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虛擬貨幣的融資發行風險進行警告,否認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禁止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實務中,法院對于以上兩文件理解的不同導致對虛擬貨幣法律定性存在差異,因此在對虛擬貨幣交易的保護上,存在司法認定的分叉。?
認定思路之一: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不合法的物,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比特幣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實務案例
對于陶某與彭某的CMC幣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所涉的“CMC幣”無論界定為一種電子貨幣、虛擬幣,還是界定為ICO的代幣發行,其均無正當的法律依據。根據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行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對于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作出清退等安排。對該類行為以及以后延伸的買賣行為的禁止,有利于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防止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據此,原、被告間買賣CMC幣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共利益,系無效的民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CMC幣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Silvergate Bank可能面臨美司法部、國會和銀行監管機構的調查,導致其股票暴跌:金色財經報道,Silvergate Bank周三宣布將推遲提交年度報告,導致其股價在盤后交易中暴跌10%以上。這家對加密貨幣友好的銀行表示,將不得不推遲提交2022財年的年度10-K報告,并且還需要兩周以上的時間才能完成。該公司文件稱,“公司目前正在分析有關公司的某些監管和其他未決詢問和調查。”Silvergate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獨立審計師也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在“前瞻性陳述”部分,Silvergate還暗示監管審查。Silvergate在文件中寫道:“存在或將有重要因素可能導致公司的實際結果與這些前瞻性陳述中指出的結果存在重大差異,包括但不限于......對公司業務的限制,導致針對或與公司有關的各種訴訟(包括私人訴訟)以及監管和其他質詢和調查、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調查、國會質詢和美國司法部的調查。”Silvergate補充說,這些事件的影響可能會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能力。[2023/3/2 12:37:46]
二審中,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法院的裁判觀點予以肯定,進而認定本案中上訴人陶某與被上訴人彭某所形成的債務系無效民事行為所形成的債務。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2020年將聚焦實施“區塊鏈 法治”工作模式:3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召開全區司法行政工作會議,會議指出,重新組建的司法廳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等方面,作用更大、任務更重,2020年將重點抓好八個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聚焦實施“區塊鏈 法治”工作模式,在全力推動法治建設方面發力用勁。加強“公有鏈”技術探索應用,搭建存儲數據處理平臺;加強“私有鏈”技術探索應用,深度運用區塊鏈技術推動行政執法監督創新,進一步推動刑罰執行規范化;加強“聯盟鏈”技術探索應用,推進公證、行政執法監督、司法鑒定電子證據的可擴展性和私密性。(人民網)[2020/3/10]
就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有效的問題:
動態 | 杭州司法機關通過生成“哈希值”和“時間戳”堵截抄襲侵權:據科技日報消息,作為全國第一個集中審理涉網案件的試點法院,今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布啟用司法區塊鏈技術幫助維權,為抄襲侵權之風盛行的網絡文壇注入了一股清流。比如,對于如何證明“我首發”這個原本很難判定的難題,杭州司法機關通過生成“哈希值”和“時間戳”,準確地保存證據予以實現。也就是說,既然侵權者能夠足不出戶進行侵權,那么維權者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足不出戶維權舉證。[2018/12/14]
一審法院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94公告》,本案中雙方交易的標的物π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聲音 | 山東省司法廳廳長:將探索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鑒定等領域的應用:據法制日報消息,山東省司法廳廳長解維俊近日表示,為加快建設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山東省下一步要加快建設“數字法治、智慧司法”,探索“區塊鏈”技術在社區矯正、公證、司法鑒定等領域的應用,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2018/10/26]
二審中,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同一審法院的認定思路,依據《94公告》的相關規定,π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不能進行發行融資,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該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二、存在的問題
虛擬貨幣的個人持有及合法流轉是否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與《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雖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屬性,但并沒有否定私人間的虛擬貨幣持有及合法流轉行為,兩文件的主要意圖在于提供公眾警惕投資風險。然而上述兩個案例中,法院均未對私人間的買賣行為與非法發行代幣、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相區分,而是將其視為一種不合法的物對其買賣行為予以全面禁止。
二審抗辯中,兩個案件的上訴人均表示:文件規范的情形是“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本案屬于雙方當事人自愿進行的自擔風險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不屬于文件限制的行為,且并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然二審法院對此均并未做出正面答復。
法律援引的位階問題
在法律援引上,《合同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然而不只在上述兩個案件中,諸多法院均是通過援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兩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而認定合同無效。然兩規范性文件僅屬于部門規章,并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法院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合同無效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針對這一問題,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做出了含糊的回應,稱“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所制訂,具有合法的法律淵源。”但并未進行正面答復。
以上問題從側面反映出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共性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引,加大了司法實踐的不確定性,不利于公眾利益的維護。
來源:趣味科技v 說起區塊鏈,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特別是我國將區塊鏈作為推動自主創新核心技術的突破口之后,這項技術在中國更是家喻戶曉。至于云計算,相信大家也是耳熟能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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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一、借貸即挖礦 當年Fcoin最火爆的時候,我應該是比較早對“交易即挖礦”機制提出質疑的人,而且當時我用了一個詞叫做“死亡螺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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