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的今天,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九四公告」的發布給當時火爆的代幣發行融資市場潑了一盆冰水,自此,寫幾頁白皮書就能融到大筆資金的時代一去不返,人們談“ICO”色變。
作為區塊鏈及數字資產行業為數不多的規范性文件,「九四公告」在處理相關糾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對兩年來援引該規范的八十多篇裁判文書的分析,「鏈法團隊」發現存在很多對「九四公告」誤讀的情況。
一、一直被誤讀的“九四公告”
「鏈法團隊」發現,在部分裁判文書中,對「九四公告」的性質和內容存在誤讀,這種誤讀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將“九四公告”作為否認數字資產投資協議有效性的依據是目前比較常見的問題。例如在粵0605民初24903號中,法院認為:“根據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代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雙方就此達成的《交易協議》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劉達祥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主張給付請求權,因不受法律保護,本院不予支持。”
歐科云鏈研究院:基于區塊鏈的“價值互鏈網”將是元宇宙經濟系統的基本形態:11月16日,歐科云鏈“星途計劃”系列沙龍第三期活動順利舉行,歐科云鏈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孫宇林以“元宇宙版《國富論》——經濟系統的構建與安全”為題作主題分享。
在分享中,孫宇林基于長期行業觀察,勾勒出元宇宙經濟系統的基本形態。他指出,對應于現實世界經濟系統的要素,諸如商品體系、金融體系和商業組織,在元宇宙世界,NFT可能是商品形態的數字化基礎的資產形態,而DeFi將與傳統金融模式共同為元宇宙內的各類資產提供充沛的流動性;對應于現實世界的商業組織,DAO將作為數字世界中一種新的組織模式而廣泛推廣開來。
孫宇林表示,區塊鏈技術的出現,為元宇宙經濟系統內價值的生成和流轉創造了條件,將釋放元宇宙的活力。作為中國區塊鏈大數據產業的先鋒企業,歐科云鏈將擁抱時代發展使命,緊跟元宇宙的全球發展步伐,加強科技創新與研發力量,堅持創新驅動發展,為元宇宙經濟系統打造“科技紅綠燈”,做好中國元宇宙產業發展高速路上的“安全清道夫”。[2021/11/16 21:55:04]
然而,為了保證日常交易安全的安全和市場的穩定,若無特殊情況,法律不會輕易認定某個合同無效,《合同法》所確立的合同無效情形十分有限,根據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虛擬幣規模有限 極易被少數機構或個人影響和控制:5月24日消息,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表示,目前來看,進入交易市場的比特幣等虛擬幣規模有限,極易被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影響和控制。與此同時,不少投資者往往抱著‘一夜暴富’的心態,交易杠桿通常會放大到5倍甚至更高,在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投資者交易風險巨大。董希淼認為,金融管理部門應加大對虛擬幣非法交易活動的打擊力度,維護好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為我國數字人民幣正式推出創造更好的環境。同時,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投資者教育,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普通投資者對虛擬幣的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投資者也應充分認識比特幣等虛擬幣的本質和風險,經受住誘惑,保護好“錢包”,不參與任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動。(證券日報)[2021/5/24 22:36:13]
通常情況下,法院否認數字資產交易合同效力的理由為該合同違反「九四公告」,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然而,從效力層級來看,「九四公告」屬于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從這一角度來看,以違反「九四公告」為由否認相關協議效力可能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動態 | 北京商報: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正以30k-60k的薪資水平招聘區塊鏈研發工程師等:據北京商報報道,據拉勾網招聘信息顯示,8月9日,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旗下公司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公布了31個在招崗位,其中,該公司正在以30k-60k的薪資水平招聘區塊鏈研發工程師和研究員。而來自拉勾的HR告訴記者,“區塊鏈目前的招聘薪資25k-45k是正常范圍,通常能達到13-16薪,看應用要求和面試導向會在現有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對于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開出的薪酬水平,該HR表示,是在正常范圍內。分析人士表示,此時積極招聘人才可能是為了盡快實現研究成果的落地。但仍需注意相關風險,國盛證券區塊鏈研究所宋嘉吉此前在報告中指出,仍有可能面臨區塊鏈技術發展不達預期以及監管政策的改變兩項風險。[2019/8/12]
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將「九四公告」對代幣發行融資行為合法性的否定不當地擴大到所有的數字資產持有、流通領域,甚至是直接否認數字資產的合法性。例如,在蘇03民終3461號裁定中法院認為:“本案中,金某訴請指向的標的物是比特幣,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2017年9月4日共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據此,因比特幣產生的債務,均系非法債務,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動態 | 研究:新加密惡意軟件可竊取Apple Mac OS等客戶信息:據fortune報道,Palo Alto Networks的網絡安全研究人員今日發布研究報告稱,發現一款影響Apple Mac OS或操作系統的新加密惡意軟件CookieMiner,其疑似安全公司Malw??arebytes 在去年12月發現的OSX.DarthMiner惡意軟件的變種。研究人員提示,如果用戶在加密貨幣交易所查看比特幣價格時,請確保刪除其cookie。如果不這樣做,可能會導致個人數據(如密碼、信用卡信息和保存的iPhone文本消息)被黑客竊取。[2019/2/1]
「鏈法團隊」認為,上述說理中存在對“九四公告”的誤讀。
首先,從文義上來看,「九四公告」的描述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法院將該文件對對代幣發行融資行為合法性的否定擴大到比特幣的持有和交易領域,屬于不當的擴大解釋,存在解釋方法上的錯誤。
