理。簡而言之,數據是對客觀事物觀察記錄所得的符號,用于保存、傳遞和處理。信息是具有時效性的,有一定含義的,有邏輯的、經過加工處理的、對決策有價值的數據流。信息是有邏輯的有含義的數據流。
很多法律規定本身體現了數據與信息的關系。《深圳特區數據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個人數據包括個人信息數據和隱私數據”,從這里可以看出,個人數據是含有個人信息或隱私的數據。我國《數據安全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因此,根據《數據安全法》,數據是對信息的記錄。
數據強調流轉和利用,信息強調安全不受侵犯
數據的價值在于流轉和利用,不流轉就不產生價值,而且數據體現于數據處理的各方面、各環節,數據權利屬于所有與數據活動有關的市場主體;而我們提到的信息則主要是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從民事權利角度來說,更多的是強調個人信息保護。我國《網絡安全法》其實是區分了數據與信息概念,一方面強調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從信息角度特別是信息安全角度對有關權益進行保護,如第七十六條規定,“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另一方面也對鼓勵數據開放,以及數據技術、數據資源、數據安全作出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開發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絡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同時第四十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收集的用戶信息,正是來自于其所收集的各種數據,其中一部分數據則含有用戶信息。另外我國《數據安全法》也規定,總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同時也強調,“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而《民法典》和《網絡安全法》中提到個人信息時,則更多是強調個人同意更正、刪除、以及收集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一千零三十三條、一千零三十四條、一千零三十五條、一千零三十六條、一千零三十七條、一千零三十八條、一千零三十九條,以及《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九條、五十條等,體現了對個人信息比較嚴格的保護。
數據權強調具體操作,信息權強調基本權利保護
我們來看《深圳特區數據條例》提到“信息”的相關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身份信息由市數據統籌部門組織統一收集,通過城市大數據中心的統一身份認證平臺提供身份認證服務。公共數據收集的具體辦法,由市數據統籌部門制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凡是已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以數據形式無條件開放。”第五十一條規定,“數據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完善行業標準,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數據要素市場主體依法開展數據活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個人數據包括個人信息數據和隱私數據。”這些規定,乃至于整個《深圳特區數據條例》內容,都體現了操作性的特點。
而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以及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都體現了這種原則性的對于保障民事主體基本權利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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