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加密貨幣的流行,炒幣之風興起,借款炒幣的現象不在少數。但幣圈變幻莫測,行情難以預料,賠錢也是常事,由于人們往往礙于情面不與朋友、同事簽訂借款合同或開具借條,當借款人投資失敗時追回借款就成了難題。委托投資下,由于委托人的投資風險自擔,委托關系的存在往往成為借款人逃避還款的避難所,借款人將借款變委托從而反咬一口的情形不在少數。鑒于此,從源頭避免法律認定的分歧顯得極為重要。
同事來“借款”,合意無證明
原告楊某稱其與王某系同事關系,2017年王某以理財為由向楊某提出借款,但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的合同或借據。楊某于2017年8月12日和8月13日分別通過支付寶和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王某借款人民幣27000元,當時約定借款時間為1個月。借款到期后楊某多次催要,但王某僅向楊某還款人民幣13000元后就以各種理由推諉,無奈之下,楊某請求一審法院判令王某歸還借款人民幣14000元。
歐盟新法律草案規定歐盟銀行必須對加密資產施加最大可能的風險權重:金色財經報道,根據歐洲議會周五公布的一項法律草案,歐盟銀行必須對加密資產施加最大可能的風險權重。計劃中的規則可能決定傳統金融部門如何參與數字資產。根據該草案,銀行將不得不披露其對加密貨幣的直接和間接風險敞口,而歐盟委員會則為該行業制定更精細的規則。
議會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在一份解釋性文本中表示:(金融)機構參與加密資產相關活動的可能性日益增加,應在歐盟審慎框架中得到充分反映,以充分減輕這些工具對機構金融穩定的風險。鑒于加密資產市場最近的不利發展,這一點更加緊迫。(CoinDesk)[2023/2/13 12:04:27]
爭議焦點
01借貸or委托?
借貸與委托的定性決定了楊某的14000元能否追回。若借貸關系成立,借款人王某須履行還款義務。若委托關系成立,委托投資的法律后果應由委托人楊某自行承擔,這意味著若由于市場行情變動等情形的發生導致投資失敗,楊某的14000元就打了水漂。
CFTC:DAO不能免于執法,也不能違反法律而不受懲罰:金色財經報道,CFTC在上周起訴Ooki利用DAO逃避監管,并處以25萬美元罰款,在CFTC的投訴中,該機構認為bZeroX和Ooki DAO本質上是同一個組織,盡管Ooki DAO的語言是去中心化的。在 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運營后,bZeroX將其協議的控制權轉移給了Ooki DAO。
CFTC 似乎對Bean和Kistner反復表示其協議是DAO特別不滿,認為這將使其超出監管機構的范圍。CFTC在投訴中寫道,bZx創始人錯了,DAO不能免于執法,也不能違反法律而不受懲罰。[2022/9/26 22:30:56]
在這一問題上,楊某與王某各執一詞。
楊某堅持主張雙方系借貸法律關系,并提交了與王某的微信記錄。聊天記錄中明確包含王某“之前說的借款一個月”,保證楊某資金安全等自述。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購買虛擬貨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近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購買虛擬貨幣引發的合同糾紛,判決駁回馬某某的訴訟請求。馬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法官提示,從監管政策來看,我國對虛擬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炒作的行為一直是嚴禁的態度。購買虛擬貨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由此簽訂的相關協議亦不受法律保護。虛擬貨幣是一般股票波動的數倍,不乏杠桿參與者財務“一夜被洗劫”,難以用傳統的基本面、估值方法進行分析進行分析等,其更像是另類投機品,并不適合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應當保護個人財產,遠離虛擬貨幣。(新浪網)[2021/7/20 1:04:16]
而王某對此予以否認,稱雙方所涉合同為委托合同。楊某委托自己對域等進行投資,以賺取利潤,其系根據楊某的指示買進“虛擬貨幣”,微信聊天記錄中有關于“抓波段”、“逢低買進”、“交易平臺提現”等投資“虛擬貨幣”的表述,足以證明該款項不屬于借款,應當屬于投資款。而楊某所購買的“虛擬貨幣”因政策原因導致貶值,貶值的損失應由楊某自己承擔。