其次,“九四公告”稱“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強調的是“虛擬貨幣”的非貨幣屬性,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也不等同于不能流通,因此,通過“九四公告”字面意思的理解,得不出“虛擬貨幣非法,因虛擬貨幣產生的債券債務不受保護”的結論。
研究人員繪制了BTC的持有周期,稱為HodlWaves:本周,從事加密貨幣金融服務的貸款公司Unchained資本的聯合創始人Dhruv Bansal發布了一項名為“比特幣數據科學:HodlWaves”的研究報告。Bansal和他的團隊在幾年的時間里分析了BTC網絡中的待成交筆數(UTXO),并發現比特幣價值如何下跌的,由于新投資者和不同的持有期的出現而導致了減少了價格變動。[2018/4/19]
最后,「鏈法團隊」認為,并非所有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債權債務均為非法。正如《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合同只有在違反效力性的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情況下才屬于無效,如果認定違反任何規范性文件的合同均無效且因其形成的債務為非法債務的話,公民的行為自由與交易安全將極大地受限。例如,超載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法律不能以超載為由認定承運人向乘客請求支付車費的權利為非法債權。
二、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
九四公告實質上否認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
事實上,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到,“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
2019年7月18日,由「鏈法團隊」代理的「國內首例比特幣侵權糾紛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網上開庭并宣判,判決中對比特幣等代幣或者虛擬貨幣的虛擬財產屬性進行了確認。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比特幣具有財產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財產屬性。首先,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或價值性,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的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產生收益、對應持有者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其次,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稀缺性,其總量恒定為2100萬個,供應受到限制,作為資源其獲得具有一定難度,無法隨意取得;
最后,比特幣具備財產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為財產具有明確的邊界、內容并可以被轉讓、分離,其持有者可以對比特幣進行占有、使用并獲得收益。
一直以來,雖然《民法總則》中已確立了網絡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我國法律法規對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屬性尚無明確規范,但是在一些案例當中,也能看出司法機關對于比特幣的態度。
比如在首例比特幣礦機糾紛案中,該案件由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并宣判。
法院認為,認定94公告僅禁止比特幣的發行融資,并不禁止比特幣的持有和市場自由買賣,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也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
比如在北京法院審理的比特幣現金第一案京0108民初24805號一審民事判決書和京01民終9579號終審民事判決書)中。
法院認為,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先生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
再比如在上海市虹口區的滬0109民初11568號案件當中,法院認為,被告所述國家明令禁止以太幣流通,返還缺乏法律依據的意見,本院認為目前國家未認可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禁止其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但并未否認以太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故被告上述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駁回申訴通知書中,關于比特幣有這樣的認定:
“比特幣”是一種網絡虛擬商品,確非貨幣,但其在網絡上與現實貨幣客觀上存在著交易事實,具有可轉化為現實物質利益的屬性,在法律屬性上應當認定為財產。現實生活中,“比特幣”已經不是作為其原始物理屬性的數據而被社會公眾認可,而是作為財富被追逐,國際、國內都存在專業的“比特幣”交易網站,一般社會公眾均可持有“比特幣”并參與交易。本案中,裴某某就是通過國內外的交易平臺最終將“比特幣”變現。國家雖然強調對“比特幣”交易的管制和風險防范,但并未禁止。原審將“比特幣”作為犯罪對象來認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發后,東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復函,分別核定了在案發日2014年8月4日和8月10日“比特幣”的價格。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異議申請復核,后經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復核,撤銷了東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關于對“比特幣”涉案財產參考價格案發日的價格,并再次核定了在該日“比特幣”的價格。
三、畢竟在前行
現如今,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區塊鏈的產業落地速度已經得以提高,越來越多的行業開始嘗試用區塊鏈賦能原有業務。司法聯盟鏈及區塊鏈存證等,都開展的如火如荼,切實的造福了行業,整個區塊鏈行業也在合規中不斷創新、發展。
司法實踐也是如此。
不光是前述提及的眾多司法判例,鏈法團隊通過代理的眾多區塊鏈投資糾紛案件也切實的感受到了司法機關對于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態度也在不斷轉變。
對于因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而引發的糾紛,其財產性質的確立,不僅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讓司法機關更好的發揮了定紛止爭、懲罰犯罪的職能。
行業發展初期可能會經歷野蠻生長,但我們都堅信區塊鏈行業的未來。法律本身就具有滯后性,但是我們也能清晰的看到,畢竟在前行。
文|劉浪郭亞濤
據外媒近日消息,人工智能旅游平臺Travelport、IBM和旅游管理公司BCDtravel正在聯合開發一個區塊鏈平臺,以簡化酒店傭金對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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