動態 | 澳本聰法律團隊堅稱其無法遵守法院命令,且其妻子無需出庭作證:澳本聰(CSW)的法律團隊在針對Kleiman一案動議的最新回應中,提出了此次審判中最薄弱的一些論據。其中一份文件堅持認為CSW無法遵守法院的命令,另一份文件則聲稱,原告無力支付其妻子作證的費用,這意味著她不必出庭作證。12月23日,CSW的律師向佛羅里達州南區法院提交了兩份文件,一份是回應對些時候法院動議,另一份是對原告提出的關于讓CSW妻子Ramona Watts出庭作證的回應。第一份文件的目的是提供更多的信息,證明CSW不應該因為無法遵守法庭命令而受到懲罰。這指的是Reinhart法官8月份的裁決,裁決稱CSW拒絕提供他的比特幣地址清單。CSW的團隊辯稱,CSW不僅“證明”他無法提供2013年之前挖到的比特幣的地址,而且還指示nChain的首席技術官Steve Shadders調查此事。他們說,僅這一點就證明他盡了最大努力遵守法院的命令。原告引用了Shadders的證詞來證明Wright是在撒謊,因為他說他從未見過CSW聲稱的地址私鑰所在的加密文件。(Crypto Slate)[2019/12/25]
02
王某是否還款完畢?
證據顯示,王某分別于2017年9月10日、10月21日向楊某的丈夫李某轉賬14000元,王某據此主張款項已全部還清。
楊某對此并不認同。一方面,王某作為楊某丈夫李某公司的銷售人員,雙方存在日常公款轉賬行為,王某在轉賬時并未對款項進行備注或特別說明;另一方面,2017年12月10日楊某向王某催款時,王某表示,“我說就算真賠了,我可以工作賺錢給你啊,只是沒有說具體罷了,沒有白紙黑字寫在合同上蓋章”。并未否認款項已還清,2018年5月16日楊某向王某要錢,王某也一直承認還欠款的存在。
法院認定
01
楊某、王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
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認定思路,認為王某使用資金完全是根據自己的判斷在相關交易平臺進行操作,楊某并未對王某發出指令,微信聊天記錄能夠反映雙方約定為借款的意思表示。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被上訴人楊某提供銀行轉賬證據證明后,上訴人王某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雙方之間為借貸關系并無不不當。
02
還款完畢不成立
微信記錄顯示,在王某向楊某丈夫李某轉款之后,楊某仍就欠款事項與王某溝通,王某也未否認欠款事實。且王某在此期間作為李某公司員工,王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轉賬14000元的具體用途。因王某對微信記錄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判令王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借款14000元,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
律意識不可缺
本案中,法院通過對聊天記錄的分析肯定了借貸關系的存在。另外在缺乏足夠的書面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對于出借人給予了一定保護,在舉證責任上進行了傾斜。若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被告進行抗辯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但我們并不能排除例外情形,若被告提出了充足的相反證據,原告仍需就借貸關系的成立繼續舉證。如此一來,不簽訂書面合同的弊端顯露出來。
因此,現實中若再遇此類情形,若實為借款,僅有口頭承諾是不可靠的。成立民間借貸,需具備借款合意與款項實際交付兩大要素,在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其一,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
借款合意通常以借款合同或借條的方式體現,并應明確借款主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違約條款等核心內容。若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同樣需具備以上核心內容。但應注意,僅有轉賬記錄并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白字黑字的書面合意是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前提。
其二,保留轉款記錄,明確款項性質。
借款合同作為踐行合同,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若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進行借款,應注明款項的借款性質及實際用途,相應的,借款人在還款時,應注明款項的還款性質,出借人也應盡量出具收款憑證,避免雙方對款項的性質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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